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的定性及其效力问题的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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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规避的定性及其效力问题的分析论文

法律规避的定性及其效力问题的分析论文

一、法律规避的定性问题

(一)法律规避行为

认定法律规避作为一种行为的存在,是选法行为还是欺诈行为,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前者的观点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依其意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本能的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认为,这种行为就是法律规避行为。而国际私法强调,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改变连接因素达到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目的,因此是间接选择法律的行为。后者认为,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又称为法律欺诈,或称“欺诈设立连接点”。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以利己之动机,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连接点(亦称连接因素)的具体是会(或称具体目标),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我个人支持后者的观点。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律,但为了规避对其不利的禁止性规定,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仍认定它是选择法律的行为,不仅是对国家相关法律的冲击,也会有损国际礼仪,更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二)法律规避制度

法律规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独立的还是依附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各国学者分别持两种观点。法国巴迪福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能认定它为公共秩序保留内的一部分。两者适用法律的目的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基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结果不利于本国利益而不适用外国法;法律规避是基于当事人的利己虚假行为而不适用外国法,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我国有些学者也认为法律规避应当作为一个独立问题来对待。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两者的起因不同。法律规避是由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故意改变冲突法中的连接点的行为引起的;公共秩序保留是由准据法所指向的外国法的内容和法律的适用与准据法所在国的社会公共秩序或国际利益相抵触所引起的。(2)两者保护的对象不同。法律规避保护的对象不仅有本国法,还可以保护外国法,并且多为内外国法的禁止性法律法规;公共秩序保留保护的是内国法中的基本准则和原则以及内国法的基本精神等,不仅仅是禁止性规定。(3)两者行为的性质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逃避法律的行为,属于私人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国家机关保护本国利益的法律,是国家行为。(4)后果不同。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无法达到适用某一外国法的目的,还要就其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公共能够秩序保留不适用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的行为,与当事人无关,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5)两者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法律规避并未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且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也无明文规定;而公共秩序保留则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赞同,并在国内法中明确予以规定。

我认为,法律规避行为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着严格意义上的区别,是不同类别的概念,不能混淆。而法律规避制度可与公共秩序保留相比较。比较两种制度的本质特征,我支持法律规避制度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原因在于:(1)两者存在的原因相同。尽管引起两种制度的原因不同,但它们都是基于保护内国法的权威和本国的国家利益而存在的。(2)保护对象的重叠。虽然法律规避制度保护的对象不仅有本国法,还可以保护外国法,而公共秩序保留仅保护内国法,但法律规避出于保护本国法的适用和本国利益的目的,才对外国法予以保护。两者都从根本上保护了内国法。(3)从两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出发,虽然公共秩序保留比法律规避更被各国所接受和认可,但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法律规避逐渐被各国内法律所规定这一发展趋势,日渐显现。例如,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问题上,当认定规避外国法无效时,即使确定外国法存在不合理,而当法院地国适用该法律时,若与内国的公共秩序发生冲突,则可以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予以排除,不再适用。综上所述,法律规避制度依附于公共秩序保留,是其组成部分。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行为是合法有效行为还是违法无效行为,世界两大法系所持观点是截然相反的。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应排除当事人希望适用的法律,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回这是法国巴迪福等学者的主张,他们认为无论规避内国法亦或是外国法,都不能达到当事人所期望援引的法律得到适用的目的,只能适用本应适用且当事人认为对其不利的法律。英美法系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并不承认法律规避问题。它们主张如若不允许当事人规避内国法,它们也可通过对冲突法做出某种解释等其他方式,来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从而达到最初的目的。但是,对法律规避行为效力的考虑,学术界存在三种观点,有效论、无效论和效力区分论。

有效论认为,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合法选择法律的行为。原因在于:第一,通常国家的法律中明文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通过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第二,既然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就不能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显然这种观点违背绝大数人的利益的,且越来越受到抨击和批判。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该观点体现了大陆法系学者们的主张,即“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包括规避内国法和外国法的行为均无效。也就是绝对无效论。它强调行为的本质特征及其造成的负而效果,只要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被认定为是法律规避行为,无论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都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例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以规避阿根提的法律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虽然该契约依缔约地法是有效。“在阿根廷地接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

效力区分论是区分法律规避的对象,分为规避内国法和规避外国法。下而分别阐述:

1、规避内国法:为了捍卫内国法律的权威,杜绝本国法律成为规避行为下的虚设,绝大多数国家在其立法中明文规定了规避内国法无效,而对于规避外国法的效力通常采取回避的态度,原因在于“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本身就是限制适用外国法,当事人的行为与立法者的本意不谋而合。”

2、规避外国法:各国存在两种观点。

(1)规避外国法有效。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利用各国法律的差异选择利于自己的法律,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对行为地法律或法院所在国不存在危害,法院不需要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避进行判断。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规避特定的外国法律明显存在不合理,应当无有效。如果规避的是正当合理的法律或禁止性规定,则无效。这一观点在我国较为普遍,并对我国立法和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基于以上三种观点,我个人认为,绝对无效论过于绝对,有效论缺乏有效依据,对效力区分说十分赞同。规避内国法律,不仅涉及到国内法律权威和国家利益的维护,更涉及到国家司法主权的保护,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而对于外国法的规避,应当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进行个案处理。当事人通过外国法查明的方法,知晓外国法明显存在不合理,有损个人利益,可以选择规避,规避行为有效。如果当事人恶意的改变连接点,达到希望适用的法律的目的,且规避的外国法是科学合理公正的,则规避行为无效,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我国的法律适用

至今为止,我国现行立法仍未对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解答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使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显然仅就规避我国法律无效做出规定,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没有提及。在我国学术界普遍存在的观点是,规避的法律应当包括内国法和外国法在内的一切法律。而对于规避的行为是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仍然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分别对待。如果当事人本人规避的外国法是合理的、正当的规定,无论是否故意,均认定该行为无效。相反,如果规避的法律中存在不合理,有损个人利益,选择规避法律,可以认为该行为有效。

我们知道,法律规避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各个领域,如亲属类、保险类和婚姻类,并逐渐成为一种普遍法律现象。在国内范围内,法律规避必然是违法的,应当予以制比。在国际私法范围内,规避的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因此,对于《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我认为,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凡是规避的法律是我国的法律,规避行为均无效,此时,与“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这一基本原理保持一致。但对于规避的法律属于外国法,原则上不做审查,应当视为有效。但有以下情况的除外:我国与当事人本国签订或共同参加国际私法条约或公约,亦或是按照国家间的互惠原则,亦或是经相关当事人请求,规避的法律是禁止性的或是限制性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规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定行为无效。这样,不仅科学合理的解决我国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还能更好地的发展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

篇2: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的分析论文

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的分析论文

一、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概况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联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这是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最新规定。在此之前,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对法律规避问题未做明确的规定,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处司法解释:一是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性或禁}卜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没有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依据法律规避而判定行为无效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些案例中,在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上,大部分的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有三个案例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自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来,在笔者查找到的案例中有三个案例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关于这些案例具体是如何认定法律规避的,下文将选取其中的三个案例作详细的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银行香港公司与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时,以法律规避为由排除了香港法律的适用。该案的基本案情是:1991年9月17日,长城公司为华长电子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香港分行的5000万关元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约定:本担保书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阐释。同年9月19日,长城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但是其提供的担保书并未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1992年7月,双方又签订了循环贷款协议,但是长城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宇。华长公司破产。中银香港公司以长城公司为被告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长城公司对华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城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因其未按当时我国有关金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担保许可登记手续而无效,因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担保书中关于受香港法律管辖的约定不再适用,而应适用内地法律。中银香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应当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但本案担保并未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亦未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长城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公司在外汇担保书中虽明确约定“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阐释”,但内地公司提供外汇担保应当履行批准及登记手续是内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在未履行规定的审批及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有关适用香港法律的约定违反了内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对于当事人选择适用香港法律的情形,亦应当参照这一规定执行。本案当事人对外汇担保未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的行为,规避了内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发生适用香港法律的效力,本案仍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与前述案例具有同样案情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铜川鑫光铝业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该案的案情如下:铜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案外人金明亮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契约》,并约定由香港法律管辖。后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珠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不可撤销担保契约》约定该担保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但《不可撤销担保契约》所涉及的担保在性质上属对外担保,而内地法律有对外汇严格进行管制的规定。参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香港法律的效力。因此《不可撤销担保契约》的效力之争由内地法律调整。铜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担保书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属于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妥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通过改变连接因素,排除本应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法律之适用,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的行为。法律规避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有规避相关法律的故意且选择一个与本来所涉法律关系无关的法律。然而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法的行为中存在规避中国内地法律的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境内民事主体不能提供对外担保,也没有规定对外担保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就本案当事人所选择的香港法律而言,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是有联系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当事人选择适用香港法律的行为属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妥的。广东省高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调整本案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为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香港法律。

