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FAA看如何加强我国民航适航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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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从FAA看如何加强我国民航适航管理论文

从FAA看如何加强我国民航适航管理论文

论文关键词:管理科学;民航管理;适航管理;大型飞机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民航从旅客的总运量到飞机离港率均处在世界第二航空大国的位置,随着大型飞机工程作为国家意志投人实施,我国民航事业迎来又一次重大发展的机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在我国未来民航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愈加突出,中国民航总局(CAAC)作为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主体,在机构体系和管理模式建设上成功的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经验,本文就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改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水平,以FAA作参照对象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当今,世界民用航空业务以空前的速度发展壮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统计表明,以航空公司的旅客运输量排名,前十位中有五位是属于美国的航空公司,前三位均为美国的航空公司,而在如此高密度的航空活动中,其航空安全一直保持世界前列水平,这与联邦航空局(FederalAviation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FAA)先进的管理模式及管理理念是分不开的。中国同为航空大国,其民航共有国内、国际和地区航线1200余条,每天飞行4000多班次,20其客运总量排名世界第二位,年客运量1.9亿人次,而这个数字正以每年16.3%的速度增长,其中,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跻身世界航空公司旅客运输量排名的第四位,随着大型客机研发成为我国航空工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我国的民航业将有更大发展,将有更多民众享受民航的便利服务,届时,航空安全问题将更为突出。本文拟通过对中国民航总局(TheCivilAviationAdministrationofChina以下简称CAAC)和FAA组织结构及运行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以期提出进一步改进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可行途径。

一、联邦航空局FAA概况

1.FAA的机构设置

FAA是美国联邦政府下设的一个联邦航空局,其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机构设置分为总部、地区机构和地方机构三级,总部设在华盛顿,是国家的行政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民用航空政策、颁布航空规章制度、处理国际民用航空事务、领导本系统内各地区和地方机构的工作。FAA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但不直接经营民航企业。其中,FAA总部内的部门设置如下图:

地区机构是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颁发本地区民用航空领域内各种合格证件和技术业务人员执照,对所辖地方机构实行技术指导和管理。在北美大陆的美国境内共划分为9个地区,并各设地区办事处。地方机构则是各种不同的民航基层管理设施,如空中交通管制中心、飞行服务站、各种质量检查和标准审定办公室、航空安保机构等。它们直接担负空中交通管制任务,为飞行提供导航服务,接受各种合格证的申请,监督和检查安全质量,参与调查飞行事故和违章事件,进行飞行现场的安保管理等。下图为FAA地区管理机构内的部门设置图:

飞行器的适航认证与管理是FAA工作的主要内容,适航(Airworthiness),即适航性的简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各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该品质主要是通过适航认证与管理来实现的,其中适航认证管理又包括初始适航管理与持续适航管理。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环节的控制与管理。持续适航与初始适航管理不同,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对使用、维修的控制与管理。

2.FAA的主要法规

联邦航空条例(FAR)作为FAA的主要法规属于美国的二级法,,FAR按照数字排列的顺序划分为章节,编号从1到199部。数字排列不是完全连续的,这是为了给以后的扩展留下编排的空间,有些是由过时条款被删除导致的。自从第一次发布以来,FAR就一直处于不断的修订当中,它是飞机必须满足的最低安全标准,对美国的航空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其权威性和系统性,,FAR对世界其它国家产生了较深的影响,很多国家的航空条例都是在FAR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产生的。

美国联邦航空局根据其所制定的《联邦航空条例》直接实施空中交通管制,为民用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适航证,为航空运输企业颁发营业执照,为机场和各类航空设施颁发合格证等,在民用航空领域内对飞机的设计、生产、使用、维护以及空中运输、地面保障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和管理。FAA正是以适航法规为依据,通过适航管理保证其民航运输有较高的安全性。

二、基于FA.A管理体制的CAAC管理体制介绍

1.CAAC的机构设置

CAAC成立于1949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管理模式主要是在八十年代初期成功地借鉴了FAA的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同样实行总部、地区与地方的三级管理模式,在机构设置上也与FAA类似,在职能上,总部主要起到统领和引导各个地区和地方的机构的作用,CAAC的局内机构设置如下图:

