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信用卡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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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偷偷努力吧”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央行发布信用卡新规定(共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央行发布信用卡新规定

人民银行今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1月1日起施行。《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同时,《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通知》顺应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前信用卡产业发展的新形势,以改进信用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科学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减少信用卡息费规则相关行政干预、优化信用卡预借现金服务、规范信用卡交易信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旨在引导发卡机构建立健全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促进信用卡产业转型升级。

《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利息标准等,进一步拓展创新空间。

《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通知》优化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管理机制,清晰界定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预借现金业务类型,配套制定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相关要求。持卡人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人民币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允许向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办理现金转账、现金充值,发卡机构应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相关业务。

此外,《通知》着重强调信用卡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从明确发卡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改进非本人交易处理和持卡人损失补偿等方面强化持卡人权益保障机制。

推动信用卡产业发展对满足居民日常消费支付和个人消费信贷需求具有重要作用。《通知》作为完善信用卡业务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信用卡服务创新升级,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从1985年我国第一张信用卡诞生以来,信用卡产业在“金卡工程”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底,全国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3.9亿张,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余额为3.1万亿元,占国内居民人民币短期消费贷款比重约75%,对扩大消费、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引导和规范。一是现有监管制度对信用卡利率、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和滞纳金等信用卡产品的核心内容规定过于细致和固化,不利于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不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二是随着消费金融创新升级和个人经济活动的日益丰富,持卡人对信用卡透支消费、预借现金等服务提出了更加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三是近年来,持卡人纠纷和信用卡息费争议时有发生,持卡人权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信用卡产业发展,结合当前信用卡市场的新形势,以改进信用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科学把握、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以引导发卡机构建立健全差异化经营战略,促进信用卡产业转型升级。

二、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原因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在信用卡产业发展初期,政府规定统一固定利率,有利于形成标准化、规范化信用卡产品和服务,对推动信用卡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信用卡市场内、外部环境变化,现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信用卡利率定价缺乏灵活性和差异性,难以满足持卡人对循环信用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二是固定单一利率束缚了发卡机构信用卡资产业务的精细化发展,不利于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信用卡产业从“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转型升级;三是信用卡透支利率与存贷款利率之间未建立联动关系,信用卡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人民银行积极研究信用卡利率政策,审慎、稳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发展。考虑到近年来信用卡市场逐渐成熟,风险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卡分期付款自主定价已为利率市场化作出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成熟,人民银行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确立了分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在借鉴国外成熟信用卡市场利率水平、调研国内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透支利率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同时,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以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机制。

三、为什么要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

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二是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推动发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卡利率定价和经营管理机制,结合信用卡市场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进程。

四、为什么要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征和核心服务。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五、《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有何考虑?

“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同时,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六、《通知》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有何改进?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具有无交易背景的特点,是发卡机构为便利持卡人日常资金使用而推出的特殊服务。鉴于发卡机构掌握持卡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对该类业务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发卡机构。《通知》兼顾改进服务和防范风险,对预借现金业务制定了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界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类型。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将预借现金业务分为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三种类型,并对每种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是完善预借现金业务限额制度。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现需求和风险防范需要,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三是提出风险管理要求。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并强调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满足持卡人合理需求、为发卡机构预留创新空间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堵塞漏洞、减少风险损失。要求发卡机构在合作机构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相关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充分发挥利率等价格杠杆的作用追求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以达到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的目的。

七、《通知》对信用卡持卡人有何影响?

总体而言,《通知》有利于为持卡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丰富持卡人选择,改进信用卡的功能,大大提升用卡体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放开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方面限制、规范预借现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发卡机构建立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为持卡人带来更多选择。例如,持卡人可以根据个人偏好、资信状况和还款习惯等,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利率、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相关信用卡产品;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的限额提高了,可适应其临时或紧急用现需求。同时,《通知》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减少了持卡人利息支出。

八、《通知》如何体现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

一是保障持卡人知情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二是尊重持卡人选择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实意愿,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时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

三是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要求发卡机构应妥善处理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篇2:央行信用卡新规定

央行信用卡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要求,信用卡滞纳金将被取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2017年央行信用卡新规定吧!

透支利率有望降低

按照现行规定,信用卡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此次《通知》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定了上限和下限,其中,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透支的计结息方式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所谓信用卡的透支利息,通常会在两种情况下向持卡人收取。第一种是在信用卡还款日之前未全额还清欠款的情况(享受一定的免息期),第二种是使用信用卡取现(不享受免息期)。如果未来发卡行将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设定在央行规定的下限,就相当于是给现行利率打了7折。

免息还款期有望延长

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按照《通知》规定,未来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即不再受60天和10%的限制。

信用卡滞纳金将取消

根据《通知》规定,将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此外,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也不得收取超限费。

服务费不再收利息

《通知》还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将要取消的并非是年费、手续费、货币兑换费本身,而是由这些服务费用所产生的利息。

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年费、手续费等利息费用的取消,将可以在很大程度避免未来再发生诸如信用卡版“国王下棋”的故事。曾经就有报道显示,某持卡人因信用卡逾期未还0.6元,6年后则由此产生了将近1万元的欠费,其中包括了逾期产生利息1561。72元、滞纳金7547。94元、超限费7。03元、年费150元、消费透支0.6元,合计为9267.2元。这就是滞纳金、年费、利息、超限费等收费,全额计息且“利滚利”以后造成的可怕后果。