在汕头海洋(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担保合同纠纷,海洋集团、李国俊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中国内地,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海洋集团主张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而终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制度,该行政法规属于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胜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条系本案行为时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因此,在本案中可以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本案即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所涉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作出处理。尽管海洋集团、李国俊与香港中行之间签订的三份担保合同中均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但在我国内地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上述几个案例中,我国法院在认定法律规避行为时,暴露出了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法律规避的四要件中,法律规避的主体、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容易客观认定。唯法律规避的意图最难判定,但其却是构成法律规避的最主要因素。在笔者搜集到的案例中,在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时,法院大都不去探究当事人是否存在规避意图。而很多时候当事人的规避意图也难以查明,或根本就没有规避意图。在笔者搜集到的21个案例中,均为内地当事人向位于香港的金融机构提供外汇担保或向其外汇借款,当事人约定适用香港法,触犯了内地对于外汇担保或借款须经国家批准和登记的强制性规定。对此类案例如何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中的表述可谓经典:“我国内地对于对外担保有强制性的规定,本案担保契约如果适用香港法律,显然规避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故本案当事人关于担保契约适用香港法律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此番论证涉及法律规避的主体、对象、方式和后果,惟规避意图这一关键要素没有提到,在此情况下援引法律规避制度,无疑影响判决说服力。

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担保纠纷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在准据法为外国法的具体案件中,若法律规避与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条件都具备,应如何适用?选择适用强制性规范更符合实践的要求,有以下两点考虑:第一,当事人规避意图的查明难度使大多数适用法律规避制度的判决存在说服力不足的问题。与此不同,由于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并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适用该制度可避免上述问题。第二,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时,对当事人规避意图的查明由法院负责。但适用强制胜规范制度时,即便在个案中当事人存在规避意图且该意图可以查明,法院也不必去探究,从而简化了司法任务。

三、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法官对自由裁量的把握影响法院地国解决法律规避问题的水平。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历来在理论探讨中是有分歧的,其应用又是灵活而存在风险的。这就要求法院应当谨慎地运用它,对规避法院地法的行为不应草率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应从我国的长远利益出发,公正合理地结合适用禁止法律规避的制度。法官在援用法律规避理论时,不能盲目武断,应当详细阐明适用的理由,注重说理的充分性。特别要注重当事人规避法律意图的论证。

第二,理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及“直接适用的法”这三者的关系“直接适用的法”在适用中具有最大的明确性,其直接适用的效力也最为强烈,所以其适用的范围也不宜过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内容结实和适用上都是主观性最强、弹性最大的制度。由于它的争议最大,当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难以高效率地解决问题时,法律规避的例外排除机制就有了用武之地。而当法律规避制度不足以或不便于解决规避外国法时,仍可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最后的措施。总之,应该看到界于公共秩序和“直接适用的法”两者之间的法律规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毕竞,它兼具适用理由上的明确性和判断上的主观利益分析的灵活性。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趋紧密,法律规避制度的作用是不可小视的,因此对它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相信我国学者一定会进一步加深研究,也期望在将来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体现出对该制度的重视。毕竞,法律规避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保护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手段。总之,笔者倡导要在明确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理论的基础上,来构建适应时势的法律规避例外排除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促进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顺利发展。

篇3:倒签合同效力问题分析参考

倒签合同效力问题分析参考

一、 结论

倒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即使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则双方的合同即告成立。双方虽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合同生效日之前就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四条,则该倒签合同实际生效日应为实际施工日,即施工之日即为合同成立之日。

倒签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三、 法律建议

1.存在潜在的法律争议。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施工日在该日期之前,则合同实际成立日为施工日,而如果施工方主张从实际施工日,即合同生效日计算工时或者施工费,而承包方主张的是合同签订日,此时存在潜在的发生法律争议是风险。施工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实际施工日即开始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证据。尤其是对于按日计费的合同。

2.倒签合同的管理风险。倒签合同扰乱了公司内部正常的管理秩序,合同实际履行之时,就要进行一些材料的购买、人工费用的计算等等,而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实际履行日有冲突,会导致实践中购买材料、雇佣工人、劳动合同等一系列的时间结点发生冲突,给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造成管理上的不便。

3.倒签合同的财务风险。倒签合同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入账管理,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上将无法如实显示费用列支状况,这将导致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准确进行财务成本的控制。

篇4:跨国公司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规制之探析论文

跨国公司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规制之探析论文

内容摘要:跨国公司日益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举足轻重的参加者,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的关联性为其进行法律规避创造了条件。跨国公司规避法律的行为向传统法律规避问题提出挑战,给传统法律规避问题给来新的特点。目前,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的规定表现在其他具体制度中。各国及国际社会对这些问题的规制仍需逐步完善。

关键词:跨国公司 法律规避 关联性

一、跨国公司及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的关联性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参加者。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是跨国公司的主要特征。跨国公司是由分布在各国的诸多实体组成的企业,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其内部各实体间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体,而在经济上又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

跨国公司这种独特的关联性,导致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关系中,具很大灵活性和主动性。它对国家的主权和法律的挑战,也引起了各有关主权国家及其人民的关注。跨国公司将法律灵活地运用于公司运作,“结果,仅仅因为跨国公司考虑到成本,而使任何规则都变成了市场压力的牺牲品。……如果某项法律有碍于它们的扩张,它们就威胁要离开。它们跑遍整个地球,自由选择到最好的地方去,那儿有最便宜的劳动力、最宽的法律环境、最低的税收、最多的资助。再也没有必要用国籍来确认它们,也无须为限制它们的行为而投入感情,它们已无法无天。” 如: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等手段规避国内税法,即在同等条件下,跨国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交易的定价与它们针对外部实体的定价不相同。跨国公司利用母公司对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控制或关联来协调内部利益分配,从而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跨国公司还可借助空壳子公司或虚设实体来巧妙安排各种收入和费用。跨国公司还可针对内部成员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有意识地预先安排内部各成员交易的收入,使内部收入尽力集中到享受免税、减税或抵税的成员公司身上去。跨国公司内部成员可通过虚构交易,规避税负 。跨国公司一系列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已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其对传统法律规避问题也提出了挑战。

二、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的关联性给传统法律规避问题带来新特点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传统国际私法对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关注的是当事人人为地制造或改变诸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等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的效果,但未曾考虑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对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现实的法律纠纷往往产生于利益相互对抗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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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行政行为效力的分析论文

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分析论文

一、质疑:忽视整体性价值的诘难

纵观当先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研究,绝大多数的学者局限在各自的理论范围内,缺乏各观点间的融会贯通。这导致了如下问题的产生。其一,从两效力说、三效力说直至五效力说、六效力说,其研究进路多是阐述本学说内具体包含有哪些作用力,欠缺对其他学说中作用力足够的评价甄别。其二,论述角度多从正面入手,往往集中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包括A、B、C”,而忽视了对“为什么不包括D、E、F”的论述,使得阐释本身的说服力大打折扣。其三,由于没能从一个宏观的角度看待理论框架的构建,使得研究成果分散、繁杂、浩如烟海、自说自话,难以从中做出有效的取舍。有鉴于此,笔者曾撰文指出,应当以一种排除式的思路来重构我国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体系。大概思路是:首先,综合目前各家学说的内容,把备选的行政行为效力列为:先定力、存续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不可争力、不可改变力和实现力,共九大效力。其次,进行初步辨别,分析各效力进入最终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框架的合理性。最后,将不具有合理性的效力进行排除,完成对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理论重构,得出我国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应由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三大效力构成。[①]

这种思路,无疑突破了各效力学说相互间的界限,得以在一个相对宏观的高度来审视整个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框架,是对于相关理论探讨的一种全新尝试。然而,最近笔者听到了一种声音,即以忽略了效力内容整体性为由对这种思路提出的质疑。这种质疑的要点大致如下。

