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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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一、目的:为了加强吊装的安全管理,确保吊装物件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1、技术设备科负责吊装作业的归口管理。

2、安全员负责监督作业现场。

3、作业人员负责吊装安全管理。

三、内容:

1、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1.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1.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2.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2.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2.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2.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2.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2.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定2.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作业前风险分析危害辨识,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和风险分析的控制措施一并报设备部门负责人批准。

3.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篇2: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吊装作业中的安全事故,依据《通钢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起重吊装的作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设备、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本办法所称起重吊装作业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承包、外委、外包工程、检修、改造、拆除施工工程和项目。

第三条 在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部门相关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二章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起重司机、指挥人员、司索工等)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五条 起重吊装设备、机具(钢丝绳、缆风绳、吊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隐患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实施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十三条 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设备、机具、地锚等受力情况,发现情况应将吊装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第十六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道支架、电线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第十七条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九条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二十四条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要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第二十七条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八条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条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条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垫衬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一条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吊物捆绑应牢固,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三十四条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第三十六条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第三十七条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第三十八条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三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完成后,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第四十条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第四十一条 起重吊装作业结束后,应将吊索、吊具收回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四十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需要倒班作业的,对接替作业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直属单位要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并严格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本单位的起重吊装作业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矿业公司机械动力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 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 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 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可燃物仓库、车库;

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 固定用火:

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 用火申请与审批

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 审批权限

5.2.1 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 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 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 审批程序

5.3.1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 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 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 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篇4: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 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 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 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 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 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 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复查无误,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 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 化验分析

12.1 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 注意事项:

12.2.1 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 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 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 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 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以备复查。

13 采样

13.1 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 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 塔: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 油罐: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 大瓦斯线: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选点不少于两个,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 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 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不得采样。

13.3.2 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 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 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 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 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 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 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 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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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活动及施工项目作业范围,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我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由于工作性质原因,本公司只涉及一、二级高处作业,不存在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情况。一旦遇到有三级以上高处作业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凡涉及一、二级高处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通信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登高证,未经培训和无登高作业证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第七条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八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九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固定物体上,要高挂低用,必须高于腰部,严禁使用任何代替物代替安全带。

第十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安全施工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高压线保持一定的距离。如:高压线35千伏以下,线路距离为2.5米;高压线35千伏以上,线路距离为4米;遇有电力线在电信杆顶交越时,施工人员头部不得超过杆顶;在吊线周围70厘米以内有电力线或电灯线时,不得使用吊板。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用品和安全带等。作业前必须检查使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在夜晚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放稳妥,作业周围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立安全区,并设专人看护。

第十三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严禁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机构物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等处休息,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在建筑物上进行行走和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项目经理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篇6: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1.本规程规定了分厂内动火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 防护和《危险作

业登记表》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本分厂各车间与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2 定义

2.1 动火作业

凡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明火的作业,称为动火作业。

2.2 明火基准范围

从作业位置到直径30CM内有明火星出现的直径范围,称为明火基准范围。

2.3 禁火区与危险区

在不允许有明火出现的区域与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存放的地点。

2.4 危险明火作业

作业人员在禁火区与危险区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称危险明火作业。

2.5 异温动火作业

指工作在工作温度高于夏季平均室外温度8℃以上(含8℃)或低于本地区冬季平

均温度5℃(含5℃),称异温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动火作业的分级

3.1.1 动火作业在一般车间动火,称为一级动火作业。

3.1.2 动火作业在存放较多易燃品的车间(如包装材料、易燃有机物等),称为二级

动火作业。

3.1.3 动火作业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如包装材料仓、成品仓等),称为三级

动火作业。

3.1.4 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物的存放地点与使用地点,(冷媒储存站、

冷媒灌注点,环戊烷储存站,预混站,发泡输送管道附近位置,丙烷储存点,天燃

气站、燃气输送管道附近位置,喷涂线,柴油使用地点等)称为特级动火作业。

3.2 动火作业的类别

动火作业分为恶劣环境动火作业、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和一般动火作业。

3.2.1 恶劣环境动火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动火作业。

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动火作业。

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动火作业。

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动火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动火作业。

3.3.1.6 在一级高处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 特殊环境动火作业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

动火作业。

3.2.2.5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动火作业。

3.2.2.6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7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动火作业。

3.2.2.8 在高处二级以上(含二级)进行的动火作业。

3.2.3 一般动火作业

除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和恶劣环境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1 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落实防火安全防护措施,

方可施工,《危险作业登记表》格式见附录。

4.1.2 《危险作业登记表》审批人员需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 批准动火作业。

4.1.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

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1.4 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危险作业登记表》,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落

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

使用防护用品与相应个人防护用品、设备。

4.1.6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动火作业安全防护

4.2.1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内。

4.2.2 不符合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动火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箱(袋),进行登高动火

作业;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

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架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

人或班组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

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动火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动火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

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动火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

人负责联系。

5 《危险作业登记表》的管理

5.1 一级动火作业及一般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及特殊环境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审核后,报分厂消防专员/安全主管审批;

特级、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及化工区动火作业由分厂安全小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安全主管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动火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危险

作业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分厂安

全管理小组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

6 附件

本规程由分厂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编制与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不足之处,另行修改。

6.1 《危险作业登记表》

篇7: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篇8: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 起重机械作业。

4.1.4 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 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 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 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 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 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 总经理工作部

4.6.1.1 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 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 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 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 安全监察部

4.6.3.1 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 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篇9: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登高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 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 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 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 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 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 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 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 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 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 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 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 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4.5.3. 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篇10: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特殊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

3 管理部门与安全职责

3.1 公司综合安全部管理特殊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3.2 综合安全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和监护公司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3 负责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特殊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向综合安全部填报特殊作业审批表。

4.2 如实填报审批表,作业负责人和审批人需签字。

4.3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规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并撤除警戒标识,及时向综合安全部汇报作业完毕。

5 管控措施

5.1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在作业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看是否能使用。

5.2 动火作业前检查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若有需通知综合安全部统一隔离。

5.3 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在综合安全部进行登记。

5.4 设置警戒,严禁与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

5.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

5.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保证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

5.7 作业前对进入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对设备进行可靠的冲洗,确保干净,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5.8 高处作业必须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9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10 高处作业前,需检查周边的扶手是否牢固,并做好防滑措施。

篇11: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6、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7、操作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各装置有无缺陷,呼吸面罩有无缺损,试带时气密性要好。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报警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8、外单位人员在煤气区域工作前,由本岗位责任人组织安全教育,布置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9、外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煤气岗位人员统一指挥。

10、外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岗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并做好记录。

11、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有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2、操作完毕后,必须认真清点人员、工具。待确认无误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下一步工作安排。

篇12:高处作业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第一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通道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空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应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牢安全帽。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应高处休息。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除此之外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措施。

8、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时,严禁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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