同FAA类似,CAAC将我国境内划分为七大航空管理区域,这些地区与地方管理机构在总局的领导下直接管理着民航安全事务,这种总部、地区和地方的三级管理模式可以将一些权利适当的下放,比如在各个航空管理区域同样设立飞行器认证办公室、飞行标准办公室,由这些办公室直接对飞行器进行资格审定及适航管理,大大降低了程序的繁琐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我国的民用航空条例CCAR

CCAR作为我国的民用航空条例,对我国的航空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正式开始航空规章的编订工作,从1985年开始到1992年参照FAR逐步制定了CCAR21部、23部、35部、33部、27部等重要航空规章,到1992年基本建立了和FAR相当的规章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借鉴、摸索、交流等实践,一大批具有国际通行安全水平、并具有我国民航现实指导意义的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相继被批准生效。CAAC颁发的CCAR25经过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有效版本与FAA颁发的FAR25基本等同并做到同步修订。由于美国在航空制造业的强大实力和影响,FAA的法规体系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等同或等效采用,FAR的引进就使得我国的民机适航管理具备了较高的起点,保证我国民机适航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质量,同时为我国的航空制造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通过了CAAC的适航审定,那么就意味着已经基本上满足了FAA及EASA(欧洲联合航空局)的适航标准,在此基础上就容易通过FAA或者是EASA的适航审定,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自己研发生产的飞机和零件出口到国外,同时也可以接受更多的飞机和飞机零部件的转包生产任务,这对我国航空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FAA给我们的启示

1.在机构设置上给CAAC的启示

(1)高度统一的空管系统

从FAA与CAAC总部内的部门设置图可以看出,CAAC总部缺少一个极其重要的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对FAA来说,它将美国的空管系统真正的形成一个整体。FAA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先建立各地区空管办公室,之后与各地区办公室与全国空管中心相连,使其航管基础设施系统实现全国的互联,而这些设施都是在一项高度统一的、符合国际标准的系统下运行,这样,在统一的网络环境下,保持了数据的一致性和信息的畅通性,同时也确保空中交通管制的连续性和高效性。“九五”期间我国已初步规划了京、沪、穗大三角地区的雷达管制实施计划和全国空中交通管制体系的技术框架,但是各地区的基础设施、工作程序、执行标准还没有严格的统一,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来严格管理,统一执行,只有这样我们的民用航空事业才能顺利与国际接轨,为民航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民航飞行与军事飞行的矛盾相对突出,尤其是在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大多数军用飞行器没有按照民航飞行器运行标准配备机载导航设备,因此,在多数飞行空域内,军航还不能完全按照民航的标准由民航空管部门实施飞行指挥。短时期内,只能在部分民航飞行繁忙地区的航路上,由民航空管部门实施指挥。同时,空域管理权力的分配问题乃是我国空管体制中所面临的困难。我国军方空管与民航空管隶属不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这方面我们是否可以向FAA学习,和平时期由CAAC统一管理,当需要在民航空域进行军事飞行,由军方向CAAC提出申请,由CAAC来协调管理。在战争时期移交军方,当需要民事飞行时由民航向军方部门提出申请。

(2)人性化的细节部门

我们可以看出FAA总部设有首席咨询办公室,它的职责是向FAA总部、地区及地方管理组织和人员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帮助FAA解决争端,确保FAA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法律依据。与其它法律事务部门相比,专业于航空法的法律部门对与航空业相关的法律规章则更为精通,在涉及到航空类相关案件时能更为有效的解决问题。目前,在CAAC内部未设置类似机构,而该机构将有助于高效合理地解决CAAC所遇到的诸如机场扩建的土地使用权、飞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雇员的.权益等法律问题。对于提高CAAC的运行效率,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更好的实施航空安全管理将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3)FAA严密的航空安全数据收集与处理系统

FAA十分重视航空安全数据的收集与分析,为确保其民用航空安全,FAA运行着超过280个自动数据系统。其中主要的数据系统包括:事故/事故征候数据系统、执法信息系统、维修困难报告系统、航空营运者数据系统、空中交通活动数据库、接近空中相撞数据库等。这些数据主要由FAA的飞行标准办公室、空中交通办公室及航空安全办公室这三个部门进行收集和管理。在数据的处理方面,FAA有着严格的处理程序,在进行航空事故调查时,对航空器的损毁程度及人员的伤亡程度都有严格的定义,以便对航空事故进行精确的统计。通过对各种航空数据的收集处理,一方面适航部门可以对各种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研究,针对此类事故发出适航指令,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得到机场活动量的变化趋势,进而及时合理地安排人员与班次,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