第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其实就是研究行政行为的效力究竟由哪些具体的“力”组成的理论。这些效力相互间组成了一个能动的有机整体,共同维持着行政秩序的良好运行。因此,评价一种效力内容学说的标准,在于看这个有机整体能否实现维持行政秩序良好运行的目的。具体说来,倘若某个学说提出的诸效力的总和能够周延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理论所涉及的全部范围,其就具有合理性,不应冒然否定。类似的,行政性为类型的划分问题一直以种类众多著称,然而行政性为的内涵范围是一定的,只要某种分类能够完全覆盖这一范围,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一概否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固然推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性为的划分,但这并不能构成否认羁束行政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性为、依申请行政性为和依职权行政性为等其他分类法的合理性的理由。[②]

第二,排除式的思路似乎陷入了一个“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机械论的困境。因为它的研究样本是普遍性意义上的单个的作用力,而非在特定分类法的背景下的作用力组合,这就割裂了各作用力在特定分类法中所形成的有机联系,造成对作用力本质内涵的曲解或者片面的认知,很难称得上科学。比如,三效力说包括确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而四效力说则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这两种分类都能够解释并还原行政行为效力的整体构架,都具有合理性。倘若把其中貌似相同的确定力或拘束力单独抽出作个性研究,由于其在两学说中的内涵互有差异,是必然会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和扭曲的。

因此,该观点认为,排除式思路的合理性是存在问题的。

二、回应:以稳定的整体性价值为基准

毋庸置疑,合理的质疑是理论进步的不朽动力。对于“忽视了整体性价值”的诘难,笔者的回应是:所谓的排除式思路,其理论基础具有二元性,即以传统学说合理性为前提的稳定价值为基准,以单个作用力的个性分析为手段。

首先,以合理性为前提的稳定价值,是指以一种传统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观点作为研究基准,以对其进行有益的理论突破为目标,兼顾保持其稳定性为最低标准。简言之,一种崭新理论提出,倘若确实相对传统的观点实现了有益的质变,则予以接受;否则,就要维护传统观点的稳定性,避免无谓的理论波动,以防止这种波动对实践产生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这种作为研究基准的传统理论,便是以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和拘束力构成的四效力说。以四效力说作为研究基准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点。

其一,四效力说基本体现了行政行为效力内容所探讨的领域范围。从主体范围上说,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从对象范围上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包括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司法审判机关甚至社会上一切相关主体;从效力的类型上看,既有基于推定而产生的效力(如公定力),也有基于有权机依法确认的效力(如确定力);从影响的程序范围上来说,既包括行政程序、也包括司法审判程序;等等。其二,四效力说基本阐释了各具体效力的基本内涵和特定价值。有些效力可能同时出现在数个不同的学说中(如:从三效力说到六效力说,几乎都可以见到确定力的影子),其在不同学说中的内涵明显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就需要一个较为普遍性的观点作为样本,来考察其不同变化的差异所在。获得了广泛承认的四效力说,无疑是最为合适的选择。其三,以四效力说为基础的相关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并收到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在四效力说框架下,基于公定力建立了“一事不再罚”、“诉讼不停止执行”等制度;基于执行力建立了“先予执行”、“强制执行”制度;等等。这使得对该学说的突破,可能直接关系到现实中某项具体制度的存在基础。其四,由于四效力说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不宜对其轻言颠覆。这里强调的是“轻言”。一方面,理论的稳定性直接关乎制度的稳定性,倘若对一种既存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理论进行颠覆,除了一定的学术勇气外,更要面临整个稳定性被打破后带来的动荡。另一方面,稳定性虽然重要,但并不是唯一的价值追求。当某种观点足以使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研究实现质的飞跃时,我们也是乐于冒着理论动荡的风险欣然将其接纳的。这其实就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的逻辑——倘观点创新的弊大于维护稳定性的利,则弃之;否则,纳之。因此,排除式思路的基准,事实上是一种以传统学说合理性为前提的理论稳定。

其次,以单个作用力的个性分析为手段。排除式思路的运作过程,就是以单个的作用力为样本进行分析,权衡将其纳入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得出否定性结论,则予以排除。之所以采用这种个性分析的手段,主要基于如下考虑。其一,只表明支持某一分类,而不分析该分类的合理性和其他分类的不合理性,是当前学界相关著作的主流论述模式,也是造成行政行为效力内容问题领域内学说林立的根本原因。要实现学说之间的交流融通,一个捷径便是寻找两个学说之中所相近的概念进行比较、甄别,最后作出取舍。如上文提过的确定力,在数个学说中均有涉及,要权衡这些学说的异同优劣,研究确定力的一般内涵无疑是一个适合的突破口。因此,对单个效力的个性分析,实际上是贯通各学说研究的桥梁。其二,本学说内部在结构上失调,难以形成足够的说服力,是当前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分类的重要表现。比如,台湾的翁岳生教授将行政行为效力分为存续力和构成要件效力两项,由此掀起了一股以存续力替代传统公定力的思潮。

然而,存续力的内涵是什么?当前学界非但仍然莫衷一是,而且相互间出入甚多,这样一个概念,如何同其他的作用力融合?又如何实现效力内容的结构性优化?又如,传统四效力说中一直视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拘束力,其内涵究竟为何?学者们要么一笔带过,不究其详,要么简要分析,却似乎处处透着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影子。可以说,在四效力说中,拘束力是内涵最模糊、研究最匮乏、存在必要性最值得怀疑的一个。但正是这样一个很难看出有什么结构性意义的效力,却作为四效力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传承至今,这就难免令人对四效力说的结构合理性提出质疑。其三,个性分析的过程,事实上是为了明确各个效力的确定内涵,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重构做出必要的铺垫。同一个效力,其内涵在不同的学说中却出现了不同的变化,使得该效力的本来面目无端被模糊化,倘若连效力的内涵都无法确定,如何进一步对不同的效力组合进行探讨?因此,倘若各学说分类的研究遵循的是一种纵向的思维进路的话,那么对某一效力在不同学说中的特点进行总结分析,进而总结出该效力内涵的本来面目,则是采用了一种横向的研究模式。是故,以单个作用力的个性分析为手段,是排除式思路的又一理论基础所在。

以上两大理论基础互为补充,有机运行,进而产生了适用排除式思路的四大标准。

三、追问:排除式思路的标准化分析

在《试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重构》一文中,笔者在单个分析的基础上,从备选的九大效力中将先定力、存续力、不可改变力、不可争力、实现力和拘束力相继予以排除,似乎每一次排除都是基于特定效力的特定分析,并无统一的规律性可言。其实,在分析的过程中,是存在具有普遍性的标准的。以现有的四效力说为基准,该套标准主要在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某一效力的内涵本身是否明确、清晰?这是进一步判断其进入行政行为效力内容框架的必要前提,也是排除式思路的是首要标准。被这一标准淘汰的典型效力是存续力。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程序立法研究》一书首先在我国大陆提出了存续力概念。然而,应该看到存续力学说仍存在诸多弊端。其一,就存续力的名称而言,还有称之为“持续力”、“继续力”的,在立法上也是如此。另外,对于德文“Bestandskraft”一词的翻译五花八门,也体现出学者们对于存续力概念理解的模糊。[③]其二,就行政行为存续力的的内涵而言,不仅德国的学界存在争议,我国台湾的学界也是解释不一。如翁岳生以存续力概念取代公定力,吴庚则以其代替传统上的确定力[1],李震山却又认为存续力是对公定力和确定力的折衷。[2]显然,这种状况反映了存续力概念的不成熟性。试图以一个连自身的内涵都尚不确定的效力,挑战传统的行政行为效力学说,是否失于草率?

