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亚当士税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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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亚当士税收思想

亚当士是19世纪末美国著名的财政学者。18他出版了《财政学原理》。在该书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英国和德国财政学思想。该书的体系是继承了英国的经济学说,同时亦受德国瓦格纳财政思想的影响,融英国财政学和德国财政学为一炉。亚当士的税收理论主要有:(1)关于税收的性质。亚当士指出,税收的产生和存在以私有制为前提。现代国家的税收一般都依法律课征,具有强制性。他认为税收具有三种性质:一是所征税款,必须用于国家和人民的事务;二是国家向人民征税应当公平,不应畸重畸轻;三是在刚性宪法的国家,税法以不违背宪法为前提。亚当士评价了关于税收本质的三种学说。对“交换说”和“利益说”,认为现代国家不宜采用这种理论,而赞同“义务说”。(2)关于课税权。亚当士认为,税收权是国家强迫人民纳税的权力,它构成一国主权的重要部分。(3)关于税收负担的分配。亚当士认为,依据税收义务说,应按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并在征税方法上多采用累进税率。(4)关于税源的选择。他赞同瓦格纳的理论,对利润、利息、租金等属于不劳而获的产业收入征重税;相反,对劳动收入,应当征轻税。除此之外,亚当士还对税收转嫁学归宿等理论作了一定的研究。