合理补偿“被盗刷”损失

《通知》还指出,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同时,《通知》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通知》强调了发卡机构应加强对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保障,并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给遭遇信用卡盗刷的持卡人补偿,但同时,持卡人也要注意留存证据。

举例而言,假设持卡人某日收到了发卡行的消费通知,但实际并没有进行这笔消费,除了要及时与发卡行取得联系,并进行挂失、报案等操作,也要适当地为自己保留证据。一种可行的办法是,持卡人可在遭遇盗刷时自己的所在地附近,进行任何一笔消费,并保留消费单据,以证明当时自己不在发生盗刷的地点。

目前,各行均为持卡人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即持卡人若在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挂失,则银行对其因被盗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这项服务通常仅针对没有设置信用卡密码的持卡人,对于设置了信用卡密码的持卡人,则需以增值服务的形式收取一定的费用。未来,如发卡机构可以免费形式向持卡人提供“盗刷险”,则无疑更为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增添了一份保障。

以下是记者根据信用卡新规整理的五大好处。

好处1

透支产生的利息最高可以打七折

如果你习惯透支信用卡超前消费,那新规绝对是利好。

目前各家银行的透支利息一样的:央行规定的日息万分之五。而在新规下变成了弹性区间:日息在0。035%—0。05%之间。换句话说,最高也不过是现在的利率水平。此处特别说明的,如果在到期还款日只还了最低还款额,是不能享受免息期的。免息还款期只有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才可享受。

透支的利息是怎么算的,是不是总感觉越滚越多?

以七折为例,假如持卡人李先生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4月1日刷卡20000元,那在到期还款日4月25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2000元,则5月7日的账单上的透支利息就是:20000元×0。035%×23天(4月2日—4月24日)+18000元×0。035%×13天(4月25日—5月7日)=161元+81。9元=242。9元。

如果在现在,李先生要还347元。

好处2

每月最低还款金额可以低于10%

目前,各家银行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也是固定的: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而明年开始,最低还款额则有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不过,要提醒的是,最低还款比例减少意味着你接下来还款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好处3

免息还款期可以超过60天

免费的当然越长期越好,这次在新规中,央行还把“免息期最长60天”这一规定取消了。不过,目前各家银行的免息期都没有用足上限,最良心的免息期为25天—56天,多数银行为20天—50天。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明年定下的实际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还是要根据银行自己的资金成本和策略来决定。

好处4

逾期“滞纳金”取消,可以与银行商量

账单到期时还不上最低还款额?那就必须交滞纳金了。

在信用卡新规中,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但这并不等于还不上也不用罚钱,而是改为由银行收取“违约金”。

目前,虽然各家银行都按5%收取,但在最低滞纳金上有不同:人民币账户最低5元或10元,外币账户基本为最低1美元/欧元。不过,相比统一收取,违约金的好处在于,是由银行和持卡人自行商议决定的。

好处5

ATM取现最高每日1万元,预借现金可向第三方账户充值

需现金,那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可以帮到你:能取现、转账还有充值。

其中,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

此外在新规中,央行在预借现金业务中细分了一种叫“现金充值”,指的是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那么,明年起可以用信用卡往支付宝、微信钱包里充值了?这个暂时还没有定论。毕竟眼下,为了防套x,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都明确禁止用信用卡往账户里充值的。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即便以后可以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为支付宝账户充值,银行该收的利息还是要收的。

由于预借现金是不能享受免息还款的,所以从取现当天起至清偿日,银行要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而且按月计收复利。

虽然离新规落地还有近八个月,但在竞争激烈的信用卡市场,银行的压力已经提前到来。毕竟,信用卡市场已经接近饱和,20中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卡4。32亿张,相较去年下降了5。05%。

“从银行营收的角度看,新规会使银行收入下降,不过政策的放开意味着将更加市场化,银行可以通过差异化定价获得更多的`客户。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在上海发布该行赴美旅游一站式服务计划时如是说。

业内观点

买方市场特征将更明显

银率网信用卡部分析师齐健认为,《通知》的践行,将进一步推动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目前整个发卡机构的风控能力参差不齐,但新规上下限区间管理有利于避免发卡机构“暗战”,维稳信用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随着消费金融(例如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的崛起,发卡机构在现行信用卡相关规定下,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新规的出台将使得银行更加自主,可以制定更符合自己的经营战略。各大银行还可以根据持卡人的风险等级,与持卡人协定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更加灵活地组合收费标准,为持卡人提供更优越的服务体验,持卡人体验提升的同时,也将为发卡行争取到更多的客户。

齐健表示,《通知》下发以后,信用卡市场将会变得更加开放,商业银行的竞争势必会更加激烈,而信用卡市场本身就会更加有活力,或将会有新的服务模式、业务形态出现,《通知》对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信用卡的服务体系会更加完善,持卡人有了更多的选择权,能够享受到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买方市场特征会更加明显。

专家看法

将规范信用卡业务竞争

南京大学金融与保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杜亚斌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新规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发卡机构的自主性,引入竞争,来规范和推进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使信用卡不仅是赊账工具,同时还是有效的个人信贷工具,在更大范围内被普通居民使用。