相比之下,我们对航空信息收集与分析处理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相关的信息收集研究机构还不完备,航空安全数据的研究体制还不是很健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航空安全管理起步较晚,信息收集研究的经验不够,加之人力物力投人不足。对此,我们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几所研究机构,如航空工程大学、民航大学、航空安全技术中心等,以这些机构为依托成立民航安全信息处理中心,加强我国民航安全信息的收集及分析能力,促进民航事业安全发展。 2.管理理念上的启示

FAA之所以成为世界航空安全领域的典范,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只是使其走向成功的众多因素之一,FAA的管理理念对FAA的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借鉴FAA机构设置的同时,应当注重对民航安全经营理念的学习和理解。

(1)正确的安全观

目前我们对航空安全的认识还不全面,对安全定义的理解还不深刻,许多人认为安全就是不发生事故,其实不然。零事故记录并不意味着安全,更准确的说“零事故记录不等于将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小”。FAA对安全作了如下定义:“安全是将所有人类行为中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转化得更低或更能接受的水平。”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安全”最大区别在于:我们通常认为“不出事就是安全”,而FAA定义的安全则是“不出事不代表安全”。“冰山理论”认为许许多多的Hazard构成Risk,Risk又造成Incident,最终冰山露出水面就成了Accident。FAA是通过分析Hazard,找出系统中存在的Risk,并通过适航指令和咨询通告的形式加以控制,将Accident控制在公众可接受的水平。而我们习惯于认为没有Accident就是安全,忽视对Hazard的分析和对Risk的控制,所以应该加强科学民航安全观念的培育,这对提升我国民航安全管理水平将会有重大助益。

(2)严格的考核制度

严格的考核制度是FAA保证其雇员具有高素质的重要手段,其雇员不论男女只要是通过了FAA的各项考核都是出类拔萃的,而且每位员工都能独当一面,真正做到了人员的简而精,这也是美国航空业具有高安全标准,能够高效运行的关键一环。例如在美国每年有几千人报考空中管制员,他们都要经过面试、基础考核及体检等多次筛选,最后有近三千人被送到俄克拉荷马州的联邦航空学院进行11周的培训,只有60%的学员可以通过考核成为见习管制员,从见习管制员到管制员一般要三年时间,在此过程中大约有30%的人被淘汰,这样的考核使FAA最终拥有最出色的雇员。

另一方面,FAA强调合格证制度的重要性。可以说,如果不了解合格证制度,就没有了解FAA。通过合格证制度,FAA强制航空公司和航空人员贯彻FAA的规章,其中FAR65部是对空中交通管制塔台调度员、航行调度员、机械员、维修员等人员的资格要求和管理的一部规章。对于一个运输航空公司,需要有三个合格证才能运行。一个是经济方面的合格证,是由运输部长办公室管理,其余两个是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由FAA飞行标准司管理。其合格制度的严密性在于,由飞行标准地方办公室(FSDO)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严格检查与评审后颁发合格证,并在发证后一直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督检查,确保持证人具有持证资格。

(3)FAA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FAA先进的适航技术与高水平的适航管理与其对人才的培养密不可分。本文前面介绍了FAA严格的考核制度,而这只是确保FAA雇员高素质的因素之一,另一个重要条件是FAA具有极其完善的培训体制。FAA学会是FAA下属专业的适航培训机构,对其员工和民航组织进行技术及管理的培训,其职能包括制定各种培训课程、策划维护远程培训系统、对培训计划提供管理及咨询服务。雇员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他们的专业技能与知识面都动态的向前发展。同时,为了克服人的因素所带来的安全隐患,FAA也非常强调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在雇员培训中注意团队精神和相互合作意识的培训,使雇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自觉相互协助,顺畅各部门间的沟通,以实现不同人员之间信息传递零错误率的目标,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

