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的作用及其意识形态属性与产业商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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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文化的作用及其意识形态属性与产业商品属性

论文化的作用及其意识形态属性与产业商品属性

从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看,文化决定着人们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观念、审美情趣等方面品格和精神,在社会结构中处于核心和灵魂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生产力发展的`模式,从而成为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的强大源泉.文化既有意识形态属性又有产业商品属性,在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中,正确认识两种属性的关系,对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加快文化产业建设,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兼吸外来有益文化、走向世界的中华文化的大发展格局,适应我国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国家对外开放和科技生产力发展的形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 者:谢鲁海  作者单位:济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50014 刊 名: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JINAN MUNICIPAL COMMITTEE 年,卷(期): “”(1) 分类号:G05 关键词:文化建设   文化发展   意识形态属性   产业商品属性  

篇2:公共管理属性与治理模式论文

公共管理属性与治理模式论文

摘要:

地方政府是国家进行公共管理的代表,对公共管理进行改革和创新已经成为当前管理的重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于公共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本文对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属性进行分析,对治理模式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可以为政府更好的进行公共管理提供思路。

关键词:

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属性与治理

前言:

我国政府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对公众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地方政府在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过程中,需要对本地的资源进行详细的考虑,要对自身所管辖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性有所掌握,并对其决策管理行为进行充分的规范,最大限度减少偏差。地方政府与社会力量形成有力结合,对公共管理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保证其政治程序与制度规定的一致性、可行性和高效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众对于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新的路径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优化政府的核心能力、优化其治理模式。

一、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属性

地方政府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能够很好的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公共资源所带来的便利和快捷,让公共事务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给人民群众带来品质生活的享受。地方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基础是对公共管理的属性有所了解,通过对属性的了解加强对公共管理的认识,从而对公共事物进行更好的管理。

1.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所具有的工具理性

所谓的工具性指的是借助实践确认工具的用途,借助工具获得相应的利益。工具性是为了让使用者通过最为精确的计算,达到所追求的目标。在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来说,其工具理性则是通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提高公共事业的服务水平,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方法进行综合运用的经验和能力。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工具理性注重的是效率和效益,对于相关的美感、价值、道德则较少关注。地方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具有工具性,其需要对公共事务进行统筹和安排,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寻求最佳的效率提高手段和事业发展方式。因此,从一个方面来说,公共管理具有功利性。公共管理的工具理想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物质形态方面,一个是精神形态方面,两者的结合促成政府公共管理的目的和目的。

2.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所具有的价值理性

如果说工具性让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具有客观性,推动了公共管理的发展,让公共管理进行效率的提升。那么公共管理的价值理性则让管理更加具有人性化,让公共管理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展现其价值和意义所在。公共管理的价值理性将伦理政治、道德理想以及相关的人文性质内容进行了汇总,让其达到全面的体现。价值理性更加偏向于感性,其所追求的是美好的精神层次,其通过对真理的追求,让社会具有强烈的人文色彩,以此推动社会的发展,推动社会人们之间、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共处,让社会沿着既定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共管理的价值理性让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做到符合人民的利益,坚持从人民的角度开展工作,使事务的管理更加满足人民的需要,将真、善、美进行传播。从这一方面来看,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更加具有意义性,更加具有价值性,其为社会谋福利,为公众谋福祉。

二、我国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治理模式

加强我国地方政府公共事务的管理质量,能够让地方政府切实投入到公众的生活建设,能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加切实高效的服务和质量。构建新型的政府公共管理模式,运用新型管理模式提高管理质量应当成为地方政府探索公共管理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方式。

1.公共管理模式的.构建

我国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模式是一种“集合”的工作状态,其将一切有利的资源进行整合和统筹,把一切相关领域的成果,一切方面的积极效应进行总领,将其汇总称为社会发展的动力,让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功效,促进社会事务的管理向着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公共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政府首先将当前管理中存在的消极情况进行了解,对其进行分化,较少消极效应给公共事务所造成的影响。其次,公共治理应当从全局考虑,从整体性出发,对人类合作共生进行统筹思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合作和信任的整合机制,通过合作和信任机制对地方资源进行整合,将资源切实纳入到公共管理中。第三,政府要加强管理模式思想的转变,通过对当前管辖区域所进行的调查,以及对社会大环境所进行的了解,了解当前社会需要、人民的需要,从而制定符合当前社会现代化的管理模式。

2.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治理模式

当前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地方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也应当进行多样化的管理,建立多样化的管理模式,以应对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不同的管理需求。

(1)服务型管理模式。

当前社会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公共管理模式也遂致发生转变。社会向着服务型社会转变,管理模式也同样应当向着服务型社会予以变化。政府在进行服务型管理模式创建的时候,应当加强社会合作精神的培养和服务价值意识培养的机构化、实体化。当前制度下,地方政府注重服务型管理模式的建立,能够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让政府机构的工作从民众考虑,在工作中建立服务型公共管理方式,能够让民众从政府的工作中享受到更多、更具实用性的内容,拉近政府公共事务与民众的关系,让民众对于政府的工作更加支持和拥护。

(2)宏观型管理模式。

宏观型的管理模式,其构建体现了政府系统化、体系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其能够让政府的公共管理更加具有条理性,在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中能够让工作内容清楚、明晰。宏观型公共管理模式可以应用于市场建设中,所谓的宏观型公共管理并不是单纯的管理,其首先应当给予公共管理自身一定的自由度,让市场通过自身的调节和发展获得更加广阔的空间,在其自身不能进行很好平衡的时候,由政府进行宏观性质的调控和管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此处所起到的作用是调节的作用,其首先进行的应当是“权力下放”只有权力获得自由,才能对权力进行更好管控。

(3)治理型管理模式。

治理型管理模式体现了国家管理模式方式的“强硬”一面,其主要针对的是地方不法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加强对不法或者不规范行为的治理,能够起到净化地方社会,激进治理型公共管理能够解决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能够将事情的解决时间予以有效缩短,属于“快刀斩乱麻”的管理方式。运用治理性管理模式要坚持进行整体思考和整体设计,避免因为手段的激进而造成管理的失误。

结语:

地方政府做好公共管理能够很好的促进地方的稳定和快速发展,进而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推动作用。地方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中,要注重与国家政策和制度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发挥,优化管理服务,给民众带来一片美好生活的沃土。

参考文献:

[1]曾维和.协作性公共管理:西方地方政府治理理论的新模式[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49-55.

[2]陈伟松,许欢科.我国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困境、趋势和路径探析[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50-56.

[3]崔晶.区域地方政府跨界公共事务整体性治理模式研究:以京津冀都市圈为例[J].政治学研究,2012,02:91-97.

