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置换样态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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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Jennifer”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股权置换样态分析论文(共1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股权置换样态分析论文

股权置换样态分析论文

摘 要 股权转让是股权在公司之间流转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而在股权交换转让的过程中,股权置换作为一种独特且具有诸多优点的流转方式也受到了各个公司的肯定。本文旨在从学理和实践上阐释股权置换这一转让方式,以期在实践中将其进行效益最大化的利用。

关键词 股权置换 股权转让 股权登记

作者简介:莫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经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股权的转让变动不仅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在股权变动中有一种转让方式叫做股权置换,它更为高效便捷,是公司再上市的秘密武器。笔者仅就股权置换这一转让方式进行学理和实践上的论述。

一、股权置换的基本认识

(一)股权置换的定义

在现实公司的运作中,法律实务工作者把股权置换作如下定义:股权置换就是把两家及以上的公司通过股权的交换来达到降低有关公司的国有股控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份来源、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行为。 而实务中把股权置换主体缩小定义为国有股份类的公司,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有失偏颇。应用主体的狭窄性导致了它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转让股权,改变公司股东结构,给股东带来利益的目的。其实在很多民办企业中股权置换也得到了很好的运用。而在学界中对于股权置换的概念界定得也十分模糊,笔者只能根据其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来对其进行分析。股权置换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由此推断股权置换的基本概念是指股权所有者双方以自己拥有的股权做交换,以此取得对对方部分股权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有利于公司在经营上有新的结构和模式,使公司快速、低成本、高效的注入“新鲜血液”,为公司带来新的活力和新的机遇。相信在今后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这一方式将会得到更加频繁且有效的利用。

(二)股权置换定义的个人见解

股权变动、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定义范围逐渐缩小。但在详细研究了股权变动和股权转让的定义之后。笔者个人为股权置换下了如下定义:股权置换是指在存在各类股权形态的公司中,股东以其对公司股东的所有权为标的,与另一个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进行交换,进而使得公司更换股东,并使两个公司共同获利,以促进公司结构的优化和发展的一种行为。股权置换是激发公司新活力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同时又省去了将股权市场化流通这一过程。可谓是一箭双雕。

二、股权置换的理论基础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以自己的入股份额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例如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因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性的收益并管理公司大小事务的权利 。对于股权的含义,虽然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如江平教授的“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郑玉波教授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基于其与公司间所生的法律关系,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等,但其共同点在于均以股东之地位作为前提。从上述股权的概念看来股权既然是属于股东的一种权利,那么股东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对股权进行自由转让,股权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流转,也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流转。也正是基于这个自由流转的先决条件,股权才在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置换。

置换就是相互交换。对换的意思,而转让也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转移、交接。所以其实置换是属于转让的一种方式,股权转让则是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力,是财富的象征。它的转让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所谓股东权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此种转让的内容包括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同样的,股权置换也符合上面定义中转移股权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置换是要双方互以股权作为主要对价进行转让,而普通的转让是以股权与货币作为对价进行交易转让的。

股权的置换使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得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种转让方式不仅可以在公司资金周转不足时以股代币进行交易,而且也是一个公司解决内部危机,重组资产借壳上市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各国在法律的原则上是允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的。 股权转让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此种继受取得并非仅限于转让,因赠与、继承、合并、税收等方式取得股权也属于继受取得。所以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上位概念是股权的继受取得。基于股权转让和股权的继受取得的特点,股权置换的运作也是有据可循的。

三、股权置换的分类

在现实的股权置换中,一般采用了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纯股权置换;第二,股权置换加资产;第三,股权置换加资金。

(一)股权直接置换式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直接以股权置换股权,即是说两家股权置换的公司在形式上仅仅是股东名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它在已经相对确定的两个主体之间进行置换,不需要让股权进入市场流通。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所选择的置换股权的对象必然是经济雄厚、稳定可靠的,且不需要资金的介入。这样也就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

(二)股权加资产置换式

是指一个公司的股东用股权加上资产作为置换的标的来置换对方公司的单纯的股权。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都是用实物在交易,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的股权更为优质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不支付现金也降低了财务风险。这就是股权加资产置换的方式,不仅可以使企业充满活力,同时也是一种“借壳上市”的有效手段。

(三)股权加资金置换式

这是指以现金加股权的方式来完成置换。通常发生在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的强势一方通常占优势。一般都是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取得支配性的地位。这样也有利于小企业的存活与发展。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性,置换的结果是公司的结构更为优化,更有利于公司的后期发展。至于采取哪种方式对公司更为有利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四、股权置换的具体程序及其法律问题

(一)股权置换的程序

股权置换的成功需要经历几个阶段:

1.对双方的股份进行价值评估。股权置换多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直接进行置换,所以股份的正确且公平地估价是保证合同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双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等价的股权置换合同。

2.股权置换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合同。合同具有自主性,双方只要标的物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即可达成。在现行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协议都有模板可以借鉴,只需要双方填入标的物即可,十分的方便快捷。

3.合同生效后,在相关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进行公示。合同生效之后,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从法律形式上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并将变更后的股东的地位通过法律确定下来。

4.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在股权置换之后,及时更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这样有利于保护新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双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了解公司动态,对公司进行管理。

5.双方实际掌握置换后的标的物。置换双方掌握新的股权,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各种登记薄已进行登记,权利凭证已交换,股权置换成功。

(二)股权置换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签订股权置换合同时,容易出现瑕疵股权的问题,根据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来看,有关瑕疵股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者所涉公司债权人基于原始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而要求该原始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第二类是因所涉公司原始股东置换其瑕疵股权而与受让人发生的股权置换合同纠纷;第三类则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所涉公司债权人要求该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所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往往和第二类股权置换合同纠纷存在密切联系。

解决这种问题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对瑕疵股权置换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事实上,只要投资者的名字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中,就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而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应加以限制或剥夺,但如果有出资瑕疵的问题,该出资人仍需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置换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有过失的一方要将瑕疵出资的问题解决好,使其不能影响到合同的生效。

在审判实践中,有股权受让人为实现合同置换目的、完整掌握控股权而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的;有股权置换合同一方以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有因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转让人恶意“一女多嫁”而导致各方对置换的股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等等。这种问题会对股权置换的双方、公司乃至第三人都产生重要的影响。

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要做好公司内部对于股东名册的管理,公司应当时时注意股东名册变动的更新,使得股东名册的信息与最新的动态相吻合,这样就能避免在公司内部对于谁是股东的认识的混乱。公司登记机关对于股权的登记,是商业登记制度的一部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股权外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股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等重要的事实记载于商业登记簿册,并将其公示,才具有法定的效力。这样才能解决对权属问题的争议。

只有更多的做好程序上的问题,才能彻底解决在股权置换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只有在不断地发现问题中去解决问题,去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股权置换问题只是股权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在分析讨论中我们要做到以小见大,去真正认识到股权置换对于整个公司法的意义和影响。只有抱着这种态度才能让自己的研究更加贴近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才是理论科学所最应该完成的事情。

篇2:人存在样态的文化分析

人存在样态的文化分析

人是文化的存在物,文化改变了人的存在形态和状态.从文化的'视角入手,将人的存在依次分为三种样态:本能文化、群体文化、个体文化,这是对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三阶段理论的尝试性诠释,也是对人类发展脉络的理论渊源探索.

