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学生的校内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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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柳如星”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浅析高校学生的校内申诉制度(共14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浅析高校学生的校内申诉制度

浅析高校学生的校内申诉制度

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制度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可靠保证.然而现实中该制度存在着不少问题.为此,应该完善立法,赋予该制度以法律地位,使得受理机关专门化、独立化,保证程序公正,实现学生权益有法可依.

作 者:陈派  作者单位:四川外语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办公室,中国,重庆,400031 刊 名: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7) 分类号:G64 关键词:高校   学生   校内申诉制度  

篇2: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创新特点分析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创新特点分析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创新属于供给主导型为主的制度变迁,具有统一性与多样性特点.在初创阶段具有非均衡性特点,主要表现为纵向、横向、质度、效能、外部约束条件及责任后果的非均衡性,但又具有不断均衡化的'趋势.我们应该不断采取措施提高制度供给者制度供给的意愿与能力.

作 者:肖金华 李名家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刊 名:黑龙江高教研究  PKU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RESEARCHES ON HIGHER EDUCATION 年,卷(期): “”(10) 分类号:G6472 关键词:高校   学生   申诉制度   创新   特点  

篇3: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申诉制度论文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申诉制度论文

摘要: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高校依法治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救济机制,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主体、时限、管辖、程序及结果处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对申诉制度做出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笔者将围绕申诉委员会的设立、人员比例、受理范围等问题,论证现行高校申诉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合理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申诉;制度建构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育及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版)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在高校的实际工作中,处理学生的程序通常是:先由系或院里给出一个情况说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汇报给校长办公室及有关领导,然后经讨论做出处罚决定,这中间学生本人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使得申诉制度一直以来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有名无实”,致使诸多学生被推向法院,选择更为艰辛的诉讼程序。

令我们欣慰的是,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55条至64条)与90版《规定》相比,对学生申诉权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明确高校必须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定了申诉范围、确立了申诉的程序和时限,为《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申诉权的实现提供了基本保障。然而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同样如此。新《规定》凸显申诉制度的同时,没有从根本上对申诉制度做出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如申诉委员会如何设立?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各身份人员比例多少?受理申诉范围是否狭窄?申诉委员会是否享有变更决定权?现实困境有哪些?都欠缺具体明确的说明。下文,笔者将围绕上述疑问,论证现行高校申诉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合理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办法、比例结构

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没有明确各类人员的具体参与比例,致使实践中学生代表人数远少于其他身份代表。以苏州大学为例,该校《关于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学籍处分申诉受理委员会委员由校团委3人、校学生会2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1人共计7人组成;学籍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多过学生,处分处理部门与申诉处理部门合而不分,严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实效。

上例情况在很多高校都不鲜见,有的高校甚至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成学校行政机构的“微缩版”。学生处与教务处作为高校处理、处分学生的主要职能部门,由其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将使申诉委员变为高校新的职能部门。如此安排有悖自然正义原则,其行为中立性将无法保证,因此必须排除或减少上述部门人员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中的出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学生申诉的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奖惩委员会和训育委员会的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另外,从处理公正性、公信力角度考虑,需要有专业人员参加申诉委员会,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律师、心理专家等可以作为选任代表参加委员会,并有权出具专家意见。(为避免偏私,聘请校外人员的报酬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不是高校承担。)如果退一步说,即使高校学生管理专业性要求必须有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参加委员会,也必须严格控制人数比例。尤其要控制职能部门行政工作人员比例,笔者建议行政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要保证普通学生的委员数额,实现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各类委员都应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由学生选举产生。另外,为了避免委员设置流于形式,处理学生申诉之前应该提前告知委员,以便于委员对申诉事项做充分、全面的调查。

二、扩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而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两者相比较,新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教育法》规定的受理申诉范围明显缩小,使学生无法对学校管理中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产生“申诉无门”的尴尬。笔者认为,高校生活犹如社会生活缩影,学校管理涉及学生各项权利,如果学生的某些权益受损却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既不利于学生权益维护,也有损学校的管理秩序。从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注重学生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分析,这不应是其立法原意,应为立法疏漏。况且,从法律优位原则分析,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本无权缩小《教育法》所规定的学生权益受保护范围。因此,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的申诉案件不应限于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范围,而应扩大到学生在校生活各方面的权利保护。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管辖问题

根据《教育法》和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因高校学生管理而产生的申诉可以分为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教育行政申诉)。《教育法》对学生申诉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国家教委1995年印发的《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学生申诉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高校学生申诉可以由所在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也可以依法由高校内专门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来受理。然而,按照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必须先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结果仍有异议,才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笔者认为,在学生的申诉管辖问题上,应该考虑到高校与学生的隶属关系,赋予学生管辖选择权:学生可以根据侵权者的不同身份而选择不同的管辖机构,对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向校内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本身,则可直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限

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可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决定仅有建议权没有更改权,认为需要更改的,只能提交学校某些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笔者认为,如果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仅是“复查权”而无“变更权”,则该组织将形同虚设,学生的权益保护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必须赋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管理决定的“有限变更权”,因为当发生高校管理决定显失公正时,如果委员会只能维持决定,则学生的申诉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仅有撤销或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权力,则难免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仍旧维持原状,使学校与学生的争议回到申诉起点。为何界定为“有限”的变更权,因为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限过大,可以随便变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处分决定,会造成高校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降低,也容易使申诉委员会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紧张化。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逾期处理申诉的责任