[4]李文钊,蔡长昆.政治制度结构、社会资本与公共治理制度选择[J].管理世界,2012,08:43-54.

[5]王玉波.社会转型期城市土地公共治理政策研究[J].上海国土资源,,03:6-10+26.

篇3:管理学的属性与学科定位论文

管理学的属性与学科定位论文

自“清华管理评论”

《南开管理评论》今年第二期的主题文章是潘承烈教授的“以科学态度对待管理科学”,读后颇有收获。潘教授撰写本文的核心立意,是呼吁加强对管理理论的研究,提高我国的管理水平并发展根植于我国实践的管理科学。而之所以有此立意,是因为潘教授深感当前我国管理的落后,提出“以科学态度对待管理科学”。

在中国,以往是将管理更多地当成“一种职能”,因而对于从事管理的人,并不对其进行科学的.专业训练,以致管理不善效率低下的现象比比皆是。对此潘教授说:“我们的管理之所以落后,水平总也提不高、上不去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对管理在认识上存在的片面性,即只承认其职能作用,而不认识、不承认管理是一门科学。”

对潘教授的立意以及几层推论,笔者大致赞同,若能依此理由层层解决问题,定能引出比现实状况为好的结果来。但是说到管理是一门科学,似乎不很科学。在这个概念上多发几句议论绝不是打概念仗,而是设想到,要真是以科学来对待管理,则会引起各种非预想的后果来。

既然我们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管理科学,那么对待管理科学的研究则更应当先树立科学的态度,从这个角度看,笔者所论就不显多余了。

依学界多数人的意见(笔者也表赞同),“管理就是通过他人来做所要做的事情。”(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总策划,美国约瑟夫・M・普蒂等著《管理学精要》,机械工业出版社版第26页)如果严格按数学的交换律来置换一下,其最终表达就多少显示出其非科学性了。科学是展示客观世界规律的一门学问,与“支配他人”怎么也不应当搭上界。

科学的结论不因地点时间场合的不同而有所更改,但管理就没有这个特性。在美国实施泰罗制(the Taylor System)就可以成功,放到撒哈拉以南就绝无成功可能。原因是管理的对象是人,把人当成科学研究的对象时只能研究所有人的共性那部分,如心理、生理、体能等等,而当一个人的文化属性和社会属性成为研究对象时,则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了,出于对人(human)和民族的尊重,研究者只能是个观察者、描述者,对对象的历史、现状及其演变规律进行考察、分析和推断,而不能像对待元素和物体那样任意加个什么外界条件看其发生怎样的反应或形变。说到这就比较明显了,我们如果把管理与科学混为一谈,也就是把管理对象(显然是若干个人)当成了无生命体。显然,这里已经由一个可能是描述上的失误推导出某种非人道的判断来了。“要把人当成目的来对待”(康德语),不要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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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资产属性与会计计量模式探讨论文

1资产的定义及属性

资产的概念是会计学最重要的概念,现行的准则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它具有以下特征:(1)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3)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资产的定义主要有四种观点。

1.1未消逝成本观

未消逝成本观是对资产性质的早期描述。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佩顿和利特尔顿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anintroductiontocorporatestandard)(1940)中明确提出了未消逝成本观。他们认为:“成本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已经消耗的成本为费用,未耗用的成本为资产”。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资产是营业或生产要素获得以后尚未达到营业成本和费用阶段的那部分余额,是成本中未消逝的那部分余额。显然,这种观点同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它着重从会计计量的角度来定义资产,强调了资产取得与生产耗费之间的联系。

1.2借方余额观

资产定义的借方余额观是由美国会计师协会(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的前身)所属的会计名词委员会在其颁布的第1号《会计名词》(1953)中提出来的。该公告认为:“资产是由借方余额所体现的某种东西。这一借方余额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或规则从结平的各账户中结转过来的,前提是这一借方余额不是负值。作为资产,它代表的或者是一种财产权利,或者是所取得的价值,有的则是为取得财产权利或为将来取得财产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一认识的基本特征是将资产视为借方余额的体现物。据此,不仅借方余额所体现的应收账款、存货、设备、厂房等要确认为资产,而且由借方余额所体现的递延费用等项目也可以确认为资产。显然,这种观点只是从会计结账技术的角度来理解资产,很难说是在描述资产的性质。

1.3经济资源观

经济资源观是关于资产定义的颇具影响的一种观点。1957年,美国会计学会发表的《公司财务报表所依恃的会计和报表准则》中明确指出:“资产是一个特定会计主体从事经营所需的经济资源,是可以用于或有益于未来经营的服务潜能总量”。对资产的这一认识,第一次明确地将资产与经济资源相联系,虽然它并未正面提到无形资产的内容,但这一定义至少可能将无形资产包纳其中。另外,它也明确了资产与特定会计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特定会计主体能够借助资产业从事未来经营。1970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发布的第4号公告中提出了一个资产定义:“资产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企业经济资源,资产也包括某些虽不是资源但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递延费用”。这一定义虽然明确指出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接受了“经济资源”这一新认识,但它却认为,经济资源应否视为资产,取决于公认会计原则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这就把资产的实质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之间的主从关系颠倒了。

1.4未来经济利益观

目前比较流行的资产定义体现了未来经济利益观的观点。1962年,穆尼茨(moonitaz)与斯普劳斯(r.t.sprouse)在《会计研究论丛》第3号——《企业普遍适用的会计准则》这一文献中明确提出:“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已经由企业通过现在或过去的交易获得。”现在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号(sfacno.6)中提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

未来经济利益观认为,资产的本质在于它蕴藏着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对资产的确认或判断不能看它的取得是否支付了代价,而要看它是否蕴藏着未来的经济利益。在现实中,虽然成本是资产取得的重要证据之一,而且成本还是资产计量的重要属性,但是,成本的发生并不一定导致未来的经济利益,而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也并不必然会发生成本,例如,业主投资、接受捐赠等。所以,未消逝成本观将未耗用的成本看成是资产,视资产为成本的组成部分,是不切实际的。而经济资源观强调资产的经济资源属性,把一些不是经济资源但有助于实现未来经济利益的或减少未来经济损失的项目如某些备抵项目排斥除在资产之外。未来经济利益观则将这些项目合乎情理地包括在资产之中。因此,我们说未来经济利益相对于其他观点来说更加全面、合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种定义突出了以下特点:

(1)资产的经济属性即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这也是资产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说,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要成为资产,必须具备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2)资产的法律属性即必须是为企业所控制,也就是说,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流入本企业,为本企业提供服务能力,而不论企业是否对它拥有所有权。

