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养老保险统计与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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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析农村养老保险统计与制度保障

浅析农村养老保险统计与制度保障

摘要: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一个较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并且我国现在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老年人群体,我国老龄化情况日益严重。我国农村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随着老年人口数量逐渐增多,农村养老问题逐渐突出,建立完整的、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现在社会的迫切需要。这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环节。农村养老问题成为我国的一项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心理健康。文章对我国现在农村养老保险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及改进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老年人口 数量措施

一、前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虽然在努力向工业国家迈进。但还需要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农村人口的经济来源还是主要依靠土地,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迅速建立、健全和完善,让农村老龄人口“老有所养”.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重带来一系列问题的最佳途径,更是政府关注三农、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所谓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的规定给予已经没有劳动能力和退休离职的劳动者一定基本生活保证的保险制度。我国也一直在不断地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现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和体系基本形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1992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和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开始的初步示范,到现在逐渐普及,农村养老保险对农村老龄化人口日益加重带来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农村劳动者大多数是以土地为资本,并且依靠土地获取利润,他们对国家有着很大的贡献,当农民迈向老年的时候。应该享受到比较稳定的保障。

二、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分析与统计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虽然国家也在努力建设和完善,但是据统计调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和社会的要求。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广,但只能保基本到底,全国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已达到全覆盖,但只是低水平起步,60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只领取60元保险金。

(二)养老保险财政投入相对较小。保障水平不高我国资金投入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过低,导致保障水平较低的现象出现。由于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参保人按不同档次缴纳费用,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到参保人到达规定年龄后,国 家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很大程度上与自己所缴纳的`费用数额相关。有些参保人员缴费档次过低,到6o岁后领取的养老金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的基本生活。

(三)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问题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存在着一些不足,资金保值增值的途径单一.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与城镇职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较大,农村养老保险保障相对较弱。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及改进措施

(一)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普及,加大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相对较小。而我国农村老龄化人口日益增多。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远远不能赶上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要想稳定农村人El生产生活,提高农村人口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就必须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普利程度。并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提高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程度。

(二)加快法制建设,使农村养老保险有法可依现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法制化程度不高。而且农民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够深入。这就给一些人员有空隙可钻。养老保险资金不能够切实利用,甚至被tan污、挪用。所以应该加快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建设,使其有法可依,减少朽败的现象出现。

(三)寐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双管齐下一直以来我国传统观念是使老人“老有所养”,并且主要是依靠家庭养老的形式来实现,可是现在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大多数农村人口生活压力较大,许多家庭对老人的赡养出现较大的困难。所以我们要加强社会养老的制度建设,做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双管齐下,保障农村老年人群能够得到更好的赡养,生活质量更高。

四、结束语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迫切需要,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有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才能够很好的解决。只有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老年人得到很好的赡养,才能够使我国社会更加稳定,农村生产生活才能够更好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刘岚。发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史锦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若干思路[J],开放导报,

[3]李逸波,胡灵红。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安徽农业科学,,

篇2:农村养老保障与养老保险的区别

农村养老保障与养老保险是否有区别,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从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是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以血缘或姻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它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承担年老家庭成员赡养义务。

第二是土地保障。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其生活保障,具有双重功能。

第三是农村社区养老。这种养老方式只在少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以社会福利的形式,提供退休费、举办敬老院、建设老年公寓等。

第四是商业养老保险。这种方式目前也仅在少数发达地区得到一定发展。

第五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是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为原则。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农村养老保障中的一种养老方式。

[农村养老保障与养老保险的区别]

篇3:人性、人力资本与制度保障

人性、人力资本与制度保障

人性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人的自然性即在潜意识中起本原作用的动物本能,容易从恶但并不必然从恶;而人的社会性,即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形成的不同的'观念系统和行为模式,它决定人性善恶的向度.人力资本的发挥、发展,需要不妨碍他人自由的个人自由和集体协作,需要抑恶扬善的制度为其开辟广阔的空间.

作 者:谭忠真  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8 刊 名: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年,卷(期): 24(1) 分类号:B82-02 关键词:人性   人力资本   制度德性  

篇4:司法独立的制度要素与保障

司法独立的制度要素与保障

无论是从思维逻辑和实际操作来看,还是从历史、现实和所有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当然是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这不仅意味着要有健全的立法,而且还要有法律实现的制度保障,即要有公正的司法和相应的司法制度。这也是为什么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司法公正就越来越成为一个讨论热烈的社会主题。随着社会范围内讨论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司法公正未能在现阶段中国得到真正实现,其原因并不仅仅在于现今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欠缺,而且还有更深层的社会原因。一言以蔽之,就是在现阶段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在任何法治国家或追求法治的国家中,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探讨司法独立的.可能性及其在现实社会条件下的实现途径,应是现今法律者们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机构显然首当其冲地面对着严峻急迫的挑战。而我国是否能够成功地把握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机遇,战胜挑战并使之转化为有利的条件,最关键、最直接的任务和指标就是:我国司法机构今后是否能够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工作证明我国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证明我国维护发展市场经济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条件与环境。因此,我国司法机构能否在涉外和涉世案件中实现公正与效率,乃是直接实现和体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目的的基本问题。

