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参股券商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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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上市公司参股券商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经济论文

上市公司参股券商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经济论文

近年来,上市公司纷纷投资参股券商,且此股风潮有愈演愈烈的倾向。目前,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已经在证券市场形成一个板块,如梅雁股份、新锦江、深圳机场、大众出租、中青旅、雅戈尔、浦发银行、深发展、宏源信托、鞍山信托、陕国投等等纷纷宣布投资参股证券公司,数额从数百万到数亿元人民币不等。鉴于上市公司与券商是证券市场两个至关重要的主体,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和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而由参股造成的两者主体角色的部分融合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和引发出许多问题,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参股而诱发或可能诱发的若干问题及其法律对策进行研究就成为当务之急了。

一、上市公司参股券商中的现存问题

(一)、内幕交易问题

上市公司参股券商满足了券商增资扩股的要求,券商增资扩股的目的之一在于达到综合类券商的要求。就综合类证券公司而言,它一般在内部既设有负责收集、分析、研究信息的部门,同时也设有负责咨询、投资、经纪业务等部门。前者负责收集信息,后者利用信息,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是广泛存在的,因而也是极容易发生内幕交易。目前上市公司向券商参股很多超过5%的股权或股份。如中辽国际持股辽宁华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60%,青海百货持股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2.6%,鲁银投资持股齐鲁信托投资公司55.385%、持股德州信托公司16.7%等。显然这种大比例持股的地位必定能对券商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其股东身份获取券商所拥有的信息,这些信息当中当然会包含若干内幕信息。然而现有管制内幕交易的规定却不足以涵盖上述行为。

首先,《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各项所列的内幕信息人员不包括非上市公司券商的股东(其第二项明确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此公司从立法旨意上为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券商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更无法归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内幕知情人员。

其次,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等。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更可通过其股东地位的影响力获取券商的各种信息。但上述情况亦很难将之归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这种情况毕竟与证券法上所称的“泄露”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二)、操纵市场问题

1、上市公司股东对券商承销行为的操纵

在上市公司与券商两者主体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承销股票的券商负有核查义务,要对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保证责任。券商为避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受到损害,必然会兢兢业业地尽核查义务,起到对不合格上市公司的筛选作用,使之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监督制衡机制,从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而上市公司参股券商后,尤其在双方相互参股的情况下,双方的独立地位发生了倾科,主体角色部分融合,监督制衡机制被打破,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券商在利益的驱动下,会积极地在核查义务的灰色地带尽最大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包装,甚至于放弃核查的责任,导致信息失真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可见,上市公司参股券商造成了原有的监督制衡机制部分失效,证券市场角色独立构架的功能无法发挥。

为防止券商凭借其股东地位在承销过程中通过灰色边缘地带的走险牟取不正当利益,《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当券商持有企业7%以上股份或为前5名股东之一,该券商 不得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但是相反,上市公司股东将股票承销业务交给其参股的券商时,完全可以达到前述目的而又不属于《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制对象。事实上,上市公司将股票交给其参股券商承销,券商通过承销获利又可以红利、股息形式返还给参股的上市公司股东。

2、上市公司参股券商在交易过程中的操纵行为

上市公司参股券商情况下,既有可能操纵券商炒作自己的股票牟利,也有可能联手炒作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牟利。这种操纵行为与内幕交易一样,都是对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的证券法律制度和自由、有序、竞争的证券市场的侵蚀与破坏。对于上市公司与券商之间可能产生的操纵行为,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15条作出规制: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持有该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股份的,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然此规定在“老练资深”的机构投资者看来有如形同虚设。

首先,10%的持股比例,极容易被上市公司以各种方法规避,最典型的有如持股9%,甚至于9.9%,且10%显然过于宽松,不足以避免参股券商所带来的操纵后果。其次,该条仅规定为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股10%以上的情况方能适用,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与其关联的非公司企业甚至于个人持股10%以上的.情况就显得鞭长莫及了。

(三)、参股主体问题

目前,从参股上市公司的不同主业来看,可区分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参股券商和金融类上市公司参股券商两大类,《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等现行法规对此作了不同的限制。对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参股券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的批准;(2)使用自有资金即严禁以银行贷款向券商投资;(3)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近三年连续盈利;(4)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30%,但对券商的投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他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而金融类上市公司参股券商,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2)投资累计金额不超过资本金的20%;(3)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的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从上述具体的规定来看,对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要求经营良好、业绩优异、资本稳定,这样就排除ST板块、PT板块和一些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投资券商的可能,保证了券商的股东有可靠的投资经验和经营水平。而金融类上市公司参股券商则受到更多的限制,不仅要求8%以上的资本充足率,而且限定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而且金融类上市公司参股券商还需关注“竞业禁止”问题。此外,我国目前尚严格管制金融领域的外资参与度,表现在参股券商问题上则为外资、中外合资上市公司不得向中资券商投资参股。但是,在我国“入世”后,必须要一揽子接受《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规范证券业的条约和协议。