2不同的计量模式体现出资产的不同属性

计量是指会计要素量化的过程和方法。也就是对资产加以量化表述的理论依据与具体方法。它涉及到计量属性与量度单位的选择。计量属性解决“计量什么”,而计量单位解决对选定的计量属性“用什么计量”。计量属性与计量单位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计量属性是内在的,根本的问题,计量单位是外在的、形式的问题,计量单位的`选择随计量属性的变化而变化。由于不同的计量模式体现出资产的属性不同,会造成资产的价值差异较大。因此,根据资产的定义、属性选用恰当的计量模式计量资产的价值就尤为重要,它不仅仅在于是否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而且还影响到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有用。现行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成本;现值;公允价值;摊余成本。目前,主要运用的会计计

量模式主要有四种: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现值。

(1)历史成本法体现资产的属性是资产投入价值,即过去形成资产投入的成本或者费用作为资产的价值。其弊端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产率的提高,名义货币发生变化的话,从根本上动摇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基础;(2)重置成本法计量模式表现出资产的属性是资产重置价值,即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3)公允价值计量法体现资产属性是资产交换价值,即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4)在现值计量模式下,资产的属性体现是资产在用价值,指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折现的金额。从现行的资产定义来看,现值计量模式最符合资产的定义及属性。

3现行的计量模式与资产定义、属性之间的矛盾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一方面体现了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的趋同更近了一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另一方面,其巨大的变化给传统的会计模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公允价值的应用就是其中一例。在38项会计准则中,有近50%的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无疑成为了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焦点之一。

目前,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则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如果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在市场综合因素的影响和行业规范的制约下,其交易价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公平、熟悉、自愿”的前提,因此具备“公允”的要求,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确认标准。这种公允价值的获取途径是比较便利和直接的,并且易于交易方接受并获得关注者认可,可以说是公允价值确认的理想状态。

(2)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则在多方询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或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为确认公允价值的基准如果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不存在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搭建相应的数据模型并选用适当的参数,参照各方询价因素,结合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等方法确认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并且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确认公允价值的基准在这种方式下,同类交易标的价格无法由市场直接获得,因此只能用类比的方式,采集同类交易价格,作为估值的依据。这样,如何选择确定同类交易就成了公允价值确认的关键。同类交易不仅要求选取物与标的具有物理上的同质性,同时其实施载体各要素也应具备可比性,比如期望现金流、期限等。这样,现行会计计量模式是一种以公允价值为主体,多种计量模式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因此,体现出资产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历史成本、重置价值。也有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而现行的资产定义为,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本质特征“未来经济利益”,因此,资产的价值不是以企业现有的资产为基础,也不认可投入成本,决定资产价值取决于未来持续的现金流及盈利能力,根据资产的属性其计量模式就是现值,因为只有能现值反映企业未来的产出,最恰当地反映未来经济利益的计量属性。

其他的计量模式均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及属性,只有在这一属性无法满足可靠性和可验性的要求,在具体会计实务往往是从投入成本的角度考虑,采用其他的替代计量属性,但也要求排除人为估计等因素干扰,客观、真实的反映资产的内在价值。这就进一步说明了现值是资产真实价值的最近似的反映。不同方法对资产计量的结果都是对资产现值的代替。因此,根据资产的属性采用的计量模式应该是现值或者是以现值为代表的现值混合计量模式。

而不是现在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4资产概念的重新定义

由于企业的资产形态千差万别,资产的特性各有不同,因此现行的资产概念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1)现行的资产定义不能反映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现行资产的属性仅对有形资产进行了反映,而对在企业经营起着重要作用的无形资产去未予反映,主要是因为1.无形资产难以用货币明确计量;

(2)现行资产观认为资产都应该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即使企业拥有了某项未来经济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交易或事项,也不能确认为资产。这使得自创商誉被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从而使企业的无形资产未能得到真实的反映。换而言之,现行会计计量仅反映有形资产价值或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

因此,提供的相关信息无用。特别需要说明,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新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企业的类型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传统企业主要制造业为主,以生产、销售商品为经营方式赚取利润,资产形式主要是有形资产;而知识类企业主要以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获得利益,一般不进行生产、制造,其资产形式主要以无形资产为主,表现在:品牌、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方式、人力资源等,以微软、思科、搜狐、网易等信息技术为代表企业,其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的价值日趋重要,如按传统会计理论计量这类企业资产价值大打折扣,使企业的内在价值未能得到完全的反映。

因此,我们认为,自创的无形资产必须要计量;(3)现行资产的概念不能完全反映资产的本质特征。企业资产形态尽管千差万别,但从发挥作用来看,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直接创造企业的未来经营利益,即未来的现金流入,而非经营性资产一般不产生现金流入,甚至是现金流出,因此,如果用现行资产概念度量非经营性资产的话,从理论上讲,非经营性资产不是资产,则与资产存在的实际状态不符;如果用现值计量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的话,则非经营性资产会出现负数,显然不符合资产逻辑。因此,对非经营性资产不能用现值计量,对应的资产属性则不是未来经济利益,而是它的服务作用和其提供的利用的功能,因此其计量的方法应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计量,由于资产在不同时点上具有不同的价值差异,不同时点上的资产不具有可比性、可加性,因此,对于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的资产价值,应采用技术方法折算出时点价值,从而保证资产的可比性、可加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行的资产定义应予以修正为:企业过去的形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利用的资源。

其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上利用;

(2)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3)资产是由企业过去形成的。

它的优点在于:

(1)扩大了资产的范围。修正后资产概念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客观地反映了企业整体资产价值;

(2)修正后资产概念的本质特征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其形成的计量方法可以采用多种计量模式,从而形成了以现值计量方法计量经营性资产,用其他计量方法计量非经营性资产的现值混合计量模式,解决了现行的一种资产属性采用多种计量模式反映的弊端,修正后的资产观认为,资产的概念应依据资产在企业的本质特征及功能予以反映,对能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应持未来经济利益观,对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来说,显然未来经济利益观是不成立的,应根据资产提供的服务和功能定义最为恰当,并可以采用除现值以外的方法予以计量。修正后的资产定义使资产属性与计量模式之间形成了严密的逻辑关系,客观、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

5结论

总之,资产的属性要求其计量的方法合理地、客观地反映其真实价值,资产的属性与计量模式存在一致性、相关性,会计计量的本质就是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资产的属性与计量模式的匹配,是会计学的重大问题,是值的我们认真研究和探索的。