一、司法的前提条件

司法是法律实现的根本途径。进一步说,它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将立法所确立的规则转化为不可违背的社会秩序。概括地讲,立法是要创立规则,并设定一种秩序;而司法则是实现规则,并确立和保障一种秩序。所以,为了达到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目的,为了建设和实现法制国家,法律实现-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因此,我们说法律实现或司法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律实现或司法的必然性和无条件性。

应该指出,一个以立法体现的实体正义和立法设定的程序正义一旦确立,那么,完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并且实现两者之间的一致性,最终实现法律秩序正义的社会职责就必然要由法官来担当。于是,在此又必然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即法官如何才能顺利完成他所担当的社会职责和使命呢?显然,法官首先必须获得无条件实现其社会职责的社会地位、权威和尊严,而这些只能由体现社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而且不应受任何团体、党派和行政机关的制约。换言之,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对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和人民意志负责,完全独立于其他国家管理机关和任何政治团体。只有如此,才可能谈得上司法权威,才可能去追求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对于法官而言,法律就是目的本身;而且只有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二、司法独立的基本要素与保障

实现司法独立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其实同时也是其保障,即:司法系统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内部独立)。

(一)司法系统独立

司法制度是整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一个必然环节。所以,我们必须给予司法制度的载体-司法系统以充分的社会信赖和权威,使之真正能够独立地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目的。如果不能保障司法系统的独立存在,司法独立也就不可能,其结果,很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虽然从国家机构设置上看,我国的司法系统是相对独立的,但实践中,由于历史和现实社会条件以及观念的制约,我国的司法系统并不能够真正独立。考察近些年来在司法方面发生和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不高乃至司法不公正现象频繁发生,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司法体制上的问题。具体说,在现实工作中的许多方面,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的关联密切,而且这种关联并非是对等的,后者实际是处在前者制约之下的。从实际情况来讲,现今的司法系统还是党政系统的一个延伸部分。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现今的所谓司法腐败,只不过是行政管理腐败在司法系统的延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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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农地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

农地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

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大多数村庄而言,仅有的社会保障是以农村“三提五统”收费为基础的“五保户”制度和低级的医疗保障制度。除少数发达地区外,一般的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养老保险,更不用说失业保险了。以现金支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之所以无法大面积地在全国推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目前很低的现金收入水平。在,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元左右,其中66%用于食品、衣着和住房之类的生活必需支出(SSB,)。因此,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对于一项涵盖中国8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政府来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篇文章里,我要论述的是,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这种农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土地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量随其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以使全村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量大体相等。这样的一种农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调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本文里,和现金型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应,我将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其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使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因此,一个建立在平均主义农地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储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免受不利收入冲击的影响,这对那些家庭贫困或没有能力挣取非农收入的人来说尤其重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种财富,这对老年人来说更显得重要,因为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必要的收入。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险工具。第三,不论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更早的历史上,土地一直为村民提供基本生计和公共物品,这也证明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基础的有效性。第四,最近的事实表明,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是多数村庄自己的选择。均分土地要付出生产效率方面的代价,农民仍然选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正说明它必定为他们带来一定的好处。许多学者认为,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险功能;而经验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第五,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但是,如果一个家庭不仅要求温饱,而且还想过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须要有非农收入。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农民挣取现金收入的积极性。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对长期劳动力流动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因为它一方面降低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索取工资,另一方面使得土地对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达到了一种平衡,从而可能提高农村地区整体的劳动力迁移率。最后,尽管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碍了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从而导致动态效率的损失,但是,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这些损失相对而言并不大,并很可能被这种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对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所抵消。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论点加以扩展。在第一节里,我将援引理论和历史的资料证明,在中国这样的人口稠密的乡村经济中,土地可以成为收入和养老保障的有效基础。在第二节里,我将探讨当前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对于长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在第三节里,我将讨论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问题。在最后的第四节里,我将简要讨论一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问题,同时对本文做一小结。

一、土地分配作为村庄收入保障的手段

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穷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穷人无力靠自我的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遭受不利冲击的影响。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投入,在土地上生产食物要求的其它互补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个受过有限训练的劳动力就足够了。这样一来,土地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对穷人更为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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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与对策

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与对策

水是生命之源,文章从农村饮用水的标准入手,分析了我国农村饮用的法律依据、安全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建议.加强农村饮用水源、水库的监测、创新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大农业产业化的建设.

作 者:彭庆艳 王壮  作者单位:宁安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黑龙江,宁安,157400 刊 名:绿色大世界・绿色科技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REEN GREAT WORLD 年,卷(期): “”(6) 分类号:X592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安全   水源   水质  

篇7:司法独立的制度要素与保障/米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米 健

无论是从思维逻辑和实际操作来看,还是从历史、现实和所有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当然是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这不仅意味着要有健全的立法,而且还要有法律实现的制度保障,即要有公正的司法和相应的司法制度。这也是为什么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司法公正就越来越成为一个讨论热烈的社会主题。随着社会范围内讨论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司法公正未能在现阶段中国得到真正实现,其原因并不仅仅在于现今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欠缺,而且还有更深层的社会原因。一言以蔽之,就是在现阶段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在任何法治国家或追求法治的国家中,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探讨司法独立的可能性及其在现实社会条件下的实现途径,应是现今法律者们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机构显然首当其冲地面对着严峻急迫的挑战。而我国是否能够成功地把握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机遇,战胜挑战并使之转化为有利的条件,最关键、最直接的任务和指标就是:我国司法机构今后是否能够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工作证明我国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证明我国维护发展市场经济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条件与环境。因此,我国司法机构能否在涉外和涉世案件中实现公正与效率,乃是直接实现和体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目的的基本问题。