二、对上市公司参股券商中现存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对内幕交易问题的法律对策。

1、引入“中国墙(Chinese Wall)”制度

《证券法》第132条规定了综合类券商必须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实行业务、人员、财务帐户的分离,不得混合操作,在信息隔离上有一定的效果,但无法根本阻止内幕信息在券商内部(包括与股东之间)的流动。而证监会、证券商协会、证交所的外部监督很难对券商内部的知情交易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因而有必要加强对券商的自律(内部)管理。为防止内幕信息在券商内部流动致使知情交易发生,中国墙制度不失为一种较佳的选择。该制度的精华在于综合类券商内部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实现隔离不同业务部门之间信息流动的控制,防止一部门利用另一部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但此制度仅限于对券商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管制,而上市公司股东不在券商中任职便无法适用。因而有必要扩大中国墙制度的规制范围,将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包括在内。

2、通过立法扩大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

鉴于《证券法》第68条的内幕人员不足涵盖上市公司参股券商的情况,可以通过扩大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将可能利用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股东也列为内幕人员。而该知情人员只需持有券商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即可构成,从而与第68条第一款第二项持有5%股份的上市公司的股东规定双向配合,实现全方位管制。在立法上可以借助《证券法》第68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口袋条款,把参股券商股份或股权达5%以上的上市公司视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知悉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司法解释或证监会规章形式予以实现。

(二)、对操纵市场问题的法律对策。

1、上市公司股东对券商承销行为的操纵方面。

建议在《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5条增加第二款;企业持证券经营机构7%以上股份或是前5名股东之一,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以有效防止该上市公司股东对券商承销行为的操纵行为危害证券市场,重建券商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制衡机制。

2、上市公司参股券商在交易过程中的操纵行为方面。

针对以上《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足,建议:(1)降低《管理办法》第15条对上市公司对券商持股的比例,可考虑参照《证券法》第41条的持股报告标准的5%比例规定。(2)为防止规避“关联公司”应扩大规制范围,有必要改“关联公司”为“关联方”,从而涵盖关联公司、关联非公司企业及其他关联人,具体的“关联方”定义可参照财政部5月23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4条:“在企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三)、对参股主体问题的法律对策

根据国际法上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因此,我国“入世”之后应严格依照GATS、《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的规定,对外作出证券市场准入承诺,自动地部分放弃我国的金融主权而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我国当前应尽快修改有关立法,规定允许中外合资上市公司参股中资券商,但对其参股比例在初期可设定为不得超过该券商总股份的10%。

篇2:上市公司参股券商: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

上市公司参股券商: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

近年来,上市公司纷纷投资参股券商,且此股风潮有愈演愈烈的倾向。目前,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已经在证券市场形成一个板块,如梅雁股份、新锦江、深圳机场、大众出租、中青旅、雅戈尔、浦发银行、深发展、宏源信托、鞍山信托、陕国投等等纷纷宣布投资参股证券公司,数额从数百万到数亿元人民币不等。鉴于上市公司与券商是证券市场两个至关重要的主体,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和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而由参股造成的两者主体角色的部分融合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和引发出许多问题,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参股而诱发或可能诱发的若干问题及其法律对策进行研究就成为当务之急了。

一、上市公司参股券商中的现存问题

(一)、内幕交易问题

上市公司参股券商满足了券商增资扩股的要求,券商增资扩股的目的之一在于达到综合类券商的要求。就综合类证券公司而言,它一般在内部既设有负责收集、分析、研究信息的部门,同时也设有负责咨询、投资、经纪业务等部门。前者负责收集信息,后者利用信息,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是广泛存在的,因而也是极容易发生内幕交易。目前上市公司向券商参股很多超过5%的股权或股份。如中辽国际持股辽宁华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60%,青海百货持股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2.6%,鲁银投资持股齐鲁信托投资公司55.385%、持股德州信托公司16.7%等。显然这种大比例持股的地位必定能对券商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其股东身份获取券商所拥有的信息,这些信息当中当然会包含若干内幕信息。然而现有管制内幕交易的规定却不足以涵盖上述行为。