篇5:公允价值与传统计量属性的关系论文

公允价值与传统计量属性的关系论文

摘要:首先从传统计量属性入手,提出历史成本不能满足现在信息使用者需要,其他计量属性的出现是历史必然。特别是公允价值的出现,学者们对其是否是一个计量属性的讨论中,笔者首先认可公允价值是一个计量属性,然后认为广义公允价值包含传统计量属性以及狭义公允价值。这样划分使得公允价值概念结构更加清晰明了。

财务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包括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四个环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在其《会计计量的理论》中就明确指出:“会计计量是会计系统的核心职能”,这正说明会计计量在会计确认和会计报告之间的重要作用。会计计量又包括计量尺度和计量属性两个部分,一般而言会计计量尺度指这个国家或地区名义货币,而我们这里研究的是会计计量属性。传统财务会计中,历史成本是主要会计计量属性,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技术更新加快,创新业务层出不穷,历史成本计量受到严峻挑战。特别是公允价值的提出,引起了学者们关于计量属性新一轮的讨论。本文重点讨论:公允价值与传统计量属性的关系。

关键词:公允价值;历史成本;会计计量属性

一、传统计量属性的分类与涵义

1984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与计量》中,提出五种会计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清偿净值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 历史成本(historical cost)

历史成本指取得资源的原始交易价格。葛家澍教授曾指出:“财务会计是一门历史学科,作为一项事务是一个信息系统,其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历史的财务信息”。因此,无论现在社会如何发展变化,历史成本依然保持着独有的那份“纯洁”即保持财务记载真实性的基本保障。只有基于历史成本计量基础所形成的信息才是最可靠、最真实而且是可以稽核的(葛家澍,)。

2、现行成本(current cost)

现行成本也可称之为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或现时投入成本(current input cost)。它通常表示在本期重置或重建持有资产的一种计量属性。除了在原始交易日,现行成本与历史成本是不一致的。采用现行成本最主要的优点在于避免虚增收益,确实反映企业维持再生产能力,而且达到现行成本与现行收入实现逻辑上的统一。但是相对而言在实际操作中,现行成本的确定较为困难,因为频繁地根据现时成本调整账面记录成本太高,同时这样的工作量令会计人员难以接受。

3、现行市价(current market value)

现行市价指在正常清算情况下,销售各项资产时渴望获得的现金数额或其他等值。现行市价往往在管理会计进行生产和投资决策中被用以考虑机会成本等因素。如果财务会计选择这一计量属性,也就无需根据资产寿命分期把其价值转作费用进行反映,有利于消除人们主观摊配费用的随意性。事实上,采用这种计量属性违背企业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

4、 可实现清偿净值(net realizable value)

可实现净值也可称为预期脱手价值(expected exit value)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带来的未来现金流入或将要支付的现金流出,但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虽然可实现清偿净值和现行市价都是反映资产的变现即脱手价值,但是两者变现时间不同。

5、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present value of future cash flow)

在该通告中提到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其实并不是一种计量属性而是一种资产或负债成本价值的一种摊销方法。这在fasb的7号通告中得到了修改,这里不加以赘述。

二、公允价值的提出

(一) 公允价值提出背景

1。 20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行业利得交易以及始终以历史成本计量某些金融资产的价值导致了金融危机,因此提出适合金融行业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2。20世纪90年代初,sec前主席douglas breeden 公开倡议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按市场价格报告所有的金融投资,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黄学敏,)

3。近年来资产减值问题、创新金融业务和所谓“资产负债表外业务问题”以及或有事项确认问题等现实问题使得历史成本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引入公允价值迫在眉睫。(陆建桥,)

(二) 公允价值的涵义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认为,公允价值是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销售)中,自愿购买(或承担)或出售(或清偿)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3。英国会计准则(asb)为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所下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亦即在非强制性或非清算性销售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交易(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

4。最近6月fasb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公允价值重新定义为“知情的、不相关的、自愿的各方之间、,在当前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负债所能达到的价格”。(葛家澍,2005)

这些定义虽然表述上略有差异,但是本质都是一样的。第一,前提假设相同,都是在双方自愿、公平、非强迫的前提下进行。第二,价格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有异议都不构成公允价值。第三,都有交易的存在。这里的交易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估计、尚未实现预期交易。

(三)对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的怀疑

虽然大多数人承认公允价值是一种新的计量属性,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人依然否认公允价值是新的会计计量属性,仅仅认为它是一个检验尺度。这些学者认为:就公允价值目的来说,本应是追求一种客观的价值(即使用价值),然而客观的使用价值必须通过人的主观判断才能实现,而且公允价值的定义与应用也考虑并认可了交易方或评价主体主观判断影响。作为财务会计理应强调以过去交易或事项为基础反映真实,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而公允价值似乎被主观判断所左右,其可靠性是难以保证的。因此,这类学者认为“如果要坚持财务会计基本职能是反映历史财务信息的话,公允价值就不能作为一种计量属性”。(陈敏,2005)

对于持这种观点的人,首先看到现实生活中公允价值运用于公司包装上市和粉饰会计报表等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的情况,并没有起到人们当初设计公允价值的作用。因此,他们很自然对公允价值持否定态度,但是这些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出在公允价值本质上,而是缺少对公允价值实务应用指南。

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全新的计量属性,在理论构架、实务操作上肯定存在缺陷的地方,当然我们不应该因为这些缺陷就对其全盘否定和放弃,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

三、作为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

那么,公允价值到底是不是会计计量属性呢?我们可以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的四个计量属性的标准来加以衡量: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概念、有助于资本保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陆建桥,2005)。

(一)公允价值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最重要的是相关性和可靠性。很多人认为虽然公允价值能够提供足够相关信息,但是其可靠性值得怀疑。

笔者认为公允价值具有可靠性:第一,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公允价值指在正常交易中所形成的双方自愿交易价格是不会低于或高于资产、负债的平均市价。也可以说公允价值是在市价的基础上,根据时间变动,通过中介机构客观、独立判断做出更能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真实价值的调整。这种调整并不代表完全否定历史成本。

第二,虽然公允价值计量违背传统“收付实现”原则,但是这种计量反映企业某些价值变化大的资产和负债。特别对于投资大、风险高的企业而言,历史成本作为面向过去的信息,已经完全脱离实际,脱离决策者的需要,失去作为会计计量属性特征的要求并没有给信息使用者带来准确、及时、相关的信息。而公允价值是能够提供相对可靠信息,这种相对可靠的程度取决于公允价值理论与实务构架的完善程度。

(二)公允价值符合资产负债的概念。

在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中都强调未来经济利益预期的流入和流出。那么,作为会计计量属性应当有助于计量“未来经济利益”。公允价值恰恰能反映资本负债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的流入或流出。