其次,新提出的效力类型是否相对于传统理论存在质的不同?倘没有,则虽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观点存在的合理性,但硬要以牺牲理论稳定性为代价去强证其主导地位,似乎得不偿失。被这一标准淘汰的典型效力是不可争力和不可改变力。所谓不可争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排除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后对其提起争讼的作用力,它是与诉讼法上判决形式确定力相对应的概念。它主要针对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救济权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因而也可以视为对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种限制。所谓不可改变力,是指已成立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限制行政主体一方依职权随意对其予以改变的作用力,是与诉讼法上判决的拘束力相对应的。它主要针对有权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原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本质上是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适当限制。[3]然而,在通行的四效力说中,将不可改变力等同于确定力,又将确定力分为实质的.确定力(针对行政主体而言,即所谓的“不可改变力”)和形式的确定力(针对相对人而言,即所谓的“不可争力”)。因此,相关学说对于不可改变力的理解只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倘若把广义上的不可改变力等同于确定力,那么这几种效力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图表1)

可见,在内容上,不可争力和不可改变力能够完全契合传统的确定力理论,实无单列的必要。当然,分别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角度探讨确定力的权能,的确是一种有益的启发和尝试,但鉴于质变的意义有限,若以此就颠覆了传统的理论,诚非明智之举。

第三,某一效力类型是否对传统理论所确定的行政行为效力内涵的范围形成了变通?这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该效力类型的产生扩大了传统理论所确定的行政行为效力内涵的范围,则应进一步分析这种扩大是否合理,倘不合理,则应予以排除。在这一层面被排除的典型效力是先定力。先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受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决定的效力。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①从对象上看,它是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意志的一种支配力。②从时间上看,它发生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前,是行政主体意思表示过程中即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效力。③从内容上看,它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即行政主体单方面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④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实在的法律效力。[4]传统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以客观存在的行政行为为载体的。倘若一个行政行为尚未成立,它是不可能产生任何效果的,因为外界无法对其进行识别。而先定力恰恰是这种所谓的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即存在的“效力”,它存在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准备过程之中,强调的是行政行为成立之前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性。那么此时,行政行为先定力的载体是什么?“……先定力的存在并没有法律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司法裁判文书,同时也不存在一个法律行为。可见,载体缺位。”[5]因此,先定力的提出扩大了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时间范围,但由于这种扩大本身是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的,故而予以排除。其二,效力类型的产生仍在传统理论所确定的行政行为效力内涵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由于特定效力的缺失,是否使得某一学说陷于不能周延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全部内涵的境地?如一般认为,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有效的效力,是行政行为诸效力的基础。但是有一种三效力说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由为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构成,排除了公定力的存在。这显然架空了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难以达致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全部内涵。另一方面,由于特定效力的存在,是否使得某一学说内部诸效力间产生重叠?如传统的四效力说中,拘束力一直单列存在。但对于其概念的理解,似乎都或多或少地体现出公定力或是确定力的影子。有学者认为,拘束力就是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遵守该行政行为并受其约束。[6]也有学者认为,拘束力就是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7]还有学者认为,拘束力是指合法成立并确定生效的行政行为,起其内容上具有约束限制的力量。[8]因此,从字面上理解,拘束与约束大致同义。由于行政行为效力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约束力量,因而拘束力概念可视为对行政行为各项效力的统称。日本学者室井立就认为:“通常所说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即指这种拘束力。”[9]可见,由于拘束力的产生的效果与其他效力重合,而本身又无区别于其他效力的显著特性,故而应当予以排除。这也是笔者在强调维护既有四效力说的前提下仍主张对其进行必要变通的体现之一。

第四,其他因素的考量。虽然考虑到需要构架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排除标准,但各行政行为效力所具有的特殊性仍是不容被忽略的。因此,在排除的过程中就不得不涉及到一些其他特定因素的考量。这些因素包括价值取向、实际运行状态等等。受这一标准支配的典型的效力如先定力。虽然根据第三个标准就足以将其排除,但第三个标准却并非排除先定力的唯一理由。由于先定力强调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意志的一种支配力,从渐成趋势的限制行政权、张扬公民个人权利的主流价值取向来看,是不宜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行政行为效力进行表述的。除此之外,事实上,公定力也受到了该标准的支配——因为不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只要其一经做出就推定其有效的内涵,招致了诸多非议。

有观点认为,如果一味强调公定力,认为只要是行政行为,无论其是否存在违法、无效或者其他行政瑕疵,均能依据公定力而约束公民,无异于袒护行政权的滥用,将理论上不合理设计的行政特权和违法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强加给公民,其实质是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违反。但是,一来,公定力的推定有效作为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是维护正常行政秩序的根本需要,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博弈后形成的平衡结果;二来,已成主流观点的有限公定力理论已经极大限制了公定力的消极作用,并给相对人的抵抗权提供了必要的理论空间;三来,实践中已经对行政相对人因非法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而招致的损害建立了相关的事后救济制度。因此,公定力非但没有被取消单列,反而依旧承担着行政行为诸效力基础的重任继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可见,即使面临类似的违背公平正义的责难,公定力和先定力的命运却是截然不同的,这便是适用“其他因素考量标准”的结果。

四、结语:明确一种切实可行的研究进路

争鸣固然可贵,但在争鸣的基础上形成共鸣,才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针对目前学界对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研究状况,笔者认为,应当首先明确一种现实可行的研究进路。否则,表面上“百家争鸣”的局面将继续无休止的延续,难以形成普遍的、科学的结论。

这种研究进路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首先,不能回避学说林立的问题。只是一味的立论,而缺乏相互间的激荡,只能使观点越来越多,客观真相越来越模糊,实践意义越来越淡化。因此,一方面,行政法通论性质的著作应当一改当前对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构成偏重陈述某一学说而缺乏对其他学说进行甄别、评价的思路;另一方面,就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问题进行针对论述的成果,应当在纷繁的观点中取其规律性的东西,提纲挈领永远是乱中求真的妙法灵方。其次,基于一个比较宏观的视角,超然于“混战”的各学说之上,审视每一个具体效力的理论背景,只有这样,才能为进一步重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奠定必要的基础。第三,跳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本身的范围之外,注重对相关的法理基础、价值因素、制度支撑等诸外在因素的考量,内部与外部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在行政法学乃至公法学的体系中对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问题做整体性的把握。显然,笔者正在依循这个进路,进行着初步的探索。

无论如何,能提出一种新思考,并引起相关的争鸣,即使这种思考还略显粗糙,也仍堪称笔者之幸,学界之幸。

【注释】

[①]对于这一观点,笔者在先前一篇文章中已做了论述。详见郑毅:试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重构——一种排除式的解决方案[J],载《法制与经济》,11月

[②]持该观点者甚至举了一个更为直观的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倘若行政性为效力内容的总和是100,而40+60和20+30+50的和都是100,从整体上来说,这两种组合的整体效果是一致的,因此都具有合理性。

[③]如翁岳生翻译的《西德行政程序法标准草案(慕尼黑草案)》(1966)与董保城翻译的《德国行政程序法》(1992年)中,该部分标题均翻译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朱林翻译的平特纳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将该部分标题翻译为“行政行为的确定力”;高家伟翻译的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中又将之翻译为“行政行为的存续力”。

篇6:科技期刊问题分析论文

随着全球经济和科研的一体化发展的趋势,作为传播科技信息最大载体的科技期刊国际竞争愈趋激烈,我国科技期刊不可回避地融入国际已成现实并将深入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各类期刊数量增长发展很快。据报道,至200x年,数量已达4457种,基本覆盖了各个学科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发展中科技发展的各个方面,进入国际期刊大国之林。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科技期刊总体国际影响不高,已经进入国际行列的期刊也多处于国际同类期刊中等或中等以下水平,并且没有知名度。种种原因,使得我国科学家仍多向国外高影响因子期刊投稿,很多优秀的研究论文、即最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结果大都在国外其他杂志上发表,很少在我国自己的期刊上刊登,形成了我国期刊不能直接反映国家最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科研进步最新动态的矛盾。因此,认真分析我国科技期刊被世界著名检索收录偏低的原因以及与国际化期刊存在的差距,研究如何办好我国各学科具国际化发展前途的主流期刊迫在眉睫。

一、目前我国科技期刊在世界著名检索系统中所处的位置

1、我国科技期刊在《科学引文索引》(SCI)中所居位置的统计小

根据200x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简报:我国被SCI收录的科技论文从199x年的9617篇增至200x年的30499篇,7年中增长3倍,年增长率为18.1%,199x年、200x年增长率分别为23.4%、24.6%。论文数世界排序已由199x年的第15位跃居200x年的第8位,位居美、英、日、德、法、加、意之后。

2、我国科技期刊在美国《工程索引》光盘检索数据库(EI)收录的统计

我国科技期刊198x~200x年间,被EI数据库收录的计185种,其中,200x年收录的达8503篇,比198x年增加了78%。值得注意的是:在200x年美国EI光盘数据库收录论文数量最多的前12种我国科技期刊中,全部是由我国重点大学、著名高校主办的学报。我国科技期刊200x年被EI数据库的收录计113种,收录论文数达9346篇。

3、我国科技期刊在美国《金属文摘》(MA)光盘数据库收录的统计

199x—199x年间,被美国MA数据库收录的中国科技期刊计64种,收录期刊论文15481篇,被收录论文涉及三个学科,即:TG(金属学、金属工艺),TF(冶金),TB(一般工业技术)。我国科技期刊每年约40种被MA收录。