他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在积极推进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同时,还应该出台一些保障性措施。首先是加强对发卡机构在这一业务上的监管,控制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其次是加强对消费者或持卡人的保护。在机构自主操作空间大大增加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告知义务做更明确的规定,如要求发卡机构增加在利息和违约金计算上的透明度,利率变动时及时通知持卡人,等等。

最后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在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个人破产,除了必须生活品等豁免资产外,其他所有资产都被强制清算,个人所欠也因此被消灭。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可以约束银行的贷款行为,因为银行会因此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破产的个人“重新开始新的人生”,从而减少家庭悲剧和社会犯罪的发生,当然也应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

篇3:央行信用卡新规发布

1月1日起,国内信用卡新规将正式实施,习惯刷信用卡消费的市民可以享受到不同层次的刷卡便利。

日前,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针对多项信用卡“刷卡规矩”进行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可打折,可以说是通知中颇为引人注目的焦点。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包括惠州在内的各家银行的透支利率基本一致,均为央行规定的每天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达18.25%。通知中的利率则变成弹性标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

与此同时,通知还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若以新规下浮30%为例,持卡人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5月1日刷卡0元,5月25日最低还款额为2000元,6月7日的账单利息则是242.9元。

相比之下,若以现在的利率水平计息,持卡人则需要支付的账单利息是347元,新规下持卡人每月可省去100元左右的还款额。

此外,根据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各家银行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度均为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不过,此次新规取消了对上述两项指标的限制,而改由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度灵活决定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

另一项引人关注的焦点变化,是新规要求取消滞纳金。通知要求,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双方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的方式和标准;反观目前,银行收取的滞纳金比例由央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新闻链接:

明年1月1日起,习惯刷信用卡的“剁手族”可以愉快地“买买买”了:透支利率最高打7折,取消滞纳金,不收超限费,每个月的最低还款额还能和银行商量……

上述利好都得益于央行于近期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新规)。新规实施后,消费者究竟能享受到哪些省钱福利,同时又要注意哪些问题?

福利一:透支利率 最高可打7折

据燕赵都市报记者调查,目前各家银行的透支利息较为一致,均为央行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达18.25%。对于这样的透支利率,用户的透支意愿不高,更多人只是将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而新规下的利率则变成了弹性区间,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同时,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

改变后的还款数额能优惠多少呢?

以最高可打7折为例:

假如持卡人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4月1日刷卡20000元,4月25日最低还款额2000元,5月7日账单上利息是242.9元。而以现在的利率水平,该持卡人则需偿还347元。持卡人最终可省去每月百余元的还款数额。

福利二:最低还款额和还款期 由银行自主确定

根据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各家银行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度均为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央行表示,这种硬性规定不利于商业银行对客户实施差异化服务。因此,此次新规取消了对上述两项指标的限制,而改由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度灵活决定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

目前各家银行的免息期很少能达到上限水平,基本保持在20天-50天,最长为56天。新规实施后究竟能对此改变多少,还要根据银行自己的资金成本和策略来决定。

顾先生还表示,由于新规降低了最低还款额度,也意味着持卡人在未来还款时要支付更多余额及其带来的利息。对此,持卡人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配置。

福利三:取消滞纳金 协商收取违约金

新规要求,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双方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的方式和标准。同时,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据了解,目前银行收取的滞纳金比例由央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不过,由于各家银行政策不同,所设的最低额度也不尽相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的滞纳金收费标准中,对于最低收费标准要求较低,没有门槛或者有5元起的最低收费标准。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等最低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最低10元或20元。此外,部分银行还设置了滞纳金收费上限,工商银行规定滞纳金最高收取500元,华夏银行最高收取2000元。

而在超限费方面,目前各家银行可将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实际额度的110%。也就是说,如果信用卡额度是1万元,那么最高能刷卡消费11000元,超出的这1000元银行会收取一定比例超限费。

福利四:ATM每日累计透支取现额 提高至1万元

目前,各银行透支取现每天的利率为万分之五,每日每卡累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而在新规中,通过ATM办理信用卡取现的额度则提升至人民币1万元。

同时,新规还允许客户向本人名下的结算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充值,但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转账。而这是否意味着,用户不仅可以将信用卡中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到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并且可以用信用卡往支付宝、微信钱包中充值了?

据了解,1月,支付宝就关闭了信用卡向账户充值的通道。微信方面,充值、转账、发红包均无法通过信用卡。新规的.出台是否意味着该项限制的放开,目前还未有定论。

需要注意的是,预借现金是不能享受免息还款的,所以从取现当天起至清偿日,银行要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而且按月计收复利。

调查:市民期待 新规尽早落地

张鑫是一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使用信用卡消费已成为她生活的常态。

打开钱包,其中仅信用卡就有6张。“我属于超前消费的人群,喜欢用信用卡购物,每个月几张信用卡的账单加起来都有大几千。”张鑫说,她就是喜欢刷信用卡像花别人钱的感觉。“新规降低了最低还款额并且降低了透支利率,对于像我这样几乎每个月只还最低还款额的人而言,绝对是一大利好。”张鑫说。