这也是历史成本的欠缺,即只能反映企业的投入,不能预期未来的产出信息。特别是对于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实现企业价值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的高度统一(黄中生,2005),资产对企业的价值贡献准确真实的反映在表中。

对于负债是作为将要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采用现值技术估计一项负债的公允价值,将企业的资信状况(credit standing)、折现率或现金流量的风险调整反映在其中,比用历史成本记载符合现实的情况,并且利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可以在表内得到反映,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负债的相关说明必须在表外说明。

(三)公允价值有助于资本保全。

西方会计理论把资本保全财务资本保全和实物资本保全分为两类,前者认为如果期末投资总额等于或超过按名义货币单位计量的期初投资总额,资本就得到维护,超出部分就确认为收益;后者认为收益只有在期末投资总额超过能保持与期初相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投资总额后才能予以确认。

任何计量属性都能保持财务资本保全,因为财务保全与计量尺度有关。因此, 在物价稳定时期, 选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时财务资本保全和实物资本保全取得一致,但在通货膨胀时期历史成本只能保证财务资本保全。利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在财务资本保全是能够保证同时,实务资本也能得到保障。因此公允价值也能达到财务资本与实务资本保全的统一。(王文敏,2005)

(四)公允价值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一定要考虑效益大于成本,如果一味追求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却没有考虑获取信息的成本,这也是不可能的。不过我国金融市场并不发达,对于公允价值取得成本的确很高,但是这不能成为否定其作为一个会计计量属性。在西方发达的金融市场上,有着较为健全的交易和信息规则,交易活跃,因此能够取得公允市价,即使没有现成的市价,亦不必花费过多的成本即可完成公允价值的估计。即获取公允价值的效益高于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公允价值符合作为一个计量属性的所有标准。近年来会计准则制定实践和会计实务发展也证明这一点,传统定义上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正在逐步被改造成为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基础并存的'计量模式。

四、公允价值与传统计量属性的关系

对于认可公允价值是一种计量属性的学者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允价值与传统计量属性是并列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允价值包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清偿净值,成为能与历史成本抗衡的对立统一体。持前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允价值特指在缺乏历史成本与各种市场价格条件下使用,可以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技术近似公允估计的新型计量属性。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狭义的认识,现在更多的学者认为公允价值包含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清偿净值,因为公允价值反映这三种属性的本质特征。为了弄清楚公允价值与传统计量属性的关系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公允价值与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的关系

公允价值可以分成有三种价值构成:入账价值、脱手价值、在用价值。以资产为例,入账价值也称为买入价值,即资产取得的金额;脱手价值是资产能够出售或清算的价格;在用价值是可归结于资产公司价值的增量。因此在活跃的市场中,现行成本可以作为入账价值,现行市价和可实现净值可以作为脱手价值,这点是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同的。因此公允价值是这三种计量属性的本质表现。

(二)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关系

在第二个观点中,把公允价值看成与历史成本对应的计量属性。那么,首先让我们来认识两者的区别

历史成本 公允价值

静态计量 动态计量

继承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原则 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原则

强调成本与收入配比 强调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化

仅在表内反映 表内反映加表外披露

从上表我们可以很清晰发现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计量属性。但是他们的本质都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只是出发的角度不同。(黄学敏,2005)

(三) 广义的公允价值与狭义的公允价值

现在,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被认为是当前财务会计的两个最主要计量属性,因此把公允价值作为与历史成本抗衡的计量属性。而葛家澍教授针对这种观点提出疑问:“难道历史成本不是过去的公允价值吗?”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观点都不太准确,这里的公允价值可以看成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只是用同一个代名词表示。所以,我们对公允价值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划分。狭义公允价值是一种新的计量属性,即在正常交易中,运用现值技术估计方法对缺乏历史成本和现行市价的资产和负债试图找到相对公允、合理的价格。广义的公允价值是一种抽象概念,它不仅包括狭义公允价值,还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清偿净值。

公允价值(广义)的字面含义的解释是提供公正、公平的真实价值而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清偿净值以及狭义公允价值是在不同条件下表现的企业资产负债公平的价值。

无论是市价稳定还是市价波动,无论是正常交易还是清算状态下,广义公允价值始终对于不同的风险偏好都保持着计量属性的特征。所有的计量属性基本要求或标准都是尽可能、客观地反映交易或事项的公允价值(广义)。历史成本就是过去的广义公允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现行成本是现在广义公允价值,在正常清算状态下,现行市价和可实现清偿金额也是一种广义公允价值的体现。只是在过去的公允价值下根据市场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达到现行公允价值,从而及时真实反映资产负债价值变化,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因此,笔者认为广义的公允价值虽然包括所有的计量属性,但是它属于一种抽象的概念,不能用于实际操作,其存在目的是使得公允价值概念结构更加清晰明了。因此当有人讨论公允价值时,我们应该明确谈论中的公允价值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所以,广义公允价值不是一种计量属性,但是上文中证明的“作为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是狭义的公允价值,是应该得到人们认可的计量属性,它与传统计量属性是并列关系。

参考文献

1、葛家澍、杜兴强 会计理论[m]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11

2、葛家澍、林志军 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 厦门大学出版社

3、陈敏 公允价值的本质及其理论缺陷浅探[j] 财会月刊(会计) 2005。10

4、葛家澍 财务会计的本质、特点及其边界[j] 会计研究 2003。3

5、葛家澍 关于会计计量的新属性―公允价值[j ] 上海会计 2001。01

6、黄学敏 公允价值:理论内涵与准则运用[j ] 会计研究 2004。06

7、黄中生 论资产计量[ j] 会计研究 2005。04

8、陆建桥 关于会计计量的几个理论问题[ j] 会计研究 2005。05

9、王文敏 论会计的计量属性及其现实选择 [j] 商业研究 2005。09

篇6: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分析的论文

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分析的论文

一、碳排放权之概念

提到碳排放权,我们首先想到的两个文件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然而不同的是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其实是碳排放量。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意在促进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创造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分配数量单位”(AAUS)、联合履行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 CERs)。AAUs是一种新型商品,其主要是指规定的排放减少或者消除量,ERUs和CERs则是东道主国家将其所拥有的ERUs或者CERs出售给碳基金或者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的碳排放的交易对象都是一些新型商品,并未包含权利的属性。

但是,我国通常将上述三种商品看成是一种权利,类似于股票和股权的关系,碳排放权既具备经济学上的含义,也具备法学上的属性。在经济学上,主要观点大多是依据经济产权理论而展开的讨论,而在法学至今对其概念仍无定论。其实,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应属排污权的一种,其含义应该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下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从物权的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分析,那么对于其权利的客体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的环境容量,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不管如何去界定碳排放权客体其目的都是在与将其纳入物权中“物”的范围,虽然不能纳入有体物的范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类似于碳排放权客体的无体物也应纳入到“物”的范围中。

