《金融企业会计》教案 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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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金融企业会计》教案 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

《金融企业会计》教案 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

《金融企业会计》教案 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一、支付结算原则 结算原则是参与结算的收付双方和银行都要遵守的基本准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要求参与支付结算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要求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谁的款就进谁的账,保证存款人对存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其自主支配,并为其保密。 3.银行不垫款。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人,只负责把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当付款人存款不够支付时,银行即终止划款,不能为银行垫款。 二、支付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维护结算秩序,正确处理银行和客户结算关系,全面贯彻结算原则的重要保证。 (一)客户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二)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一)票据的基本规定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由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1.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的规定   2.票据签章的规定   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规定 4.票据背书转让的规定。   5.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6.票据拒绝付款   7.票据追索 8.票据挂失 (二)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 1.结算凭证的签章 2.银行按规定签发回单 3.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 4.银行及时处理结算凭证 五、支付结算业务查询查复和收费 (一)查询查复 查询查复是保证支付结算资金准确、及时、安全结算的重要环节。 查询行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邮寄或凭以拍发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或电报,查复行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二)结算业务收费 收费种类: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信用卡卡片费)、挂失手续费、以及信用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等。   第二节  支票 一、概念与基本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四种。 2.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开户行。 3.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5.支票允许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 6.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及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否则银行给与处罚。 7.支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二、转账支票的核算 (一)持票人与出票人在同一银行开户 银行接认真审查持票人或出票人送来的转账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无误后,以支票作借方传票,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收款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交持票人或出票人,第三联进账单交给持票人。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 1.持票人(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 这种情况俗称正送支票或顺进账,应坚持收妥后入账。 (1)持票人开户行的核算 第一联进账单退给持票人,第二联进账单与第三联进账单暂存,支票提出交换,退票时间过后无退票,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另编制转账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待清算票据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交持票人。 (2)出票人开户行的核算 认真审查提入的支票无误后,对不予退票的,以支票作借方传票,另编转账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待清算票据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 (1) 出票人开户行的核算 审查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无误后,以支票作借方传票,另编转账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待清算票据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第一联进账单交给出票人,第二联进账单连同第三联进账单提出交换。 (2) 收款人开户银行的核算 审查第二、二联进账单,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贷方传票,另编转账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待清算票据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  (三) 退票 属于退票范围的支票是空头支票,内容填写有误的支票,印鉴不符或缺少印鉴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等等。 双方银行对所退支票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处理   第三节  银行本票 一、概念与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票。 1.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仅限于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转账银行本票可以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5.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二、银行本票的核算 (一)出票 1.  申请人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一联留存,第二、三联提交给出票行。 2.出票行收取资金,处理账务 审查申请书无误后,转账交付的,分别以申请书第二联、第三作借方、贷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本票 现金交付的`,申请书第二联注销,以第三联作贷方传票。 3.签发银行本票 出票行签发银行本票一式两联。第二联本票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留存并专夹保管。 (二) 付款 1.转账银行本票付款 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以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另编转账借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或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进账单第一联作受理回单,第三联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提出交换给出票行。 2.现金银行本票付款 现金银行本票只能由出票行付款。以本票作借方传票,卡片联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现金 (三) 结清 出票行收提入的本票与本票卡片核对无误,以本票作借方传票,(卡片联作附件),另编转账贷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或待清算票据款项) 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开户行的银行本票,则付款和结清同时进行。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单位活期存款(或现金)――持票人户 (四) 银行本票退款 1.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填制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 2.银行本票遗失,如在付款期满一个月确未支付的,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据的证明,向付款人(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节  银行汇票 一、概念与基本规定 银行汇票是出票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本票的出票和代理付款,全国范围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 3.转账银行汇票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统按对月对日计算。 5.申请人因各种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向出票银行申请办理。 6.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二、银行汇票的核算 (―) 出票 1.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三联提交给银行,交现金办理的,第二联注销。 2.出票行认真审查无误后,收取资金,处理账务。 转账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传票,第三联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传票。 3.签发银行汇票 第二联与第三联交给申请人。第一联与第四联专夹保管。 (二) 付款 1.持票人在代理付款行开户 (1)代理付款行审查无误后,以进账单第二联作贷方传票,另编转账借方传票(汇票作借方传票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账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编制联行借方报单附解讫通知联(加盖转讫章)寄给出票行。 2.持票人未在代理付款行开户 (1)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另编转账借方传票(汇票作借方传票附件)将票款转入应解汇款科目。其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3) 转账支付。原持票人填制支款凭证,并向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原持票人户 贷:××科目 (4) 支取现金。原持票人另填制一联现金付出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原持票人户 贷:现金 3.兑付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科目核算。 (三)结清 出票行接到联行借方报单及解讫通知时,抽出的汇票卡片进行核对无误后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的 汇票卡片作借方传票(解讫通知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作借方传票的附件),另编转账贷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账 销记汇出汇款账。 2.汇票有多余款的 (1)  申请人在本行开户的处理 借:汇出汇款(出票金额) 贷:联行来账(实际结算金额) 贷: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多余金额) (2)  申请人未在本行开户。 将多余金额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并通知申请人。 (四)、银行汇票退款和挂失   第五节 商业汇票 一、概念与基本规定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适用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以及其