前来广安大街某银行办理业务的李先生是一名生意人,在资金紧张的时候,他都会选择刷信用卡来缓解燃眉之急。此次新规出台,李先生最关注的是滞纳金向违约金的转换。“我现在每个月要还的信用卡额度都在6万元,一旦还不了最低的6000元,就要被收取滞纳金。有这么一个门槛在,还款上的心理压力总会大一些。”以能够与银行商议的违约金代替强制执行的滞纳金,让李先生感受到了银行服务行政色彩的弱化,“希望能早点看到各个银行落实新规的具体办法”。

上述负责人顾先生表示,虽然新规利好消费者,但是今后银行与消费者的协商空间都与持卡人的信用情况相关。

“月刷卡金额、次数多,还款及时,信用良好的持卡人有可能享受到更多优惠。但如果经常发生滞纳行为或恶意逾期,优惠就会被取消。”顾先生提醒说,虽然目前银行对于新规的落地情况还需要等待各个总行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但是各家银行都会根据目标客户和市场定位设计出不同的优惠政策。在明年新规实施后,消费者可以“货比三家”,选择更适合自身消费习惯的信用卡进行办理。

信用卡新规 是银行的“自我革命” 还是“被迫创新”?

据央行数据统计显示,底,我国信用卡数量为3.9亿张,相比年的4.55亿张,出现了5.05%的负增长。而在此前,至,我国信用卡的发卡量始终处于两位数以上的高速增长状态。而在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中,现行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的信用卡业务也堪称为利润最丰厚的业务单元。

而叼在银行嘴里的这块肥肉正在面临互联网平台和新兴消费金融手段的争夺。互联网贷款方式的创新发展,使得消费者进行贷款的渠道日益增多。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等消费金融方式的兴起,不仅推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业态的发展,也以“虚拟信用卡”的方式直接分流着传统银行的信用卡业务。

与此同时,在现行规定之下,产品服务的同质化也限制了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纷繁多样的收费罚息政策也消磨着持卡人对银行的信任。近三年来,无论在对信用卡的申请还是对持卡人的服务上,各个商业银行也意识到“跑马圈地”时代的远去,而更加注重对持卡人的“精耕细作”。

此次新规的出台,使得银行能够更加自主地制定自己的经营战略。

各大银行能够根据持卡人的风险等级,灵活组合收费标准,为持卡人提供更优越的服务体验。在持卡人体验提升的同时,也将为发卡行争取到更多客户。毫无疑问,不论此次改革是源于银行的“自我革命”还是“被迫创新”,消费者都将享受到更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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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央行信用卡使用新规定

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从7月1日起,各银行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容时容差”服务,即允许持卡人在还款时有一定宽限期或小额不足额清偿。

“容时还款”给用户从最后还款日起至少延迟3天,如果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全额还款即视为按时还款,不计算利息。

“容差还款”则是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不在全额计息的范围内。

此次新版公约对“容差还款”规定了欠款10元以内,无需全额罚息。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之信用卡

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使用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公众宣传工作,保证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涵义,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

(二)成员单位应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确保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

(三)成员单位应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息、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四)成员单位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可限定更改次数。

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篇5:央行发布非银行网络支付新规定

央行发布非银行网络支付新规定

12月28日下午17时,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把支付账户分成三类,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等。其中,对于此前被诟病较多的支付账户余额单日支付限额5000元,明确为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也即1万元。《办法》同时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卖家账户可以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个人账户的余额付款20万年额度限制。

新增1000元限额的Ⅰ类账户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的不同,支付账户可以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公司企业开立的是单位支付账户,而普通客户日常使用的基本上是个人支付账户。目前用于网络购物的各类钱包、红包零钱等都属于个人支付账户。

根据办法,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Ⅱ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Ⅲ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客户转账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从Ⅰ类账户到Ⅲ类账户,个人身份核实方式逐渐趋严。

“我们经过统计分析发现,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谢众表示。

此次《办法》新增了一类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即可开立的支付账户,即Ⅰ类账户。Ⅰ类账户对客户身份的验证强度较弱,因此对Ⅰ类账户支付限额设置较低,仅有1000元。市场则担心这一规定将对微信红包产生影响。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对小额微信红包客户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前述负责人解释称,从《办法》相关要求看,微信客户依旧能够收发红包。收到的红包资金将存放在微信的零钱包(支付账户)当中,这些钱还可用于对外发红包,但累计发红包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如果发红包金额已超过1000元,还需要继续对外发红包,则需要追加身份认证成为Ⅱ类或Ⅲ类账户。”他说。

在吹风会上,谢众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截至底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余额为多亿,但余额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在支付宝、财付通。

“我们的初衷是不希望在支付账户之中留太多的余额,不希望支付账户有太多的资金沉淀。”谢众说,“消费者有支付需要可以随时向支付账户充值,有余额随时转回其银行账户中。”

分类监管支付机构

央行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网络支付业务呈快速发展之势。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曾撰文介绍,当前具有相关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大约有100多家,前10家支付机构占据了市场份额的80%以上。

对支付机构,办法提出分类监管的的思路。《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将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我们将配套制定支付机构分类评价办法,具体评级会引入第三方。”谢众表示。