二、碳排放权权利属性之争议

碳排放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可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物权特征,碳排放权经行政机关许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权利,可以自由对碳排放权进行使用和支配,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无权干涉碳排放权主体对碳排放权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己经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和肯定,属于主流观点。但是争议依然存在:有人认为碳排放权应该被纳入准物权之列。关于准物权的定义也尚未定论,主流的观点认为准物权是指类似于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的一组性质有别于其他权利的权利的总称。有学者认为因为碳排放权的排他性}不够明显,它的绝对性又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再加上碳排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法等公法的调整,因此碳排放权应具备准物权的属性。然而,我国现行民法中并未将准物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仅在学理上将其定性为准物权,那么显然不利于对碳排放权进行法律规制,也不利于权利主体对碳排放权行使权利。况且,目前我国《物权法》中也对海域使用权等准物权进行了规制,可见准物权并不与物权冲突,重点是碳排放权应该属于物权中的哪种权利属性,所有权属性、用益物权属性还是担保物权属性?对于另外几种认为碳排放权的属性应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或者一种准用益物权而言,其根本也是肯定了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只是具体定位上存在差异。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碳排污权物权化,碳排污权应该是一种不同于物权的“新型财产权”,或是一种“债权”,或是一种“发展权”,亦或是一种“环境权”。然而这些关于碳排放权的界定都或多或少的笼统或者过于抽象,缺乏现实的可行性,不利于碳排放权在市场中的有序交易。

从物权法定原则出发,碳排放权的客体以及碳排放权主体对客体的排他性}和支配性都应该在用益物权法律属性的应有范畴之内,如果一味的因为公法对其制约或者其他权利与其性质的重合而将其牵强的规定为某种属性,那么无疑不利于碳排放权利的行使和规制。

三、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从法理学角度看,碳排放权应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顾名思义就是使用、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人得对于他人所有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碳排放权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可以认定碳排放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

从法律规范角度,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不影响其用益物权属性。与一般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不同,碳排放权兼具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属性。碳排放权是碳排放主体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碳排放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法上的限制。但是,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并不能影响其用益物权的属性。因为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的初衷也只是为了保证碳排放权不被滥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物权法角度,用益物权属性更便于权利的行使。首先,碳排放权可以交易。其次,碳排放权的客体是不可以支配的。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容量,具有不可支配性。再次,碳排放权的主体需定期进行定期登记。

从实践角度看,碳排放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更具实际意义。随着碳交易的日益频繁,直接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可以为碳交易法律制度的确立提供理论基础:可以促进碳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有效利用大气环境资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综上所述,尽管碳排放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传统物权的特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正如前文所述,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具有诸多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重视维护私法权益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冲突,对碳排放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篇7: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论文

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论文

中国学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将环境权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民事法律关系但事实上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享有环境人格利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但是环境权内容实在太过繁杂,就目前我们所看到的环境权以性质为标准可分为人权性质的环境权和法定性质的环境权后者又可分为公权性质的环境权和私权性质的环境权以内容为标准又可分为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此外甚至还出现了国家环境权、动物环境权等概念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其涵盖内容实在过于宽泛但是目前对环境权性质的界定上,无论是作为人权还是作为法定的基本权利,是可以的但是这两种界定都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法律关系中在具体的环境人格关系中,发挥作用的是作为民事权利的环境人格权但是环境人格权与环境权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一、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环境权在早期的人权立法中没有被提及这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使得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达到对抗非常激烈的程度再加上人类认为自己是万物的主人所以在法律上确立的是人类征服自然的权利这与环境权所要表达的理念完全背离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环境权的建立只会束缚人类前进的步伐显然这样一项背离社会现实的权利是得不到确认的但随着人类对自然征服程度的深入启然最终也不堪忍受其对人类的报复也开始显现出来人类过去错误思想的指导使世界固定在一项悲剧性的行动方针中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我们开始认识到我们不能对环境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六类只不过是自然的一部分良好的环境是人共同享有的东西,失去环境人将不能生存六也就不再为人环境权概念就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来的团例如月联合国人权与环境原则草案摘录下规定:有人都对安全的、健康的和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享有权利这一权利和其他人权包括民事的、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权利是普遍的相互依赖及不可分割的虽然人权论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也一直受到各方的批评:概念模糊、主体不确定、范围不确定、无法具体化、司法实践困难重重等,所以环境权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具有强制力其必须法定化正如赫里曼所言:“人权的神圣名义不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任何一个事物”,“人权似乎就是一切又似乎什么都不是”但是环境权的法定化进程却要受到一定的阻碍,那就是环境权如需法定化的话应是由什么层面的法律来对它加以确定环境权的性质的多层次性内容的多样性导致其法定化的进程不可能由某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来承担,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也导致其法定的高位阶性所以宪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即环境权应被宪法所固定成为基本权利。

二、环境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是不能具体适用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要想让环境权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有所作为,即以具体权利面目出现那就意味着必须在具体法律部门中找到能够体现环境权理念的权利环境权在人格权法中的体现,我们称其为环境人格权,环境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是自然人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

所以环境人格权不是基本权利,其只是人格权的下位概念是人格权一部分内容的民法体现其不能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同时环境人格权也是环境权这种基本权利的下位概念也是环境权一部分内容的体现所以说环境人格权是人格权与环境权的融合是这种融合在民法上的体现诚然基本权利的功能和民事权利的功能是不一样的基本权利并不是个人用于对抗他人的工具而是用以对抗国家权力,免受国家的侵害的工具同时国家也应为公民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并随时调整自己法院解决纠纷时也应不偏离基本权利的精神所以基本权利不仅仅是一项法定权利其还具有“客观法”作用基本权利整体构成一种价值体系辐射于整个法秩序因此基本权利可对民法产生效力,但是这种效力的发挥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呢?目前有三种学说:无效力说、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通说采用了间接效力说这是因为民法是体现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肩主性是其必须遵循的原则,为防止对个人意思的阻碍基本权利是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主体之间,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基本权利与民事关系不产生任何的关联,即基本权利应经由民法的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而适用于私法关系毕竟基本权利作为价值体现还应对私法进行统摄,而不是漠不关心,只不过这种统摄是间接的而非直接作为民事关系的安排的法律依据。