一、司法的前提条件

司法是法律实现的根本途径。进一步说,它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将立法所确立的规则转化为不可违背的社会秩序。概括地讲,立法是要创立规则,并设定一种秩序;而司法则是实现规则,并确立和保障一种秩序。所以,为了达到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目的,为了建设和实现法制国家,法律实现――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因此,我们说法律实现或司法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律实现或司法的必然性和无条件性。

应该指出,一个以立法体现的实体正义和立法设定的程序正义一旦确立,那么,完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并且实现两者之间的一致性,最终实现法律秩序正义的社会职责就必然要由法官来担当。于是,在此又必然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即法官如何才能顺利完成他所担当的社会职责和使命呢?显然,法官首先必须获得无条件实现其社会职责的社会地位、权威和尊严,而这些只能由体现社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而且不应受任何团体、党派和行政机关的制约。换言之,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对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和人民意志负责,完全独立于其他国家管理机关和任何政治团体。只有如此,才可能谈得上司法权威,才可能去追求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对于法官而言,法律就是目的本身;而且只有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二、司法独立的基本要素与保障

实现司法独立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其实同时也是其保障,即:司法系统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内部独立)。

(一)司法系统独立

司法制度是整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一个必然环节。所以,我们必须给予司法制度的载体――司法系统以充分的社会信赖和权威,使之真正能够独立地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目的。如果不能保障司法系统的独立存在,司法独立也就不可能,其结果,很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虽然从国家机构设置上看,我国的司法系统是相对独立的,但实践中,由于历史和现实社会条件以及观念的制约,我国的司法系统并不能够真正独立。考察近些年来在司法方面发生和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不高乃至司法不公正现象频繁发生,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司法体制上的问题。具体说,在现实工作中的许多方面,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的关联密切,而且这种关联并非是对等的,后者实际是处在前者制约之下的。从实际情况来讲,现今的司法系统还是党政系统的一个延伸部分。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现今的所谓司法腐败,只不过是行政管理腐败在司法系统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腐败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只要还存在着行政管理的腐败,司法腐败就是一种必然。因此,现今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努力实现司法体制的改革,逐步实现司法系统的真正独立。

司法系统独立的首要保障或前提条件在于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的分立。当然,我们在此所谈的司法与行政分立,不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国家理论的简单照搬,而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给予我们的启示。司法行政分立不仅仅是指形式上的分立,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分立。鉴于我国社会政治的现实条件,司法系统独立应该具备以下的实质内容:

第一,机构设置和级层管理上的完全独立。实现司法系统自身的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即自下而上的建制和自上而下的管理。更进一步说,法院系统的建制和管理应完全不受同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的干预或制约;下级法院的建制和管理完全取决于上级法院的.决定,而不是取决于地方政府,如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等。现今正在考虑建设的地方海事法院或国际贸易法院以及隶属于司法系统的法官学院都应该以此为出发点设计实施。

第二,组织人事上的完全独立。实际上,这是直接关系法官队伍素质、司法人员作风和形象、法官司法工作水平乃至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的关键。可以说,现今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司法队伍来源或构成不严格、不规范、不自主造成的。例如,许多地方政府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向同级地方法院派遣非法律专业的人担任院长、副院长和一般司法工作人员,这个问题在基层尤其严重。虽然已经实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会对此有所限制,但如果不从根本制度上想办法,这个问题就不会得到真正解决。我国的法官法早已经颁行实施,而且有些规定还很现代化。但是,培植一个现代化的法官队伍,还需要一些国家管理层面上的相应制度。其中最关键的是:法院司法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进出,必须要由法院本身依照法官法独立决定,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今后,我国法院的人事决定权应该逐渐过渡给完全独立的各级司法委员会。至于委员会人员组成,虽然不排除来自行政权力机关或由其指定,但主席和大多数成员必须是职业法官。

第三,经费财政上的独立。法院人事和财政不独立,受制于地方财政和组织人事部门,是长期困扰法院系统的两大问题。它迫使法院不得不考虑甚至屈从于司法系统外的各种意见和压力,从而使法院服从于法律大打折扣。在财政经费方面,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以至于各地法院的财政来源也差距甚大。其结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建设发展和司法工作有因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但实际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本无法获得统一同步的发展建设。事实上,各地各级法院长久以来不得不为自身的生存发展而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其结果,必然又使

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本应独立的法院进一步依附于政府和其他团体。这实际上造成了国家法治过程中的一个恶性循环。从今年开始,诉讼费作为法院经费来源之一的制度被废除,今后法院诉讼费和财政来源将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这种举措当然是一种进步。如果它能够在司法独立的大前提下操作和实现,那么无疑会对今后法院系统的财政独立起到极大推动作用;但是,如果失去上述前提,这个措施倒反而会使司法独立及各地司法系统的财政状况更加恶化。所以,我们必须借实行“收支两条线”之机,争取司法系统的财政独立。这的确是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个大问题。