根据办法,若支付机构被评为A类且Ⅱ类和Ⅲ类账户实名比例达到95%以上,即可享受账户实名验证不受渠道限制、单日限额提高等优惠。

关注

《办法》出现两处较大变动

记者对比发现,《办法》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大变动: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表示,《办法》

较7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调整,引入了新的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的思路和举措。针对不同的分类等级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防止在差异性较大的支付行业实行“一刀切”监管可能带来的不公平性。

蔡洪波表示,监管部门坚持正向激励的原则,给予支付机构中的“好孩子”更充分的信任和更有力的支持。综合评定高、账户实名制做得好的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验证渠道、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等方面更具监管弹性和灵活性,能够获得更多的创新支持,真正做到让“好孩子不吃亏”。

答疑

1.监管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

2.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

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

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该余额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3.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

蔡洪波举例称,如果你春节发10000元以内的红包,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支付账户升级到Ⅲ类账户,同时选择A等级的支付机构。超过10000元的,可以使用快捷支付从银行卡直接转钱进行组合支付,满足大额红包的支付需求。

篇6:信用卡新规定

信用卡新规定

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新政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每日每卡取现限额调整至1万元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取消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

取消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助确定。

信用卡被盗刷后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新规带来的四重福利!

新规主要带来了四个方面的大利好,这包括:

1、免息还款期或超过60天、最低还款额可低于10%;

2、透支利率有望下浮30%,实行上下限管理,最低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3、取消“滞纳金”,改为“违约金”;

4、完善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持卡人通过ATM提现的每卡每日累计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元。

申卡可对比这六点!

央行信用卡新规给了银行更多自主权,势必带来产品的个性化和差异化,这也是各方所乐于看到的。小瑞建议各位,今后办卡可先看银行提供的这6点,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信用卡。

一、透支利率

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这也就意味着透支日利率最低万分之三点五,卡友们之后办卡,记得要先比较信用卡日透支率,选择透支利率最低的一家银行即可。

此外,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这两方面也都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各位也要记得比较一下哦~~

二、免息期

新规取消了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的规定,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不同银行的免息期长短原本就不一样,之后更完全由发卡机构自己做主,免息期的长短也是申卡的重要参考指标哦。

三、“违约金”

取消滞纳金引入“违约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办卡前,一定要比较下银行 “违约金”收取的比例问题,挑选最划算的、最经济的银行。

四、预借现金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在办卡前,一定要了解现金提取额度、现金转账额度及手续费标准,更重要的是:了解银行是否允许用信用卡给微信、支付宝充值,这一点可以使用更多的透支额度。

五、看最低还款额

新规取消了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的规定,改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对于资金不宽裕、还款能力较差的人来说,最低还款额越低当然越好了,但需要注意的是还了最低还款额仍然会被收取透支利息;

六、看盗刷赔偿方式

新规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 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所以,办卡前,比较各银行的信用卡盗刷赔偿方式也是很重要哦,盗刷赔偿方式,不妨也作为您申卡的重要指标之一~~

篇7:中国央行新规定

中国央行新规定

近日,中国央行颁布新规定,超20万元人民币大额跨境交易需报告,下面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央行30日正式宣布,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人民币调至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20万元。

中国央行当天正式公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207月1日起实施。

新规还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

此前无需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四大类机构,此次也纳入管理范围,需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国央行有关负责人30日就此表示,该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这位负责人表示,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央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相关解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年7月1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与主要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

上述两部规章自实施以来,在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推进,防御性报告过多、有效报告不足等实施当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为此,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48号)等规范性文件,对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避免简单通过系统抓取报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等问题进行规范。,人民银行在全国选择37家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要求试点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结合人工分析,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这些工作为修订现行两个规章、出台《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人民银行正式启动规章修订工作,反复研究论证,并在全国范围内两次组织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三项核心反洗钱义务之一,也为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人民银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三、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什么时间生效?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是《管理办法》新增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实施。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五、《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跨境资金交易是否需要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对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增标准。主要考虑是:一是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逐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设计专门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二是现有制度规定,香港居民个人跨境同名账号之间及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每日限额5万元,居民个人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无限额管理。《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188号)规定,对于单笔2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合并报送,但需保留逐笔明细信息。综合考虑,《管理办法》对自然人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六、《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主要考虑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考虑是:

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其次,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七、《管理办法》是否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还有更为具体的要求,例如《支付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54号)。《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八、《管理办法》是否有关于大额交易免报的规定?

有相关规定。《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免报的大额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同一金融机构的同一客户名下的定活互转交易,交易一方为党政军机关的交易,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银行机构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等。

九、《管理办法》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三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为执行这些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和资源支持,建立健全自主定义的交易监测标准,建立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监测系统,做好涉恐名单监控,加强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并遵守保密要求等。

十、《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主要考虑是什么?

原《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要求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但在《管理办法》基于“合理怀疑”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新模式下,可疑交易发生与可疑交易识别、确认的时点可能有较大差别,导致原来的报告时限难以操作。而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金融机构在确认交易可疑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因此,《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5个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预警到人工分析判断等所有环节,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预警、分析等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十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监测涉恐名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涉恐名单监测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是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二是金融机构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四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涉恐名单调整后,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五是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是履行涉恐名单监测的义务主体,有责任主动获取、掌握国家有权部门发布并更新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为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人民银行在官方网站反洗钱栏目下设“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公布涉恐名单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向被监管机构转发需要执行和关注的名单。

十二、《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主要考虑是什么?