199x—200x年被MA数据库收录的中国科技期刊计103种(200x年69种,200x年73种,收录期刊数200x年比199x年增加58.7%)。

199x年收录我国科技期刊论文数1386篇,200x年收录1736篇,200x年收录1963篇,收录论文数200x年比199x年增加41.6%。

4、我国科技期刊在美国《化学文摘》(CA)被收录的统计

199x—200x年,我国(含台湾)科技期刊进入美国CA千种表计177种(台湾计17种),近来,我国科技期刊在5千种表的最好名次一直保持在200名以内。

有两点值得注意:

(1)入选美国CA最高名次的我国科技期刊是《高等学校化学学报》,其次是《中国化学快报》(英文版)和《科学通报》。

(2)目前我国科技期刊入选CA的期刊之比是177∶4420,入选率占1/25,比率太小。

二、我国科技期刊与国际性期刊的主要差距

1、我国科技期刊何以不被美国科学信息所(414)等著名检索系统所看重

“国际性期刊”是指用英文出版的学术期刊,收录、刊发来自世界各国的科学论文,并通常是由跨国编辑人员编辑的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领域发行或传播的权威性学术期刊。国际性期刊主要集中在美、英、德、日、荷兰、前苏联等6个国家和地区,约有期刊7301种,占国际性期刊总数的82.7%,其中美国占有3124种,占国际性期刊总数的35.4%。

199x年,我国科技期刊论证小组的有关专家在考察美国科学信息所(ISI)时,其所长SCI的创始人E.Garfield曾就有关各国科技期刊入选SCI的有关标准和依据做了如下描述:

(1)科技期刊的被引用总次数是取舍该期刊的重要依据。

(2)科技期刊论文被引用总数的差别使用“影响因子”作为其评价指标。

(3)遵循国际通行编辑惯例的科技期刊作为重要的入选依据。

(4)根据国际知名专家的评判以及订户、出版单位等对该期刊的反映。

(5)“国际性期刊”是首要的选取依据。

(6)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与被SCI选取期刊的多少无关。

2、我国科技期刊入选SCI比率较低的原因分析

(1)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科技水平的主观轻视思维定势

目前第三世界国家约有80%的科技期刊尚不被国际知名检索机构所认识和重视,被其收录的更是微乎其微。第三世界国家的科技专家及学者约占世界研究学者总数的24%,而科研经费只占全球科研经费的5.3%。美、英等国科技界片面认为:第三世界科技界的首要研究领域应去关注本国人类营养和机体免疫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不是去搞什么高精尖的研究课题。美国SCI的这种思维定势以及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有限和薄弱的科研能力,应该说也是我国科技论文被SCI收录偏少的原因之一。

(2)发行工作的不灵活

我国的科技期刊的发行市场,无论在体制上、管理上、操作上都极为僵化、生硬。长期沿袭计划经济模式,上级主管部门除了每年向期刊出版单位发放市场营销调查表之外,几乎看不到有所作为的政策和行动。虽然实际上各科技期刊编辑部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挖掘潜力,但是在编辑部之上,又有所长、科研处、院长、校长的层层管理限制,编辑部的这种积极性往往在这种控制下消耗掉,最终的结局是:老老实实的干好本职工作方为上策,有时还被理解为不务正业的瞎折腾。目前在国内的科技期刊发行市场缺乏强有力的优惠政策,千刊一面、万刊同价的局面,一直得不到改变。在广告经营上,大部分科技期刊编辑部无所作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对期刊广告缺乏理解和支持,尤其高校学报因其发行量少,广告商不愿进入,因此互为因果,更使高校学报的`发行雪上加霜。

(3)缺乏对国际性期刊成功办刊经验的学习

成功的国际性期刊,都有着一整套的办刊经验,比如:期刊定位、语言的选择应用、国际化编委、发行的国际化、稿源的国际化、审稿程序的国际化与严肃性、专业的高水平英文编辑、市场化的运作体系等等,由于经费等原因使得国内科技期刊编辑部很难有机会去学习;同时又由于管理体制的不灵活,造成在消化吸收这些经验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三、科技期刊国际化办刊思考

1、编委会和编辑部的国际化

本着创办国际性期刊的目的,研究参照国际上学术期刊的基本模式。如国际上很多期刊的编委国际化程度都比较高,一些期刊的编辑部虽然在本国,但在他国聘请编辑或编委会主席等做法,对期刊稿源和审稿专家的国际化显然得非常必须的。CellResearch根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做了初步的尝试。在199x年前,CellResearch创刊之初就组织聘请了一定比例的国际化编委。以来至今,又陆续聘请了一批海外科学家作为本刊国外地区编辑,至今已先后有7位国外地区编辑,协助本刊开展了英、美、加、澳国等地区的工作。实践证明,国外编委和国外地区编辑们非常热情地亲自撰稿、荐稿、审稿,并积极开展国外地区的宣传,组织专刊论文等,对本刊国际稿源的组织、论文审阅和质量把关做了大量工作,帮助本刊完成很多国内条件下难以实现的目标;与此同时,编辑部也受到了来自他们的关于国际期刊的办刊方法、理念的影响,帮助开拓了国内编辑的国际化办刊思路和实践。

2、稿源和论文质量的国际化

(1)稿源的国际化

作为以全英文报道原创性细胞生物学及其相关领域研究成果的国际期刊,CellResearch首先以刊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基金和项目资助的国内优秀原创性成果论文为主,同时还非常注重组织吸收国外相关领域科学家的来稿。本刊从创刊号起就开始接受刊登国外科学家来稿,以来,国外来稿刊登率保持在3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

(2)审稿的国际化

在国内,除得到了老一辈科学家的一贯支持外,近年来一大批海外学成归国的优秀年轻科学家,由于他们很强的学术水平以及国际合作研究的背景,对来稿论文敏锐的评判和鉴赏力,成为同行审稿专家新生力量的资源。在国外,我们一方面依靠和发挥国外编委和地区编辑的作用,同时更多地依赖因特网的方便快捷、利用国际检索系统及时、丰富的网上资源信息,使国际范围的同行专家审稿逐步开展,感到国际同行间的审稿和交流不再受国家和区域的限制。由于国内外同行共同参与审稿,对于客观、准确地评判论文的科学性和创新性、减少误审、加快周期均很有帮助。

(3)研究国际学术热点、组织专题论文

科技期刊的影响力和吸引力的实质取决于其论文学术价值的可靠性和时效性。观察科学研究的国际动态,发现和选择热点课题、组织出版专题论文,以提供读者更有兴趣、有价值的信息内容。如CellResearch国际编委会和编辑部于199x年讨论确定了细胞凋亡专题,通过国内外编委和地区编辑们在国内、外约稿、征集了以细胞凋亡为主题的包括研究论文和综述共10多篇论文的专刊,分别于200x年和200x年刊登。根据ISIWebofScience引文检索报告,这些论文在发表后的几年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国际引用。

(4)科技期刊与国际学术会议

学术会议是科学家充分交流最新研究结果和讨论疑难问题的最佳场所,也是获取最新研究动态的极好机会。因此,也是科学家和期刊编辑可以共同享用的一个平台。而国际会议则是更大的平台,既有利于推动开展国内该领域的研究和交流,也有利于本刊的国际宣传和组稿。

3、建立高水平的编辑队伍是优秀期刊的重要保证

(1)编辑人才的高素质

编辑应具有对稿件的“鉴别能力”,他应当是科技论文的伯乐。面对越来越多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技术,编辑人员的知识不仅要博,还要专。编辑应具有对审稿者的“鉴审能力”。审稿专家的审视意见是否正确或恰当,编辑的“鉴审能力”至关重要。编辑应具备与作者的“沟通能力”。与作者广泛的联系和深入的接触,随时掌握作者群的科研动向以及他们近期的工作状况,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期刊在他们中间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有哪些,问题的及时反馈,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期刊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2)编辑部人才配置要高效协调

编辑部应为编辑人才施展才华创造一种氛围,工作上既要委以重任,又要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发扬团队精神,集思广益,发扬民主,大家齐心合力为争创一流期刊而努力奋斗。

(3)抓好编辑人才的继续教育

在高速的信息知识经济时代,现代科技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各个层次的编辑,在工作的过程中都应定期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要不断地充电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编辑人员只有不断地更新知识、开阔眼界,才能使期刊高水平地发展。