四、CAAC与FAA的主要差距与改进措施

经过20多年的努力,CAAC已经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其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我国的安全管理水平基本上达到了与国外先进水平接轨的要求,航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正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我国民航安全管理与以FAA为代表的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适航标准没有国际化。适航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机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也是民机走向市场的最后关卡。适航标准是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吸取了历次飞行事故的教训、经过慎密的验证或论证、公开征求用户意见制定而成的。美国具有强大的民机研制能力,可以说FAA具有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适航标准。高度国际化是FAA适航标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国际上最大的民航组织—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其适航标准中大量采纳了FAA适航标准,欧洲最大的民航机构EASA在适航标准方面也与FAA保持密切的合作,而其他国家的适航标准大多都是在FAA标准基础上制定的。要想突破限制我国民机产业发展的瓶颈,必须加快适航标准的国际化。为此CAAC应积极开展与ICAO,FAA及EASA的交流与合作,掌握国际上适航法规及标准的最新动态,考虑国内民机研制的实际情况,将适航标准的制定与国际通行标准结合起来,为我国民机在国际上适航取证创造便利条件,为我国民机工业开拓国际市场铺平道路。

2.管理体系不配套。我国航空工业基本沿用苏式生产管理体系,虽然具有一套可行的质保体系,但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是根据设计技术指标审核验收,没有按照适航规章、标准及指令管理的体系和制度进行审核。鉴于生产许可证在民用航空工业中的重要地位,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又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关键,所以建立得到适航机构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势在必行。这就要求CAAC督促企业必须按照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质量保证体系所包含的标准、程序和文件,使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实现体系运转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做到“无缝隙”管理的要求。同时,对一些阻碍生产进度的验证程序,CAAC的适航部门可以在统一的适航标准下量体裁衣,针对不同的民机研制部门和不同的型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验证程序。例如在很多民航制造业中,一些适航性标准自检工作的全部认证程序已经严重妨碍了飞机组装的进度。飞机组装过程中,在飞机同一区域内钻孔安装紧固件,对5个不合格的孔按5个独立的问题归档而不是一个,这样必然进行了重复的认证过程及书面工作。如果CAAC允许将这5个孔归为一类问题,那么将会极大降低验证的繁琐度,也将有效缩短航空器的研制周期。

3.适航符合性验证方案缺乏。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如CCAR25.FAR25.JAR25)是民用飞机进行适航审定的基本依据。CCAR(FAR/JAR)25.1309规定了民用飞机必须满足的设备、系统与安装方面的安全性要求,对于民机在设计过程中如何满足CCAR(FAR/JAR)25.1309的要求,国外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提出了相应的适航符合性验证流程。适航符合性验证是采用实验方法向适航当局证明航空器符合其适航标准。由于我国民机研制起步较晚,民机安全性设计落后,在适航符合性验证方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现行方法大都由国外标准直接翻译而来,适用性较差。必须结合我国民机安全性设计与适航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民机适航符合性验证方法进行深人研究,找出与我国民机相配套的适航符合性验证方法,初步建立完整的民用飞机适航符合性验证程序。

4.适航专业人才奇缺,研究经费不足。我国的民用航空工业已经形成规模并在不断扩大,我国自主研制的ARJ-21大型客机已经首飞成功,目前正在处于适航取证阶段。随着航空工业的壮大,航空器适航管理人才奇缺。而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几所高校在年才开始设立适航专业,这远远不能适应航空工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相比之下国外一些高校则具有较成熟的适航专业。如英国的索尔福德大学、曼彻斯特大学及克兰菲尔德大学、美国的爱荷华州立大学、美国普渡大学、俄克拉荷马大学等都开设了适航专业。为适应我国民机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航空器适航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我国在适航领域投人的研究经费不足,远远落后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联邦航空局的威廉休斯技术中心有500多个正式FAA雇员及750名合同人员,经济上中心预算超过3.7亿美元,每年FAA工资津贴的发放超过一亿美元。而在我国民用航空技术的研发过程中,研究经费不足使很多项目得不到资金上的保证,一些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为此,CAAC应加大对适航技术研究的资金投入力度和适航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扶持一些关键性适航技术的研究,争取有较大的突破,进一步提高适航技术和管理水平。

五、结论

通过CAAC与FAA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CAAC对FAA组织体系的借鉴是成功的,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了改进。随着我国大型客机工作的实施,应进一步强调民航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设,注重航空安全理念的培育,特别是加强适航条例的宣传、贯彻与执行,使民航安全的精髓贯穿大型飞机设计、制造、使用及维修过程的始终,将会有力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篇2: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论文

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论文

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学家从自己观察世界的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作出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由此诞生。