(二)法官独立

在司法系统获得基本的独立之后,法官的独立就成为司法独立的实质性保障。

其实,没有司法系统的独立,就不可能有法官的独立;而没有法官的独立,司法系统的独立就是空谈。两者相互依赖,彼此补充。法官的独立实际上构成司法系统独立的实质和核心。所以,如果说司法系统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那么,司法系统的独立又必然以法官独立为前提条件,这是司法公正,从而也是法治国家的逻辑。因此,在我们追求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当然不能不重视法官独立。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法官享有充分的权利,以至于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现今中国的法官在法律上已经具有了相当独立的地位。例如,法官法第八条所列举的法官权利类型,其内容甚至比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更为广泛。但是事实上,由于我国的吏治传统源远流长,法治国家建设刚刚起步,相应的法治国家观念既未普遍也未成熟,法院系统的独立性还多受限制,故法官独立远远未能被人们认识和接受概念,况且传统惯性和社会现实条件还无时不在限制着这一观念迅速成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是,无论如何,如果我们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那么就不可回避地要面对这一挑战。

根据我国法官法规定,并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来看,我们可以继续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实现法官独立:

第一,法官选任的独立。法官的选任由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进行。这个司法委员会应以法官为主,同时也可以包括党委和政府委派的官员,甚至律师界知名人士。但它的设置和实际操作原则应该是能够保证作为法官的委员会成员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

第二,法官的终身任命。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经过考核获得司法人员从业资格并具备足够司法实践经验的人,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法官资格。在这方面,应该考虑使某些高级的资深法官享有和教授一样的从业权利,即可以适当地延长任职的年龄限制,而不是受同行政官员一样的限制。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各级法官得以从事司法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退休年龄。

第三,法官不可任意移调,不可撤职、免职。法官不可以轻易地被调离其既定职位,更不可以轻易地被调换职位。如法官通常情况下不应该转换为检察官,同样,通常情况下检察官也不可以转换为法官。应该指出的是:从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上讲,每个法官都必须以其司法活动独立地对法律负责。换句话说,一个法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并不构成其他法官,包括其所在司法机构上级法官的失职或辞职的依据。当然,这个原则的实现必须以司法的完全独立,包括司法的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为前提。

第四,法官的稳定的、有法律予以保障的薪俸。法官的薪水由法律加以确认,任何情况下,法官的薪水都应该予以保障。否则,法官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请求其应该获得的薪水。此外,任何级别的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变。

第五,法官依法审判不受任何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我国法官法第八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实,这一宪定原则的实质或核心思想就是审判的独立。可以说,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或基点是法官的独立,而法官独立的直接效果就是审判独立,后者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独立就无从谈起,而如果审判独立不能独立,司法独立就失去了其根本内容和基本价值。正因如此,《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才明确要求法官强化审判独立的意识,即能够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争取条件来实现审判独立。

篇8: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法律保障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法律保障

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既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在“十五”计划期间“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要求实施,这不仅是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方向,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现行财政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帐户,层层下拨,多环节分散进行的。这种预算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这种传统运作方式的弊端也随之突显。其主要表现:一是重复的分散设置帐户,导致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有效管理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二是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预算编制、执行分析难以及时;三是财政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预算支出约束不强,预算确定后,执行中朝令夕改,主观随意性大。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方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收入缴纳和支出拨付程序规范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二、国际通行做法

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建立在以国库单一帐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为基础,实行规范和高效的财政资金动作方式,这已形成一种国际惯例,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国库管理制度普遍实行这一制度做法为:一是财政部门设立国库单一帐户,开设在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二是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付,收入直接入国库,支出集中支付,余额只保存在国库单一帐户。三是财政设立专门执行机构,设有不同形式的专门履行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符合国情的完整的管理体系。尤其是在监督机制上,法国的国库监督形成经济财政部日常业务监督和审计法院事后监督。审计法院是国家最高的经济监督机关,独立于议会和政府,除审计国家决算外,主要是依法对公共会计师和公共支出决策人进行监督,对决策人在决策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或其他问题视情节轻重,由审计法院通过检察长向财政预算法院或刑事法院提起诉讼。对公共会计师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予以撤销会计师资格、开除公职、赔偿损失等处罚。

三、我国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框架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6个部门率先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规范试点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到38个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框架体系已基本确立。

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改变过去财政资金分散管理,预算单位自行开设帐户的做法,实行国际通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纳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相应的撤销各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置的帐户,预算资金不再拨付给各预算单位分散保存,预算单位在批准的全年预算指标基础上,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提出用款申请。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购买支出等通过财政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属于授权支付的零星支出和未纳入直接支付范围的购买支出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形成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财政管理和资金使用权限,使财政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内运作,使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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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摘 要: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未在刑事诉讼中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常常遭到侵犯而又缺乏救济途径。因此,应当采取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以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权,对被超期羁押的申告权,对超期羁押行为进行治罪,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设立取保候审脱逃罪、监视居住脱逃罪,放宽逮捕条件,缩短刑事拘留期限等方法,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保障公民权利。

篇10: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一、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的辩证关系