4、语言及出版标准规范的国际化

国际化期刊在语言的选择方面,应该更多的考虑学术成果交流的无障碍性和传播的广泛性,而英语是最符合的语种。因此科技期刊在向国际化进军的征程中,应首先考虑英语的使用。

目前,国际上筛选期刊的重要指标就是期刊的影响因子,即被引用论文的总次数与发表论文的总数的比值。通过引文统计得到的影响因子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期刊的水平。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际交流,我们在论文的写作、文中插图、参考文献的引用上都应采用国际标准,尤其是英文期刊更应符合国外的语言习惯,标准规范的国际化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篇7:统计学论文问题分析

统计学论文问题分析

一、常用的统计术语

统计学中常用的概念有总体与样本、随机化与概率、计量与计数、等级资料及正态与偏态分布资料、标准差与标准误等。如某研究采用经会阴途径测定宫颈长度,以探讨不同宫颈长度与临产时间的关系。结果显示35例宫颈长度为25~34mm者与32例宫颈长为15~24mm者临产时间的均值±标准差(x±s)各为57.6±58.1与47.3±49.1小时。该计量资料,经t检验显示t=0.780,P>0.05,并未提示不同宫颈长度的临产时间差异有显著意义;从标准差大于均值,显示各变量值离散程度大,呈偏态分布,故不能采用x±s这一算术均数法计算均数。经偏态转换成近似正态分布资料后结果是:35例与32例的临产时间各为34.5±4.1与26.7±4.1小时,(t=7.778,P<0.001),两组差异有极显著意义。可认为随着宫颈长度的缩短、临产时间也缩短。此外,当两组资料单位不同时,其S单位也不同;即使两组单位相同的变量值,若其均数差异较大,也都应以变异系数替代s来比较两组值的离散度的大小。

二、正常值范围及异常阈值的确定

如何选择研究对象,至少需多少例,正确统计处理和参考一定数量的病例数据,是确定正常值范围及异常阈值的四个重要因素。

1.研究对象:应为“完全健康者”,可包括患有不影响待测指标疾病的患者。如“正常妊娠”的条件:孕前月经周期规则、单胎、妊娠过程顺利、无产科并发症及其它有关合并症,分娩孕周为37~41周+6,新生儿出生体重为2500~4000g和Apgar评分≥7分。

2.观察数量:观察数量应尽可能多于100例;需分组者,各组人数也是如此(标本来源困难时酌情减少)。有些指标值如雌三醇(E3)、甲胎蛋白(AFP)、胎盘泌乳素(HPL)等随孕周进展而变化,应按孕周分组;邻近孕周均数相近者,可合并几周计算。若为偏态分布,应以百分位数计算,则例数应≥120例。取各孕周对象时,应考虑到所取各孕周中的例数分布大致均衡。显然,文稿中往往以少量例数求得正常值是欠可靠的。

3.统计处理:应根据所得数据分布特征采用不同的统计处理方法。属正态或近似正态分布的数据,可采用x±s法计算;这也适用于以一定方法能将非正态分布转换成正态或近似正态分布的资料。对无法转换的偏态资料,应采用百分位数计算法。具体计算(包括上下限初步制定)见文献。

4.对照数量:相应观察的病例数(包括分组)应不少于30例,这对制定某指标有临床意义的异常阈值尤其重要,这一点往往易被忽视。如在参考较多病例数据后,唾液游离E3的下限异常阈值应为第2.5百分位数,而非通常采用的5百分位数。否则,将会导致该指标产前监护的假阳性率增加。

三、t检验与校正t检验(t′检验)

这是文稿中极易混淆的一类计量资料统计问题。

(一)检验的注意事项

1.t检验的意义:t检验与所有统计分析相同,其结果提示现有差别不仅仅是抽样误差所致,且提示犯第一类错误的可能性大小,即t0.05与t0.01犯第一类错误的可能性各为5%与1%。

2.统计意义与临床意义的关系:统计学有显著意义,而在临床上可能是无意义的,提示该研究应继续深入,以明确该差异是否真有显著意义;相反,统计无显著意义,而临床上却是有意义的,不能贸然轻易地下结论。应复查实验设计、方法、试剂及仪器性能、质控措施和实验数据等是否有问题,或尚需再进一步增加样本量进行复测等。

3.t检验适用范围:t检验仅适用于正态或近似正态分布(包括偏态转换)和其方差是齐性资料的检验;t检验适用于可比性资料,即除了欲比较的因素外,其它所有可影响的因素应相似。

4.t检验的结果判断:判断结果不应绝对化,P<或>0.05,分别表示可拒绝或接受原定的假设,但两者都有5%的可能性犯第一类错误;而P值越小,只能是更有理由拒绝原定的假设。

5.单侧与双侧检验:应预先制定本研究的结果是需行双侧还是单侧检验。对有把握确知某治疗措施或某指标是不会劣于现有的,才作单侧检验;若不知何者为优,应行双侧检验。因为在同一t值的界限上,单侧检验的概率(P)仅为后者的一半,也就是说单侧检验较双侧检验更易得出差别有统计意义的结论,不可随意制定。一般讲,绝大多数研究以采用双侧检验为妥。

(二)t′检验与t检验的区别

当两样本均数的方差非齐性时,应以t′替代t检验。例如:甲组32例血清某指标值为53.9±49.6(μmol/L);乙组6例的结果为26.6±7.2(μmol/L),若不考虑两样本方差大小,t检验示t=1.331,P>0.05,提示两组血清该指标的平均含量差异无显著意义。但先作方差齐性检验,F=47.4,P<0.01,示这两样本方差差异有极显著意义。据此应采用t′检验,t′=2.952>t′0.012.875,P<0.01。显然,与上述结论恰恰相反。

四、卡方(χ2)、校正χ2与直接概率法(或精确法)检验

这三种检验方法为一类用途较广、但也易混淆的、适用于计数资料检验的方法。应注意,鉴于总数与理论值的不同,应采用相适合的检验方法。

例1.192例出生体重≥4000g的新生儿发生难产与窒息数分别为151例与22例;3475例出生体重≥3500~4000g的新生儿发生难产与窒息数分别为185与265例;2451例出生体重≥2500~3500g的新生儿发生难产与窒息数分别为122与169例。3组的构成比:难产与新生儿窒息率分别为:78.6%、5.3%、5.0%与11.4%、7.6%、6.9%。据此贸然认为出生体重≥2500~3500g为最佳新生儿分娩体重的结论是不可靠的。经χ2分析,后两组的难产与窒息率间和前两组窒息率间差异均无显著意义(P均>0.05)。故可认为,单据本研究结果是难以得出上述临床上认可的结论的。这涉及到上述“统计无显著意义,而临床却是有意义”的问题,应进一步复查或增加样本测试。杜绝单纯根据百分率的'大小贸然下结论。

例2.某药治疗感染衣原体(CT)的中、晚期孕妇各11例和36例,她们的新生儿感染CT数各为3例和23例。χ2检验得χ2=4.570,P<0.05。据此误认为,某药治疗中孕期感染CT孕妇的新生儿感染CT数少于晚孕期才开始治疗的新生儿感染数。根据统计原则,其中一个数的理论值为4.9(<5)时,应采用校正χ2计算,得χ2=3.209,p>0.05。显然,正确结论恰与上述相异。

例3.以精确法替代χ2检验。某新技术测试8例卵巢内胚窦瘤患者,5例呈阳性反应;测试25例卵巢颗粒细胞瘤患者中6例阳性。χ2检验得χ2=4.042,P<0.05。误认为该新技术测前组的阳性率高于后组。但鉴于总例数33例(<40),且其中一个数的理论值为2.7(<5),故应改用精确法检验,结果首次计算p值,已达0.102,>双侧检验的有显著性意义的界限0.025,故P>0.05。结论也恰相反。

五、相关与回归分析

相关分析只是以相关系数(r)来表示两个变量间直线关系的密切程度和相关方面的统计指标。无论是正相关(r为正值)或负相关(r为负值),只是经相关系数的统计意义检验(如t检验)后,当P<0.05时,即示差异有显著意义时,才能依据|r|值的大小来说明两变量间相关的密切程度。因此,表示相关性,除写出r值外,应注明P值;切不可将相关的显著性误解为相关程度;也应注意:相关分析是不能单纯用于阐明两事物或现象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即使两变量间存在高度相关关系(即有一定的统计联系),也不能证明它们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欲证明两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必需凭借专业知识从理论上加以阐明。

“相关”是表示两个变量间相互关系的密切程度,而回归分析是提示两个变量间的从属关系。在回归分析中,应注意由X变量值推算Y,与以Y变量值推算X的回归线是不一样的;直线回归方程的适用范围,一般仅适合于自变量X原测数据的范围,故绘制回归线时,X值切不能超越实测值的范围而任意延长。