人格权和环境权作为自然权利而入宪不管从理论上说还是从现实法律文本上都已得到证实(虽然中国宪法还没有将环境权纳入基本权利范畴但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已得到多国宪法的承认)所以环境人格权不管是从人格利益享有方面还是从环境利益享有方面都包含在上述两权利之中,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涉及到的人之生存和尊严内容的部分自然应受到宪法保护但这并不能妨碍其作为民事权利出现环境人格权客体是存在于人自身的环境人格利益,具有生命特征而享有(此处还涉及胎儿和具体后代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死亡而消灭环境人格利益为人之尊严地生存而必备与人之生命、健康密切相连权利体现的是对人的关怀这一点与民法本质不谋而合应纳入民法进行直接保护,仅靠宪法的间接保护是难以为继的除了中国没有宪法诉讼导致公民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寻求救济外最主要的是宪法作为一国之根本法是不可能详细规定各具体权利的,即使人格权或环境权在宪法中的规定也仅仅是宣示性的规定至于像环境人格权这样一个属于人格权或环境权的下位概念更是不可能详细规定也不应直接出现在宪法文本中而且权利的规定不仅是一宣示性规定其还涉及到权利的救济问题,正如前面所提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导致其不可能对受害人提供完善的救济而且基本权利是用于对抗国家一般其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往往不直接涉及私人,所以尽管环境人格权内容可以暗含在宪法中,但是要想真正得到实现还需要由民法来加以保障,即环境人格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护的是私益但是环境人格利益真的是私益吗?环境具有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物物相关,也就是说自然万物都是相互联系,不管某一因素是多么微小启都会影响到其他万物这就导致了对环境人格利益侵害并非只影响到其权利人还会辐射到其他人(包括后代人)或物甚至整个生态系统因此环境人格利益并不单纯是私益还具有公共性是公益当然由于具体环境人格权类型的不同,有的私益性多一些公益性少一些,有的则相反环境人格权的私权化也为环境人格利益找到了明确的权利人这样也弥补了环境作为非排他性的系统导致的主体缺位进而产生搭便车行为的缺陷从而使环境利益的保护落到了实处所以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不仅仅是保护私益也保护了公益但我们在强调其公益属性的同时也不要忘记环境人格权毕竟是一项民事权利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益至于公益是其在保护时自然而然产生的后果而非有心为之所以它是社会性的私权而非个人性的`公权。

三、环境权与环境人格权之间的区别

(一)效力不同

宪法的效力在法律体系中是最高的其效力是基础的不能来自更高法律所有的法律效力都是来自于它,其本身就是基本规范是构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实在法律体系的效力终点问所以基本权利的构成不会像民事权利那样细致和复杂可以为人直接引用基本权利并不能取代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当然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取代这些具体权利而是成为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基础,以自己的价值来衡量具体权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效力辐射整个法律体系所以基本权利的效力并不是只发生在国家和自然人之间,也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对法的所有领域都产生影响所有的社会生活,不管行为是发生在市民社会还是政治国家都需要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整合。

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自然也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以环境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所直接依据的不是环境权而是其在民法中的投射—环境人格权,即人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并不仅仅是将环境作为可供人利用的物质资料,世间的每一物都是人可以在其中发现人性的东西与增加人性的东西的容器冈是人之人格的体现所以环境人格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法律效力要远远低于环境权启是环境权在人格权法中的体现被环境权所指导毕竟环境人格权作为舒适权本身就存在模糊性启是人的客观和主观感受的统一而人又千差万别尽管采取一般理性人标准但是特殊人的利益也得兼顾这都使其不能像物权或其他人格权那样清晰也给法官在法律适用中设置了很多障碍而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其理念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提供指导。

(二)内容不同

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人在良好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这样一个宣示性的概念导致其所涵盖的内容要比环境人格权宽泛得多,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人格利益享受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等很明显这些权利有的属于实体性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也包括人格性权利;有的属于程序性权利肩的属于本体性权利肩的属于辅助性权利所以环境权,内容包含了性质、地位不同的权利而环境人格权的范围要窄的多又包括享受环境人格利益的权利是实体性本权。

(三)功能不同

尽管环境人格权是环境权在人格权法上的投射但是不能简单地将环境人格权看成是环境权在人格权法上的具体化,这限缩了环境权的功能事实上环境权对环境人格权的影响远非如此正如前面所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其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作为主观权利的环境权针对的是国家,其适用范围是国家行为要有理有据,自然人可依据基本权利条款要求国家不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国家为一定行为确保人民的福利加果国家机关不履行上述义务那么自然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而其中最为核心的功能,即第一种功能要求国家权力不得滥用否则人民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而环境人格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其所受到的侵害更多的是来自私主体提起的是环境人格权请求权与环境人格权侵权请求权的救济权不仅可以要求私主体排除影响权利完满状态的侵害或危险还可以要求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损失而作为客观规范的环境权所发挥的价值秩序的影响,则不仅仅体现在私法领域其在所有的法律领域都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或者说整个法律体系处处都体现着环境权的身影处处受到环境权的牵制也处处以环境权为理念衡量调整着社会关系环境权对于环境人格权而言其是强制地施加于其上的价值判断环境人格权的适用处处离不开环境权的指导和限制但环境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环境人格权这一具体的权利环境人格权不存在如环境权般高位阶的效力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其并不是一种价值秩序也不是基础性的存在环境人格权仅为一项民事权利是人们享有人格利益的民法依据。

(四)环境权与环境人格权互为影响

环境权对环境人格权的辐射在前面环境权的客观规范功能中已进行了详述,不管存不存在宪法保障机制建没建立违宪审查,无碍于此种功能的发挥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可以渗透于民法当中通过环境人格权来实现其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当然这种渗透并不是简单地从上而下,即直接存在这样一项权利去对应环境权这只是环境权对环境人格权影响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讲人格权法毕竟是人立的法,由于人之前有限这导致了许多新的环境人格权类型不可能在人格权法中得到体现但法院不可以此为借口而推脱此类案件,这并不是说环境权可以直接被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而是说环境权仍然可以间接地通过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去保护这些利益同时环境人格权也可以影响到环境权在宪法上的确立,也就是说在很多时候,由于宪法的根本性,导致了不管其修正还是修订都比一般法更为严格也无法轻易启动,以很多时候在很多国家环境权并没有写进宪法中,但在民法当中已经存在了环境人格权,当环境人格权的重要性被广泛承认后,就为环境权成为基本权利提供了有利支撑进而获得最高位阶的效力这也符合了法律发展的规律。