作 者:张青 ZHANG Qing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刊 名:哈尔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年,卷(期): 28(9) 分类号:B017.9 关键词:本能文化   群体文化   个体文化  

篇3:企业股权转让分析的论文

企业股权转让分析的论文

企业股权转让分析的论文

一、常用股权估值方法简介

常用股权估值方法主要有绝对估值法(折现现金流,即DCF)与相对估值法(如市价/盈利等)两种。

(一)绝对估值法

绝对估值法是一套很严谨的估值方法,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是:企业的价值等于其未来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的现值总和。绝对估值法即通过选取适当的贴现率,折算出预期在企业生命周期内可能产生的全部净现金流之和,从而得出企业的价值。

想得出准确的折现现金流值,需要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有清晰的了解。得出DCF值的过程就是判断公司未来发展的过程,所以DCF估值的过程也很重要。就准确判断企业的未来发展来说,判断成熟稳定的公司相对容易一些,处于扩张期的企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准确判断较为困难。再加上DCF值本身对参数的变动很敏感,使DCF值的可变性很大。但在得出DCF值的过程中,将反映分析人员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假设。有了DCF的估值过程和结果,以后如果假设有变动,即可通过修改参数得到新的估值。

常用的绝对估值法有红利折现、自由股权现金流折现以及最新出现的剩余收益折现模型等。

(二)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的含义简单且容易理解。就是:一家公司的价值确定与其他市场上同类型的公司的价值如何确定有关。在用相对估值法对一家在公开市场上上市的`公司进行估值时,需经过以下步骤:

1.列出用于比较的公司的名单并且找出它们的市场价值,通常寻找同行业的公司。

2.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把其市值转化成可比较的倍数,例如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利润增长的比率(PE/G)、专门针对寿险公司的市价与内涵价值比率(P/EmbeddedValue,P/EV)以及专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市价与管理资产比率(P/AssetUnderManagement,P/AUM)。此外,由于传统估值方法主要依赖会计利润和账面价值。而保险公司的业绩具有显著的延迟性。

3.把要估值公司的倍数和用于比较的公司的倍数进行比较,判断需估值公司的价值是被高估了还是被低估了。

下面,对几种常用相对估值方法做一介绍。

(1)市盈率法。市盈率法(P/E)是简洁有效、也是国际上最流行的估值方法,其核心在于每股净收益的确定。P/E,即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值。从直观上看,如果公司未来若干年每股收益为恒定值,那么PE值代表了公司保持恒定盈利水平的存在年限。这有点像实业投资中回收期的概念,只是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2)市净率法。市净率法(P/B)即当时的收购价格与最近一期同股净资产价格之比。在对股票分析师调查中,该方法是仅次于市盈率法的一种相对估值方法,并且,由于每年的盈利不总为正,且变动幅度相对净资产较大,因此,市净率法也有其优势。通常,国际上对银行、券商以及财产险公司采用市净率法进行估值。

(3)市价与内含价值法(P/EV)。通俗地说,内含价值是在没有考虑公司未来新业务销售能力的情况下现有公司的价值,可视为寿险公司进行清算转让时的价值。内含价值是对一个寿险公司的经济价值的估计,不包括未来新业务产生的价值,直接反映寿险公司当前的经营成果。它由有效业务的价值和调整后净价值两部分构成,反映在某个评估时点之前已经生效的业务的价值。调整后净值一般是指资产市值(可包括所有不良资产)扣除负债后的数额;而有效业务的价值则是反映了资本成本后,目前业务未来可作分配的折现现金流量。根据我国的定义,内含价值(EV)构成如下:内含价值=调整净资产+有效业务价值。(其中,调整净资产=自由盈余+要求资本;有效业务价值=有效保单未来产生的股东现金流现值-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4)市价与管理资产比率。市价与管理资产比率(P/AUM)是国外基金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中最常用的参考指标,即基金公司股权价值与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之比。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根据管理资产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因此,基金管理公司股份的售价依照公司所管理资产的百分比来计算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做法。

(三)两种方法比较

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为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的估值方法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财务状况的公司,对于不同公司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择取不同估值方法。

此外,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运用两种方法分别估值之后,再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判断。

(四)估值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分部加总法(sum-of-parts)。如果一个金融企业存在不同种类的业务,如券商的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以及下辖保险、银行和投资三大板块,就需要针对每一个板块采取不同的方法分别估值,之后将其估值结果进行加和,这就是分部加总。

2.流动性溢价。通常,已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更强,因此,在估值时要相对未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溢价。

3.战略投资者折价。经验表明,无论是技术、网点、品牌等拥有任何一项或多项优势资源的战略投资者,在入股谈判时,应当享受相对其他投资者的估值折价。

4.控制权溢价。经验同时表明,如果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则将会产生控制权溢价。

二、不同类别金融企业的估值案例分析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按照金融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介绍证券、商业银行以及基金公司的估值案例。由于绝对估值方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举例时,只用相对估值法进行比较。

(一)商业银行

表2列出了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上市前股权转让的市净率倍数(P/B),平均来看,这些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市净率为1.48倍。

因为中国经济将可能长期处于一个较快增长的阶段,资本市场通常会给上市的商业银行一个市净率溢价,且银行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者时要给予其一定程度的折价,此外上市银行还具有流动性溢价,因此未上市银行平均市盈率要低于上市银行。

(二)保险公司

前面已经分析过,财险和人身险由于经营业务的时间不同,因此估值方法也不同。

1.财险公司

产险属于短期业务,资金流动快,可在较短年限内实现盈利,估值方法较寿险简单。目前美国、韩国、日本产险公司的平均PB分别为1.3倍、2.8倍、0.8倍。而我国已在香港上市的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其8月29日(即公布中期报后一天)的P/B为2.44元。

2.人身险公司

在国内A股上市的人身险公司有中国人寿,但是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上市公司中的大部分业务也为人身险,因此,我们列出这3家上市公司的P/EV值。

(三)证券公司

由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对资本的依赖程度不同,因此,通常在绝对估值法时,采用分部加总的方法对其进行估值。然而,这里只列出近期的券商转让价格案例,所以并没有对这一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表4列出了近两年发生过的部分券商股权转让价格及相应市盈率,平均来讲,这些未上市券商在转让时的市盈率为11.92倍。

由于20xx年股市较20xx年的最高点已大幅下挫,证券公司在20的平均市盈率已降低,这一方面说明了券商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同时也表明年证券业展开股权收购的成本较低。

(四)基金管理公司

可以看出,近两年转让股权的基金管理公司平均资产规模为806.9亿元,平均转让价与管理资产比率为4.69%。

三、总结

本文第一部分对两种不同的估值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又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等介绍了相对估值法的案例。其实,面对一个新的项目时,正如我们在证券公司案例中分析的一样,要充分把握相关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等的关系,而不能仅仅依靠历史数据的简单平均做出决策。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洪涛,王国良.保险资金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海艳.保险企业资产负债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

[3]许谨良.保险产品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4](美)弗兰克·C·埃文斯,大卫·M·毕晓普等,郭瑛英译.并购价值评估:非上市并购企业价值创造和计算.机械工业出版社,.

[5]陈亮.人寿保险公司价值评估研究.精算通讯,20第4期.

[6]魏迎宁.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的理论和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

[7]王小罡.净资产跌幅:国寿1%、平安12%、太保4%——保险行业2008年三季报前瞻,东方证券研究报告,2008年.