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是何社会制度,无论其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无非有二,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虽然各国在惩罚与保障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追诉犯罪人而毫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是,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说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免使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在此,同样有个人权保障的问题。笔者由此想到了王牧教授为孙谦老师的《逮捕论》所作的序中的一段精辟论述:“其实,在近现代社会刑事司法的法律逻辑里隐藏着一条只执行而不声张的原则:宁纵勿枉。这也是权衡利弊,利大于弊的选择:罪案是已经发生了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纵了,是事情没办好,已然的犯罪没有受到惩罚,但是没有给社会造成新的害;枉了,不仅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受到惩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害,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不懂得这个道理,就不能掌握刑事司法的精髓。法律追求秩序,因而它首先是限制恣意横行、无法无天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首先是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法律,逮捕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符合这个原则。”[1] 笔者以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同样必须符合这个原则。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方面存在的不足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手段。考察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关系,重点应放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上。立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从中外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对比的角度看,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一)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方面,未实行司法令状主义。

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的司法令状主义,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官员的审查与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实行司法令状主义,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因为司法机关(指法院)或者司法官员(指法官)通常并不承担刑事追诉职责,由其对控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就能保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刑事控诉机关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措施,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自行批准(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不需要经过不承担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者司法官员(指法官)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即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方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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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通过对山东省邹城市村镇人民调解制度的实地调查,总结出新的民间纠纷具有主体多元、类型多样、注重利益、易激性等特点,分析了由镇调解中心、管区调解站、村调解委员会构成的各级组织形式,总结了“十户三员”、“民情恳谈”、“评理会”等制度创新;阐述了现行调解制度产生的原因、优越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定位为基层政府指导下的民间组织、专事调解民间纠纷、合法调解协议书应具有法律效力等修改法律的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特点;创新;修法建议

一般情况下,当民事权益发生纠纷时,只有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结果才是最公正的,因为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意志和道德观念的产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人不愿意直接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要么是人们对法律了解不深或是对法律怀有天然的抵触心理,认为“法”即是“刑”;要么是效费比太低,与预期可得利益比起来,当事人不胜法律程序之繁,或说不愿承担“讼累”。这时,人们会期望一种新的更加灵活简便的并且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纠纷调解机制来替他们排除身边较小的矛盾和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纠纷解决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讼制度而来,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因为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在儒家思想礼治文化主导之下,封建家族本位的农业型社会,和中而立,“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自始至终与历史的.轨迹紧密契合,新的时代背景和新的社会变革也赋予了它新的特色。“自民主革命时期开始,经过长期实践,不断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内容和活力,终于形成了现行的在群众自治组织主持下,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1]

为了对现代中国农村所发生纠纷的现状及现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析,阐明人民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进而对其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我们于2月10日至14日对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北宿镇、看庄镇、张庄镇、大束镇及其各村进行了走访调查。此次调查活动的对象主要是纠纷当事人、村镇司法调解机构工作人员、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委会成员,获得了当事人陈述及司法机构工作人员陈述的录音资料、调解案卷以及镇政府的相关文件等资料。下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和调查材料依次对此次调查活动中了解到的农村纠纷现状,人民调解组织的概况,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现行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完善建议等一一加以论述与说明。

一、基层民间纠纷新特点与现行人民调解组织概况及制度创新

(一)基层民间纠纷的新特点

通过调查发现,近年来,中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农村社会深层次的变革。从权利结构到经济模式再到农民的思想意识都在悄然转变。各种摩擦、碰撞随之不断产生,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矛盾,这些矛盾引发的纠纷除了一些固有的特点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以前的纠纷多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现在则出现了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有时还涉及到像村委会等集体组织;此次调查的邹城市及其周围镇村工业企业比较发达,工业区与农业区的交叉融合又带来一些地企间纠纷。太平镇冯楼村调解主任冯某介绍:由其所调解的20余起纠纷中,主要是地企间纠纷、宅基地纠纷和婆媳纠纷。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以前的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土地纠纷等,而现在类型日益扩张。太平镇208月20日至9月10日共排查出矛盾纠纷59起,其中债权债务纠纷20起,宅基地纠纷11起,干群关系纠纷6起,征地拆迁安置纠纷5起,边界纠纷4起,农村财务纠纷3起,邻里婚姻纠纷各2起,土地延包、补偿,租赁和计生纠纷各1起。三是纠纷争执的动因发生了变化,以前的纠纷搀杂的感情因素比较多,多是因为“咽不下一口气”,而现在的纠纷多是利益之争,比较注重经济利益。四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但具有易激性的特点。比如农村中的采光,争地边,排水,甚至一把庄稼、一个土洞沟,都会造成极为严重的纠纷。

(二)现行人民调解组织概况

本文所指的基层纠纷调解组织是指以人民调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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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深圳社保与内地农村养老保险有冲突吗?

咨询内容:我在深圳的单位帮我买了社保。在内地老家家里人又买了农村养老保险。请问这两个保险有冲突吗? 咨询网友:4962166 (深圳) 专家解答: 深圳 中德安联 朱浪平您所关注的冲突无非是:

1,有没有必要两边交钱,

答:不需要,只交一边就可以了。

2,如果不交,其中一个账户会不会自动被取消,

答:只要个人账户里有余额,是属于个人财产,是安全的。

3,那么将来两个账户怎么领退休金呢?

答:只能选择一地办理退休,另一个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4,现在就退掉其中一个好不好呢?