首先,《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各项所列的内幕信息人员不包括非上市公司券商的股东(其第二项明确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此公司从立法旨意上为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券商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更无法归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内幕知情人员。

其次,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等。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更可通过其股东地位的影响力获取券商的各种信息。但上述情况亦很难将之归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这种情况毕竟与证券法上所称的“泄露”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二)、操纵市场问题

1、上市公司股东对券商承销行为的操纵

在上市公司与券商两者主体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承销股票的券商负有核查义务,要对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保证责任。券商为避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受到损害,必然会兢兢业业地尽核查义务,起到对不合格上市公司的筛选作用,使之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监督制衡机制,从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而上市公司参股券商后,尤其在双方相互参股的情况下,双方的独立地位发生了倾科,主体角色部分融合,监督制衡机制被打破,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券商在利益的驱动下,会积极地在核查义务的灰色地带尽最大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包装,甚至于放弃核查的责任,导致信息失真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可见,上市公司参股券商造成了原有的监督制衡机制部分失效,证券市场角色独立构架的功能无法发挥。

为防止券商凭借其股东地位在承销过程中通过灰色边缘地带的走险牟取不正当利益,《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当券商持有企业7%以上股份或为前5名股东之一,该券商 不得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但是相反,上市公司股东将股票承销业务交给其参股的券商时,完全可以达到前述目的而又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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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我国公路桥梁养护的现存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公路桥梁养护的现存主要问题与对策

加强桥梁养护是确保道路畅通无阻的重要环节.本文针对桥况技术档案资料残缺、超载情况严重、桥面状况堪忧、缺乏科学系统的监测检测与评价等公路桥梁养护中的.现存主要问题做出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应对策.

作 者:宋伟军  作者单位:苏州市路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215007 刊 名:城市建设与商业网点 英文刊名:CHENGSHI JIANSHE YU SHANGYE WANGDIAN 年,卷(期): “”(26) 分类号: 关键词:公路桥梁   养护   问题与对策  

篇4:浅谈上市公司会计监管过程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监管 政府 企业 制度

论文摘 要:我国证券业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发展至今,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在证券市场发展壮大的同时,上市公司不断暴露的会计造假案例频发,对快速发展的证券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目标,针对当前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以期通过本文的阐述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目标

首先,会计监管的目标是服务和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按照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的观点,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为了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及降低系统风险三大目标,而这些目标也应是会计监管所要达成的目标。

其次,会计监管的具体目标是落实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上,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充分性和公平性。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信息所揭示的内容应当和事实相符合、一致。及时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充分性要求财务报告应当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公司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都必须毫无遗漏地予以披露。公平性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是面向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公开和公平披露,而不是面向特定市场人士的选择性披露;各类市场投资者有平等地获取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一切信息的权利,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公平地参与交易和竞争。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失灵

在我国,由于会计信息监管部门众多,也由于会计信息所具有的经济后果影响,相关监管部门纷纷确立自己的会计监管权,争相出台非正式的规定,以优先确定本部门的监管权,限制其他部门的争权,而且部门的利益驱动使各部门在自身出台规定时不可能主动与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我国的现实问题是,立法给予了政府会计规范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会计规范制定低效或无效时应承担的责任,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不对等的,政府会计规范行为取向是单一的,搭便车的心理使公众不愿过问政府的行为及其影响,而慑于政府的权威,特别是在缺乏民主意识的情况下,更使多数人对规则的制定产生无能为力的感叹,对舆论的不重视又使公众唯一可以利用的正面武器被搁浅。

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规模的扩大与证券市场规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越来越严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的监管主要侧重于上市过程的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得到加强,被查处的上市公司违规案有明显增加。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不断地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制度的建设,构建起监管规范的实施机制,但是对于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却收效甚微。造成政府监管失灵的原因有权诸如责不清、力量不强、程序不明、执法力度不大、处罚不严,加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都不健全,法制也不健全等,都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情况的发生。

(二)内部监管的不利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但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会计监管力度非常有限,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存在独立性差、监事工作不到位、监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使得监事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一个下设机构,是组成董事会的二级委员会,因此,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不仅取决于审计委员会本身,还取决于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健康运行,审计委员会就可以按照董事会的运行原则良好运行;如果董事会运行失效,审计委员会就不可能成功。