实践中,金融机构无论是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开展及时、有效的分析处理,还是随时关注国内外涉恐名单调整情况,及时开展回溯性调查,都对机构人员的专业性和数量充足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通过优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基础工作,完善交易监测指标设置和相关系统功能等配套措施,保障专职人员有效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十三、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自《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推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例如: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分异常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减少金融机构的防御性报告行为。20,人民银行在37家法人金融机构启动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检验自主定义监测指标新模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以来,人民银行陆续发布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恐怖融资等洗钱上游犯罪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发布多期风险提示,发布加强涉恐名单和外逃人员名单监测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工作。同时,通过执法检查、监管走访、分类评级等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十四、近年来,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金融机构一直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方面的相关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提高。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加强了对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金融机构通过参与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落实人民银行下发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风险提示和名单监控要求,金融机构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得到验证和强化,监测分析的专业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整体数量大幅下降的同时,报告质量明显改善,转化为案件线索的数量显著提升,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十五、在指导金融机构有效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方面,人民银行将开展哪些工作?

为指导金融机构有效执行《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将充分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和建议,尽快发布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可疑交易接续报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流程等具体工作要求,并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发布金融机构制定交易监测标准的相关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完善交易监测系统等工作,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同时,人民银行将发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交易报告数据接口及相关系统开发工作。人民银行也正在抓紧建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为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提供更为强大的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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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信用卡还款新规定

信用卡不小心忘了及时还款怎么办?很多持卡族如今都知道,银行一般都有3天的“容时还款”期限。可其实并非所有银行的“宽限期”都是3天,而各家银行对“容时”的条件也规定不一,市民张小姐就刚刚在这方面吃了亏,“惨遭”罚息400多元。银行人士提醒,“容时还款”只是备一时之需,持卡人最好还是养成按时足额还款的习惯。“如果需要容时还款来补救一时疏忽,最好也跟银行打听清楚细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宽限期内还了款 还是被罚息

南京市民张小姐最近因为信用卡遭遇了一件伤钱包的事。原来,张小姐持有一张某外资行的信用卡,11月2号是她的最后还款日。不巧的是,11月2日之前张小姐一直在外地出差,忙得没顾上提前还款。“不过我知道银行有3天的容时还款期限,只要在容时还款期限内还了款,都应该算按时还款了的。”张小姐算了算,加上3天的容时期限,只要最迟11月5日还了款,就无大碍。

11月5日中午,张小姐赶紧还了信用卡,本以为万事大吉,哪想接到银行电话,被告知因为逾期还款,要被扣400多元的罚息和滞纳金。“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给持卡人留了3天的宽限期,我明明在宽限期内还了款,按照规定应该视同按时还款,银行怎么就单方面认为我逾期还款了呢?”

困惑的张小姐咨询该行工作人员,一工作人员称,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实提出银行应该建立容时还款机制,但该公约对银行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只是一个建议参考。

“我们行信用卡容时还款的宽限期是2天,而不是《公约》中所说的3天。也就是说,11月2日是还款期,容时还款的最后期限是11月4日,不是5日。”

多数银行有3天的还款宽限期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相关人员介绍,去年7月1日执行的新版《公约》,倡议的容时还款制度是对各会员单位的建议。“容时就是在到期还款日后有3天的缓冲期。”不过,该负责人表示,实际执行中各家银行各有选择,消费者在办卡之前应咨询清楚,不能想当然地理解容时服务,导致不必要的费用。实际上,早在去年7月1日《公约》正式实施前,已有不少银行已开始实行容时还款,这一人性化的制度也颇受持卡一族欢迎。

记者昨日统计发现,目前大多数银行都已执行“容时”服务,大部分还款宽限期是3天。“比如你的还款日是每月的25号,往后顺延三天,也就是26日至28日这三天宽限期内还款,都可以算按时还款。”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解释。“如果还的是最低还款额,就不收滞纳金,只收未还部分的利息。如果还的是全款,就不收利息。”不过,如果宽限期内未还款,银行将既收滞纳金,也收利息。

3天是多数银行的选择,但也有一些例外的银行,比如农行的宽限期是2天,建行是5天,中行根据卡片类型不同,宽限期从3天至9天不等。而一国有大行则没有宽限期,该国有大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该行信用卡最长提供56天的免息期,所以没有容时服务。

各银行“容时”政策 有细微差别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客户非恶意的逾期还款,所以行业协会去年牵头推出了《公约》,有了比较人性化的容时服务。”一名银行业人士表示,虽然有了容时服务,但还是建议持卡人按时足额还款。“因为容时服务是备不时之需,只能作为一时疏忽的补救,不能对宽限期形成依赖,否则宽限期一旦又疏忽了,不仅会罚息,产生的逾期记录对个人信用也不好。”

上述银行人士建议,持卡人在使用容时服务前,最好向银行咨询清楚,因为各行在具体执行容时服务时有细微差别,比如宽限期的最终截止时间。记者了解到,同为3天的宽限期,广发银行[微博]第三天的截止时间是晚上10点,华夏银行是晚上7点,交通银行是晚上9点,招商银行是晚上12点。