篇4:气柜直接置换论文

气柜直接置换论文

摘 要:根据韶关市气源转换实际情况,用直接置换气柜内水煤气以达到安全拆除气柜的目的。

我公司3万m3气柜自1993年使用以来,一直运行正常,由于种种原因,迫使我们更换液化石油气掺空气为气源,气柜已无作用,必须拆除。但由于气柜内有剩余8000m3水煤气,管道和设备上均有水煤气,所以必须置换至安全范围才能动火拆除。

余气放散后需要置换的范围是气柜弓顶 1500m3,站区工艺管道及脱硫装置约100m3,合成氨厂至储配站的输气管道1400m,约100m3,台计1700m3,置换用有二种方法,第一种是间接置换,即先用惰性气体置换煤气后再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第二种是采用空气来直接置换。二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1 选用直接置换方案的研讨

气柜的问接置换被广泛采用,但对于我们公司来说有以下问题:

(1)由于合成氨厂已停产,若用烟气或蒸气置换,已无烟气等气体产生,我们也无此装置,所以此方案不切合实际。

(2)采用氮气来置换,此方案是可行,但是采用这一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①需要 N2量大,置换的体积有 1700m3 ,共需氮气达 8000m3 。

②劳动强度大,需要装卸钢瓶近200吨。

③费用大,约需8万多元。

④这次是反置换,有煤气不哪附,有一定的危险性。

采用惰性气体置换存在着诸多难题,我们否定了气柜的间接置换方案,而对直接置换方案进行调研,认为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是可取的。首先查阅了大量资料,1995年南京煤气厂曾对10万m3气柜进行了直接置换,置换空间达8223.3m3,置换获得成功,并节省了大量的费用。河南驻马店市煤气公司气柜也实行直接置换获得成功,并节省置换费用15万元。两家公司的经验曾在《煤气与热力》杂志上介绍,他们的经验值得借鉴。这两个单位都是用煤气来直接置换空气的,而我们的气柜置换是空气置换煤气,置换终点更慢,要求更高,与他们相比我们有以下优越条件:①在管道施工中经常用直接置换形式,特别是西河桥改管,也采用空气来置换煤气,积累了成熟的经验。②置换场地宽敞,无人来往。③静电接地只有2Ω,效果好。④我们气柜已停止使用,其置换不受时间限制,可以用很慢的速度来置换,防止静电的发生。⑤气柜性能良好,升降正常。根据上述的有利条件,我们决定采用空气来直接置换煤气。

2 置换终点的确定

用空气置换煤气,必然会遇到煤气与空气混合进入爆炸极限问题。停气的气体组成见表1。

经上述计算,这次置换终点决定:各系数各点O2 必须大于19.1%,平均大于19.60。

3 置换过程的操作

在选择了置换的方法及置换终点后,我们制订了详细的置换方案,采用0.5m3/分的空压机提供空气及自然通风相结合的置换方法,由于工作量小,为了保证安全,只有四人参加这一工作。

3.1 气柜置换

(1)剩余的煤气处理

在换气结束后,气柜中尚存8000m3 煤气,采用气柜放散管自然放散的办法,三天时问处理完毕,只留下弓顶约 1500m3 的煤气需置换。

(2)切断气柜与其他系统联系的管道,对多余系统采取拆除,与城区管道连接管道用盲管封死。

(3)气柜置换的操作

按“置换方案”操作,不留死角,在气柜顶四点取样,3月22日正式开始置换,至3月31日,气柜的混合气 O2含量达18.8%。当 O2达180以上时,O2上升的速度已非常慢,气柜中尚有10000m3水要放出,可以大量冲淡混合气的煤气量。经计算终点O2含量:18.8+(20.8-18.8)×10000/( 1500+1000)=20.74%。同时气柜一经放水,气柜中会产生负压,气柜中的气体不会向管道渗透,不会影响其他置换合格的管道,所以31日停止对气柜的置换,转人工艺管道的置换。

3.2 脱硫装置的置换

在进柜前有二个脱硫塔、脱硫塔每个体积约6m3,置换每 15分钟取样分析,O2达到 20%,置换合格,置换时间为1小时。

3.3工艺管道的置换

管网中旁通,并联管道多、死角多、设备多,所以必须仔细认真。置换每15分钟在出站总管取样,以总管取样合格为控制点,整个置换使用时间3小时。最终结果见表2。

3.4原输气管道的置换

合成氨厂停产后对合成氨厂管道已作了置换,我公司气柜内部的管道也已置换,合成氨厂至气库的输气管是一段直管。在放散口取样合格作为置换的终点,置换4小时后,分析O2为20%。

经上述置换,从合成氨厂至出站总管原水煤气气相系统已全部置换完毕,不留死角,为水煤气系统拆除创造了条件,同时为了更安全,合格后把所有的放散管通大气,不至产生局部富集现象。

3.5 放水

气柜中有近10000m3的密封用水,由于长期与弛放气接触,含NH3量较高,3月31日气柜基本置换合格后放水,采用天晴时少放,下雨放大的原则,至4月9日全部水放完。由于气柜在在置换后阶段O2提高很慢,4月4日气柜的O2已达19.8%。

此时已全部达到预定的要求,混合气体已离开爆炸限 50%以上,所以在动火时已不会产生任何危险。

到4月9日上午为止水煤气系统已恢复到原始状态,为了更加可靠,在动火拆除前4月 14日再次对气柜取样,其O2含量已达20.6%。

4 数据整理及分析

我们对这次置换的有关数据进行整理,详见表3。

从数据表明,全部已达到预定的终点。其混合气中可燃气体的.含量仅为爆炸下限的一半,同时所有系统均进行了球胆取样明火点火试验,均不产生燃烧现象及听到爆鸣声。

全部工作从3月19日起至4月9日结束,历时22天。具体分配见表4。

分析化验共84次,在放散余气及放水时作业人员3~4人。在管道置换时动用了约15人及必要通讯设备。

5 经济效益

由于这次置换采用了空气的直接置换,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具体如下:

(1)不用氮气置换,节省2500瓶的氮气费用。

(2)省去氮气运输 100车,节省运费 5000元。

(3)不用制作氮气的专用卸车装置元,同时也消除了在气柜上焊接的危险性。

(4)节省了氮气送人气柜的装卸送气工日约 150个约 8000元。

6 体会

(l)用空气(煤气)来直接置换气柜,只要在事前有一个周密的方案,在置换中认真操作是可行的。

(2)直接置换有省时、省力、省财的优点,节省费用8万多元。

(3)用转慢的跟进气可达到更稳定、更安全的目的。

(4)本次使用的空压机排气量太小,使置换时间太长,给安全控制带来难度,如采用了3m3用气量空压机或采用低压的鼓风机会更好。

(5)对于没有惰性气体产生装置的气源厂,这次实践又一次证明直接置换的优越性及安全性。

(6)对人员较杂、管理难度大的地区采用直接置换时,必须采取更严格措施或采用间接置换的方式,以确保安全。

篇5:对动态股权制的分析论文

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把一个差企业变成好企业;一个不好的制度安排,可以把一个好企业变成差企业。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近几年来,襄樊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创造的“动态股权制”,正在使一大批国有企业起死回生,并步入可持续性发展轨道。目前,“动态股权制”已成为进入新世纪初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和实践的有益探索。

一、 机理与创新

1.动态股权制的运作机理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但是,迄今为止,相当部分改制国有企业其产权结构是单一的或近似单一的,即使是多法人国有股,由于终极所有者都是国家,其产权主体的人格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产权结构的单一化、产权主体非人格化,这是目前困扰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难点所在。鉴此,襄樊市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般设置三种股份,即国有股、国有法人股、自然人股。其中自然人股受到高度重视,其又可分为岗位股、风险股、贡献股。岗位股是从国有股中暂时划拨20%设置,岗位股的所有权在国家,但收益权归个人,既包括获得收益的'负盈权,也包括承担亏损的负亏权。离岗后按配置时的货币值收归国家所有,并由企业转给新的上岗者。风险股,指按照与岗位股相等的额度用现金或货款购买,有多少岗位股必须购买多少风险股,风险股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贡献股,指企业从当年新增所有者权益中切出一部分(比如30%),按贡献分配的股份,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实践表明,~个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包括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研发人员等在内的“关键人”。界定关键岗位,量化岗位股份,实施竞争上岗,购买风险股份,年终得贡献股,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自然人股体系。