篇2:支付结算业务自查报告

人民银行:

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文件精神,结合相关规章办法,提出具体检查要求,安排专人从3月22日至3月31日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我行领导对此次自查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会计部门参加的的支付结算检查领导组,主要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

二、细化检查流程明确自查重点

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将自查重点放在支付结算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票据业务、支付系统和支付信息报送等方面。具体如下:

1、支付结算情况。我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运行。因我行业务相对单一,开户企业较少,又不办理个人业务,故我行结算方式较少,只涉及票据业务中的`支票及汇兑两种。在对印章管理上,我行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管理要求,按分工不同分别分配了各种印章、重要单证的使用与保管。在操作汇款业务时,每笔业务都按金额的多少收取手续费与工本费,收费标准综合业务自动生成。

2、帐户管理方面。为了减少账户开立、撤销、变更等流程中出现的操作风险,确保存款人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我行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日常支付结算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内容包括开户资料审核、报送人行、开立账户;账户变更、销户流程等。

3、反洗钱工作。我行由总行开发了反洗钱管理系统,对每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发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各分支机构责成专人每天进行两次查看,及时进行补录业务和案例处理。

4、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对于我行的支付业务,主要通过参与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即时汇兑、不会出现压票现象。同时,为了降低支付系统不稳定引起的银行、客户结算损失,我行制定了应急预案,主要包括营业网点应急预案、综合业务系统使用应急预案。

5、非现金结算推广方面。我行通过与工商银行在网银、信用卡和POS方面的合作,在非现金结算方面较以前相比已有了质的飞跃,我行在20xx年通过非现金结算手段收支达160亿元。

通过此次自查,使我行的支付结算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有效维护了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了违规操作进行的洗钱犯罪活动,确保了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篇3:《金融企业会计》教案 第三章 存款与债券发行业务