(三)外部监管不利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的。但目前,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就确认有关事项,造成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或者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且面对上市公司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或有事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等未充分披露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既不向公司提出,也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而且,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力的惩处,在较低的违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之间,使得一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冒险出具虚假报告。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对策

(一)科学完善相配套的法规体系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法律制度配合的多层次监管法律体系,但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善和规范滞后的状况,使得虚假会计信息仍然存在或会计信息供给不足。为了加强会计监管的力度,应尽快对违反财务会计法规、构成犯罪的有关行为在刑法中制定出具体、明晰的条款。同时,要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使提供失真会计信息者得不偿失,从而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现象。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必须加强外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监督其履行职责,为此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独立监管机构。同时,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支持;优化会计师事务所人才结构,严格规范年检制度,加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推进审计收费的市场化进程、完善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建立集团化的事务所。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加大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

我国会计领域监管不力、责任不清、违法不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包括会计信息质量及质量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建立和落实,为此应当按照各部门的不同分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大对会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披露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和有关责任人,还要使管理当局承担违规披露的民事责任。

(四)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管

对于内部控制制度,首先要加强对“人”的控制,把内控工作落到实处。其次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和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确保内部控制系统能有效发挥作用。此外,还应该改善董事会人员构成,逐步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意识:规范、完善监事会机构,在公司之外、董事会之上设立由有专业知识、有权威的专家所组成的监事会,它不仅拥有对包括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所有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权,而且拥有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现代财务会计监管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序、快速推进。

参考文献:

[1]茹家团.股份公司内部会计监管模式之国际比较及启示[J].会计研究.(7).

[2]马惊鸿.我国会计法规监管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8(10).

篇5:国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构建问题与对策论文

国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构建问题与对策论文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经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会议,明确了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框架设想和主要内容,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以电子商务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整为主线,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需求,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现状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章. 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 9 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年 1 月,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2002 年 8 月,信息产业部出台《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从 起,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直接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20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法律. 3 月,信息产业部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月7日,信息产业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年 1 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年2 月 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年 5 月 31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2011 年 4 月 12 日,商务部颁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4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位阶尚需提高

我国尚未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只有《电子签名法》等特别法.在行政法规层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与交易安全做出了规定.主要通过部门规章对电子交易、电子支付、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等领域予以规制,位阶相对较低,权威性不够.

(二)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机制尚需健全

尽管国务院部委出台了一些监管与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规章,但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部门之间的立法缺乏协调.我国电子商务监管涉及部门繁多,国家各部委及地方围绕电子商务陆续出台相关规定,但这些法规内容较为零散,有些法规缺乏行业深度.目前工商部门负责网络经营手续的登记注册,商务、信息产业、质检、海关等部门均有监管职能.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部门之间管辖权划分不够明确,重叠和疏漏并存,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运行不畅,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可见,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电子商务监管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提高法律法规间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三)监管的全面性与有效性尚需提升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不全面,存在诸多空白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有所缺失.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消费者投诉日益增加,反映出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的不足.我国迫切需要健全网上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保障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供给跟不上电子商务行业迅猛的发展,留下许多法律法规空白与漏洞,影响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体系、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亟待构建电子商务安全保障规范体系.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完善路径

(一)创新电子商务监管理念与治理模式

一是贯彻电子商务安全与效率原则.贯彻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是现代电子商务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既要保障电子商务市场安全,又要保障商品本身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要贯彻效率原则.提高电子商务效率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国家与政府促进电子商务组织合理化,推行电子商务标准化,鼓励现代技术的应用,促进流通方式和管理创新,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二是发挥政府治理作用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加强与改善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监管,遵循国际惯例原则、鼓励促进原则、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安全原则和效率原则,加强协同监管与共同治理,科学配置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模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手段完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环境.三是发挥政府电子商务监管与促进领域中的导向、协调、制约作用.围绕着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稳定市场供给、规范经营活动、撬动社会力量、实现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共同治理等方面设定政府的职责.完善电子商务设施的规划与公益电子商务设施建设保障制度,提高电子商务效率和社会效益.

(二)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

我国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形成电子商务基本法的整体思路,加速推进电子商务基本法制定,以建立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保证电子商务立法的统一与协调.可借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立法经验,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从宏观上构建电子商务法制框架,从而全盘把握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科学设计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标、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与促进法律制度.

