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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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隔壁野生老王”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共9篇),欢迎阅读借鉴。

篇1: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一条 1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1票。非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数;不足100平方米但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以100平方米计;100平方米以上的,以100平方米为1个单位四舍五入计算。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能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为其代表的业主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之和。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业主共有部分以共有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二条 专有物业部分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仍未进行修缮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共用物业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共用物业部分所有人承担。

物业出现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维护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建设单位应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

第三十五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业主或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三)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资质等级核准时不予核准。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2: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暂不含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劳动厅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市、自治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流动施工、野外作业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基本时间单位,周、日或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可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成的用人单位,须进行合理的折算。折算额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劳动者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三)本地区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本地区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八条 根据我省实际,全省划分为三类最低工资标准区:

一类:兰州市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白银市的白银区;金昌市的金昌区;嘉峪关市。

二类:天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临夏、甘南自治州的临夏市、合作市;武威、张掖、酒泉、定西、平凉、庆阳、陇南地区的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定西县、平凉市、西峰市、武都县。

篇3: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包括:

(一)各级党政、人大、政协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党政、人大、政协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法检两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

(四)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各级党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举办的具有事业性质的公司、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六)机关内部的事业处室,凡面对社会开展服务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授于法人资格。完全行使行政职能或没有面对社会开展服务活动的,不纳入登记范围。

(七)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办在我省设立的事业单位;

(八)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各级登记机关认定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以全称进行登记,应冠以××省、××市、××县等,不能简化缩写。每个事业单位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合署办公的事业单位应分别登记,并注明与其合署办公的单位名称。事业单位以核准登记的名称刻制单位公章、开设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在同一辖区内,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相同。外商及港、澳、台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名称,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新建事业单位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报批的,其名称须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后的名称报批。事业单位的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是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代表事业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必须上缴原《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给新确定的法定代表人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为依据。事业单位下设分支机构独立面向社会服务或开展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单独申请法人登记,不包含在内设机构总数内。

第六条 我省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及其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为准。中央国家机关在我省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办下达的控编数为准。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以主管企业下达的编制数为准。

第七条 代码标识是由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编排和颁发的代码标识证书上的号码。

第八条 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办公费、人头费的来源形式,一般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定额补贴)、自收自支等。从国家核拨的专项事业费和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会费、党费)中支付办公费、人头费的,应按不同形式予以表明。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等经费形式并存的,应分别注明。

第九条 资产总额是由资产评估部门确认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专项经费的总和(以人民币万元表示)。

第十条 《暂行办法》将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区分法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的主要依据。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事业单位对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履行不当(如违反合同行为、侵权行为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等)而产生的后果负有独立承担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前四项条件。法人事业单位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的实有人数分别不能少于5人、3人。

第十一条 非法人事业单位只确认其事业单位性质,但不拥有法人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非法人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活动,努力创造条件,待具备法人条件后,可申请变更为法人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组织章程是确立事业单位权利和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是事业单位声明其名称、宗旨、住址、性质、经费来源、营运方式、职责范围、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等行为的基本规范。事业单位组织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符合组织章程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组织章程的行为,登记机关有权进行干预和处罚。首次登记中,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要提交组织章程;条件暂不具备的,必须在登记后的半年内建立并提交组织章程。

第十三条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证明”,是指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屋办公的,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时,必须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登记机关没有预先核准而自行变更名称的一律无效。因搬迁变更事业单位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持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因合并、分立而继续存在的事业单位,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事业单位,应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注销登记时,由被注销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程序是:受理、审查、认定、发证、公告。

受理: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应提交的证件、文件和填报登记表格的相关内容填写齐备后,方可受理。

审查:主要审查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证件、文件和登记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认定:是对审查后的事业单位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

发证:经核准准予登记的事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分别颁发《甘肃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和《甘肃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公告: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住址、登记证号,由登记机关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履行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登记机关可直接颁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党政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登记机关审查。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其登记事项由主管企业负责审查。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被登记颁证后,不改变其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人事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 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节能降耗暂行规定

节能降耗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达到节能降耗、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现根据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节水规定

(一)全体员工都要树立起节约用水意识,用水随用随关,防止出现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二)服务部门在工作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能少用则少用并注意废水的再利用,切实节约用水开支;

(三)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供水管道及相关设备,杜绝管道跑水及设备计数错误的情况;