《金融企业会计》教案 第三章 存款与债券发行业务

《金融企业会计》教案 第三章 存款与债券发行业务 第一节 单位存款业务 一、单位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申请人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  开户银行审核 开立存款账户。 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编列账号,设立分户账,并向存款人发售有关结算凭证。 (三)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开户实行双向选择。 3.开户实行核准制度。 4.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单位活期存款 本章只叙述存取现金的处理方式。 (一)存入现金 缴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交银行出纳部门。 出纳部门:审查凭证、点收现金、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并复核签章,缴款单的回单联退交存款人,第二联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凭登记单位存款分户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二)支取现金 取款单位:签发现金支票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审查、记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贷:现金 出纳部门:出纳员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配款复核后,支付现金。 (三)内外账务核对 内外账务核对包括随时对账和定期对账. 1.随时对账。活期存款账户记满账页后和月度终了时,打印对账单交开户单位对账。 2.定期对账。每季度末和11月末,银行要向开户单位填发 “余额对账单”。 三、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是单位存入款项时约定期限,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存款业务。定期存款金额起点为1万元,多存不限。存期分为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六个档次。 (一)存入定期存款 存款单位签发活期存款账户转账支票,银行审查无误后,填制 “单位定期存单”,分别代转账贷方传票、存单、定期存款卡片账。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户 存单交存款人。 (二)支取定期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但提前支取只限一次,本息只能转入其活期存款账户,不能直接支付现金。 银行根据单位提交的存单核对、计息、处理账务。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户 借: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    贷: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四、单位通知存款 定义:单位通知存款是存款人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事先约定支取日期和支取金额,并按支取日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的存款业务。存款人必须一次存入本金,可一次或分次支取。 起存的金额为50万元,每次支取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分为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使用“单位通知存款”科目核算。 通知存款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计算利息。提前通知并于通知期满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已办理通知手续而又提前支取的、支取金额低于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支取金额高于约定金额的,其超过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五、单位协定存款 定义:单位协定存款是指由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由双方协商结算户的最低留存金额,按合同规定额度,超过额度的结算存款或结算存款不足部分由开户银行主动转存的存款业务。 协定存款必须由结算存款户与开户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结算户留存额度最低为人民币10万元,收支一律经过结算户。每日营业终了,由开户行主动将当日结算户存款余额中超过留存额度部分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内,不足部分主动从协定存款户转入结算户中,转户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在原结算存款科目下开设协定存款账户办理,对协定存款账户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六、存款利息计算 (一)利息计算一般规定 1.  计息的一般公式。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2.  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法 采取定期结息做法,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3.  单位定期存款计息法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还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4.计息利率。活期存款计息期内利率调整的分段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利率计息;提前支取、过期支取按活期利率计息。 (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活期存款采取定期结息做法,用余额表或计息式账页计算计息积数来计算利息。 1.余额表计息法 利息=本期未计息累计积数×日利率 2.账页计息法 利息=本期未计息累计积数×日利率 (三)定期存款利息计算 定期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一般为按季计算。 结息日根据计算的利息额,汇总编制转账借方、贷方传票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 应付定期存款利息户 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时,冲减应付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户 借:应付利息 应付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户   第二节  储蓄存款业务 一、储蓄存款种类 储蓄主要包括四大类: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个人通知存款。除此之外,各地还可根据当地情况,经批准后办理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一)活期储蓄 不固定存款期限,随时可以存取。 (二)定期储蓄 在存款时约定存款期限,一次或在存期内分次存入本金,到期整笔或分期平均支取本金和利息。适用于居民个人生活节余款和有计划积累或有计划使用款项的存储。 根据款项存取特点可将定期储蓄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四种。 (三)定活两便储蓄 开户时不确定存期,储户可以随时提取,利率随实际存期长短而变动,按相应存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按一定比例折扣的优惠。 (四)个人通知存款 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储蓄机构,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 二、储蓄所的劳动组织与业务处理的基本程序 只介绍电子计算机操作的劳动组织和业务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组织有两种: 一种是二人临柜、钱账分管、相互复核。 另一种是实行柜员制。 三、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有存折和存单两种,以存折为例介绍其核算手续。 (一)存入活期储蓄存款(包括开户和续存) 1.开户 储户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或由经办员打印交储户签字),连同现金、身份证一并交经办员。经办员审查凭条、清点现金、登记“活期储蓄开销户登记簿”、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分户账”和“活期储蓄存折”、登记账折。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  ××人户 复核各项内容并复点现金无误后,存折交储户。 2.续存 除不再另开立账户及存折外,其余处理方法基本与前述开户手续相同。 (二) 支取活期储蓄存款 1.储户提交取款凭条(或由经办员打印取款凭条交储户签字)及存折。 2.经办人员核对账、折及密码、登记账折。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 ××人户   贷:现金 3.复核账、折内容无误,配款,复点,现金及存折交储户。 (三)清户(储户将存款全部取清并销户) 即储户根据存折上的最后余额填写取款凭条,经办员除按一般支取手续办理外,还应计算出利息,同时按规定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办理结清账户及支付本息手续。 以取款凭条代本金的付出传票(存折上加盖“结清”戳记作附件),另编利息支出科目的现金付出传票和应交利息税的现金收入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 ××人户 借:利息支出  活期储蓄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 代扣利息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利息税户 (四)活期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采用定期结息、日积数计息法。即按季结息,以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当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把利息并入存款本金起息。不到结息日清户的,应按清户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算至清户前一天止。当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发生款项存取后,计算计息积数,结息日营业终了,加计本结息期内的累计积数,乘以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日利率。 编制转账借贷方传票,将利息转入储户存款账户,并代扣利息税,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活期储蓄利息支出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  ××人户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利息税户 四、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5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六个档次,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存取方式为,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储户亦可在存款时与银行约定,由银行在存款到期时自动转存。   (一)存入整存整取储蓄存款 储户填写“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书”连同现金、身份证一起交经办员。 经办员点收现金、审核开户书、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开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凭密码支取的预留密码。以开户书代现金收入