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重点发展零售、跨境贸易、农产品和生活服务领域电子商务.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具体制度框架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制度、主体制度、秩序制度、信息规则、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信息基础设施与相关标准制度、电子商务金融规范等制度体系.例如,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应当涵盖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执行与修改,违约责任及相关法规,电子票据,单证条法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生效条件.主体制度涵盖主体性质、准入资格与退出.市场秩序制度涵盖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信用,产品质量,价格、广告等法律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制度涵盖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对不正当使用的限制,技术标准;互操作性、因特网管制条例等.

(三)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法规体系

我国应当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电子商务基本法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之下,建立健全电子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现行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与操作性.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物流、供应链协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订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开放性、兼容性的法规、规范、标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完善现行的电子商务法规规章体系,健全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网络上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规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税务法律政策框架,健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法律制度,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安全与高效运行.加强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及电商企业的规范与监管,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维护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一个可控、可追溯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

综上,我国应当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明确政府在组织促进、技术促进、信息化促进等方面的引导、促进职责与措施,构建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政府管理部门对保障电子商务市场供给平衡、稳定运行、安全高效的职责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完善电子商务产业进行宏观调控制度.电子商务行业监管要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之间的协同监管,推进电子商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洪涛,王亚男.北京市电子商务现状、问题与建议[J].中国市场,(3)

[2]魏卓飞.B2C 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必要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2)

[3]郑远民,李俊平.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5)

篇6:高校实验室设备管理中现存问题与对策研究教育论文

高校实验室设备管理中现存问题与对策研究教育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当前高等院校实验设备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产生原因,相应从优化购置程序、健全管理制度、重视人力资源建设、加强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以实现高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实验室;设备;管理;问题与对策

0引言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试验的场所,是科技的产出地,大学的实验室是老师与研究生日常工作研究的重要场所。高校实验室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在某种程度上是高校教育教学水平的体现,然而从目前许多高校实验室的具体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本文通过分析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中存在问题和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

1高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深化高校实践教学改革条件下,高校实验设备资源作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资源已上升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2]。然而,我国高校实验仪器购置经费绝大部分为财政拨款,加上我国大量高校合并重组中资源整合不甚科学规范等原因,许多高校实验室都存在实验仪器设备的无计划购置和重复购置问题。此外,在高等教育改革尚未完全达到预期目标的现阶段,实验室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设备购置和使用缺乏长期整体规划,实验队伍和设备管理队伍不稳定等问题都日益凸显,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1.1实验室设置缺乏整体规划,设备购置缺少论证根据世界银行调查,我国部分高校实验室使用率仅为60%;另据教育管理部门统计,我国高等院校的仪器设备有20%闲置在实验室中;尤其是大型精密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仅为15%[3]。究其缘由,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缺乏长期的整体规划是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当前,各高校实验室在设置和管理上多数是按学科专业布局的,各部门在购置前对所需仪器设备缺乏充分了解,不能站在学校整体资源分布的高度去组织调研和论证,或者只考虑本单位甚至个人课题组的需要,甚至仅凭经销商的推荐和宣传资料,只急于把下拨到手的经费花掉等,造成无用购置或重复购置。所购的设备最终不好用、不通用或基本上用不上而闲置。加上分别管理、各自为政,形成了“单位或个人所有制”的封闭形式,阻碍了设备利用率和效益的提高。

1.2管理制度不健全实验仪器设备是高校的重要资产,只有在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保护下才能发挥它本身的作用,切切实实的服务于教学和科研。但目前许多高校在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中却存在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分离。缺少必要的.制度去约束使用单位去爱护仪器设备,更谈不上培养仪器设备的使用者有意识地自觉维护设备的安全。设备的使用人和使用单位无压力,往往仅凭个人需要便用,责任心不强。导致一些实验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谁能用谁用、谁想用谁用、学生教师混用,甚至不甚了解仪器设备操作规范的人也去摸索使用,对于挂在墙上的设备管理制度视而不见,最终导致设备损坏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单位不能自主安排和使用维修费用,也是导致了对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不及时、设备使用效益不高的原因。

1.3实验人员队伍不稳定,技术水平相对偏低实验技术人员既要负责正常的实验教学工作、毕业设计试验指导工作、科研课题试验工作以及外协试验工作,又要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还要应付来人参观、领导检查等。但是,受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高等院校长期以来不能给予实验教学环节应有的重视,实验室的人力资源建设也时常被忽视。据了解,多数高校的实验人员在人力资源建设中被划为教学辅助人员甚至行政管理人员,收入分配上都不同程度的低于同职级的教师,导致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不愿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实验技术人员整体水平偏低和队伍不稳定的事实。部分高校在师资培养经费的使用中也时常忽略实验人员,实验人员很少能有机会外出学习或参加技能培训,致使使用和管理水平落后,不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功能。虽然随着技术的进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愈来愈智能化,甚至有种说法“就是按电钮出数据――傻瓜都会”,其实,这只是看到了局部。