动态股权制的实施,通过让关键岗位人员持有岗位股、风险股,并按照工作业绩奖励贡献股,使占企业人数20%左右、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关键人”拥有相对较多的企业股份,促使企业股权结构趋于多元化、合理化;同时,“关键人”成为出资人,他们既经营自己的资产,也经营国家的资产,促使他们从个人利益出发,密切关心企业发展,追求共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了国有资产经营的“人格化”。由此可见,动态股权制的制度设计,其基本指导思想是“从关心个人利益出发关心他人利益”而不是相反。按照这种理念,则在公有制企业中置入相当数量的个人资产,为使个人资产最大限度增值,必须要使企业全部资产增值。因此,“公有财产搭私有财产的便车”、“国家搭个人的便车”。

一般而言,社会经济生活可有四种制度安排:①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②用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只讲节约,不讲效果;③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只讲效果,不讲节约;④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即不讲节约,也不讲效果。襄樊市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表明,实施动态股权制后,尽管企业资产的质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显著改善,但是通过吸纳员工特别是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关键人”的个人投资,可把传统国有企业“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讲节约也不讲效果”,变成“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这里,劳动者的产权参与,也就是把劳动者变成出资者,促使劳动者能够像对待自己的资产那样从事劳动。

必须指出,以上仅为动态股权制的狭义解释。广义的动态股权制,是对企业产权、分配、人事和劳动“四项制度”作出系统安排,并实行动态管理的现代公司制(股份制)企业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篇6:对动态股权制的分析论文

(1)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改革初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始的;时至今日,襄樊市国有企业改革步入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思路,即“新的两权分离”。当然,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是部分性、阶段性的,即将部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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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调查分析论文

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调查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以湖南省上市公司为样本,考查了股权激励在湖南省上市公司实施的情况。经过实地调查与分析,发现湖南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比例远低于国外,但股权激励的强度较大。研究还发现股权激励对湖南省上市公司短期业绩的影响总体来说并不明显,非国有控股公司更倾向于推出股权激励方案。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湖南省

一、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美国,旧金山的路易斯凯尔索律师设计出了世界上第一份员工持股计划,1952年,美国PFIZER公司推出第一个经理股票期权。迄今为止,美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达到了0余家,有3000多万企业员工参加了各种持股计划,全球工业企业500强中90%都实施了股票期权制度。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评的基础上,以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或股权的其他方式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或奖励的一部分的激励方式。奖励的标的一般为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股权激励的模式一般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标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和账面价值增值权等。

公司股东的目的是股东权益最大化,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则是最大限度地体现自身价值。以工资、奖金等现金为主的传统薪酬体系下,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协调好股东和管理者的目标,使其达到一致,容易引起双方长短期利益的冲突,加大公司经营成本。但如果引入股权激励,就比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股权激励通过以公司股权支付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报酬,使管理人员持有公司一定的股票,而将其利益统一到股东利益上来,使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取向,从而降低监督成本。同时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的价值所体现的企业家的价值突破了原有薪酬体系的限度,具有更大的想象空间,甚至可以达到资本所有者的水平,充分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价值。

二、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状况

(一)湖南省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月,湖南上市公司共有52家,其中深市主板上市23家,二版上市16家,创业板上市4家,沪市主板上市19家。

(如图一所示)

图一湖南省上市公司上市地点分布图上市公司数0510152025深市主板二版创业板沪市主板上市公司数说明:上市公司中包含五家ST公司分别为:*ST张股、*ST中钨、ST宇航、*ST金果和*ST天一。

(二)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况

在52家上市公司中,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有7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并被证监会批准,占13.46%;其中深市主板3家,二板2家,创业板1家,沪市主板1家。从时间窗口来看,推出方案的有3家,1家,2家,201家。

(详情见表一)

说明:①隆平高科于20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但由于条件不符未能实施,于208月终止实施股权激励;②电广传媒只推出子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相关资料缺失;③高管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在激励模式的选择上,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无外乎两种: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虽然样本量较小,但从上述实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来看,模式还是非常单一。相比而言,华菱钢铁(000932)针对公司中国籍和外籍高管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基本是公司的高管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只有拓维信息激励对象为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三、湖南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与效应分析

(一)股权激励强度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数的10%,任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可见湖南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隆平高科激励股数占总股数的10%,达到《办法》规定的上限,而山河智能人均股数达到66.67万股。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短期业绩的影响

在国外的研究文献中,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的业绩有一定的相关性。我们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指标对股权激励的影响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如表三、表四所示,我们选取了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分析股权激励对公司短期业绩的影响。如表中所示,显然股权激励对公司短期业绩有一定影响,总体来看并不显著,股权激励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但从个体来看,股权激励后,上市公司业绩分化严重,例如电广传媒和隆平高科自宣布实施股权激励以来其不论利润总额还是净资产收益率,一直呈增长趋势;而华菱钢铁和科力远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业绩的出现了下滑。

(三)产权差异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如表五所示,在湖南省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有两家是国有控股,占29%,其余五均家为自然人最终控股,也就是说非国有控股公司更倾向于股权激励。这可能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双重身份——所有者和企业家紧密相关,一方面为了留住人才和企业的“基业常青”,民营企业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股权激励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可以自己做主是否进行股权激励。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湖南省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我们发现湖南省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的公司仅有7家,占总公司数的13.46%,可见在湖南省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比例是非常少的,这与国外相比差距甚大;但湖南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却相对较大。股权激励对湖南上市公司的短期业绩有一定影响,但总体来看并不显著,股权激励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从产权差异来看,湖南省的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倾向于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然而,本文调查的样本有限,所收集数据的时间跨度较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效用可能需要较长时期的检验,这也是本项研究未来努力的方向。

篇8:婚前股权法律风险分析

婚前股权法律风险分析

李腾

背景:某上市公司股东现在准备结婚,女方对男方经营公司的情况是比较了解的。但是考虑到婚前的股权,结婚后对应的增值及收益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股东存在顾虑,担心发生感情危机后涉及公司股权争夺,从而影响公司运营。因此希望对现在拥有的股权进行合理布局。目前公司已经通过离岸公司控股的方式,在美国上市。客户已经与私人银行沟通过,私人银行的建议是将他自己持有的股份放入信托框架,以达到股权以个人分离,避免以后离婚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目的。在国内我们通常会将信托设置在离岸属地(如:维京、百慕大、开曼等),叫做离岸信托或者海外信托,但是该客户不希望移民,日后主要生活在大陆。

针对客户提供现有材料,就婚前股权财产信托法律层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建议,并归结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在婚前将股权放入信托,或者婚后男方偷偷把股权放入信托中,在这两种情况下,这部分股权在离岸公司设立地、信托设立地被分割的风险有多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实体法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股权“主动增值”还是“自然增值”是认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客观条件{1}。

自然增值,是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资、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珠宝、字画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该部分按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动增值,是指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或双方付出劳务扶持、主动投资、主动管理等而产生的增值。

根据现有材料,本案当事人利用离岸公司控股的方式在美国上市。实属通过管理、运营使公司创收,转换为利润。

故此属于典型的主动增值,因而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该股权的来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要分割,不能简单地对其总值进行平分,而需计算其“婚后增值部分”的价值。婚后的增值部分就是现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总价值减去婚前取得股份支付的对价的差值,这部分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舶来品,在《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一书中概述了(作者余海涌)信托法是从英美法移植到我国,其运行环境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的,用我国一元所有权观念审视英美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显然是格格不入;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根据我国信托法之规定,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只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没有明确规定为“转让给”,至今也没有正式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在大陆法系下股权信托具有民法意义上的合同行为特征。