篇4:银行如何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工作体会

银行如何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工作体会

支付结算风险是银行在运用结算工具从事货币活动、资金清算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随着银行支付结算渠道的扩大,票据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各商业银行在注重加强支付结算服务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支付结算的管理和风险的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一旦转化成现实的损失,将直接影响着银行、企业资金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支付结算作为银行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要环节,其防范风险尤为重要。

一、支付结算风险的表现

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已渗透到银行会计结算工作的各个环节,其表现形式也呈多样化。当前,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是银行在清算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或系统内联行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类是个别行、社在同城结算和联行清算环节上控制不严所产生的风险。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清算环节是会计部门发案较高的部位,主要存在着同城票据交换和暂收暂付款项挂账管理不严、汇出汇款管理薄弱、联行对账不及时,以及印、压、证三分管执行不力等现象。1月3日至3月13日,建设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票据交换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自制进账单、偷盖印章、空提票据交换等手法,先后7次将1440。3万元资金转出提现;工行南京分行城北支行汉口分理处会计员胡某,利用代班接柜、掌管压数机之机,并偷盖印章,签发金额为900万元和700万元两份银行汇票,内外勾结交由深圳某公司经理行骗。另一类是商业银行将资金矛盾转化为结算矛盾,利用联行体系的关联性而导致的地区性支付风险。这种风险突出表现在各银行系统联行汇差资金占用严重,资金调度失灵,各基层银行占用汇差进行超负荷经营,造成大面积的支付困难,各行备付率极低,有的甚至在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的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难以正常进行,严重的会由一个行、一个系统的矛盾演化为地区性、系统性的支付困难。

(二)票据风险

随着票据的广泛推广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进行诈骗,而产生的风险日趋突出。主要表现为:

(1)伪造变造票据、诈骗盗用资金。犯罪分子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更改出票金额、收款人等,伪造、变造票据行为,骗取银行和企业的资金。有的利用空头转账支票、作废支票进行诈骗;有的通过私刻企业预留银行印鉴开汇票委托书,骗取银行签发真汇票从中作案;有的银行对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兑付、退汇等管理和审查不严,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犯罪分子乘机作案。

(2)伪造账证、盗用资金。近年来,银行内部会计人员通过伪造进账单、联行来账补充报单等结算进账凭证盗用资金的案件也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有的人民银行内部员工通过自制会计凭证,挪用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和汇票保证金,甚至挪用国库资金;有的伪造、涂改凭证、篡改数字、空转账务,有的复制、伪造联行来账补充报单、凭空捏造收付款人,盗用联行资金;有的通过暂收暂付科目,空挂账务,盗用银行资金。