1.4实验设备的资源共享存在障碍由于高校各院系实验室各自为政、相对独立的使用和管理模式,实验仪器设备资源紧缺和闲置并存的情况在我国相当普遍。一方面,从学校的层面上看,现存的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使用需求;另一方面,却是部分院系的仪器设备使用率很低、未能发挥其效益,不能完全发挥其自身使用功能。因此,优化资源配置,使实验仪器设备尽可能的投入使用也是高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

2解决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现存问题的对策

早在20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专管共享”不仅仅只适合于大型仪器设备,事实上,它是使有限资源发挥更大效益的重要手段。根据上述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高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

2.1从学校总体需要出发,强化仪器设备购置的调研和论证制度购置设备时,从学校全局出发,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及管理方面的有关教授、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全局考虑学校各院系的使用需求,了解设备的分布和使用效益情况,确定购买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尽可能地减少设备的重复购置;认真调研,充分考虑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制订出合理的设备购置计划,消除仪器设备无用购置的可能。

2.2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组织专家教授建立仪器设备(包括其易耗材料化学物品等)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使用制度、维护维修制度等。各高校有必要组织人力督促检查各院系执行各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情况,不断加大对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的调控力度,优化资源配置,盘活现有资产。还可以利用机时定额、成本核算等手段,将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与使用单位的经济利益联系来,用经济手段促进现有设备的有效利用,彻底激活实验室仪器的运行状态[4]。更重要的是,需要推行仪器设备使用预约登记制度,做到管理者心中有数、教学科研人员使用有序,从而合理安排实验时间,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2.3加强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仪器设备档案是关于大型仪器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及其载体,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档案资源的作用,可以使实验仪器设备能更好的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并能及时有效地做好实验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做好仪器设备在申购、论证、审批、购买验收、维护、改造、使用各阶段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实验仪器设备从购置到使用各环节完备的运行数据和技术资料,是保证实验设备有效运行和发挥功能必不可少的工作。

校园网是一个十分有效的宣传平台,实验室管理者可以利用它介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用途及使用方法;通过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开放利用设备档案资源,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2.4重视实验人员队伍建设,保证实验设备全面投入使用人力资源建设是提高工作成效必备的前提和基础,实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教学和科研水平的进步,因此各高校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方案中应该适当考虑实验技术人员,更重要的是要改善工作条件,在收入分配等方面给予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相同或相近的政策,以吸引高学历、高职称人员进入到学校的实验教学工作来。

鉴于实验队伍不稳定的现状,需要通过实验人员定岗定编制度改革,明确岗位职责,完善技术考核指标体系,制定激励政策、提高管理能力。设置不同等级的人员上岗证,允许取得资格的教师和学生自行操作仪器设备,保障其第一手资料的获得。另外,还应该定期组织实验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送出去进修或请专家进来为他们讲授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验操作技能,强化管理能力和使用技能。

2.5机构重组,建立实验测试中心,实现资源共享有限的资源投入要想产生无限的效益,实现资源共享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共建、联合、调整、合并的措施,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发挥有限资源最大效益”。这为提高实验设备的利用效率指明了方向。一方面,高校内部可以对相似、相近或关联度较大的学科,采用合并、共建的方法,整合分散的、小规模的实验室,建立规模较大、资源相对集中的实验中心,既可以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又能减少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而且有利于实验人员的统筹和协调。另一方面,通过整合后的高校实验室规模相对较大,设备种类和数量有效集聚,为面向社会开放以及高校与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发挥有效资源最大效益”便多出一种途径。

3结语

实验仪器设备是高等院校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必须的物质条件。尤其是自然科学专业和工程技术专业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更是离不开实验仪器设备的支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等院校的实验教学必将愈来愈受重视,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也将愈来愈复杂和繁重、面临的问题也会不断增加。只要始终抓住“实验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投资效益”这一关键问题,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况,不断研究和深入分析,定能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有效服务于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实现高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淑玲.浅析高校实验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6,23(1):94-95.

[2]林婷,范哲意.高校科研实验设备资源的共享问题[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6):62-64.

[3]姜守哲.提高高校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模式初探[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10):70-72.