(四)保安部负责在巡视过程中检查各供水点水龙头的关闭情况;

二、节电规定

(一)全体员工都要树立起节电意识,切实节约用电;

(二)各岗位人员要养成无人时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下班时关闭电脑及室内其他用电器,不经总经理允许不得使用功率超过200w的用电器(电暖气、电风扇、电炉子等),经允许使用的要严格控制时间并指定专人负责关闭;

(三)办公区域的走廊照明灯及热水器按照就近原则由各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在下午下班时予以关闭;

(四)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工作时,在保证亮度的前提下尽量少开灯,结束后及时关闭;

三、办公电话使用规定

(一)不得将办公电话作聊天之用;

(二)办公电话尽量长话短说,严格控制办公电话费用,按原办公电话定额标准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各岗位人员要注重利用技术革新节能降耗,对于节能降耗有明显效果的,经核实后对个人和部门进行奖励;

五、员工在工作中结合本岗位实际提出节能降耗合理化建议的,一经采纳即予奖励;

六、办公室在采购设备及其他用品时,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在不影响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新型节能型材料和设备;

篇5:甘肃省大学排名

兰州大学

兰州大学(Lanzhou University)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教育部共建,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入选“珠峰计划”、“强基计划”、“计划”、“1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首批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和首批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为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中国人工智能教育联席会理事单位。

篇6:甘肃省劳动合同

单位名称(甲方)

职工姓名(乙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劳动手册编号:

外来人员就业证编号:

现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______月)。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从事工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小时工时制,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五、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劳动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

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劳动保险费。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年,否则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甲方培训费。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4)依法服兵役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合同鉴证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甲方:乙方:

鉴证机关:(盖印)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7:甘肃省博物馆

甘肃省博物馆 -资料

甘肃省博物馆座落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与友谊宾馆以马路相隔,是甘肃省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博物馆,该馆建于 1956年,建筑面积2.1万多平方米,展览面积1.3万多平方米。平面呈“山”字型,中间五层,两翼三层,后为展览大厅,尾部有圆形讲演厅。展览大厅两侧有宽4米的回廊,与两翼相连。建筑由苏联专家设计,风格独特。省博物馆设有历史厅、革命文物厅、自然厅、社会主义建设展览厅,配有文物保管室、汉简室、文物化验复制室及搬迁复原的.嘉峪关魏晋墓画。基本陈列有《甘肃历史文物》、《嘉峪关魏晋壁画墓》、《黄河古象》《甘肃自然富源》及《甘肃革命文物展览》,

资料

馆内收藏有丰富多彩、珍奇繁多的各类新石器时代彩陶和石窟艺术珍宝,展示出甘肃历时7000-3000多年彩陶发展体系。珍贵的丝麻织品,经卷文书,木、漆、铜器,大量的汉简、长城文物,还有包括驰名中外的铜奔马在内的铜车马群及木车马,金银舍利棺,西夏文本及文物,天梯山石窟造像、壁画,既形象再现当年开通、保卫“丝绸之路”的情景,亦充分展现了不同历史时期多民族聚居地区的画面,又是研究我国古代中西交通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及佛教艺术的佐证。博物馆内还保存有一长8米,高4米的黄河古象完整化石的复制品。

甘肃省博物馆收藏丰富,是全国有名的省级博物馆之一。馆内有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自然标本资料十多万件,以彩绘陶器、汉唐丝路珍品和佛教艺术瑰宝为其三大突出特点,尤以著名的“铜奔马”、珍贵的古化石“黄河剑齿象”驰名。

篇8:甘肃省博物馆

甘肃省博物馆(Gansu Museum),是一所位于中国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的综合博物馆。收藏有历史文物、近现代文物、民族文物、和古生物化石及标本约35万余件。从白垩纪的古生物化石标本到旧石器、新石器时代的彩陶文化;从商周以来的青铜器、陶瓷玉器到汉唐的丝绸之路文明;包括宋、元、明、清的瓷器、木雕、丝织品、绘画等都有丰富的收藏。