(3)银行违规承兑、贴现商业汇票。一些商业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时忽视了对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商品购销合同的严格审查,使一些无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信用纳入了银行信用;有的承兑银行承兑时未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现实的资产担保或提供的抵押担保资产不足,造成到期票款难以收回,从而倒逼银行信用放款;有的贴现、再贴现银行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审查不严、致使一些背书不连续、绝对记载事项不全等有瑕疵的票据流入银行,从而卷入不必要的票据纠纷之中;有的银行超限额、超比例承兑商业汇票、或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如工商银行南京某支行承兑了一笔融资性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该票据第一收款人在转让时以一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印章进行背书,致使该票据成为有瑕疵的票据,而农行某支行由于审查不严而办理了贴现手续成为最后票据持有人。该汇票到期后农行向工行划款,工行以背书不连续而拒付,从而引起票据纠纷。

(4)违规签发银行重要凭证,套取联行资金或盗用银行资金。一些银行为了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擅自签发空头银行汇票、联行报单及汇划凭证;或与企业相互串通,违规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空头银行汇票、套取系统内或占用人民银行的联行资金,从而获取不法收益;有些企业想方设法恶意取得银行的信赖,银行违规签发空头大额定期存单或储蓄存单,骗取银行资金。如农业银行南京分行秦淮支行健康路分理处主任王健利用空白存单进行账外经营,共95笔,金额达3。6亿元,他主要采取与单位串通开汇票后贴高息、由其直接将汇票通过背书交给另一企业使用收取高息、同时另开一张空头存单交出款单位抵账。此案涉及众多金融从业人员,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的资金损失较大。

(三)内控风险

内控风险主要表现为会计结算制度本身不完善,印押(压)证管理不严;会计内部凭证随意制作,复核和事后监督制度不落实;对重点岗位、重要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等内控制度不严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1)凭证管理失控,存在严重隐患。许多案件的发生,都与凭证管理不严有直接关系。据统计,全国发生各类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达上万张,已经形成严重的潜在风险。据19我省对金融系统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进行的专项稽核发现,不少金融机构存在着重要凭证使用不规范、账实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等现象。凭证库房安全设施较差,普遍存在内部管理和控制方面缺乏制约机制等问题和隐患。

(2)会计核算手续不严密。主要存在会计人员随意制作银行内部凭证;会计复核人员对会计凭证的要素、内容审查不严,有的复核岗位形同虚设;会计事后监督人员未能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3)管理松弛,内控制度不落实。一些行加强内部管理的力度不够,未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造成潜在的会计风险。有的行同城票据交换双人临岗制度不落实,暂收暂付款项科目挂账监督不严,汇出汇款管理薄弱,印、押(压数机)、证分管制度执行不严,联行对账和内外账核对不严格等。

(四)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技术软件、硬件可靠性不强而发生的系统风险。这种风险的危害性很大,所以在程序的开发设计和应用上必须考虑其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目前,计算机安全管理操作职责不落实,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人员未与操作人员严格分离,会计核算系统操作人员违规越级操作、个人密码公开使用等现象大量存在,犯罪分子通过修改计算机程序、篡改记账信息,利用他人电脑操作代码虚假收付,盗用银行资金等手段作案。某农村信用社储蓄柜负责人利用工作之便,盗窃资金45万多元,其作案手段主要是采取虚设开销户单、套用当日使用的存单号码、修改开户日期等,此外,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不强隐含的潜在风险也很大。

(五)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各种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集中表现为流动性困难而引发的支付风险。当前影响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安全性的主要因素是金融资产质量低下、资产负债比例高、金融资产风险大。有的商业银行违反金融法规搞账外经营、投资房地产,有的违规拆借、越权办理贴现现;有的高息揽储,高息放贷等,这些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违规经营的结果是造成了巨额资产的呆滞损失,使有关金融机构的正常支付难以为继,甚至导致挤兑破产、关闭清算,引发严重后果。

当前,金融机构支付风险隐患相当严重,这是多年来主、客观,内、外部矛盾积累交织形成的。有的存贷款比例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超负荷经营;有的信贷资产质量低下,呆账坏账所占比例很高;有的已资不抵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支付困难。特别是城乡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着较大的支付风险隐患。如我辖区一城市信用社,年9月份发生了严重的支付困难,9月2日该社业务库存现金只有5万元,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在农业银行的清算资金共计只有l万多元,而该社吸收的活期储蓄存款达938万元,11、12月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达917万元。这类高风险城乡信用社为数不少,支付风险防范任务艰巨。