篇2: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穆勒税收思想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是19世纪中期英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其主要著作有《论政治经济学中若干未解决的问题》(1844 年)、《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年)、《功利主义》(1863年)等。他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一书中。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1)课税依据。穆勒认为,过去经济学家用“交换说”和“保险说”来解释征税的依据是错误的见解。因为,“保护人身和保护财产,不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的存在,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谋取一切福利,排除一切灾害而成立的……不能说,被保护的财产10倍于人,所受的保护亦10倍于人”(《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若干对社会哲学的应用》世界书局,1936年版,第744页)。在他看来应当用“国家职能说”来解释课税依据。他从经济自由主义出发,发展了亚当·斯密的国家职能论,提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行使职能不是对立的。他列举了教育事业、保护劳动者、公共事业、殖民地开发事业以及救济事业等领域,应当列入国家的“选择职能”。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必要职能”和“选择职能”,就必须课税。“政府没有税收是不能存在的”(同上,第 740页)。(2)税收原则。穆勒在论述税收原则时,引用了亚当·斯密的四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但他提出的平等原则与斯密的原有含义有些出入。他认为,平等原则“还必须有更充分的考察。人们对它的了解不完全。且在民众心中,尚缺乏确定的判断原理,他的基准有许多错误的概念,在一定程度内,为人民所信任”(同上,第743页)。他主张按平等牺牲理论求得保税公平与最小牺牲。他指出:“关于课税问题,必须按公平原则,其理由是,一切政府的业务,必须采用公平原则。政府是广大人民和阶级的政府,强烈要求对人民和阶级无差别地同等看待,政府则对彼等要求牺牲,该项牺牲必须对一切人尽量用同等的力负担。同时,必须注意用对全体人民均等而牺牲最小的方法。假如某人负担较其公平负担应得的份额小,则他以外的其他人的负担必然要大于他所应负担的份额。这样对某些人的减轻,在其他事情相同情况下,对另一方人民的压迫增大成为灾害,比他所得的福利不是同样的大。课税的公平作为政治格言,意味着牺牲的公平。因而,各人对所支付的赋税感到痛苦,其他一切人对他那一份的体验是不大也不小,意味着对政府的经费按各自名分的成数筹集”(同上,第 223页)。(3)税率制度的选择。穆勒把按照每个人的纳税能力负担税收的理论,即所谓的“能力说”,引入均等牺牲的税收原则中,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的选择问题。他不赞同累进税率,而主张采用比例税率。他批评累进税率说:“对较高的所得额比对较低的所得额,按较高的税率课税,这是对勤勉与节约课税,有人比其邻人更多地劳动,更多地储蓄,这是对他课以罚金”(同上,第747页)。穆勒之所以反对累进税率,在于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即私有财产是靠劳动与节欲形成的,赋税侵犯这种私有权虽是不得已的事,但某些人多,某此人少,就不合理了。穆勒虽然赞同比例税率,但他附有如下条件:第一,“由于供应生活必需品的必要,要把不课税的一定最”低限所得除外”(同上,第746页)。他认为从所得中扣除这种最低生活费所剩的余额征收比例税,仍符合均等牺牲。第二,“保留对贫民消费的奢侈品课税”(同上,第746~747页)。其理由是课税最低限度是要保证支付生活必需品的能力,贫民要购买必需品以外的奢侈品,也应当负担奢侈品税。第三,“限制大财产在不劳而获者手中的积蓄,那就是限制各个人”(同上,第748页)。他在这里区分了劳动所得与不劳动所得,承认对不劳而获的所得——遗产、赠与财产——征收累进税。(4)关于税收的作用。穆勒修正了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是强加于经济之上的额外负担、国家和税收是经济不可逃避的祸害的观点,认为国家的“必要职能”和“选择职能”是经济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维持国家存在的税收是一种经济必然。同时,他认为,税收具有调节作用。他提出国家可以利用税收重新分配社会的财富和收入,以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不公,实现社会正义原则;并提出对最低生活费实行免税,对劳动所得课以轻税,对非劳动所得课以重视。(5)税种的选择。穆勒明确地把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他给直接税下的定义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原意由其支付,确实由这个人支付的赋税是直接税”(同上,第761页)。他给间接税下的定义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但原意要使这个人牺牲别人来补偿自己的赋税,是间接税”(同上,第761页)。他说,一般以所得为对象的课税是直接税,由地租税、利润税和工资税组成;以支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是间接税,如国产税和关税等。但有些直接课自消费者的,如房屋税、马车税等,属于直接税。穆勒关于地租税理论、利润税理论以及工资税理论,基本上与李嘉图的论述相同。他认为,地租税由地主负担,应课以重税,地主因投资改良土地而增加的地租,属于平均利润,不应课税;对某一生产部门课征的利润税,因其成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会提高商品的价格,由消费者负担,而一般的利润税,则由企业家来负担;工资税暂时由劳动者负担,长期地缴纳工资税,将使劳动人口减少,工资上涨,最终资本家要负担工资税。穆勒认为,对必需品征收的间接税,最终将由资本家负担。“以劳动阶级的消费品为对象的课税,一般说,会全部或最大部分由利润负担”(同上,第780 页)。关于关税,穆勒从自由贸易理论出发,认为无论是入口税还是出口税,都将使商品价格提高,增加消费者负担,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利。在他看来,间接税中的奢侈品税是最佳税种,其理由是:“第一,以全部所得消费在必需品上的人,丝毫不受侵犯,转移其必需品所需的钱来购买享乐品的人,却不能避免它;第二,在若干场合,成为一种有力的奢侈禁止法,这是一种唯一有用的作用”(同上,第805页)。通过对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的比较,穆勒提出了他的税种选择主张:直接税(除房屋税、地租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等)由于得不到纳税者的诚心合作,因而不是完美的税种,倘若不是国家遇到紧急情况,就不要开征这种税;间接税中的关税、对必需品和生产资料课征的消费税等不宜开征,主要对奢侈品征税。穆勒最后提出,征收间接税要遵循如下几条原则:第一,应尽可能对奢侈品征收巨额赋税;第二,应向消费者直接课征奢侈品税,因为如果向生产者课征,物价提高的程度会多于课税额;第三,应按所得多少的比例以及物品本身所提供的一般享乐程度课税,如向低所得者课征有逆进作用,应只向高级品课税;第四,应集中于少数商品课征间接税,这样可以减少征收费用;第五,应从重课征酒税,以此来抑制饮酒的弊害;第六,对任何商品不应课税过重,以免养成一种以犯法为职业的人。

篇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重商主义税收思想

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本家利益要求的税收学说和政策主张体系。重商主义出现于15世纪初,流行于16、7世纪。重商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和晚期两个阶段。其经济理论的基本思想。只局限于流通领域。早期重商主义者,主张实行高关税率限制商品进口,防止金银外流,保护本国对外贸易,促进国内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晚期重商主义者,主张发展工业,扩大商品出口,限制商品进口,通过贸易顺差换回大量金银货币。重商主义者在提出和阐述各自的税收政策措施时,广泛涉及国家税收理论的许多基本问题。重商主义者对间接税和直接税的选择,曾发生过较长时间的争论。尽管这些思想、观点和方法还比较零乱,不成体系,有的还较为肤浅,但其中也不乏一些闪光的思想。对后来资本主义古典学派税收理论体系的建立,产生一定影响。重商主义学派的税收思想主要是在阐述国家保护商业资本的政策和措施中,逐渐形成起来的一种零乱的理论与政策主张。