此外,广发信用卡的“容时服务”需要提前申请,并且每年只有一次。而浦发、华夏银行则都表示,持卡人每个月都可享受“容时服务”,不需要提前申请,只要在最后的宽限期内还款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宽限期都是自然日,而不是工作日,截止时间也都是指还款到账时间。不少银行也会特别提醒,如果在“宽限期”还款,为了保证截止时间前到账,最好是在柜台或自助存款机存入现金,以保证实时到账。“如果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等渠道还款,要预留一定的到账时间。”

“除了要注意宽限天数和最后的截止时间外,持卡人还要注意所还币种。”比如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如果还的是外币账户,可以直接在卡内存入相应币种。“如果还的是人民币,最好跟信用卡的工作人员打个电话,工作人员会及时帮助换汇,保证外币及时还账。

信用卡还款新规定

篇9:银行信用卡新规定

新规本周日起执行 五大方面影响用卡生活

从明年1月1日起,银行信用卡的“滞纳金”将取消,而透支利率也可最高打七折,免息还款期也可能超60天。这对于经常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群来说,无疑利好满满。

今年4月,央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即将在后天实施。近日,北京晨报记者调查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发现,大部分银行信用卡中心已经贴出相关执行公告,一些银行则已经开始执行部分新政。

新规加大了信用卡的市场定价属性,也让信用卡权益更加多样化。未来,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时就可以货比三家,选择适合自己用卡习惯的卡片。

1透支利率 改为0.035%到0.05%区间

“银行已经将透支利率改为0.035%到0.05%的区间,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向北京晨报记者介绍,从明年1月1日起,持卡人如果触及透支利率,就将按照新规执行。不同综合征信背景的持卡人也将享受差异化的透支利率。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都将透支利率调整为0.035%至0.05%区间。

实际上,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没有按时还款,就需要按照各家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来支付利息。银行普遍规定,支付利息的天数是从持卡人消费之日起计息,至归还之日。

在央行新规中规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0.05%,下限为上限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银行确定。

而在新规实施前,透支利率并没有浮动空间,各家银行执行的利率普遍为0.05%。对于溢缴款,现在各家银行基本都不计付利息,而未来出于竞争考虑,可能会有银行打破这个“惯例”。

央行表示,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2免息还款期 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央行新规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而此前央行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资深信用卡专家董征表示,这意味着未来银行信用卡可能会出现90天免息期的产品。持卡人在选择信用卡的时候,可能就会在此方面进行比较,对于小银行而言,这样的产品可以增加竞争力。

而在记者调查中发现,目前大部分银行仍然维持最长60天以内的免息期。但一个对于最低还款额,已经有银行表示,将按照当月透支余额5%或10%来执行。

央行表示,此前的规定,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新规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3超授信额度 不得收取超限费

如果您在使用信用卡时,在一个账单周期中,累计使用的金额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在以前要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不过,央行新规规定,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有不少银行信用卡已经取消了超限费。中信银行表示,银行自6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超限费”服务项目,并将继续采取免费策略。而招商等银行则在今年9月份时取消了信用卡超限费。而浦发、交通、平安等银行则表示将从明年元旦开始,取消这一收费项目。

对于禁止收取超限费,央行表示,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4取消滞纳金 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央行新规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并且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这条新规被业内人士看做是《通知》中影响最大的一条。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银行已经取消了滞纳金,并增加违约金的款项。目前,多数银行执行的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与此前滞纳金政策一致。

董峥表示,将“滞纳金”改为“违约金”并非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滞纳金更多的是“行政色彩”,而“违约金”则更多了一份商量的余地。并且与此前未还滞纳金收取利息相比,违约金等服务的费用将不许收取利息。

以工行为例,其在公告中写明,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每期最高500元人民币或500港币或500澳门元或100美元或100欧元(其余外币账户按最高100美元等值外币收取)或按协议约定收取”。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各家银行对于违约金的最低限额有不同的规定。其中,广发、中信等违约金最低收取20元,而交通、招商等银行最低为10元。

5取现额度 上调至每日最高1万元

自后天起,用信用卡取现救急的额度,将上调至每日最高1万元。根据新规规定,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实际上,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仅有元。央行表示,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不仅如此,新规还规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但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银行仍保留信用卡转账功能,但也有一些银行暂停了信用卡转账功能。

篇10:信用卡9月新规定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用卡利率标准、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业务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信用卡新规自2017年1月1起实施。剁手族透支的利息相比现在,最高可能打七折,免息期还可以超过60天,甚至每个月的最低还款金额还可以和银行进行协商。

变化一:透支利息最高每日万分之五 可打七折

目前,各家银行的透支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折合成年化利率高达18.25%。此次《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7折。也就是调整之后,日利率万分之五则变成上限,而下限则在万分之五上打七折,即万分之3.5,也就是说,以后银行收取用户透支利率将在0.035%0.05%之间。

