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认同与国际政治-一种文化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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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集体认同与国际政治-一种文化视角

集体认同与国际政治-一种文化视角

战后几十年来,国际政治研究领域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特别在冷战格局和平消解后  ,传统理论对后冷战时代国际关系的解释力日渐式微。文化这一国际关系的传统变量在  经受了长期忽视和掩盖后,其作用从政治、军事和经济等传统理论的视野中脱颖而出,  成为探究国家行为、对外政策、国际安全等国际关系问题的第三向度。研究国际关系中  文化和社会互动的建构主义也成为同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并驾齐驱的国际关系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包括文化、规范与认同,集体认同既是文化解释国际关系的  逻辑起点,也是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中发挥建构作用的重要媒介。因此,在某种意义上  ,从文化的视角几乎可以诠释出一部新的国际关系史。

文化、规范与国际集体认同

在社会学理论中,文化(culture)主要指社会性的精神产品,如知识、信仰、艺术、道  德、风俗等。在国际政治学理论中,文化主要指个体通过互动而形成的共有知识或集体  知识,它是一种社会共有的、结构化了的知识,包括规范、惯例、风俗和制度等。以亚  历山大・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学派对文化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认同等概念作了明确  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独特的国际政治理论。根据建构主义的研究,国际关  系中的文化是指不同国家行为体经过国家间互动、社会学习而共同拥有的国际规范、国  际制度和国际规则,它包括国际法、国际机制、国际惯例和国际共识等知识标准。换言  之,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层面的文化是指社会建构的共有知识,即共有观念,这种个体之  间共有的和相互关联的.观念和知识,既包括信念(belief),也包括意愿(desire)。

规范(norms)是与文化直接相关的一个概念。任何文化都具有规范的作用。作为一种社  会约定,规范也是经由社会建构的,主要包括规则、标准、法律、习惯、习俗等。因此  ,规范是一种对拥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体的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和预期,它的一个主要特  征是它能够创造出行为模式。文化规范不仅是影响国家行为的因果性力量,更是建构国  家外交政策的构成性要素。主要的国际政治理论,包括新自由制度主义,都认识到规范  的重要性,但是建构主义认为规范对形塑国际关系的作用要超过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认识  到的规定国家行为,并强调重新定义国家利益、建构国家身份和培育集体认同是其更深  远的影响之所在。(注:Amitav  Acharya,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Southeast  Asia: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London:Routledge,  ,p.4.)

认同(identity)原本是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概念,指某社会行为体的自我  同一性和个性,是本社会行为体区别于他社会行为体的规定性,或者说是社会行为体之  所以为“我”而非“他”的规定性。(注:郭树勇:“建构主义的‘共同体和平论’”  ,《欧洲》第2期,第18―25页。)在建构主义那里,认同一词含有身份、特性和  认同(同一性)三方面的含义。认同的形成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是“基于他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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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诚信与法治-一种文化视角的考察

诚信与法治-一种文化视角的考察

[内容提要]诚信不仅具有一种伦理上的含义,而且具有法律上的含义。法治则经历了一个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发展的过程。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诚信作为一种资本主义伦理对法治的确立产生了非常重大的作用。尽管如此,法治与诚信的关系并不是从一开始就非常和谐,在法治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在法典中拒绝诚信原则到明确把诚信原则规定中法典中的变化。本文认为,这种变化与西方文化从由理性主义占绝对主导地位到非理性主义兴起并占重要地位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应该注意法律的建设,而且也应该注意诚信的建设。

[关键词]诚信,法治,文化

探讨诚信与法治问题,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概念问题-无论是诚信,还是法治,都不存在一个公认的概念。况且,“在思想和价值观同商品和消费一样日益多样化的世界上,企盼定义的统一,几近于痴人说梦。”[1]因此,本文放弃了埋头厘清诚信与法治概念的努力,而是把研究的兴趣限定在文化的框架之内,试图在这种独特的视角之中能够对诚信与法治问题作一有意义的探索。

尽管本文舍弃了对诚信与法治概念进行厘清的努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它们在本文中的含义作一解释是无意义的。正如郑也夫所指出的,在从事一项具体的研究前,最好能够先给个定义,因为虽然“人们并不要求你的定义与他们相同,却希望能从你的定义中明白你讨论的是哪一桩事物,从而免除误读与误会。这是定义的'价值之一。”[2]鉴于此,笔者将首先对本文中所使用的诚信与法治二词作一简单的界定。

在本文中,诚信一词首先是一种伦理的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在人际关系中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西方,诚信还曾经作为资本主义的理性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3]在法律(尤其是民法)采用诚信作为自己的一项原则之后,[4]诚信还兼具有法律上的含义。诚信原则,就其宗旨而言,是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这种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就内涵而言,是以模糊的公平要求为内容;就外延而言,具有不确定性,可补救具体规定的不敷使用;就其与司法活动的关系而言,意味着承认法官创造性司法活动,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时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5]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既是当事人进行各种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至于法治一词,本文根据法治的历史发展和韦伯的“理想类型”分析进路,认为法治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治,这种法治将个人本位视为第一位的价值,把追求法律的形式合理性[6]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认为只有维护法的形式合理性,才能服务于保障人权的目的。尽管此种法治也包含了对某种实质合理性的追求,但由于它过分关注于形式合理性,因此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通过牺牲实质合理性而满足形式合理性的需要。其理念正如什坦姆列尔所说的,“法之为正当的法,并不需要具有一定的内容,只要它形式上合乎标准,不管其内容多么糟糕,仍不失为正当的法。”[7]本文把这种近代意义上的法治称之为形式法治。形式法治发展到极端会导致一种发展危机,即形式法律理性的危机。[8]因此,形式法治会在法律变迁的内在动力与外在压力之下进一步发展,即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并通过克服形式法治的危机发展起来的,因此,它追求的是一种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这类似于欧洲学者所阐述的“形式法的再实质化”,也类似于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说的“回应型法”。根据图依布纳的分析,这种法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维度,即实质理性与反思理性。[9]本文把这种包含实质理性与反思理性的法治称之为实质法治。应当指出的是,实质法治并不是对形式法治的全面背叛,而是在吸收了形式法治的优点之后发展起来的。

从文化的视角来看,法治在一个社会中的确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而是整个社会文化发展的一部分。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文化趋于理性化之后,一个社会的法治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来。换言之,法治的确立既是一个社会理性文化发展的产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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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马克思的自由人思想与网络时代的超验性--一种文化社会学视角的探讨

马克思的自由人思想与网络时代的超验性--一种文化社会学视角的探讨

马克思的“自由人”思想是马克思价值理想的重要体现.作为一种文化过程,它已经成为21世纪的一种普遍的人类文化价值.网络时代的'到来,意味着马克思的“自由人”思想从哲学命题走向日常生活文化的命题.网络生活的“超验性”是“自由人”的新状态,也带来对人的自由发展的新的理解与反思.

作 者:扈海鹂  作者单位:江苏省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江苏,南京,210004 刊 名:唯实 英文刊名:TRUTHS AND FACTS 年,卷(期):2004 “”(11) 分类号:B03 关键词:马克思   自由人思想   网络时代   超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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