因此在大陆法系下股权信托也有可能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根据我们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分析在婚前将股权放入信托,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单从大陆法系考虑这部分股权在离岸公司设立地、信托设立地理论上有被分割的风险。

程序法分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对于境外法院做出的民商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除有关判决已为人民法院承认或者当事人认可外,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采用外国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二)、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涉及境外公司及离岸公司适用另案处理的原则。所谓“海外离岸公司”,是指中国民营企业为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国际形像,多在英属维京群岛、及开曼等岛国或地区注册的公司。这些国家和地区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适用英美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按照《国际私法》适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应属公司所在地国家管辖。例如7月颁布的《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一条规定:需要在相关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须在香港、中国内地、百慕大和开曼群岛中的一个地方注册。由于离岸公司注册程序便捷、开放,成本低廉、公司注册资料及股东身份、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又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护,公众人士不能查阅,这些都给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取证造成很大的困难。

(三)、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质的区别,因此在单从大陆法系程序法层面分析本案将会面临取证举证难、判决执行难等诉讼程序执行层面的困难。

综上分析,在婚前将股权设置成离案信托,或者婚后男方偷偷把股权放入境外信托体系中,在这两种情况下,这部分股权在离岸公司设立地、信托设立地被在被分割存在司法实践困难,执行分割的可能性不大。

二、因客户长期生活在国内,国内相关专家对种类型的离婚财产分割倾向性意见如何?会不会被分割?

(一)、信托在英美成长已经有八九百年的历史,信托最基本的概念就是保护家庭资产。移植到中国也就是几十年,国外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帮助客户设计结构,根据客户资产状况、家庭情况等信息个性化定制方案,比如对信托设立的地区和方式的选择、受托人的安排、委托人需要保留的权利等等。

(二)“我们的优势不是财富管理,是设计结构,为高净值个人和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我们是全球服务提供商,在全球有分公司,知道在不同地区怎样进行生意,我们专注于受托服务,关注的焦点非常集中。”而国内外监管部门对信托的期待不尽相同。在境外的很多地方,信托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只是开展一些受托业务,类似于企业秘书,因此对信托公司基本没有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也不会像对待金融机构一样对其进行管理。在中国,信托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而且要求的注册资本金非常高。

(三)、大部分中国信托公司,无论是信托结构设计,还是信托产品购买,提供的是一条龙服务,实际上有利益冲突在里面。中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客户的可选择性小,所以很少有人考虑这个问题。目前,中国的信托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投资工具,在概念上跟英国的信托有本质的区别。

(四)、 “中国大陆法系下的信托不同与英国普通法系下的信托。中国的信托是个合同关系,英国的信托是一项法律义务,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关系,这有这本质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意味着委托人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在中国的信托法中规定,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没有明确是不是完全转让财产的所有权。

综上: 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国内专家多数认为大陆法系下的信托有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有着质的区别。国内专家倾向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应该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宜分割。

三、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国内的判决要求分割这部分股权,那么在离岸地或者信托设立地,是否会被认可?判决被执行的难度和流程都是什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92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要求,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达诉讼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因此,向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是:有关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院→高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我国法院若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诉讼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因此,向成员国境内的我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是:有关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我国驻成员国的使、领馆;或者有关中院 →高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成员国的使、领馆。

(二)、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也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根据1986年8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做法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三)、在实体法方面,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他有关法律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在程序法方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适用法律。在司法解释方面,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如下办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2)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3)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则应当适用该国际公约;(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5)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无法查明的,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适用外国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的几种途径查明该外国法,即:(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通过大陆法的实体、程序、司法解释以及与境外相关的司法互助规定分析,判决执行难度存在程序法送达、实体法差异等法系差异困难。

4、如果是英国或者美国居民,出现类似这种情况,美国和英国的判决是怎样的?有无参考案例?

(一)、英美信托制度的特色在于其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其中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最具特色。基于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二元管辖,受托人享有普通法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所有权(equitable ownership)。由于信托制度在投资理财、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二)、 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是指为了本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他按照预定的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处分。信托关系是由作为财产授予人的委托人,接受财产的受托人和财产受益人三方主体组成的,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大陆法对代理制度的概念一般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关系中也含有三方主体,即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被代理人,其名义被他人使用、被他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三方主体形成了不可割裂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组合。在这里,被代理人的权利没有转移给代理人,只是由其代为行使,但这种“代为行使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增加了代理的灵活性,使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权利可以是部分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或部分人身权利,而授权范围是由被代理人的意思或法定为基础的,所以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信托制度所规定的只是财产所有权这种专权代理的法律规定,而并非财产所有权实质上的转移。台湾有关信托关系的判决就认为信托关系是建立在高度信赖关系上的,因此体现其权利义务专属于受托人。正如我们所说探求民法的本质,体现为财产利益的静止、流转和平衡,因此,财产的占有者并不一定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而只有财产利益的享有者,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代理制度与英美法之所谐宣示信托也并不矛盾,因为代理建立的基础是被代理人之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和代理人健全、合法的行为能力,那么如果被代理人通过自己的意志自我认定为仅在特定范围内以一定财产所有权为限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并为法律所肯认者,就可以产生与英美法所谐宣示信托同样的效果。

可见,代理和信托看似不同的概念,但两种制度都有由他人代管财产的事实,其目的也都是为了加快交易速度和增加利益,只是代为行使权利的范围上和受托人或代理人所引用的名义,反而言之,他们所承担之责任上有不同的规定。这种所谓不同的规定只是由于信托之法理概念本身外延极小而决定了其调整问题的具体性和立法观念的狭窄性。而就大陆法系之代理制度而言,虽然书面的概念很难将它与信托制度的关系明确化,但两个概念之间是完全可以沟通的。()近年法学界在探讨民法之精神时以民法基本原则之解释来克服成文法局限的观点,更加注重立法者的本意。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大陆法基本原则在代理观念中的引入,使我们能够真正认识到“代理”这一大陆法概念所含之内容,完全不是传统的或在字面局限下的简单理解。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的代理制度的概念,显然具有极强的涵盖信托制度的能力。

(三)、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精妙构造的产物,富有高度的弹性,具有多方面的社会机能。在委托人方面,它能够使委托人的能力得到扩张,同时资产信托成为独立的财产而不受委托人自身命运之影响,实现了委托人保值、增值的双重愿望。而对第三人来说,则可以实现对浪费人的保护等。除此,信托在商业上也有担保公司债的募集、资金融通、提高员工福利等功能。这三个层面的意义突出了信托制度的价值在于自由和效率。在委托人意义上,信托和代理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委托人的贸易自由权,从而扩大委托人之能力,增加受益人之受益,惟“信托能产生潜在之能力,使财产在法律上之用途大力增加,而使资本在社会结构上加强其动的力量”[9],因而信托的灵活性和变化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并不与代理矛盾。如本金受益人与收益受益人区分的信托中,既体现了信托之极大的灵活性,又强调了对委托人意志的重视,财产(本金)与孳息(收益)的划分使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实现了权利回归。

综上,根据英美法系以及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的分析,在英美法审理此类案件中会考虑信托财产的二元所有权,会认定此类财产权具有独立性,会裁定婚前股权信托为一方个人财产。

综上,是以大陆法及现有材料做出分析,供参考,切勿外传。

篇9: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分析

中国股神——段永平(步步高原老板)

0.8美元认购的网易,最后100多美元抛出,段永平称自己作为企业家的生命已经结束,再也不做实体企业。段永平这几年在美国做投资赚的钱比他在国内做企业赚的还多。

注:网易发行价17美元,较内部认购价高21.25倍,上市后100美元,比内部认购价高125倍。

体坛股神——姚明

据香港《大公报》和东方卫视报道,新股合众思壮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这家因姚明持股而一举闻名的科技公司甫一上市就受到资金热烈追捧,开盘涨幅即超过100%,收盘大涨147.3%,报91.50元,为今年以来上市新股首日涨幅的冠军。这令姚明所持该公司67.5万股的账面价值,亦在28个月内从37.5万元飙升至6176.25万元,升幅高达164.7倍。

巨人网络——史玉柱

n 7月26号史玉柱前往开曼群岛注册巨人网络公司。11月1日,巨人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成功登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值达到42亿美元,成为在美国发行规模最大的中国民营企业,创企业上市速度最快的案例。

史玉柱的身家突破500亿元。共造就了21个亿万富翁,186个百万和千万富翁。21位是巨人的高管,186位是在巨人网络上市前认购了巨人的内部股的老百姓。

什么是PE?