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

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

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法治进程。从民商法看,民商法长期以来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表现为民商法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民商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落后于社会实践;从行政法看,行政法规过于泛化,强调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有些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构成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障碍,成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从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看,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有关企业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要求的行政程序法、以及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亟待完善。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将推进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效率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目标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它的价值不仅仅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

从司法实践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们的法院办案效率是相对较低的,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所以,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浪费。

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法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改革。

法律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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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从西方公共制度的演变看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

从西方公共制度的演变看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

姚子煦

摘 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公务员制度法规体系的建立,是实现政府管理法治的历史性跨越。但是对比西方公共制度体系,我国公务员制度仍有诸多弊端,《公务员法》亟待出台。

公务员管理法治,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组织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管理的各种具体制度的总称。

根据权力的来源不同,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通常称为政务官)和事务类公务员(通常称为文官)两大类。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行政人员;事务(业务)内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任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西方公共制度的演变中,对文官选任和管理的制度称为文官制度。

一、全球公务员制度改革大背景

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快,世界各国的行政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浪潮峰起迭涌,传统官僚科层制已经不能适应这个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时代的飞速发展。无论是在公共组织还是在公共服务方面,不得不引入新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无论是在组织结构上还是在管理上,都将受到新的理论的强烈影响。转轨时期的中国,如何面对这股来势凶猛、生机勃勃的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浪潮,如何抢占二十一世纪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的制高点,已成为一个迫切的课题。

二、西方公共制度的演变

文官制度自其诞生以来,逐步形成了一套定型的价值观,诸如功绩制、连续性、稳定性等。这些价值观深深植根于现代的人事管理制度之中,并为世界各国所纷纷采纳。

西方国家政府公务员管理制度,是在借鉴了中国文官制度,特别吸收科举考试制度精华的基础上,在与君主、政党争取政府人事管理权的过程中,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和斗争,才逐步确立的。从19世纪中后叶英美等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至今的一百多年间,国家公务员制度仍在进行着积极的改革,以求适应历史发展的要求。西方国家政府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为政府的改革开辟了道路,成为政府改革的先导。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选择是多种社会因素影响和作用的结果。

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西方国家在完成了工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随着社会化的大生产,政府的社会管理内容日益扩大,功能分化明确,客观上需要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文官队伍来管理国家;二是为了保证社会生产力,资产阶级要求建立一个廉价而高效的政府,要求政府的公职向国家社会公开,赋予人们更多的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和机会,这使得原有的政府管理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了。

国家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19世纪以后,随着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形成了政党政治和官职的分赃制度后,政府中出现比较严重的混乱状态。竞选获胜的政党在组阁的同时,将官职作为战利品,合法、公开地进行分赃,给政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恶劣的影响。(1)出现了结构性的腐败。由于人事制度以个人的意志或党派利益为转移,因此,在用人中出现了大量拉关系、贿赂公职,甚至卖官鬻爵的现象,权力与金钱的交易泛滥于世,腐败严重。(2)周期性的政治震荡。政府官员频繁更迭.处于高度不稳定状态。使得政府行政活动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随时有陷于瘫痪的危险。(3)公职队伍人才匮乏,效率低下。由于任人惟亲和恩赐方式,使大量无能之辈充斥政府,使政府行政效率极其低下。这种状况是资产阶级和广大公众所不能容忍的,他们强烈要求政治改革,改革分赃和恩赐的用人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产生的政治文化基础。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提出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为现代文官制度的创立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民主主义思想形成的政治文化氛围,为公民争取平等的任职权利创造了社会的环境。在西方各国中,英美两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提供了人才公平、平等、竞争发展的环境,它主张:第一,所有公务员个人求职者,不论其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身份、年龄或身体缺陷,都应在人事使用的各个方面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文职人员的任用,必须向全体人民公布,任何一级职位都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开放,进行公开的竞争性考试,选用成绩优秀者。第二,凡通过文官考试录用的官员,不得因政党关系等政治原因被革除职务。应保护其免受专横行为或个人好恶之害,保护其不会被迫为政党的政治目的进行活动。文职官员在政治上必须保持“中立”态度,禁止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禁止进行金钱的授受。第三,公务员的评价着重于实际的工作能力和贡献,公务员管理机构对文职官员进行定期考查。第四,实行政务官和业务官的分途而治。1887年威尔逊发表的《行政的研究》,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为公务员制度的合法化作了有力的理论论证。