答:不好,因为你也不知道未来在那里发展,万一退了就不能续上缴费年限了,可能有损失的。 深圳平安人寿 廖月娥 家乡的社保暂时不用退,若你在深圳的社保交足,则以后可将家乡的社保转到深圳办理养老手续。但是家乡的社保个人账户的钱可以转,公共账户的钱仅能转12%。 深圳 太平洋人寿 王海霞 朋友你好,有关社保是国家给每一个公民的权力和福利,缴社保也是为你退休以后做准备,但每一个公民只能享受一次,是不可以在多个地方同时缴的. 深圳 友邦保险 张国潮 这种保险基本保障面是一样的,同时买就冲突了。不建议两边同时买。对社保的缺口,可以选择买适当的商业保险作补充(因为商业保险就是弥补社保不赔得那一部分的)。 襄樊 华康代理 陈波 如果您要退保的话 建议你您把内地老家的农村社保退掉 因为将来领取保险的时间是根据当地城市的平均生活水平发放的 这样的话将来您领的养老费会高一点。

[深圳社保与内地农村养老保险有冲突吗?]

篇13: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保解读

一样平常来说,被征地农夫可以享受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所谓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是指国度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夫老有所养而成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标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夫大哥后,提供恒久靠得住的根基糊口保障。很多人会问,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保哪个划算?现实上,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在投保原则上是纷歧样的,以是不存在可比性。简朴来说,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是以农夫失地为投保原则,而农村社保则以年数、事变等为投保原则。两个养老保险在保险金的领取上也有差别。

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保险金领取公式:

(一)到达领取年数的被征地农夫报酬付出尺度分为:

1、个人未缴费的,80元/人、月;

2、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人、月;

3、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人、月。

(二)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夫,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夫根基养老保险报酬。

本步伐实验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夫,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当局从本步伐实施起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夫到达上述领取年数时,由本人凭身份证和《被征地农夫根基养老保险挂号证》,到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打点所同一治理根基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农村社调养老保险金领取公式:

养老金报酬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付出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尺度为每人每月55元(有的处所是70元)。处所当局可以按照现实环境进步基本养老金尺度,对付恒久缴费的农村住民,可恰当加发基本养老金,进步和加发部门的资金由处所当局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尺度为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沟通)。参保人衰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当局津贴外,可以依法担任;当局津贴余额用于继承付出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保解读]

篇14: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年度合并实施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年度合并实施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现予以转发。

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意见全文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17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扩大政策覆盖地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也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篇15:对廊坊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对廊坊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目前,同城市相比,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仍是个薄弱环节.随着廊坊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关心,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势在必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保障覆盖范围,创新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方式都将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最终实现城乡社会协调发展.

作 者:邵晓慧 温春继 温春颖 SHAO Xiao-hui WEN Chun-ji WEN Chun-ying  作者单位:邵晓慧,温春继,SHAO Xiao-hui,WEN Chun-ji(廊坊市委党校,河北,廊坊,065000)

温春颖,WEN Chun-ying(廊坊市安次区委党校,河北,廊坊,065000)

刊 名:廊坊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ANGFANG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20(4) 分类号:B035 关键词:廊坊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思索  

篇16:后发国家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路径探索与制度保障

后发国家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路径探索与制度保障

美国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知识化演进得益于如下因素:一是创造有利于创新和竞争的宏观环境。运用经济政策降低企业成本,调整和消除妨碍企业创新和市场竞争的行政法规,运用贸易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确保美国企业的利益,为产业结构升级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二是大力推进知识创新、创新成果的传播和应用。通过成立国家科技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政府与学术界、产业界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开发的计划,加速联邦政府技术成果的转移,充分挖掘技术成果的商业潜力;帮助企业开发适应未来全球竞争的技术能力,科技进步与创新构成产业结构升级的坚实基础。三是加大政府对新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强对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国家标准化的研究制定,提升其产业竞争力。四是培育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科技人才和人力资本队伍,始终保持其在高新技术上领先全球的竞争力,为美国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创造条件。

2.技术进步与后发国家产业结构跨越的方式

后发国家产业结构跨越转换方式一般有两类:一是模仿式跨越转换,即在工业化进程中引进和移植先发国家的成熟产业技术或成熟的产业,通过引进模仿推动本国产业结构转换,省略或缩短产业结构转换的某些阶段。这一方式实际只是产业结构比例快速重置,反映国际产业结构演进时序向量在空间结构上的布局调整,并非实质上的技术跨越,更为严重的是,易使本国经济陷入依附性和边缘化,形成与先发国家“轮与轴”的不平等关系。二是自主创新式跨越转换。在工业化任务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利用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契机,通过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进行产业技术的自主创新,在若干关键领域实现产业技术的跨越,培育知识化的主导产业,促动产业结构升级,提前启动产业结构知识化进程。在东亚新兴国家和地区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在技术能力长期积累基础上产生的技术变革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内在机制是从模仿到创新的技术战略实现过程。

3.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有效互动:后发国家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有效路径

知识的不断更替与创新,使产业关联的知识因素不断升级,由此引起产业结构变动,为产业结构跨越转换提供可能,同时又促使产业关联技术趋同,降低产业结构高度化演进的技术准入标准,使产业结构转换可以越过循序渐进的转换过程实现跳跃式转换,进而缩短产业结构升级程序或省略转换的某些阶段。高新技术所具有的高度渗透性,加速了产业边界的模糊和融合;知识产业的全球化趋势造成的产业分工开放化,为产业结构转换实现跨越提供了所需基本要素甚至是整体产业植入的良机,使产业结构跨越转换成为现实。

