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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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硬壳贝母”参与投稿,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共8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全文

最新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展、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稿)》

第一条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营业执照、相关产品的批准证书、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六条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八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九条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七)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八)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九)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十)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十一)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二)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三)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四)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五)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除保健食品外的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发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9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4:《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亮点

一、突出了重点的禁止性条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上述条款既将常见的几种房地产广告违法形式集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又与新《广告法》保持了一致。

二、明确了较模糊的条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该项规定将暂行规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作了明确,进一步强调对房地产广告真实性的要求。

三、删除了不适宜的条款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删去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此款删去后,结合新规第六条第(七)项的内容,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中对房屋装修档次、装修用料等的描述可以视为广告主的真实承诺,既放宽了对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的约束,又增加了广告主的出证责任。

那么,《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施行后,广告主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房地产项目的介绍要真实。

1.在价格表示上,应当清楚地表示为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2.在位置表示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同时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3.在面积表示上,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

4.在结构及装修装饰的表示上,应当真实准确,不能简单说某级某类、豪华装修、进口材料装饰等。

5.在环境和形象表示上,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环境和形象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在周边设施表示上,涉及正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7.在物业管理表示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另外,预售、出售房地产广告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二,对房地产项目的评价要客观。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3.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

4.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5.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6.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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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最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含有升学承诺,以及“10分钟到火车站”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本月正式实施。该规定要求,“最低售价XXXX元起”、“买房可上名校”、“保证高投资回报率”、“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以及承诺“10分钟到火车站”、“3分钟到达地铁口”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

“25分钟到天安门”将被视为违规

按照新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能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有些房地产广告会故意模糊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规定对此明确,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规定》要求,广告中打着“最低售价XXXX元起”,吸引消费者前来询价,今后也属违规。规定中提出,广告语中对价格有表述的,应清楚表述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有效期限。

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类似“10分钟到国贸地铁”“25分钟到天安门”的广告可视为违规。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期房不准做广告

工商总局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即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等情况。

对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该规定要求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以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不得含有“风水”等封建迷信内容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凡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自202月1日起施行。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房地产广告不能含“买房可上名校”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中明确,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这也意味着,房地产广告中有“买房可上名校”、“保证高投资回报率”等语言,或有“10分钟到火车站”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

篇5:经典房地产广告

经典房地产广告 -广告语广告词

房地产 经典 广告词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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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商业广场——缔造商业传奇,引爆财富亮点

耀江丽景湾——悠然小镇,悠闲生活;这里的花园没有四季

宜家汤臣——下一站,宜家 汤臣;汤逊湖畔,别墅大师

万豪国际——很国际,很豪宅

中乔官邸——中侨官邸 非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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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飞 青年城——时尚空间,简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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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建 大江园——筑我所想,住我所爱;生活在此,理想在此

中一花园——建筑无言,品格自现

中奇香港花园——地段,永远是赢家

东鑫 鑫海花城——我有我的'生活主张;我有我的生活高度;生活主流,上层之家

汉口 春天——下一站,开往汉口春天

F、天下——别墅看F、天下;贵族领地;山水别墅,唯我独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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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 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1.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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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广告发布委托合同格式

广告发布委托合同格式

广告刊户(以下称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字第____号

营业执照号:

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称乙方):

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甲方就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有关广告业务达成下列项目

广告种类____________广告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面积____________设置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字数____________起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费用____________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但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并按规定赔偿损失费: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报有关部门____份。

四、附则:

五、本合同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合同法有关条款。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广告编排方式(广告发布总条、次、时段、版面等),

篇8:广告发布委托合同

最新广告发布委托合同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___________________正式全权委托乙方开展《__________________》的广告业务。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事项:  1.甲方在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_》上发布广告______年(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a.广告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

b.广告发布费:人民币(大写)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

c.广告制作费:人民币(大写)______ 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

d.合计收费:人民币(大写)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

2.乙方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的`质量可靠合法,确保产品消费者能实现其管理功能和查询信息。

3.乙方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的权威性及发行______万套(光碟)和在大型商务活动上免费派送。

4.自合同签订____日内,甲方应通过银行划账或邮政汇兑交付广告发布费及制作费(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应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套寄送给甲方免费使用。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仲裁。仲裁地:广州市。在执行仲裁结果时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甲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及地方法规,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8.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其它条款:(另纸起草,作为本合同要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销售代理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业务员在任何情况下收取现金均属违规行为!  企业广告发布登记确认表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简介(___________字,包括标点符号)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字,包括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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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