美国公务员制度最大的特色是它最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职位分类制度。通过工作分析与职位分类,试图建立一个以工作为中心,对公务员有客观的绩效测量指标,人员编制定量,并实行同工同酬的规范管理制度,使职位分类成为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依据和基础。由于职位分类工作极其复杂,这个制度在美国的建立和推行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从1895年提出动议,到地方政府(芝加哥市)首先运作,再到美国国会讨论,1923年正式通过了美国第一个《职位分类法》,并成立了人事分类委员会,推行职位分类制度。1949年国会通过了新的职位分类法,对分类结构进行了重新调整。

1978年是美国公务员历史上十分重要的里程碑。这一年,卡特政府对美国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改革,通过了著名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改革的内容很广,供了人才公平、平等、竞争发展的环境,功绩制的进一步完善仍是改革的重点。具体有:第一,确立了功绩制的九项原则。强调公务员必须以能力、知识和技术决定录用和晋升等。同时在制度上坚决贯彻了考核制,工作表现和业绩不良者,必须改进工作或予以解雇。实行了功绩工资制,除一部分基本工资外,另一部分工资为“可比性工资”,其数额由工作成绩来决定。第二,强调公务员工作中的道德素质和品质,要求公务员应保持高度的正直、高尚行为,要关心公众利益。第三,改革高级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设立“高级行政职位”(Senior Executive System,简称SES系统)。它包括原属于职位分类体系中16至18职等的高级公务员职位,计9200个,实行官随人走的品位分类方法,加大任用弹性,同时要求全面提高高级公务员的综合素质。第四,改革公务员人事主管机构。撤销文官委员会,建立新的人事管理机构,即“人事管理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联邦劳工关系局”等三个独立机构。同时下放了一些人事管理权限,扩大了政府各机关用人权。第五,建立了联邦文官学院,专门培训政府公务员,提高其绩效水平。第六,确认和强化了公务员的权利。他们拥有了程序改进后的申诉权利和监督行政首长管理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可以组织工会,有权向行政当局争取和交涉关于公务员权利的事宜,妥善解决政府中的劳工关系问题。1978年的改革使美国的公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酝酿及初步形成。

第一阶段,1984――1986年,起草《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条例》;第二阶段,1986――1988年,正式确立和基本形成阶段;第三阶段,1988――1993年,具体实施的探讨阶段;第四阶段,1993――底,在全国全面实施阶段并初步建立公务员制度时期。

《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产物和成果,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机关的人事管理有了一个基本的法规和依据。自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公务员管理初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随着以竞争激励为重点的内在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坚持依法管理,传统干部人事制度能进不能出的弊端已经打破,公务员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初步显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呈现出逐步优化的发展态势。

国务院在1993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步骤是:1.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明确各职位的职责条件和任职条件,并制定职位说明书。2.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富余人员。3.实施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制度。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缺陷的理论分析

从根本上讲,我国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与运用只是一种制度模仿与移植,并非中国社会自然演进的“内生”制度。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理念的对立和冲突以及前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生态环境,使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状况表现得较突出,其实施与运作所依赖的社会基础薄弱。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公务员制度失真的现象比较普遍。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主要问题是:1.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问题依然很突出,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建设尚有差距;2.职位分类不科学,公务员分类管理模式没有建立;3.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构改革与人员分流困难重重,依法行政也面临一些障碍。对公务员的职能定位、身份定位与传统的干部制度存在太多的连续性,公务员制度管理中的优越性无从体现,制度优势尚有很大的发空间;4.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和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尚需建立与完善。

原因分析:1.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较低。2.低度的职业分化。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等级取向的社会,而不是一个职业取向的社会,低度的社会分化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并且一直得以延续到今。3.法治根基浅薄。非规范化的管理行为、社会行为普遍存在,社会中起调节作用的是大量的非正式组织和社区初级机制。在情、理、法三者中重情理轻法制,缺乏用制度化、理性化的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关系、人情、面子”三座大山,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中的变异行为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与合法性空间。4.身份取向远远高于成就取向,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过渡在中国尚未完成。功绩制与能力主义等公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尚难实现,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明显缺失,导致整个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不畅。5. 集权型的政治结构。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总体性的治理结构和超度膨胀的政府职能尚无根本性改观。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一元化的治理格局、超度的政府职能导致的政府治理愿望与其所具有的实际治理能力不足反差巨大,政府职能过度膨胀。在这样的条件下,权力与资源高度集中于上级政府,但是其治理能力却常常不能与其治理雄心相匹配,这为下级政府的自主与政策变通留下了大量空间。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中的.变异也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控制与监督失效的结果。