可见,这两种分析,说明的问题是不同的,但相互又有联系。在作回归分析时,一般先作相关分析,只有在相关分析有统计意义(即回归有统计意义)的前提下,求回归方程和回归线才有实际意义。决不能把毫无实际意义的两个事物或两种现象进行相关与回归分析。

六、数据的正确书写

1.文稿内各数据的书写必须前后一致;总数应等于各分组的数据之和。

2.对不同指标,有其不同数据精度的要求,这应结合专业知识加以判断。如新生儿出生体重是以公斤为单位,记录测定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的第二位数字即可。

3.测定数据的书写,不能超越其测量仪器测试的精确度范围。

4.同一指标的前后数据应保持同一精确度。

5.经计算,出现比预定小数点后两位数多的数字,应采取“≤4舍、≥6入”与“5‘奇’进‘偶’出”方法,以决定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字是“舍”还是“入”,即5前为单数则入,双数则舍。

6.未经统计检验,文稿内不宜出现推断性的比较结果的结论。如“××结果的百分率高或低于××结果的百分率”、“本文结果较××报道的多或少或类似”等结论。这在综述类文章撰写过程中也需注意;欲予以比较,也应注意两者的可比性。

上述是统计学中较为基础的概念,但又是文稿中常见的、较易出现差错的内容。因此可以认为,统计学是医护人员必需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的一门重要知识;藉此,可不断地从自身和他人的研究中获取更多、更新和更可靠的专业信息。关键词:统计学问题

篇8:机械工程管理问题分析论文

机械工程管理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离不开使用机械设备的,机械设备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只有对机械设备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工程质量。但是,由于我国企业不重视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造成机械设备在管理中存在着严重问题,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影响很大。

【关键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模式

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是生产企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不容得有半点疏忽和大意。尤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体制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生产企业不改革机械管理模式,完善机械管理制度,改善机械管理方法,那么,生产企业就会失去市场竞争力,严重者更会被市场淘汰。本文首先介绍企业在机械管理中的不足之处,然后分析现代机械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最后提出保证企业机械管理工作落实的有效方法。

1企业在机械管理中的不足之处

1.1机械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实处

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听起来很简单,好像只需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型号登记,把机械设备保管好就完事了,其实不然,机械管理工作内容较多,管理周期较长,管理人员是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才能做好的。在具体工作中,企业不仅要对每一台机械设备进行登记,还要建立完善的机械设备档案,管理人员更需要具备维护、保养机械设备的意识,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时定期保养和维护,这样才能保证机械设备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才能保证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目前,许多企业机械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等问题,结果造成机械管理工作落实不到实处,不仅影响了生产企业的工作效率,更影响了生产企业的工程质量。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机械管理工作,加强机械管理制度建设,否则,机械管理工作就会混乱不堪,影响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1.2机械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不到位,影响了企业的工程质量

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是生产企业日常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如果机械设备出现问题,就会影响企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但是,我国很多企业不重视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管理人员更缺少机械设备的管理经验,这就造成机械设备管理效率低下,影响了生产的顺利进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投入资金不足。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尽管重要,但是一些机械管理人员认为减少维修和保养次数是为公司节约成本,往往延迟保养或者维护,这样的错误做法会给一些机械设备带来致命损害,让一些机械设备没有达到使用年限就不得不更换掉,其结果是加大了企业的经济负担。(2)维修保养技术落后。随着机械设备的更新发展,许多传统的维修技术和保养方法已经不再适用,这就造成机械设备在维修和保养中存在问题,造成机械设备维修效果不好或者保养达不到要求,这对机械设备的损害来说也是巨大的。(3)监督管理不严。由于机械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工时较长,许多监管人员存在失职问题,这就造成机械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机械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3机械设备更新不及时,影响了生产的顺利进行

由于机械设备的投入成本很大,许多企业都难以保障机械设备的定期更新,这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生产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随着企业工程的逐年加大,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会不断提高,如果机械设备过度使用又不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必然会造成机械设备提前损坏,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2)由于一些企业为了生产要求,不得不进行连续生产,造成一些机械设备会过早老化和损坏,如果企业没有及时购买新设备,那必然会影响生产进度,这对生产企业来说也是影响很大的。(3)专业人才缺乏。企业不重视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不及时引进专业的机械设备管理人才,致使机械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不到位,导致机械设备达不到使用年限,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更影响了企业的工程质量。

2现代机械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大,生产机械的管理对企业的生产影响巨大,如果企业生产中机械管理模式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生产作业效率就会很低,不仅拖延了生产时间,更会影响产品质量,这对一个企业的影响是致命的,会造成企业失去竞争力,严重时更会造成企业破产。因此,机械管理工作是企业不得不重视的重要问题,如何完善机械管理模式,提高生产机械的利用率,保证生产质量成为目前生产企业一直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下面,我介绍一下现代企业机械管理模式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方向。

2.1项目法的广泛应用

“项目法”生产的概念是1985年国家计委在银川主持召开的一次生产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它是我国生产体制改革实践同国际项目管理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是国际生产管理惯例在中国的具体运用,是生产领域的政策部门、理论部门和实践部门集体智慧的结晶。项目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实现了生产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劳务层的分离,也被叫做两层分离。这有利于生产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项目管理班子集中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专门研究如何履行合同,加强生产管理和专业管理。

(2)项目管理班子的成本目标更明确了,责任更大了。成本是企业经济效益最重要的基础,能否有效控制生产成本,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项目法管理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成本不清、不会算账、不知亏赢等问题。可见,项目法实现机械管理的动态化发展,让机械管理工作落实到经济效益上,这种管理模式非常科学,它适应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满足了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真正的实现了机械管理模式的完善和进步。

2.2常见的机械管理模式

(1)固定管理

机械设备固定管理是许多企业普遍采取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可以更好的保管机械设备,避免机械设备被过度使用,从而提高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但是,机械设备是企业生产中的重要工具,只有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才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固定管理模式根本不能满足经济市场的竞争需要,难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力,这种管理模式必然被淘汰。

(2)租赁管理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管理方式,它可以实现机械设备利用率的最大化,从而达到节约成本、增加收益的目的。其具体做法是:企业可以把自己的机械设备放到租赁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这就让机械设备更好地被使用,当其他企业使用该设备时,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设备租赁费用,这样不仅减少了本公司的设备闲置,又增加了公司的经济利益,是一举两得的好事。目前,机械设备租赁管理模式已经非常完善,可以满足企业的生产需要,非常值得进行推广。而且,一些小型的企业由于资金有限,根本没有条件购置专用的大型机械设备,他们可以通过向租赁公司租用所需设备来进行生产,这样不仅解决了自己的生产困难,减少了成本投入,使企业更好得以生存和发展。

(3)综合管理

其实,传统管理也不是完全落后的,传统管理中也有优势,例如:传统管理可以保证机械设备的稳定性,保证机械设备能够有效工作,这是许多管理模式不能够保证的。因此,综合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它是把传统管理和现代管理中的优势作用结合起来,从而保证机械设备保养、维修、运行的协调发展,实现机械设备的合理工作,提高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水平,让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可以说,综合管理模式是企业未来机械设备管理的发展方向。

3保证企业机械管理工作落实的有效方法

3.1培养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近年来,尽管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机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但是,许多企业机械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机械管理工作要想落到实处,不仅要制定完善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更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机械设备管理工作非常简单,其实不然,机械设备管理听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却非常困难,工作人员不仅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更要监督机械管理工作的进行情况,这需要工作人员有高度的责任感。所以,企业不仅要督促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生产需要制定不同的机械设备管理计划,保证机械设备管理能够满足企业的生产需要,更要督促工作人员重视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让工作人员定期监督机械设备的运作情况,让机械设备管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2加强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为了保证企业的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确保机械设备对环境影响达标,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应对机械设备实行单级或多级的定期保养。定期保养时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定期保养制度。在保养过程中,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周期、作业项目、技术规范,必须遵守设备各组成和零部件的磨损规律,结合使用条件,参照说明书的要求执行。各级保养均应保证其系统性和完整性,必须按照规定或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如期执行,不应有所偏废。机管员应每月督促操作工进行一次等级保养,并保存相应记录,这里汇总后备查。机械设备的修理,按照作业范围可分为小修、中休、大修和项目修理,通过定期保养和维修,可以减少生产机械在生产过程中的噪音、振动、强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弃物,作业人员应及时清理回收,确保其对环境影响达标。

3.3提供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目前,企业从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责任心不足、管理经验欠缺是普遍现象,这就造成机械设备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变得尤为重要。具体做法如下:

(1)加强岗位培训,让管理人员了解到自己岗位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2)加强素质教育,培养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让管理人员一丝不苟地工作,保证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3)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机械设备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许多专业知识需要进行专门学习,这就需要企业及时更新机械设备管理知识,让管理人员了解新设备的保管方法,这对设备的稳定运行有重要意义。

4结语

机械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它是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机械管理工作,不断改革机械管理模式,完善机械管理制度,改善机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让企业的机械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从而为企业顺利生产带来保障。

参考文献

[1]饶锋.关于机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13).