PE--Private Equity “私募股权投资”的简称 。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有本书《人无股权不富》,副标题 :股权创富时代来临!

投资专家说:PE是未来中国10年内投资人的方向和首选!

梁锦松写了一本书:《不做总统就去做PE》!

有人说:不买股票买股权,不论涨跌都赚钱!

PE是富人过剩的资本和聪明人过剩的智力相结合的产物。

国外PE在中国投资了28个优秀行业里的22个行业!

中国需要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发展中小企业,盘活民间资本的一个新的途径!

江浙等地投资大鳄,纷纷在北大,清华,复旦报名,学习私募股权投资知识,获的行业资格证书。

全球每年数万家公司和跨国企业在接受投资机构和富人帮助,更多的公司在得到帮助后获得I P 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机会。

人无股权不富

中国前100名的富翁,没有一个不是靠原始股权投资的。百度在美国上市,最高每股达442.86美元,回报四千多倍,普通员工都是百万富翁。

腾讯(QQ)上市获百倍回报,软银赛富投资完美时空获75倍回报, 投资橡果国际获40倍回报, 首批创业板上市的28家企业中,投资回报50-200倍。

高新科技引领可持续发展这是国策。股权投资是新的资金运作模式,对高新科技产业化升级做出重要贡献。现在需要一大批积极的投资者奔走于世界去寻找好的代表未来的产业,从根本上改造传统产业。股权投资对于中国金融市场乃至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性作用。

经商和股权那个更赚钱?中央电视台《人无股权不富》:无商不富、无股权不大富。财富的逻辑发生变化,新的环境出现了新的财富积累模式。就像蹦爆米花一样蹦出许多千万富翁,有人惊讶有人眼红.

今天500强大企业恒源祥集团上海康强服饰有限公司于12月1号在上海总部正式启动PE股权项目,面对难得的机遇你准备好了吗?你还想错过吗?

篇10: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分析

私募股权融资缔造了太多的企业发展神话,其中,比较典型也是我们比较熟悉的有蒙牛股份、无锡尚德、永乐电器、雨润食品、中星微、千橡互动、国人通信、盛大、百度、携程、阿里巴巴、掌上灵通、前程无忧、易趣、卓越网、空中网、分众传媒、太平洋人寿、联想、卡森实业、平安保险、民润、李宁公司、金蝶软件等。

案例1——无锡尚德

尚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系统的研究,制造和销售。尚德公司于被PHOTON International评为全球前十位太阳电池制造商,并在进入前6位。205月,尚德在全球资本市场进行了最后一轮私募,英联、高盛、龙科、法国Natexis、西班牙普凯等投资基金加盟,这些公司用8000万美元现金换得尚德公司7716万股权。年12月,在纽约交易所挂牌,开盘20.35美元。筹资4亿美元,市值达21.75亿美元,成为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民企。施正荣持6800万股,以13.838亿美元身价排名百富榜前五名。无锡尚德成功上市中,私募基金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2——盛大网络

3月盛大网络获得软银亚洲4000万美元注资,成为当时中国互联网业最大规模的私募融资,205月13日,盛大网络成功登陆纳斯达克,2005年7月软银亚洲撤出盛大,兑现5.6亿美元,从4000万到5.6个亿,不到3年,投资收益高达1400%。

案例3——携程网

10月,携程网吸引IDG第一笔投资,3月吸引软银集团第二轮融资,月引来美国卡莱尔集团的第三笔投资,前后三次募资共计吸纳海外风险投资近1800万美元。月10日,成立仅仅4年多的创业型公司携程网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携程网也随即成为中国互联网第二轮海外上市的一个成功典范。

篇11: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分析

首先是要端正投资态度。股权投资如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不论投资的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市,只要它能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即为理想的投资对象。[3]

由于公司上市能够带来股权价格的大幅上升,一些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其过于关注“企业上市”概念,以至于忽略了对企业本身的了解,这样就放大了投资风险,也给一些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事实证明,很多以“海外上市”、暴利等为名义的投资诱惑,往往以骗局告终。毕竟,能上市的公司总是少数,寻找优质公司才是投资的正道。

其次是要了解自己所投资的公司。要想投资成功,投资者一定要对自己的投资对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例如公司管理人的经营能力、品质以及能否为股东着想,公司的资产状况、赢利水平、竞争优势如何等信息。由于大部分投资人的信息搜集能力有限,因此,投资者最好投资本地的优质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该企业或在银行、税务、工商部门工作的亲朋好友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观察,也可通过一些渠道与企业高管进行沟通。另外据了解,当前在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股权挂牌的企业均为我省本地企业,托管中心每年组织各企业高管与投资者召开“股东见面会”,并在股东大会期间组织“公司直通车”,由企业负责接送投资人参加股东大会并组织其对企业进行参观考察。

再次是要知道控制投资成本。即使是优质公司,假如买入股权价格过高,也还是会导致投资回收期过长、投资回报率下降,算不得是一笔好的投资。因此,投资股权时一定要计算好按公司正常赢利水平收回投资成本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时间要控制在之内。但有的投资者在买入股权时,总是拿股权上市后的价格与买入成本比较,很少考虑如果公司不能上市,何时才能收回成本,这种追求暴利的心态往往会使投资风险骤然加大。以在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股权挂牌的企业为例,其股权价格一般围绕公司净资产水平波动,这就为投资者控制投资成本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其有可能发掘到经营稳定、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对象,分享企业成长中的收益。

篇12: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分析

下面让我们分析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商业案例,来说明什么是股权投资。而股权投资又是当今中国最赚钱的生意。

1、阿里巴巴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61422元!

11月6日,阿里巴巴集团的B2B子公司正式在港交所挂牌。总市值超过200亿美元。最引人注目的是其独特的内部财富分配格局,阿里巴巴4900名员工持有B2B子公司4.435亿股。

9月21日,阿里巴巴上市不仅造就了马云这个华人首富,还造就了几十位亿万富翁、上千位千万富翁、上万名百万富翁,这是一场真正的天下财富盛宴。阿里巴巴上市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阿里巴巴集团于美国时间9月19日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确定发行价为每股68美元,首日大幅上涨38.07%收于93.89美元,现股价102.94美元,股本仅为25.13亿美元,市值达到2586.90亿美元,收益率达百倍以上。相当于当年上市前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61422元。

2、腾讯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4400元!