五、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加强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首要之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安排和实施应注入新的理念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根据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现状,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是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其总法应该有个基本法律地位,而我国的《暂行条例》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行政规章。公务员应该有个严密完整的法律体系,如调任、回避、管理与监督单项尚待出台,单行条例操作如职位分类、考试制度、考核制度等有待规范。可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应该是基本法的建设,强化程序和其他规则的制约,形成一个规范政府和行为规范的公务员队伍。

1、环境复杂多变需要灵活性。我国行政环境的复杂多变主要来自两种力量的冲撞碰击。一方面是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另一方面,国内正处于转型时期,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计划体制时期的成分,这是一种渐近式的自我完善的行政改革,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新旧观念的交锋、行政行为的更替都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磨合期。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必须适应这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行政环境的变化,它必须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从而增强制度的活力,改进公共服务。在我国现阶段,公务员制度的灵活性体现为:政府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迅速做出反应,既要保持优良传统,又要吸收新的成果。如:社区服务,推行社会服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府,行政合同等。

2、核心价值不变需要原则性。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引入功绩制的竞争机制和政治中立,激发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在我国的人事管理中,价值观主要体现为“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目标是营造一个让优秀人才脱瘾而出的进出畅通、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同时能充分发挥公务员的聪明才干,为我国的现代化做贡献,那么,德才兼备、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就是我国公务员框架下不变的核心价值。

3、制度安排应具有前瞻性。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已经开始关注改革的效果,即以政府行为结果的成败,作为衡量政府效率的标准,这已成为美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两块基石之一。

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制度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需要注入以效果为本的绩效理念。它必然会增强制度本身对现实的超前适应性,避免纷繁复杂的、僵化的规则所带来的冗长的行政程序而影响行政效率,从而具有前瞻性的指导意义。

制度设计应该强调行政效果而不单是规则,并为政府管理和公务员提供自我发展的较大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将会变为公务员追求依法行政的原动力。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来测定用人单位的行政行为,有了测定的尺度,作决定就会相对简单――组织要么实现了目标,要么就没有。只有达到基线指标的用人单位,才能拥有人事权。这样,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有条件的授权于用人单位,使其能拥有人事权,并制定明确具体的目标、严格的产出及结果评估措施,进而推动一个机构的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变化。

4、建章立制具体明确需要简明性。一位美国将军曾认为“估计国防预算的三分之一浪费在执行无益的规章制度上面,做那些不必要做的事”。我们可以看出,繁杂的规章制度成了行政效率的严重阻碍。因而,精简明确的规则也应该成为我国公务员制度设计的新的理念,因为这是提高政府快速反应效能的基础,特别是对我国转轨时期的各项制度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

进一步推动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必须立足我国现有的基本国情,在短时期内建立起配套的规章制度,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客观现实的需要。这些规章制度的设立,应该体现精简明确的原则,具有现实可行性,并不是为了单纯制度本身的健全才制定各类齐全

的条文。如果繁杂项目的规定、严密的技术程序不是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那么规章制度自身的建立和实施反就损坏了行政效率。

姚子煦:中山大学法学院级法律硕士

注 参考书目:

孙柏英等编著:《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额,3月

[美]罗纳德.克林格勒/约翰•纳尔班迪著:《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战略》(第四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陈新民主编:《新人力资源管理》,中央编译出版社版

徐颂陶:《中国人才战略与人力资源开发》,中国人事出版社,3月版。

苏祖勤 徐军华著:《行政法治》,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2月版

篇4:从股权结构与治理机制的角度看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论文

从股权结构与治理机制的角度看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论文

由于我国高等学校的产权不明晰,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导致高等学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混乱,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高等学校甚至出现财务危机。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就必须从明晰高等学校的产权入手,建立起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本文从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关系的角度,分析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在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股权结构,以建立起有效的治理机制,确保我国高等学校的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一、治理结构的约束机制和我国高等学校的治理效率分析