[4]尹立苹,刘雁红.大型仪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计量与测试技术[J].,34(12):63-64

篇7: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进行部分资产的剥离而成的,因而他们与原国有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是唇齿相依;由此引发的关联交易对证券市场各主体的影响重大,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近来也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就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现行有关制度、准则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关联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畴,它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当前,上市公司经营往来中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关联购销;费用负担的转嫁;资产租赁;资金占用和信用担保;关联交易对不少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就年报来看,在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29家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实现为数不菲的一次性转让收益,公司的净利润指标由此大大改观,但该类收益毕竟不是经常发生的,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并无关系。归纳起来看,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索取型”关联交易;二是母公司“付出型”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主要作用在于:有利于充分利用集团内部的市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上市公司的营运效率;其次,有利于实现集团公司资本运营的目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竞争、公开竞价的方式不同,其价格可由关联双方协商确定,特别是在我国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得以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就容易成为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调节利润、避税和为一些部门及个人谋利的手段。关联交易一旦偏离市场公平交易准则,就会成为某些特殊目标的暗箱操作。事实上,通过关联交易获取资产转让收益操纵上市公司利润,从而达到保配、扭亏或摘帽的目的,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动机之一。例如,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取得要求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6%以上,为此,有的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利用关联交易将利润由集团公司流向股份公司,以虚假改善上市公司的业绩,充分发挥股份公司“壳”资源的价值。

由此产生的问题包括:(1)利用会计准则或其他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2)认为已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均无需再予以披露。(3)在关联交易披露中,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比较严重。(4)关联交易内容披露时,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量很少,一般仅披露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经营性质、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而对有关交易要素如交易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交易价格、定价政策等往往不予披露;即使披露了,也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等,使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殊不知,交易价格说明交易的公正性,金额和比例则说明交易的重要性,对各市场主体来说都是重要的决策参数。(5)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含糊不清。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国有控股的提示。国家持股一般有四种方式:国资局持有、财政局持有、委托某企业集团持有、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后两种形式存在。许多上市公司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仅以国家股例示,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有的只说明交易量,没有说明金额的数量,使人迷惑不清。(6)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刻意隐瞒,拒不披露。

(二)原因分析

1.对关联方交易的概念认识不正确或不够完整

首先,许多上市公司将关联关系单纯地理解为控股关系,在信息披露中仅披露与控股或持股股东之间、同属一个母公司之间、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将关系企业混同,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披露除关联企业以外的关联人的情况。

其次,对关联交易的内容理解有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规定,关联方交易共有11种类型,既包括了业务往来的关联交易,也包括了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有些上市公司将前者列为关联交易,而将后者放入重大事项说明,至于担保和抵押,大部分公司将其列为或有负债,而非关联交易。实际上,诸多交易事项会因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而影响交易的价格。

最后对关联交易中“交易”认识比较片面。上市公司仅仅披露产品销售、原料采购等生产性交易,而对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融通等非生产性关联交易,特别是资产重组中存在的关联交易却不加以披露。

2.未准确理解关联交易准则与合并报表的关系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不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有:(1)在合并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交易;由于这些交易均已在合并报表中相互抵销,并不会影响合并业绩。但这并不是说,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可以不在关联方中披露,因为只要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上市公司与其必定是控股关系。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这些关联方必须予以披露,因为他们之间的交易并非全部可以纳入合并报表之中进行反映。比如,二者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提供的担保和抵押等无法在合并报表中表示,必须单独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3.对关联交易缺乏完善有力的法律规范

一是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三是缺乏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让上市公司完整、客观、真实地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披露,而主要是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依据有关规定,目前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交易仅负有披露的义务,对于其不当的关联交易的预防和惩治尚无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适当途径予以阻止并纠正。四是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尽管《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由于根据这一规定,举证相当困难,更何况对于禁止性的关联交易,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所以中小投资者实际无法运用《公司法》中这一重要的、但操作性较差的条款来保护其自身利益。

二、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

1.从源头上尽可能控制关联交易的发生

在企业改制上市之初,其完整的产供销系统宜全部进入上市公司,此外有关企业必不可少的辅助生产设施、商标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也宜全部进入上市公司,从而尽最大可能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自主性。对于目前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该加强资本运作的力度,通过收购、兼并、资产剥离等方式,完善上市公司的产供销资源系统。

2.发挥证交所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

在对H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上,香港联交所起着关键作用。公司提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草稿后,按规定是须交由联交所,上市科审核的。从现在的情况看,我们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交易所