目录简介主题展览历史沿革专家名录收缩展开简介

“丝绸古道三千里,黄河文明八千年。”甘肃是我国远古神话传说中――中华民族人文始祖伏羲、女娲的诞生地,作为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古代“丝绸之路”甘肃段,因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遗存使甘肃位于全国文物大省之列,甘肃省博物馆也因得天独厚的条件,收藏有历史文物、近现代文物、民族文物、和古生物化石及标本约35万余件。 从白垩纪的古生物化石标本到旧石器、新石器时代的彩陶文化;从商周以来的青铜器、陶瓷玉器到汉唐的丝绸之路文明;包括宋、元、明、清的瓷器、木雕、丝织品、绘画等我馆都有丰富的收藏。其中尤其以馆藏彩陶、汉代简牍、文书、汉唐丝绸之路珍品、佛教艺术萃宝最为突出。这些藏品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和鲜明的地方特色,要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除了常规的实物展览外,为它们提供一种更为开放的展示方式,让久藏深闺的文物为广大群众所欣赏,让古老的中华历史文明为世界所了解,网络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我们试图通过网络这一载体,建造一座流动的虚拟博物馆,在这里,凝固深厚历史将与流动的现代信息有机结合,为我们提供跨越时空的交流,在这里,它将为你呈现甘肃省博物馆的另一种魅力。 自建馆以来,通过考古发掘、征集和捐赠获得历史文物藏品8余件,堪称精品的历史文物有3000余件,国宝级文物16件(组),国家一级文物720余件(组)。包括宋、元、明、清的瓷器、木雕、丝织品、绘画等都有丰富的收藏。武威雷台汉墓出土的铜奔马和车马阵、武威磨嘴子汉墓出土的仪礼简、旱滩坡出土的医药简、泾川唐代大云寺的舍利金棺、敦煌藏经洞北宋淳化二年“报父母恩重经变”绢画等等,都是蜚声海内外的文物珍宝。此外东汉的铜奔马、魏晋时期的“驿使图”画像砖,已分别被定为国家旅游和邮电事业的标志。馆内收藏的黄河古象化石,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一具古象化石,也是世界上最完整的剑齿象骨架化石。还有目前发现的亚洲最大的蜥脚类恐龙合川马门溪龙古生物化石标本,闻名世界,影响巨大。,甘肃省博物馆新展览大楼维修完毕、落成开馆,新展览大楼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其中藏品库房面积7600平方米,展厅面积约9000平方米,是集办公区、藏品库房区、展览区为一体的智能化建筑,具有多种现代化设施,实现全方位影像服务,大幅屏幕和电视触摸屏能提供大量彩色图文信息,供观众任意选择。同时开通的互联网国际网站,使甘肃省博物馆的文物收藏、研究、展示等信息实现了网络资源共享。

主题展览

新馆建成后,根据甘肃省文物特点和优势,向社会推出“甘肃彩陶”、“甘肃丝绸之路文明”、“甘肃古生物化石”三个常设主题展览,并在荣获“第七届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

彩陶展厅

甘肃位于我国西北地区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蒙新高原交会处,地处黄河流域上游,省内蕴藏着十分丰富的古文化遗存,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甘肃是我国的彩陶大省,素有“彩陶之乡”美誉。省内史前遗迹分布之密集,文化内涵之丰富,出土器物数量之众、品位之高,在世界彩陶文化中占有无与伦比的地位。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保存有完整的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堆积,内容同豫、陕二省仰韶文化遗存相吻合,为解决仰韶文化起源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近一个世纪的考古研究显示,甘肃是中国彩陶的发祥地,是我国新石器时期彩陶文化持续时间最长、类型最为众多、器型最为丰富、制作最为精致、图案最为绚丽、艺术价值极高的地区。“甘肃彩陶”展厅中大地湾文化、仰韶文化、马家窑文化及青铜时代诸文化彩陶交相辉映,最引人瞩目的有宽带纹三足彩陶钵、人头形器口彩陶瓶和著名的大地湾地画等。

丝路展厅

驼铃阵阵,羌笛悠扬。丝绸之路的开拓与发展,东西文化的交融与碰撞,在甘肃留下了无数璀璨瑰丽的历史文化艺术珍品,呈现出了古代文明的辉煌。“甘肃丝绸之路文明”展厅集中展示了420余件系统反映古丝绸之路的精美文物,包括北方草原文化青铜器、铜奔马及仪仗队、汉唐丝织品、佛教造像、金银器、唐三彩、元青花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