股份制自产生之后就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中都得到了推广并日益成熟,并被证明是最成功的和最具效率的组织形式,我们应当对规范的治理约束和运行机制进行系统的分析,找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治理效率低下的原因。

(一)股权集中度对治理效率的影响

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国有产权一股独大的现象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国有产权带有社团产权或集体产权的色彩,但事实上任何公民都不能行使对国有资产的产权权项,国家产权的特性导致高等学校管理者“越位”和“错位”的现象并存,委托代理成本增高,甚至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不能建立起有效的治理机制。

(二)投资者的性质对治理效率的影响

高等学校的投资者可以是个人、公司和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性质是对股权结构质的体现,在研究中多用国有股比例和法人股比例反映各类投资者的影响。Guercio和 Hawkins通过实证研究后认为机构投资者提交的议案在治理机制中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曹廷求和孙文祥(2004)认为,如果国有股比重大,出资人并未真正到位,就会形成实际上的内部人控制,同时,由于国有股股东的绝对控制地位,市场潜在竞争者对国有股东形不成威胁,使得治理约束机制中的竞争者约束链条发生断裂,从而影响治理效率。

(三)管理股权对治理机制效率的影响

从国内外的研究看,管理股权与组织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管理股权使得管理层和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即利益趋同),管理股权比例越高,组织的治理效率就越高,绩效就越好,但在我国国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高等学校,没有管理者股权或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比例非常低,对高层管理者存在严重的激励不足。在精神激励效用日益下降的情况下,有效合理的物质激励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严重不足,亦会导致治理机制效率的低下。

二、对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产权改革问题的思考

建立现代高等教育的关键是实现产权明晰化。在我国产权模糊虽然表现在民办高等学校上,但重点是在公立高等学校上。这正如企业产权明晰问题不仅存在于私人企业中,而且更主要是存在于国有企业中一样。研究高等教育产权明晰问题更应关注的是公立高等学校,只有这个领域的产权问题取得了突破,才能真正说我们开始建立现代高等教育产权制度了。只有将高等学校置身于市场经济的潮流中,高等学校才能健康发展。因此,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模式来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的治理结构,使高等学校政企分开,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才能使高等学校资源得以合理配置,使高等学校能够良性发展。

(一)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从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的转变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结果,是促进并推动了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实践表明,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解决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1、国家绝对控股的股权结构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期,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还不能完全实现以价格为信号的资源配置。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初期,考虑到我国经济所处的阶段、市场经济的完善程度、公立高等教育在我国教育中所处的非常重要的位置以及其他制度安排的相容性,其股权结构应采用国家绝对控股的方式,这种股权结构是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最优制度安排。

2、国家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立高等教育真正转化为现代教育体制,国家绝对控股的制度安排将逐步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此时,应当通过国有股减持的方式逐步向国家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转化。

3、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公立高等教育的产权制度改革要兼顾中国整体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和制度突破的最终目标,在中长期改革目标的选择上,可逐步推行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二)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

在实现公立高等教育股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中,应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选择时应考虑其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实力和信誉,目的在于保持治理结构的稳定。在引进国内外的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上,非国有法人优于国有法人,境外的法人优于境内的法人。通过引进国际化人才,提高高级管理层的国际化程度,以吸引更多的国外战略投资者。

(三)加大高层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

管理股权使得管理层和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即利益趋同),管理股权比例越高,治理效率就越高,高等学校绩效就越好。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在激励机制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是物质激励的手段过于单一,主要以短期激励如工资和福利激励为主,缺乏长期激励手段;二是对高层管理者存在严重的激励不足;三是公立高等学校中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激励现象。对于公立高等学校的高层管理人员,其收益以合同性收益为辅,而以控制权收益为主,控制权收益占有很大的比例。这样的不合理的收入结构是公立高等学校无法摆脱政府干预的主要原因。而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持股,可以使管理层和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即利益趋同),减少道德风险,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对于提高高等学校的治理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股权结构主要包括股权集中度、管理股权和各类投资者性质。本文在对治理约束的运行机制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后,从股权结构的构成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治理效率低下的原因所在,在此基础上,对今后我国高等学校基于股权结构的改革方向进行了探讨,得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股份制改革应遵循演进主义的方法论,由国有产权绝对控股逐渐向多元化、社会化的股权结构转变,同时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管理股权使得管理层和股东利益趋于一致,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可以有效地提高高等学校的治理效率,对于公立高等学校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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