6月16日,腾讯上市,造就了5位亿万富翁、7位千万富翁和几百位百万富翁。

腾讯上市前公司注册资本6500万元人民币,206月腾讯在香港挂牌上市,股票上市票面价值3.7港元发行;第二年,腾讯控股开始发力飙升,当年底,其股价便收于8.30港元附近,年涨幅达78.49%;到时,腾讯控股以237%的年涨幅成功攀上了100港元大关,为香港股市所瞩目。

2月,该股已站在了200港元之上,此后新高不断。203月该股股价一举突破600港元大关,年5月将一股拆为五股,现单股股价为136港元,总市值达到1500多亿美元。相当于当年上市前投资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4400元。

3、百度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780元!

8月5日,百度上市,当天创造了8位亿万富翁、50位千万富翁、240位百万富翁。百度上市前注册资本为4520万美元,208月5日,百度成功登陆纳斯达克,股价从发行价27美元起步,一路飙升,开盘价66美元,收于122.54美元,上涨95.54美元。

首日股价涨幅更是达到353.85%,现股价为227.53美元,增长上百倍,百度现市值近80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上市前投资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780元。

4、格力电器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651元!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当时总股本为7500万元,每股净资产为6.18元,如今股价达到41.19元,总市值达到1238.94亿。相当于当年上市总投资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651.92元。

5、贵州茅台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095元!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发行价31.390元,上市首日开盘价34.51元,上市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00万元,现今股价177.47元,总市值达到2026.7亿,相当于当年上市前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1095.5元。

6、东阿阿胶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416元!

1907月29日“东阿阿胶”A股股票在深圳挂牌上市,当时注册资本为6238万元,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5.28元,如今股票价格达到39.48,市值更是达到258.08亿元。相当于上市前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416元。

7、海尔电器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367元!

青岛海尔于1993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每股实际发行价为7.38元,而今股票价格为20.13元,青岛海尔上市前注册资本1.5亿,现今市值为550.93亿元。相当于当年上市前投资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367元。

8、五粮液当年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234元!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27日五粮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发行,每股发行价为14.77元,当时注册资本36.250万元,现股价22.49元,总市值达到850亿元,相当于当年上市前1元原始股,现在变成234.4元。

这样的例子在当今中国可以说数不胜数。每天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的传播涌现到我们面前。我们不禁感叹,资本市场倍增的魅力如此之巨大。在我们传统行业里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创造的财富,在资本市场中经常一夜之间美梦成真。

篇13: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分析

近日,中国股市疯狂了,创业板首批上市,好象是一次空前的造富运动,一夜之间竟然打造了106个亿万富翁,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股市的一个奇迹!

我们就以关注度最高的华谊兄弟为例,看看那些明星的身价。华谊兄弟公司股东共75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为王忠军和王忠磊兄弟,两人合计持有45.88%的股权。其中,董事长王忠军持有4390.8万股,按28.58元发行价计算,这些股票市价12.55亿元,总经理王忠磊持股1389.6万股,市值为3.97亿元。第三股东马云持股1382.4万股,市值3.95亿元,第四股东江南春持股590.4万股,市值1.69亿元;鲁伟鼎、虞锋等人的账面价值也超过了亿元。

那些明星导演和演员虽然持股数没有公司老板多,但身价也不低。比如,著名导演冯小刚持有288万股,按发行价计算的市值为8231万元;另一位著名导演张纪中持股216万股,身价将达到6173万元。演员中黄晓明持有180万股,市值为5144.4万元,李冰冰和张涵予等均持有36万股,身价达到1028万元。假设下周上市后股价到50元,那么,两位导演身价过亿,冯小刚持股市值将达到1.44亿元,张纪中持股市值为1.08亿元。演员中,黄晓明持股市值可以达到9000万元,李冰冰和张涵予的持股市值1800万元。资本市场的造富功能的确了得。

面对这么多的富翁,人们不免质疑这些人的钱哪里来的。其实,从招股书上的公司演变过程看,很多公司刚创业的时候,规模并不大,注册资金相当少。就是说,这些创业股东一开始的投入不见得很大。

比如,金亚科技(300028)是成立的,当时公司注册资本仅220万元,由周旭忠等3名自然人出资设立,其中只有22万元是货币资金,其余均是以原材料及设备作价出资。随后,周旭忠通过受让、未分配利润转增等,拥有2415万元股权。到年,周旭忠以2415万元将这些股权转让给周旭辉,周旭辉由此成为第一大股东和董事长、总经理。随后,公司不断增资,到209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账面净资产折股设立,周旭辉的持股数由此变成3999.6万股。到今年发行股票之前,公司的股本已经由19的220万股变成11000万股。

其他公司也有类似经历,最早创业者的投入不一定很大。在公司发展中,通过引进新的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等方法增加注册资金,也增加了创业者的持股数量。就说华谊兄弟,也是到后才引进马云、江南春等资本市场实力人物,影视明星是年后才持股的。当时,冯小刚持股151.48万股,成本为每股1元,后来通过利润分红转增股本变成288万股;张纪中原持股113.61万股,通过转增变成216万股;李冰冰原持股18.93万股转增变成36万股。2月,华谊兄弟再次大面积增资扩股,相当多的演员成为股东,包括黄晓明的180万股、张涵予的36万股,都是此时获得,每股价格涨到3元,但和一年后28.58元发行价相比,当时价格是便宜的。

这些公司发展演变过程中,无论是股份转让还是增资,价格都很低。但是,到了资本市场,价格就全然不同。目前28家创业板公司平均发行价格超过25元,那些创业者的股份增值幅度在20倍左右。有趣的是,这些公司如果不上市,几元价格很多人也未必要。而到股市上,别看发行价几十元,争抢者却蜂拥而入。28只创业板股票的发行,超额认购数量都要上百倍。我们不得不感叹资本市场的神奇魔力。

资本市场的神奇魔力,就是对一家企业的价值重估。这种资源配置功能、价值发现功能,客观上也起到造富作用,使得一批企业家成为亿万富翁,这种财富效应可以激励更多企业家进行创业、开拓。而且,创业板也让我们认识到知识就是财富不是一句空话,因为的确有学者凭借自己的知识而跻身富翁行列,蒲忠杰就是典型。

现年46岁的蒲忠杰可谓学术型创业者。拥有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的他历任北京钢铁研究总院高级工程师、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研究助理、美国WP医疗科技公司技术副总经理。他曾参与设计50余项专利,并发表15篇科研文章。乐普医疗年成立的时候,蒲忠杰夫妇的美国WP公司以两项专有技术和生产技术评估,作价378万元出资入股。现在,蒲忠杰夫妻二人合计持有乐普医疗约9142.885万股,按29元发行价计,约合市值26.5亿元.