二、支付结算风险产生的原因

产生上述支付结算风险和会计内部管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内部控制软弱,违章操作严重。从银行会计部门内部发生的各类案件中不难发现,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案的根本原因。客观上银行内部都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落实到位。突出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员配备不到位、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一些基层分支机构人手配备不足或随意抽调会计人员应付紧急任务,使业务相互制约机制不落实、出现真空和漏洞,被犯罪分子伺机作案;二是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上级对下级、主管对基层人员、事后监督岗对会计操作岗的各项检查并未严肃认真进行,而是成了例行公事、使一些内部案件长期暴露不了。尤其是在一些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行与下级行业务交叉衔接环节上极易疏忽;三是内控手段滞后,作案分子在票据、联行清算、电子技术方面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而金融机构内部的超前防范监督手段和措施难以应付。另外对违规违章处罚力度不够,也不同程度地助长了内部管理的松弛。

2、风险意识淡化,内控监督不力。从几年发生的案件来看,支付结算环节内外勾结作案多发,从涉案人员看基层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作案多,涉案金额大,作案潜逃的增多,这种现象发生不是偶然的,有主观社会环境的原因,特别是经商热、炒股热和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但更主要在于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用人不当。在银行内部一些领导的意识中存在经营管理思想上的偏差,重经营轻管理,重存款、轻结算,重效益,轻风险防范,忙于应付日常事务,疏于管理和监督。

3、经营管理不善、支付风险积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银行经营面临内外双重压力。银行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经营管理水平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出现大量违规经营,信贷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资产比例上升,政府行政干预和企业借转改制之机悬空银行债务,使银行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出现严重问题,有的已发生支付危机。与此同时有效化解和抵御风险机制尚未建立,如银行收购、兼并、重组退出市场的机制尚未形成,使支付风险日益积聚,这种局面不改变,会威胁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

4、人员素质不能适应业务需要,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分支机构会计队伍素质不能适应业务发展和会计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城乡信用社人员素质相对较差。同时会计岗位人手多,业务变化大,知识更新快,培训工作未能及时跟上,造成人员素质与业务发展需要相脱节。不少分支行在教育培训上重业务轻思想、使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约束、抵御病毒的能力不强。

5、犯罪分子把作案目标瞄准了金融部门。金融部门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诈骗案件多发、内外勾结作案多发,并且一些大案要案涉案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特别是在金融结算工具不断完善的今天,票据活动日益增多,由于票据在流通环节所特有的功能,犯罪分子利用其作案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有的犯罪分子的文化层次较高,采用一些高技术手段作案,容易得逞。

三、支付结算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支付结算管理、完善会计控制体系是防范风险的基础。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善、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体系和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营业机构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针对银行会计工作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的业务特点和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特别是对易发生案件的.重要岗位,实行岗位分工,严禁―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对记账员、复核员、同城票据交换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要实行定期检查、定期轮换、交流和强制休假制度;对重要岗位的不合格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并进行离任审计和严格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建立重要事项审批制度。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必须依据符合会计制度的有效凭证,不得接受不符合制度的任何指令,上级行授权处理的事项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制作内部记账凭证及错账冲正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加强暂收暂付款科目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核算范围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定期进行清查。

建立账务核对制度。会计账务必须坚持“六相符”、即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及内外账核对相符,根据制度要求,对不同账务采取每日核对或定期核对的办法,账务不平要换人查找。要建立和完善外部对账制度、由事后监督人员定期按户核对,确保内外账核对相符。

建立会计事后监督制度。各银行营业部门要设置事后监督岗位,对每日发生的会计业务于次日进行全面核查,会计主管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要加强重要岗位特别是易发生案件的环节重点监督,实行会计主管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