篇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萨伊税收思想

萨伊(1767~1832)是法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也是其他西欧各国庸俗经济学的主要奠基者。他出生于法国里昂市的一个商人家庭,早年经商,后去英国留学。1794~17间,他在自己主编的《哲学、文艺和政治旬刊》杂志发表过许多经济论文。18,他的重要著作《政治经济学概论》出版,由于萨伊特别推崇亚当·斯密,所以该书以通俗形式解释斯密的经济学说,是最早把古典经济学庸俗化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后又出版了《政治经济学问答》(1817)和《政治经济学教程》等书。18后一直在大学任教。萨伊与李嘉图是同一时代的人,但他们的学说截然不同,李嘉图吸取并发展了斯密学说中的科学因素,而萨伊则扩大了斯密学说中的庸俗成分。萨伊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等书中阐述了他的赋税理论。主要包括这几项内容:(1)赋税定义。他认为,“所谓赋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之手转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费用或公共消费”。并进一步解释说,课税是纳税人缴纳的货物的价值,“纳税人付出赋税就是损失了货币。赋税一经被政府或其官员消费,对整个社会来说,价值便消失了”(这两段话均出自《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 501~502页)。因此,萨伊认为,政治经济学应该研究赋税的性质、赋税的来源及赋税对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影响。萨伊不同意租税的负担会促进生产的观点,认为课税是向私人提取他们的一部分财产充作公用,这些公共支出不用于社会的再生产。(2)课税原则。萨伊认为国家“最好的财政计划是尽量少花费,最好的赋税是最轻的赋税”(同上书,第504页)。并同意亚当·斯密关于限制国家职能和缩减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观点,认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坏事。萨伊提出的赋税五原则是①税率最适度的赋税。②只烦扰纳税人而不增加国库的情况达到最小程度。③各阶层人民负担公平。④在最小程度上妨碍再生产。⑤有利于国民道德。就是有利于普及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习惯。萨伊德赋税五原则,基本上继承了斯密的赋税四原则,又增加了有利于“国民道德”这一原则。在公平原则中,他主张对奢侈品课重税,对必需品课轻税。由于对这两者区分非常困难,他认为唯一公平的是对收入“需要以累进税率课税”。他主张实行累进税率,区别于亚当•斯密的比例税率。(3)税负转嫁与归宿。萨伊用“供需弹性”的理论来分析税负的转嫁与归宿问题。认为课税客体的负税比例与该课税客体的供给与弹性成比例,课税客体的需求弹性越大,租税的归宿越趋向于卖方;课税客体的供给弹性越大,租税的归宿越趋向于买方。

篇5: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道尔顿税收思想

道尔顿(1887~1962)是英国近代经济学派的财政学者,本世纪初20年代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是《财政学原理》(1922)。道尔顿在该书第二篇“公共收入论”中阐述了他的税收理论。概括起来可表述为五个方面:(1)税收是社会购买力的转移。道尔顿的税收理论是建立在“最大社会利益原则”基础之上的。他认为,财政上的大部分活动,表现为一部分社会购买力的转移,既可通过税收或其他方式将购买力由个人转移到国家手中,也可以公共经费的方式,把购买力由国家转回到个人手中。他还认为,斯密所提出的一切公共经费为非生产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他指出,无论何种经费都可以带来生产性。凡是能增进社会福利的,就是生产性的。他批评了“赋税只以收入为目的”的观点,认为所有的赋税都有其他影响。因此他提出研究各种税对于社会福利的影响,是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2)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这是道尔顿对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即他分析了税收对人民工作及储蓄欲望的影响;税收对经济资源的各种用途及地域分配的影响;税收对分配的影响等。(3)纳税能力的测定。道尔顿提出了“服务成本原则”、“服务利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并提出了测定“纳税能力”的四种牺牲说:任意牺牲说、平等牺牲说、比例牺牲说和最小牺牲说。(4)税收分类。道尔顿在《财政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税收种类的几种分类方法:①按税收转嫁性质,分直接税和间接税。②按物品用途的持久性,分财产税和货物税。③按国家课税意图,分暂时税和永久税。④按课征客体,分对人税和对物税。⑤按税种构成数量,分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5)税收归宿。道尔顿的关于税收归宿的一般理论对后世的经济学者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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