[2]齐世平.浅议生产企业机械管理模式的改革[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8).

[3]刘晓君.加强机械管理提高企业技术素质[J].建筑管理现代化,1994,(2).

[4]严思梦.探讨当前机械管理工作中的管理模式[J].商,2015,(10).

篇9: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分析论文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分析论文

我国乡镇刑侦管理体制建国之后几经变迁,形成了目前的行政管理模式,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病不断凸显,并给乡镇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在这种背景值之下,经济发达镇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与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需要其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做到先行先试,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来释放出来更多的市场活力。

一、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原则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这一工作推进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要做好这一工作,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原则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做到循序渐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然会遭遇到各个方面的阻力,这些阻力既包括利益层面的阻力,也包括观念层面的阻力,对于经济发达镇来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要客观评估各种阻力,在明确阻力的情况下来进行的改革方案的制定,避免改革方案过于冒进可能出现欲速则不达情况出现。

2.依法推进原则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视法律,依法推进这是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推进要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来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措施不能够过于激进,更不能够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3.不断调整原则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做到不断的调整,因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各项改革措施是否比较合适,难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试错,需要根据实际效果以及环境要求变化来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够保证改革方向的正确与改革措施的有效。

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诸多突出的问题,例如权责失衡、职能扭曲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损害到了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性,同时更是给乡镇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

1.权责关系不够对等

从目前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来看,权责关系不对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权责关系的不对等充分的体现出来了目前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问题,一方面是经济发达镇在权力层面比较小,另外一方面则是承担了比较多的职责,二者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权责失衡导致经济发达镇在发展方面左右制肘,难以释放发展活力以及动力,从而拖累了地区发展的步伐。

2.政府职能转变落后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在不断的推进,但是依然存在职能转变落后的突出问题,即政府职能没有做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乡镇发展的需要做到不断调整,具体来说,经济发达镇依然存在的职能缺位、错位以及越位的具体问题,本来政府承担的职能政府没有承担,同时不需要政府做的事情,政府有干预太多。经济发达镇依然没有构建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全能型的乡镇管理理念依然根深蒂固,这大大损害到乡镇行政管理的有效性。

3.监督评价没有到位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缺少监督评价,在乡镇行政机构工作开展中因为没有监督机构而容易走向一条不受约束的道路,这也是目前基层乡镇机构公信力不断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目前经济发达镇乡镇管理方面监督评价的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本级政府部门中没有专门监督机构,对于乡镇不同机构工作的开展没有监督评价;另外一方面就是来自于公众、媒体的监督缺失,这导致了对于政府机构的工作不能做到客观评价。

三、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一些基本性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良好地解决,导致乡镇管理体制目前弊病四现,针对这种问题,需要重点做好一些几个方面的问题,解决好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完善权责对应关系

权责对应关系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之一,有多大的权力,就要给予多大的责任,经济发达镇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授予更多的权利,另外就是要将本该上级政府承担的职责交给上级。通过理顺权责关系,才能够让乡镇政府去集中人力、物力做好份内的工作,推动乡镇的更好发展。当然完善权责对应关系方面,也需要注意度的一个把握,在加大经济发达镇权力的同时,也要注意相应监督机制调整,确保权力不会失控。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这是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全能政府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有着内在的冲突,因此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必须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既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政府将职能集中在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方面,专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秩序的维护,同时还要将职能重心从单纯的经济发展方面,向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层面进行转变。

3.加强监督评价建设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要重点做好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让其在监督下能够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来开展工作,用好手中的权力来为人民服务。监督评价方面,一方面要注意本级政府内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同时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评价,另一方面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评价。对于监督评价反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的解决,确保各项工作的更好开展。

四、结束语

总之,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未来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不断推进,这样才能够全面的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实现乡镇的更好发展。

篇10:水利工程管理及问题分析论文

水利工程管理及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工程管理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及其后续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论文对基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水利工程管理及问题分析进行探讨,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整理和总结。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价值观;水利工程管理;问题分析

1引言

水利工程作为规划我国水环境,提升水资源利用率的重要基础建设工程,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对水利工程建设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以此为前提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是保障我国水利经济稳定、快速、高效发展的关键。

2基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得到开展对原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在充分利用水利资源的过程中,付出的代价往往是使整个区域内的自然生态遭到不可逆的破坏。水利工程在解决当地人们用水问题和对水资源调配利用时,更要对其周边环境和自然生态进行一定的维护和改善工作,而这个过程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要求较高,因此,基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水利工程管理,对调节人类与自然的平衡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对水利工程的后续发展意义重大,更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1]。

3基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水利工程管理问题

基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水利工程管理理念,在当前已经逐渐在我国实际水利工程建设中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水利工程管理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其存在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如管理水平的不均衡、工程安全隐患问题明显等,都使水利工程的后续发展造成了影响。

3.1管理人员专业素质问题

在基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对整个工程从前期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的刻板化、程序化管理方式,往往使水利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习惯于依赖上级行政命令而忽略工程本身的建设理念,导致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人员将管理重点停留在以经济节省为根本的思维中,从而暴露自身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落后的问题,无法对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形成正确且全面的认知,直接造成水利工程建设在无法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对区域内自然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3.2实际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

在基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口头标语和理论上的培训,缺乏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相应工作标准和参考方针的确立,使工作人员对工序流程中应注意的细节和执行标准的理解产生偏差,极易导致实际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同时,由于水利工程本身的公益性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国家出资的'争夺上,导致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完全流于形式化。

3.3部门结构不合理问题

水利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的特性使其在建设过程中耗费的人力资源也较多,各种机构部门较多且复杂,极易导致各部门间权责不明确、人员职责重复等问题,使相关管理工作很难有效进行。其中,项目组织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会使很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常常在工作中缺乏一定的约束机制,且在工程管理中习惯于直接听命上级领导指示而忽略相关的政策法规,如随意对设计方案进行干预、变更,违反合同规定及违法分包、外包操作等,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干扰的同时,也对后续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造极为成不利的影响。

3.4管理制度的落后

当前整体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其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水利工程建设的需求,并且相关管理单位的体系不科学,管理修缮经费的长期缺乏以及水价机制的不合理都对我国水利资产管理体制造成了不利影响。另外,管理制度的落后,会直接造成管理人员管理素质和管理效率有待提高,也使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极易形成工期进度缓慢,安全隐患增加。

4基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水利工程管理策略

4.1加强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

将可持续发展价值观进一步深化到相关管理部门中,使管理人员明确现代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管理过程中,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在注重经济效益同时,注重工程的环境、社会以及生态效益。另外,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好科学的管理工作,在达到合理开发水资源同时,保证水资源的持续发展,使我国水利工程行业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趋势。

4.2工作落实及审验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落实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针对不同的施工工序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作业,并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在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使施工进度和施工效率得到提高。

4.3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

水利工程管理应以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有效保护建设水利工程为根本,从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对水资源良性循环的考量出发,结合现代农业与社会用水的需求做好科学的水利规划设计优化,实现水利工程整体的功能优化。一般水利工程使用寿命的确定应以满足经济需求为前提,在施工方面对周边环境要做好对应的保护工作,因此,在此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环节做好一定的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为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发展奠定基础。

4.4完善部门结构及管理制度

针对水利工程中存在的部门结构复杂和权责不明问题,应从根本上简化各部门的组织构成及权责,发挥每个部门每个工作人员最大的职权,使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对管理制度的落后性和缺陷性问题,应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角度出发,在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建立全面的,具有现代化科学管理特点的管理制度,重视环保工作,吸引当地民营企业一同参与到水利工程工作中,保证水利工程管理的资金投入。

5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对我国水利工程行业的整体发展意义重大,可以提升水利工程的社会价值,促进水利工程项目在不破坏区域内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全面提升,为人类的生存环境与自然环境能够和谐、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提供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王明森.立足科技创新强化技术服务为山东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J].山东水利,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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