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凭证管理要做到专人领导、专人管理、专库保存,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领用和销毁,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办理。落实专人保管和账实分管制度,严格将保管和签发使用分开,对重要空白凭证按日进行表外科目核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管设施。

(二)强化中央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监管,保证支付体系安全。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支付结算体系的安全,监控金融机构经营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以防商业银行将资金矛盾转化为支付结算矛盾,避免发生地区性的结算支付困难。要定期考核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系统内资金的调度和管理;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要认真办理商业银行的转汇业务,监控商业银行执行联行汇差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堵截银行超占汇差进行超负荷经营的渠道,确保大额资金的实时清算,防范支付风险的发生;要加强印、押、机、证的安全管理,增强防伪的手段,定点厂家生产,探索使用电子防伪技术。

(三)严格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准确及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票据法》颁布之后、《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法规相继出台,使结算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但仍有存在有关规定不完善、票据行为不规范之处。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结算、联行制度,加强《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强化支付结算管理,依法办理各项业务。要严格票据的审查,对票据的真实性、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更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是合法持票人等要严格审查,尽可能避免因审查不严造成诈骗得逞;要严把大额款项支付关,对有疑问的票据和联行重要凭证要先查询后支付,严格遵守各项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四)重视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系统风险。

计算机技术在支付结算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微机配置到网络化运行,加强安全管理愈来愈显得重要。要健全会计电算化系统岗位责任制,加强责任控制,把程序设计、系统日常管理、计算机操作、数据保管四个基本不相容的岗位分开;加强计算机系统操作控制,防止未经批准人员操作计算机,在操作中注意输入控制和输出控制,输入凭证必须经过审查并由两人输入检验,输出数据必须经过人工核对,由事后监督员对计算机打出的日结单与手工核算的日结单核对相符;认真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业务操作规定,加强口令、加密和权限管理。操作密码要定期更换,防止失密;加强磁介质档案管理,每日业务要进行备份,磁介质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商业银行要重视支付结算风险防范,加强经营管理,控制金融资产风险。要充分认识支付结算风险防范的紧迫性,从已经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充分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要采取措施防范支付风险,首先要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加强经营管理,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其次要建立支付风险保障机制,明确政府、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预警监测,制定临时救助方案和长期保障措施,各方努力化解风险。第三,要改革完善财务制度,贯彻谨慎会计原则,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提足各项风险准备,增强商业银行经营实力和发展后劲。

(六)加强员工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素质。

在我国金融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金融业必须拥有一支品质良好、训练有素的会计队伍,人的因素是决定因素。要对会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会计主管和人员的任职变动,必须经过认真审核。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对会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规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计算机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政治学习、岗位练兵、业务比赛等形式,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及风险防范意识,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要根据业务发展和会计工作的需要,合理充实会计人员,才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篇5: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法4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法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结算会员的权利,履行结算会员的义务。

第四十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保证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正常进行,确保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谨慎、勤勉地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控制金融期货结算业务风险;建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风险隔离机制和保密制度,平等对待本公司客户、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非结算会员应当谨慎、勤勉地控制其客户交易风险,不得利用结算业务关系损害为其结算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 非结算会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

(二)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在当日结算前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非结算会员及非结算会员客户的相关信息。

篇6: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1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第四条 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篇7: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2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2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与终止

第六条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二) 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详细计划,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岗位责任、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三) 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具有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或者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 2 年以上经历;

(四) 具有满足金融期货结算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五) 高级管理人员近2 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 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3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 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近3 年内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 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 2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金融机构,在最近2 年成立或者重组的,应当自成立或者重组完成之日起持续经营;

(十一)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 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 2 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 5 年以上,其中至少 1 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 5 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 3 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日前 3 个会计年度中,至少 1 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8 亿元;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 3 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 5 年以上,其中至少 2 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 5 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

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 3 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日前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计划书;

(五)《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六)申请日前 2 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

(七)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3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八)申请日前 3 个会计年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控股股东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项或者第(九)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的专项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应当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在终止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受托为非结算会员结算的,还应当返还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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