篇8:论房地产实物资产与虚拟资产的双重属性论文

论房地产实物资产与虚拟资产的双重属性论文

房地产作为实物资产和虚拟资产的双重特性,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紧密的联系在一起③。房地产为家庭提供必需的住房服务,住房需求是居民消费支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商业用房和办公楼也是企业生产必需的要素投入之一。由于房地产具有广泛的和紧密的上游联系和下游联系,由此创造大量就业机会,提供大规模的产出和收入。因此,房地产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能够满足消费需求和提供生产性服务的重要的实物资产。同时,房地产具有存续时期长和价值高的特点,而且建造周期较长,所占据的空间资源具有稀缺性,这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品,其定价方式不仅取决于生产成本和所提供的服务,也取决于未来产生的收益,包括由于资产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因此,具有明显的虚拟资产的特征。金德尔伯格④对各国长期以来金融危机的历史回顾表明,在历次危机中,房地产价格的暴涨与暴跌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所有的虚拟资产中,房地产几乎是唯一重要的具有实物资产特性的资产形式,是联系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重要纽带。

房地产贷款是货币创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东亚地区的经济体,房地产抵押是银行贷款的重要条件之一。房地产与金融紧密联系在一起,对经济运行发挥着加速器的作用⑤。从长期来看,美国房地产贷款在商业银行长期贷款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超过了一半的比重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催生了规模庞大的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房地产贷款在新增贷款中所占比重超过三分之一。因此,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直接影响到货币发行和货币创造的数量,进而决定了宏观经济运行的状况。房地产价格波动介于普通商品和金融资产之间。郭金兴⑦比较了日本、美国和中国等主要国家物价水平、房地产价格和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特征,发现在这些经济体中,房地产价格的波动性显著大于一般物价水平,但比金融资产价格更为稳定。这一特征是房地产双重属性的直接表现,同时,也使得房地产通过货币创造机制,成为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石⑧。

除以上对房地产虚拟性的理论研究以外,一些学者也对房地产的虚拟性或双重属性作了实证研究。王子龙和许箫迪⑨分析了我国3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虚拟财富效应,发现在大部分城市的财富效应为负,影响系数较小且不显著,因此,认为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对居民消费具有一定的挤出效应和一直作用。鞠方和周建军⑩研究了中国和日本的房地产与虚拟经济因素的关系,发现房地产价格与货币供给、利率水平、信贷创造和金融资产价格均存在长期协整关系,认为房地产价格主要受虚拟经济因素的影响,因而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这些研究有助于理解我国房地产与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关系,但主要侧重于房地产对实体经济或与虚拟经济的联系,如果能够同时分析实体经济因素和虚拟经济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共同影响,将有可能获得更有意义的结论。本文第三部分将沿这一思路作些初步的尝试。

在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分析我国实体经济因素和虚拟经济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从而说明房地产的.双重属性。如果房地产价格主要受实体经济因素的影响,则表明我国房地产的实物资产特性更强,反之,则表明我国房地产具有较强的虚拟资产特点,其他价格也会具有更强的波动性,有可能加大经济波动的风险。

1.计量模型

在本文建立的计量模型中,因变量为房地产价格,自变量为代表实体经济因素的主要变量、代表虚拟经济因素的主要变量和控制变量。其中,REPriceit为第i个省份、第t期房地产价格,p保悛保牵模形实际人均GDP,Funds为房地产企业资金数量,X为控制变量。实际人均GDP是代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购买力的主要指标。房地产企业可以获得的资金数量是虚拟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示指标,且与房地产价格直接相关。本文的控制变量是财政支出占当年GDP的比重,该比重越高,政府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入越大,将会吸引更多的居民在本地购房和居住,从而推高房地产价格。本文采取半对数模型,对房地产价格、人均GDP和房地产开发资金取自然对数,政府支出比重未取对数。其中,γi是表示个体异质性的截距项,μi为随机误差项。如果γi与解释变量不相关,则建立个体随机效应模型(RE),反之,则应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FE)。模型具体形式的设定可以通过Hausman检验来完成。

2.数据说明

本文选取1999~2011年我国各省数据进行面板回归。西藏和重庆由于部分数据缺失,不含在样本内。其中实际人均GDP和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根据各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而得。实际人均GDP按照各省历年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平减,折算为以1999年不变价格计算的数据。财政支出占GDP比重均按当年价格计算。房地产价格水平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和住宅销售价格两个指标,资金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资金,以上三个数据来自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库。

3.计量结果及其说明

本文对房地产价格水平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所有自变量的回归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对于所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而言,实际人均GDP增长1%,将使房地产价格增长0保担掣霭俜值悖环康夭开发企业获得的资金每增长1%,房地产价格将上涨0保保备霭俜值恪R虼耍房地产价格水平的上涨既取决于实际因素,也取决于虚拟经济因素,即房地产企业获得资金的能力。政府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支出在GDP比重每提高1%,则会使得房地产价格上涨几乎1个百分点。作为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住宅,回归结果与商品房十分类似。略有不同的是,住宅受人均GDP和政府支出比重的影响更大,而受房地产企业资金的影响略小,这也验证了住宅更具实物资产的观点。这也表明,除住宅以外的办公楼和商业用房受实际因素的影响将会更小,而受虚拟经济因素的影响将会更大。本文对房地产价格增速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所有自变量的回归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对于所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而言,实际人均GDP增速每提高1个百分点,将使房地产价格增速提高0保矗陡霭俜值悖环康夭开发企业获得的资金增速每提高1个百分点,房地产价格增速将提高0保埃蹈霭俜值恪S敕康夭价格水平相比,房地产价格的上涨速度受自变量的影响更小一些。政府支出比重也会影响到房地产价格上涨速度,政府支出在GDP比重每提高1%,则会使得房地产价格增速提高0保叮犯霭俜值恪W≌的回归结果与商品房也十分类似。

本文梳理了有关房地产实物资产与虚拟资产双重特性的理论文献和实证研究,并从这一视角构建计量模型,利用我国省级面板数据进行计量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房地产价格水平及其增速既取决于人均GDP这类实体经济因素,也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这类虚拟经济因素,具有显著的双重特性。同时,地方政府支出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发挥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从本文的回归结果来看,至少在全国层面上,金融因素或虚拟经济因素并非房地产价格唯一重要的决定因素,实际GDP的提高似乎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这可能意味着,至少从全国来看,我国的房地产泡沫并不严重。目前的房地产价格水平及其较快的增长速度,更多是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导致的。当然,政府的支出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政府通过减低财政支出水平,适当减少对经济干预,有可能会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本文仅是房地产双重属性实证研究的初步尝试,使用的解释变量较少,是否还有其他更重要的解释变量,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由于受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仅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获资金作为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主要虚拟经济变量,而没有采用更为常见的其他虚拟变量,如各省的货币供给、银行贷款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数据。在进一步的研究中,随着数据的补充和完善,有可能获得更准确的研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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