在这方面的监督作用。令人可喜的是,中国证监会在加强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按照上海证交所的设想,《股票上市规则》再次修订,增加季报披露,这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维护“三公”原则,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一种手段。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信息披露工作不够完善,既是我国上市公司与国外大企业相比的最大差距,也是诱发违规经营和市场投机的主要因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不应停留在简单满足条文的规定方面,而应强化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发挥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的作用

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已为社会广泛关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其治理机制普遍存在问题,例如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不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关键人具有无所不管的控制权等;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特殊性,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基本没有小股东的代表。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上市公司的经验,增设有中小股东、债权人参加组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代表中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公告中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4.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首先,主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的交易主动行使监督权,对交易中发现的不当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应建立必要的申诉制度,如中小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发现不当交易行为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其对有关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

其次,还可考虑实行受益方担保制度。年5月,香港上市公司长江实业与该公司的主席李嘉诚达成了一项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是由长江实业发行总值14.8亿港元的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收购李嘉诚的一家公司Equisite Taste的所有权,这家公司拥有新加坡地产公司的股权。很明显,在此次关联交易中,李嘉诚是现金得到方,而长江实业得到的是一家在香港以外注册与经营的公司。尽管李嘉诚表示,新加坡地产市场已出现复苏,此项收购可望得到较好的回报,但他还是为此次交易提供了担保,即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因投资的物业价值下跌而导致Equisite Taste出现实质有形资产价值下降,李嘉诚将向长江实业补偿有关损失。可以看出,在此次交易中,受益方担保成为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方式。

5.采用独立的法规来规范关联交易

从我国企业改制上市和国家股、法人股的结构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般均为上市公司原来改制前的上级单位或有某种关联关系的单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构成及形成机制,正是目前上市公司存有那么多关联交易的主要原因所在。规范关联交易,必须加强立法,制定专门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使关联交易按照市场法则进行。

首先,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适当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可以考虑增加以下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应该披露其影响程度。比如资产、股权的转让,应披露转让缘由、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对明显偏离正常标准的交易,要求关联方作出解释说明。

其次,建议制定有关重要性披露实施细则。在关联信息披露中,也应当遵守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不重要的问题或事项可以不予披露。如何根据交易性质判断其重要性?笔者认为,除普通购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如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等都应充分披露,而如果不论金额大小,一概加以详细披露,则是不必要的。在这方面,香港联交所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分为三类,其披露要求各不相同。较微的关联交易可获免向股东颁布或披露;普通关联交易须依有关关联交易规定披露,披露的方式是尽快在报章上刊登一份载有交易摘要的新闻通告及在其下一次刊发年度报告或在账目内加入关联交易的详细资料;较重要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在就关联交易条款达成协议后,应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在21日内向股东发送关于关联交易的通告文件。

第三,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建议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规定内容。相信专项审计意见将会有效的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质量,当然这将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审计责任提出更高要求。第四,制定《关联交易审计准则》,推动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关注。首先,对关联交易与公司的正常交易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应有所差别,混淆二者的审计方法会增加审计风险;其次,关联方的诚实信用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审查影响颇多;能否发现关联方之间复杂、隐蔽的关联交易,对审计报告的出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关联交易,同时也有相关机构制定了《关联交易审计准则》,配合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违规交易的监督,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质量。第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ST深华源年报事件暴露出证券市场上惩罚机制的缺乏,对于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瞒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情况,应制定相应的惩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肆意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市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作者:山东财政学院 刘百芳 来源:《金融与保险》

篇8:论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论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实施将为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创造难得的商业机会,使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负担的环保义务转化为融资或交易产品,也将为我国吸引外资以及加速经济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机会.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这一机制,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其有更透彻的`了解,以帮助我国企业的积极参与并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以吸引更多的项目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

作 者:王跃先 谷昕  作者单位:王跃先(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谷昕(东北林业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刊 名:科技创新导报 英文刊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 “”(12) 分类号:X38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   项目   减排  

篇9:企业集团问题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企业集团问题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从阐述企业集团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入手,以历史、经济分析的方法揭示企业集团必将成为社会生产高级组织形式的规律.从现行有关规范的`缺漏方面,分析企业集团的发展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的各种挑战;并着力阐述创建中国企业集团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与方法.

作 者:程信和 吴伟峰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广州,510275 刊 名: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年,卷(期):2002 “”(2) 分类号:B911 关键词:企业   企业集团   挑战   对策   法律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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