传统产业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产业结构中占优势地位,其知识化变革是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程。这一进程并非要全部淘汰传统产业,也并非要将其全部升级为高新技术产业,而是首先要对传统产业进行科学定位,以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渗透、融合、改造传统产业,同时在关键领域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传统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互动: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部分处于产业链上游的传统产业,其关键技术的进步将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条件,如煤炭、钢铁产业;部分处于产业链中上游的传统产业,由于注入了高新技术而实现产业技术的跨越,成为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的平台和支撑,同时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如石油化工产业;部分处于产业链中下游的传统产业,由于自主创新导致核心技术的突破,其自身也将升级为高新技术产业,在产业关联效应的促动下,将聚合为主导产业群,牵引传统产业整体质量跨越,如汽车制造产业群;而高新技术产业始终代表着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具有强大而持续的牵引力。

二、后发国家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基础条件

1.全球技术变动新趋势带来的新机遇

首先,全球化进程中一个技术创新的国际网络正在形成,对世界范围的技术革命与创新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成功的创新依赖于对该领域最新动态信息的获取能力。作为推动技术创新全球化的主要角色,跨国公司在全球化战略指导下形成以母公司R&D机构为核心、各海外R&D机构为支点的技术创新网络;国际间各类组织在技术领域普遍建立合作关系,缩短研究周期和提高成功率,缓解组织对R&D投入的承受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型企业基于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的共同行为而组建企业技术联盟这一高层次的战略协同组织,使得产业的知识密集度大幅度提高,联盟将相关企业聚合为强大的创新团队,在团队内充分利用彼此的创新能力和R&D费用,对外则设置提高该领域的技术壁垒,扩展团队的整体竞争力;世界贸易产品的技术密度持续提高,以国际专利联合开发和专利许可方式进行的国际技术转移也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巩固和提高国际市场份额上,一些新兴市场对国际技术转移的吸引力日益增强;战后科技人员的国际流动构成了技术创新全球化的最重要机制之一。技术创新全球网络的形成,为后发国家参与全球性的技术创新活动从而提升自身技术势能、实现产业跨越创造了条件。

其次,知识经济与全球化交互中的企业战略正在调整。企业全球战略演变的动因缘于全球经济的根本变化。仅仅专注于结合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整合企业的内部资源已经难以为继了。过去被视为竞争优势的高效率、低成本只是进入全球市场的初始条件。知识和经济的相互渗透、相互交融日益增强,一体化趋势日益显著,知识要素以越来越高的程度参与并融入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中的知识取向日趋明显,产品和服务中的知识含量日益提高。非连续的动态竞争环境,导致企业与其价值链或产业链上的上下游组织的合作不断加大加深,当互为对抗和竞争的组织之间在其一方面或某些利益上存在一致时,就具备了合作的基础,组织某一方面的合作团队,其竞争力和获得的利益都要比独立作战时强,双赢的结果将是可预期的,这为后发国家整合产业链、创新产业流程提供了契机。

2.主导产业(群)的知识化演进: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直接动力

实现产业跨跃发展的关键在于将知识和产业技术植入主导产业,形成新兴主导产业群。一旦由知识创新所推动的知识密集型产业成为新的主导产业,将形成明显的产业优势和经济区位优势,产业间因技术、物流等紧密联系而构建成一定规模的产业群,保持其对主要竞争者的优势。主导产业群通过产业关联和产业波及效应带动整个产业的发展,将引起若干产业部门的生产效率产生飞跃,从而推动产业结构发生质的变化,实现知识化跨跃发展。

3.产业空间聚集: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有益探索

理论和实践均证明,非均衡是经济增长的普遍规律。经济增长的势头往往集中在某些主导部门和有创新能力的产业(群)。当新技术系统内的通用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多行业的产品和工艺中时,会产生一系列的相关创新。由于基础科学和技术的影响,各种创新之间往往存在普遍的技术连结,创新的扩散将引致创新集群产生。资本和技术在空间上的高度集中,其实质是主导产业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在某一特定经济空间上的.聚集。对于较强外部性或溢出效应的产业,在地理上的聚集能对产业的竞争优势产生积极而广泛的影响(Porter,1998)。

传统产业集聚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一是过分简单地强调区际流动的两个要素――劳动力和资金,以此对区域

或城市的空间增长进行分析,却忽视了影响区域发展的重要因素――技术、知识和文化;二是单纯依靠外力可能造成脆弱的国民经济。因此,许多国家都在探寻和实践依靠内力发展地方经济的道路,寻求以技术和知识为本的区域发展战略。

新产业区是由社会分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所组成的本地化网络,是企业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下的企业集群的空间结构。新产业区的柔性和弹性取决于企业间的竞争和协同态势。成功的区域是有创新性的区域,区域的发展依赖于区内企业持续的创新。新产业区的形成依赖于区域产业分布、技术结构层次、文化和制度因素,而其基础则是产业集聚:在一定制度背景下,处于同一价值链上的上下游企业(纵向)和属于同一产业的若干企业(横向)在特定经济空间的集聚,并且相互间持续地进行产品交易、信息交换、文化交融和学习交流。产业集聚是产业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竞争日益激烈的新趋势,在产业效率的驱动下形成的产业空间组织形式,其实质是创新因素的集聚和竞争动力的放大。竞争优势主要由竞争的充分性和产业集聚程度所决定。