创业板的造富效应不是坏事,可以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创业,鼓励更多的专家学者将他们的知识造福人类。

我们不必妒忌这些富翁企业家,看到他们享受资本市场高溢价,获得从创业到成功的财富倍增同时,也要看到他们艰难的创业过程。只有更多的人愿意创业,愿意开拓,努力把企业做好,那么,中国的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创业者才能从中获得高回报。

中国多一点富翁不是坏事,只要他们的钱是合法的。实际上,在目前的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类似创业板的富翁已经有了很多,毫无疑问,将来会更多。当这样的富翁越来越多,大家见怪不怪,也就不会天天计算他们的财富了。事实上,也有很多人错过了在资本市场获得高回报的机会,李冰冰最近就后悔股票买得少了,李冰冰原先只买了18.93万股华谊兄弟股份,显然是当初她可以多买而没有买,她自己表示对金融不敏感。

争议颇多的学者余秋雨据了解,月,当时还是上海六百的徐家汇商城决定解散职工持股权,并计划将其持有的24.5%股权转让出去。最终,这些股权转让给了上海祥龙物业、徐汇副食品公司、上海六百的31位公司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余秋雨等4位外部自然人。

其中,余秋雨以每股2.9239元的价格购入82.5万股,共出资为241.22万元,购入了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1.5%的股份。而经过近8年的股本转增,如今余秋雨的持股数量为518.6445万股。参照8年前原始投入,其现在的每股成本仅0.413元。业内人士估计,以中小板零售行业公司上市首日平均涨幅130%计算,徐家汇首日价格有望逼近30元,而余秋雨所持股市值增值将超过60倍,并有望突破亿元大关。历时8年的价值投资让余秋雨“大丰收”了。

这些实例,不知道其他人如何看?对我至少有如下启示:

第一:非凡的收获来自非凡的胆识。

投资资本市场需要冒险精神,因为创业期间的投资风险是很大的,能够上市的毕竟是少数。倘若不能上市,就无法获得资本市场的高溢价、高回报;如果遇到创业公司最终失败,投资有可能血本无归。所以应该给自己思想上准备两条路!(这是潜意识中的赌)

第二:非凡的收获来自非凡的观念。

原始资本是“蛋”,经过孵化才成“鸡”的,“鸡”长大再生“蛋”,你的资本才增长,变大。所以在适当的季节放进合适的“孵化器”是很重要的,你不肯放,1个鸡蛋永远变不成2个。曾听说许多乡下老人为防盗,把纸币藏于墙缝,不是生霉烂掉、就是被老鼠咬乱的例子。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金钱的特性:不增值便缩水!

第三:非凡的收获来自非凡的耐心。

先不说关于余秋雨沸沸扬扬的各种舆论,也不管他通过什么途径得到那种原始股票,就从他投入241万后,8年时间不动声色、从容淡定的态度我也很佩服他,事实证明他是大赢家,不仅文学、而且财富!定力和耐心也是获取财富的重要素质.

股权投资成功案例篇

(百度上市——成就二百多名百万富翁、五十位千万富翁、八个亿万富翁!

蒙牛上市——成就五个亿万富翁、十多个千万富翁、几十个百万富翁诞生!

中国股神——段永平(步步高原老板)

0.8美元认购的网易,最后100多美元抛出,段永平称自己作为企业家的生命已经结束,再也不做实体。段永平这几年在美国做投资赚的钱比他在国内做企业赚的还多。

注:网易发行价17美元,较内部认购价高21.25倍,上市后100美元,比内部认购价高125倍。

体坛股神——姚明

据香港《大公报》和东方卫视报道,新股合众思壮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这家因姚明持股而一举闻名的科技公司甫一上市就受到资金热烈追捧,开盘涨幅即超过100%,收盘大涨147.3%,报91.50元,为今年以来上市新股首日涨幅的冠军。这令姚明所持该公司67.5万股的账面价值,亦在28个月内从37.5万元飙升至6176.25万元,升幅高达164.7倍。

巨人网络——史玉柱

207月26号史玉柱前往开曼群岛注册巨人网络公司。2007年11月1日,巨人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成功登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值达到42亿美元,成为在美国发行规模最大的中国民营企业,创企业上市速度最快的案例。史玉柱的身家突破500亿元。共造就了21个亿万富翁,186个百万和千万富翁。1位是巨人的高管,186位是在巨人网络上市前认购了巨人的内部股的老百姓.

红杉资本——沈南鹏

4年,买原始股权四次,卖股四次,用100万美元,赚了80亿美元,收益8000倍

今天ESL美国石油能源股就把一直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财富钥匙放到了您的面前,您准备好了吗???此举是互联网近二十年来从未出现过的、针对我们老百姓的“巨大商机”! 朋友,望您能高瞻远瞩。。。我们期待着您的携手。。。期待与您一起交流探讨这个特大的商机!

人无股权不大富! 原始股,是大众开启财富大门唯一的钥匙!

篇14:股权转让难题探索论文

股权转让难题探索论文

协调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偏重于资合性的保护,有利于资本的集合和资本的高效流动,充分发挥资本的效用;偏重于人合性的保护能加强股东之间的相互合作,降低公司发生僵局的风险,促进公司运行效率的提高。因此,应统筹考虑公司的人、资保护来判断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即同时规定了人合性、资合性的价值问题。如优先购买权保护了股东之间的投资信任关系,能促使他们齐心协力进行经营;股权的自由转让,帮助股东减少投资c时的顾虑,有利于股权的及时转让。因此,判定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效力,不仅要考虑合同和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而且还应综合考虑人合性、资合性的价值。

协调好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股东个人的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促使股东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亦然。涉及到各个股东,可能会出现不一致。个别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不相同,甚至会有一定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瑕疵出资下的股权转让问题,反映了股东个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冲突。若仅仅考虑公司利益,可能会以股东未缴纳出资或者抽资出逃否认合同的效力。资本是公司存在的基础,缺乏资本公司就无法生存,因此必须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将公司利益与股东个别利益统一起来进行考虑。

协调好安全交易与交易效率的价值投资转让的合同效力认定中,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价值常常面临冲突。为了解决好二者之间的冲突,应做到优先考虑既能体现交易安全,又能体现交易效率的方案。在进行股权转让效率的判断时,如采取有利于交易安全的方案,必然会降低交易的效率。对两者都有利的方式才是最佳的,但实践中往往很难两者兼顾。在考虑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应优先考虑交易安全;在考虑内部法律关系时,应优先考虑交易效率。

一、股权变更登记和转让效力

股权转让的效力与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既密切联系,又有着严格区别。股权转让行为包含股权转让的债权和权利变动行为,债权行为是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权利变动行为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履行合同交付实际股权的行为。合同本身并不等同于股权的实际变动和交付,完整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包含以上两个过程。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于交付的界限和标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股权转让实践中常常存在纠纷。股权的内容包括权属和权能两部分,因此股权转让应包括这两部分的转让。股权权属的变更就是通常所说的股权交付,转让人将股东的具体权利交由受让人享有或承担则为权能转移。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公司内部变更登记和外部工商登记两类手续。法律没有明确股权转移以哪种登记为标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但不论怎样争议,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对于股权权属变更的重要意义都不容否认。笔者认为应当将公司内部变更生效与外部变更结合起来,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工商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种态度既有利于方便受让方取得和行使股权,又有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从而兼顾了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二、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

目前,股权转让行为日益普遍,但转让中的税收征管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

(一)难以核实股权转让的价格真实性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转让时存在着股权转让人刻意隐瞒价格的现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相对处于弱势,加上交易中转让成本和转让价格的税收征管脱节,如果不存在特殊情况,股权受让方不会被告知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信息。

(二)缺乏有效的手段对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情况进行核定征收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征管法》明确规定,可以核定价格,但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进行处理。由于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税务机关经常面临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压力,很难开展核定征收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核定征收时,还面临着以何种方式确定征纳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的问题。

(三)税务机关的管理具有滞后性股权转让发生具有偶然性,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督,管理上具有被动性。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后,税务机关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登记变更和定期数据交换中获得相关交易信息,税收征管行为具有滞后性。且对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的股权转让,税务机关更是无从获得相关信息。

(四)缺乏实时的动态监控股权转让的征管措施不够完善,税务部门对于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控。发生股权转让之后,除非纳税人主动变更税务登记,否则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针对股权转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应多方获取信息,完善税收评估的指标体系和各项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股权投资现象日益普遍,相伴而来的股权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本文就股份转让问题中争议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合同效力进行了简单分析,认为评定合同效力时除了遵循《合同法》,还应遵循协调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安全交易与交易效率的价值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并对股权变更登记和转让效力以及税收问题作了简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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