化石展厅

“甘肃古生物化石”展厅是以地球生命演化史为主线,陈列展出了大量甘肃境内发现的古生物化石标本,包括地球厅、海洋动物厅、恐龙厅,黄河古象厅四个分展厅。分别介绍了地球与生命进化和地质时期古生代、中生代、新生代发现的各类古生物化石,以及它们的生活环境和相关知识。

临时展览

多年来甘肃省博物馆陆续推出了《甘肃佛教金铜造像展》、《甘肃古代书法艺术展》、《敦煌藏经洞发现百年特别展》、《台北故宫博物院珍藏书画展》、《甘肃精神》、《抗震救灾图片展》、《新干大洋洲商代青铜器精品展》、《新疆丝绸之路文物精华展》、《野生动物――人类的自然遗产》、《新中国成立60年甘肃考古发现成果展》等主题鲜明、展品丰富、社会反响热烈的一系列展览,并根据社会与观众的需要举办了各种临时性展览。此外,博物馆社会教育部门还组织博物馆志愿者开展“博物馆之友”活动,举办科普讲座,专家讲解,“送文物进校园、进军营”以及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社教活动为博物馆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实践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历史沿革

1939年,中英庚子赔款董事会组建成立甘肃省科学教育馆 1943年,改名为国立甘肃科学教育馆 1950年,改称为西北人民科学馆 1956年,正式命名为甘肃省博物馆

专家名录

张 行 古生物研究 颉光普 新生代古生物地层学和旧石器研究 张东辉文物研究与鉴定 贾建威 新石器时代文化、历代陶瓷、青铜器及玉器研究鉴定 张建全 文物修复保护

篇9:甘肃省经典导游词

麦积山石窟,是麦积山国家5A级旅游景区五大子景区之一,位于秦岭西端北侧,距城区28公里。凿于十六国后秦时期,经北魏、西魏、北周、隋唐、五代、宋、元、明、清等10多个朝代的不断开凿、重修,遂成为仅次于敦煌莫高窟的我国第二大艺术宝窟,现存194个洞窟,泥塑、石雕7800多件,壁画1000多平方米,崖阁8座,以其精美的泥塑艺术闻名中外,被誉为“东方艺术雕塑馆”,是古丝绸之路上的一朵艺术奇葩,与敦煌莫高窟、山西云岗石窟、河南龙门石窟并称为中国四大石窟,而麦积山石窟则以独特的泥塑艺术独树一帜。

中国大型石窟群之一,“丝绸之路”上重要的宗教艺术古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著名风景名胜区之一。位于甘肃天水县麦积乡南侧,是西秦岭山脉北支小陇山前山区的孤峰,相对高度142米。峰顶呈圆锥状,红色砂砾岩层略近水平,因岩体形如农村麦垛而得名,为陇原上麦垛式丹霞地貌。石窟创建于十六国姚秦时期(约384),大兴于北魏太和元年(477)以后,西魏再修崖阁寺宇,北周造七佛阁,隋初建舍利塔,又于七佛阁下雕出高达15米的摩崖大石佛三身,为麦积山最大雕像。唐开元二十二年(734)天水一带发生大地震,崖面中部塌毁,分窟群为东崖和西崖两部分,即五代时所谓东阁和西阁。唐、五代、宋、元、明、清各代均曾增建重修。东崖以涅□窟、千佛廊、散花楼、上七佛阁、中七佛阁和牛儿堂等最为重要,规模宏大;西崖共140窟,最重要的三大窟中以万佛堂最大,天堂洞次之,127号窟最小,皆开凿于6世纪。石窟高峻惊险,凌空凿于20~80米的悬崖峭壁上,星罗棋布,层层相叠。有崖阁、摩崖窟、摩崖龛、山楼、走廊及不同类型的窟形与窟龛等,是研究中西文化交流和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及建筑结构演变发展的重要依据。石窟以精美泥塑艺术著称于世,还有少量石刻像和像碑,反映出中国历代雕塑艺术特点。现存窟龛194个,塑像7800身;壁画1100平方米,仅占原有壁画3/10。

麦积山早为陇右名山,历代著名学者诗人多有赋诗题铭者。石窟实为雕塑艺术博物馆,为研究中国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提供了宝贵的实物资料。1953年成立文物保管所。1955年修成天水市-麦积山直达公路。1973年以后加固整修,成为全国旅游胜地。此外,还有可供游览的综合性大型树木园。

相关专题 甘肃省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