由此可见,产业集聚实际上是产业适应经济发展新趋势,并创造竞争优势辐形成的一种产业空间组织形式,这是一个国家在工业化或后工业化的社会进程中产业发展的外部表象,而产业集聚衍生为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的内在驱动力则是产业集聚所具有的群体竞争优势和产业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

三、促进后发国家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制度保障

1.正视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阶段性

持续的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产业结构的状态和产业结构的知识化转换能力,经济成长阶段通常取决于阶段性的创新成果作用于结构转换的力度和把握这种结构转换机会的能力。后发国家的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是一个动态过程,从逻辑上大体可区分为三个阶段:首先,以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使产业结构升级;其次,调整传统产业布局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重;再次,再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其成长为主导产业。这三个阶段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在不同经济区域可能同时并存,其实质是产业结构中知识因素的逐渐生长积累过程,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密集型产业成长的演进过程,关键是实现传统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互动。

2.以高新技术促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根基

正视转轨时期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布局结构,解决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问题是首要环节。第一,提升传统产业知识含量。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能够深入到某项技术领域发展的最前沿,强大的技术势能使其具有强烈的渗透性、扩散性和融合性。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如纳米技术在家电产业、基因技术在食品产业和纺织产业中的成功移植等,实质是知识因素的乘数效应极大提升了传统产业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附加值。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中广泛扩散并从整体上提升传统产业的核心能力,就为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打下了扎实的根基。第二,延伸传统产业生命周期。产业生命周期是产业成长发展的自然规律,产业创新是企业应对产业衰退的基本战略,突破结构固化的产业范式约束,运用高新技术和组织变革成果变革现有产业结构或创造全新产业的过程,主要是拓展产业链和强化产业关联度,同时政府应适时实行“技术创新援助政策”,从而延伸传统产业的生命周期:前者是在产业链枢纽或关键节点植入高新技术,以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打破固有的产业链;后者是强化专业化生产,充分整合自身的产业技术优势,利用产业间紧密的关联性,拓展自身的生存空间。第三,创新传统产业运转流程。“蝶翅效应”和“生态链效应”生动地揭示了流程上游微小的能量变动会引致流程下游惊人的突变。创新传统产业运转流程,是以动态、柔性、灵捷的组织运筹、工艺再造和系统整合,达到提高投入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其主要突破口是流程上游和瓶颈环节,从而对传统产业进行科学定位,理顺脉络,大幅度提高其运转效率,提升产业竞争能力。第四,调整传统产业布局结构。我国传统产业布局中,国有经济仍居于主导地位,但由于国有资产过度分散,国有经济在传统产业的集中度过低,不能形成规模效益,总体上缺乏竞争力;产业结构同构化、空洞化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导致部分传统产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未能体现比较优势和协作效益。提高传统产业、尤其是基础性产业和关键性产业的集中度,是实现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重要举措。

3.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牵引力

转轨时期,在促动传统产业升级的基础上,在某些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上实现跨越性突破,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内生型和质量型的增长方式,必然成为实现产业结构知识化跨越的支柱,同时也将促成经济成长阶段的发展水平产生内质性变化。第一,夯实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基础。在高新技术产业成长的促动下,社会生产将围绕知识创新――传播与扩散――商业化应用这一极为复杂的系统过程而展开,产业间围绕创新知识的生成和成果的价值实现而形成经济、知识(科技)的紧密联系。创新成果内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过程,包括系统输入(创新成果的生成)、系统传导(创新成果的转化)和系统输出(产品、信息、产业等,本文指产业或产业群)三个环节,具有鲜明的自组织性和自组织机制。坚持以创新导向为主、紧密结合市场导向的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将是系统演进的有效途径。第二,变革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方式。政府对特定产业活动的干预,是后发国家市场组织发育不充分、治理机制不健全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倘若采取提高贸易壁垒、进行技术和产品市场保护等传统的消极保护的扶持方式,不仅无法阻止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渗入,反而会阻碍和损害民族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经过残酷的竞争是无法壮大自身实力的。因此,需要有一个由稳定的政策支持的稳定的发展环境,以及一个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制度背景。政府应当担当起一个变革的和更灵活的角色,经济政策旨在协调和建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一定的产业比较优势,消除市场失灵。第三,探索高新技术产业的运转机制。由于知识的流动性,创新很容易被竞争对手迅速地复制,因此,新的核心能力需要建立新的组织体系和运转机制,即需要将单一的、分散的或脱节的个体组织整合为集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商业化应用为核心的一体化组织。一种有效的知识资本化过程或创新成果的新型生产模式需要有一种能跨越多种分化(differentiation)、分隔(segmentation)的领域和利益的组织。为使这样的组织在一个有效而又协调的体系内运转,必须在更高的层面上进行整合。在若干发达国家,创新体系(尤其是国家创新体系)分解和整合为各种不同的功能,学术界、产业界、政府和资本市场以往是分别运作,而如今却日益融合运行,并在创新过程的不同阶段形成不同的螺旋型联系,构建全新的科研―产业共同体,这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收稿日期:200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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