新规实施以后,大家办信用卡可以挑挑拣拣,选择透支利率相对较低的了。

此外,新规规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变化二:滞纳金改叫违约金

账单到期时还不上最低还款额?那就必须交滞纳金了。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

目前,银行收取的滞纳金比例由央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一名用户信用卡消费了1万元,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到期还款日之前没有还款,银行目前收取的信用卡滞纳金大多为1000元乘以5%,在实际收费中,滞纳金收取最低1元。需要注意的是,滞纳金收费的基数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不过,由于各家银行政策不同,所设的最低额度也不尽相同,目前各行对于滞纳金最低收费标准不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的滞纳金收费标准中,对于最低收费标准要求较低,没有门槛或者有5元起的最低收费标准。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等最低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最低10元或20元。此外,部分银行还设置了滞纳金收费上限,工商银行规定滞纳金最高收取500元,华夏银行最高收取2000元。

在信用卡新规中,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但这并不等于还不上也不用罚钱,而是改为由银行收取“违约金”。在《通知》中,央行规定,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也就是说,今后违约金怎么收取,可能将由信用卡中心与持卡人共同决定,持卡人将有机会货比三家。

不过,多位银行业人士表示,这还不能代表持卡人有了完全的议价权,“比如降低甚至免收逾期违约金,持卡人可能延迟很久还款甚至不还,这样银行就要背负坏账增加的风险,所以预计和此前不会有很大变化”。

变化三:ATM每日取现额度增至一万元

对大部分持卡人来说,信用卡预借现金并不陌生。而此次新规对预借现金业务也进行相关规定。

预借现金分为三类:提取、转账和充值。

首先,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由现行的每卡每日累计2000元,提高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信用卡额度内的现金提取业务,额度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这项限制的取消将更加方便持卡人向信用卡“借钱”。

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通知》首次允许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储蓄卡账户均为结算账户),但不得转至其他信用卡账户(信用卡代偿业务)和他人银行结算与支付账户。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变化四:可充值支付宝微信 利息按取现算

现金充值方面,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充值的现行政策是不允许使用信用卡向诸如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这次变更为由银行自行确定是否允许预借现金额度的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也就是说,当借记卡没有充足资金时,信用卡将可以为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

不过,为第三方账户充值实际也有指定路径和限额。央行强调,“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

不过,记者也了解到,即便可以用信用卡为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银行的利息还是存在的。而且,预借现金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所以从取现当天起,银行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且按月计收复利。

变化五:信用卡被盗刷 要予以合理补偿

《通知》中着重强调信用卡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从明确发卡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改进非本人交易处理和持卡人损失补偿等方面强化持卡人权益保障机制。

《通知》要求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详尽披露信用卡相关信息,并经持卡人获知与确认。发卡机构需要调整利率标准,必须提前45个工作日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选择按原订协议偿还款项后,对信用卡进行销户处理,为持卡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

此外,《通知》强调,如果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在现行的信用卡业务中,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都是由各发卡银行自行采用,针对日益突出的信用卡被盗刷问题,各发卡银行采用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个别银行也推出收费的信用卡保险服务。此次《通知》首次要求发卡银行通过商业保险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权交易(盗刷)予以合理补偿,以保障持卡人权益。

变换六:发卡机构不能再收取超限费

持卡人平时使用信用卡时,除了固定额度之外,还可能有10%的上浮额度,如果你不小心刷爆信用卡了,有可能要交一笔额外的收费,这就是超限费。也就是说,各家银行可以将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实际额度的110%,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信用卡额度是1万元,那么最高能刷卡消费11000元,超出的这1000元银行会收取一定比例超限费。

据了解,目前,建行、工行、交行、招行等银行都实行了暂免收取,兴业银行更是将超限费纳入自主免费项目,光大银行则对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免超限费。

不过,新规实施后,这部分费用将取消。《通知》表示,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决定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

变化七:一次性收费 不得利滚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事实上,目前国内银行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方式,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最低还款额是由刷卡消费金额、预支现金金额、上期未还款金额和费用利息按照百分比计算的,而滞纳金收费的基数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因此,滞纳金等服务费用产生的复利也将带来滚雪球般的惊人数字。

换言之,因违约金、欠缴年费等产生的收费今后将一次性收取,不能再利滚利计息。例如信用额度为10000元,产生了年费100元,取现手续费30元,只能是信用额度内的10000元可以计息,年费、取现手续费按标准收取,不能与10000元额度资金一起计息。这就降低持卡人的用卡成本。

变换八:银行自行决定免息期和最低还款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目前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而明年开始,上述两项标准将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新规取消了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由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度灵活决定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免息期由发卡机构自己规定,银行到底是延长免息期,还是会缩短免息期,这将成为未来持卡人选择信用卡的一个考量因素。有些银行为了加强竞争,有可能会出现超长免息期的信用卡产品。另一方面,最低还款额可以更低。虽然最低还款额的变化,在部分银行早已经实施了5%的最低还款额,这次是通过政策,将这种变化确定下来。

从发卡银行角度来看,可以在信用卡产品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两个条件上自由组合,实施市场错位竞争战略。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明年定下的实际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还是要根据银行自己的资金成本和策略来决定。

举例而言,以后两位客户即便是持有同一家银行的信用卡,由于他们以往的消费和还款情况不同,可能银行给予的最低还款额和最长免息期都不同,甚至可能出现,同一位客户目前获得的最低还款额和最长免息还款期与未来的标准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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