法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便有类似疏漏,即没有对申诉处理委员会逾期作出复查结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维权责任的最终落实是任何一项救济制度的核心所在,因此有必要在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申诉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复查结论,以及对学校不履行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复查决定等情形,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以保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校及时、高效地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综上,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学生申诉也必将成为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尽管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与完善之处,但笔者认为,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完善健全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黄传慧《“学生申诉制度” 实践中可以多元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副教授解读新《规定《,《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 2005- 04- 27。

(2)沈岿《公立高等学校知何走出法治真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纬度》,载(行政法论丛》第5卷,第90, 102-103页。

(3)柯志堂《学生权利中关于申诉制度之探讨》,载《学生事务与社团辅导》第2辑,第353-354页,台湾东吴大学课外活动组出版。

(4)张小芳, 徐军伟.《法理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5, (2)。

(5)黄巍《教育法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6)尹小敏《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高教探索》2005, (4)。

(7)陈久奎,蔺全丽《台湾学生申诉制度述评》,《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篇4: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赢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申诉制度范文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4)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执行。

教师申诉制度范例

第一条 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篇5: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6: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院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主管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篇7:台湾地区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台湾地区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根据3月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国一些高校已经在学生违纪处分中引入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事实上.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有较为成熟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或相似制度,如果能借鉴并且吸收这些先进的经验,对将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是极为有益的.文中通过对台湾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的深入分析,评析其制度设计的合理之处.

作 者:贵芳 GUI Fang  作者单位: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800 刊 名: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DONG COMMUNICATIONS POLYTECHNIC 年,卷(期): 8(4) 分类号:G645.5 关键词:台湾地区   校内申诉   研究借鉴  

篇8: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建北小学学生申诉制度(试行)总 则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申诉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申诉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申诉时间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申诉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五)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六)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八)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九)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申诉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三)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四)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2、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3、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其 他 本制度由建设北大街小学法制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9:高校学生助理辅导员制度初探

高校学生助理辅导员制度初探

在我国现行辅导员制度存在人员配备不足、队伍不稳定的情况下,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学生助理辅导员队伍对于缓和教师辅导员队伍的不足有很大的`弥补与调和作用.在理清学生助理辅导员的定义、定位、形式与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深化学生助理辅导员制度,既能提高学生工作水平,又可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教育的目的.

作 者:余桦 姚植兴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刊 名:教育与教学研究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4(5) 分类号:G645.8 关键词:高校   学生助理辅导员制度   队伍建设  

篇10: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篇11: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采用什么方法能获得恢复和补救。对于事业单位的教师的聘用合同方面的纠纷,可通过现行人事争议争议的仲裁来解决。对于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教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行政法律途径――教师申诉来加以解决与权益维护,这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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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信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部门的申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机关。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响申诉当事人权利的变化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从申诉时限上看,对教师的申诉主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发生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事情,如果认为极不公平,均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在承载教师申诉行政处理结果的文书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教师申诉制度不仅是起动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职权和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行政处理。而且可能依法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动。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的区别:(1)、与信访制度的区别。信访制度实际也是一项行政申诉制度,但信访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信访受理后的对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不会导致行政诉讼的发生。(2)、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三、哪些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范围,还有一个时间的范围。即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对《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来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

五、教师申诉向谁提出,由谁受理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分两种情况: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申诉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行政机关干部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六、教师申诉的管辖

这里所说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情形下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机关往往会找划分隶属管辖。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民办学校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申诉适用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一般应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

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4、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及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七、教育行政机关内具体承办教师申诉的部门

这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导部门具体承办。由于教师申诉往往会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与政策问题,因此教育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会同督导部门工作。

八、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九、举证责任

教师申诉的举证责任总的来说应当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

1、申诉人:只要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证明申诉对其有意见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诉人的身份证据材料这两类证据即可。例如、某学校教师被所工作的学校停止其社保缴费的;例如一位中学校的语文教师被学校安排任教数学课,虽然任何待遇不变但该教师不同意,此时申诉人只要提交提起申诉的事由,说清申诉人的意见材料即可。总之一句话,对于申诉人而言,只要求能启动教师申诉程序的基本证据材料。

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提交能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以及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十、证据审查与质证

教师申诉是一个法律行为,受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为了确保处理决定的正确,受理机关必须对申诉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初步判断;对所涉及与本案相关的法规法规的适用作初步认定。

组织双方对所提交有证据材料质证,让申诉人对证据进行辨认与认可;让被申诉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辩解,以及让申诉当事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适当、合法阐述充分发表意见。

受理机关依据职责职权自行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质证。

十一、申诉事实认定

认定申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经申诉当事人质证无异议。

对于经申诉人双方质证,且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受理机关应予以采信、采集,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双方持不意见的,且被申诉人不能证明该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或申诉人原已认可的,不能采信。未经申诉当事人双方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受理机关应根据经采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实进行认定。

十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适用原则: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适用。

具体类型:1、基本法律;2、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3、立法法实施(7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4、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5、地方行政法规;6、立法法实施(207月1日)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不能适用;7、对于立法法实施以前的规范性文件,处于上位的,且不与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冲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适用。

十三、行政机关应作出的文书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当事人”。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送达给申诉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只有一种,即《申诉处理决定书》。如果说,行政机关送达申诉当事人的文书不是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是其他文种,如《意见书》,那么该行政机关的做法首先是于法无据,其次是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诉当事人可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意见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如果受理机关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这表明受理机关的处理工作未结束,其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对于受理机关出具的其他文书,只要不是法定的,申诉当事人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申诉当事人有权要求受理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十四、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的法定期限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教师申诉的期限为30天。这是法定期限,行政机关不得延长。同时申诉当事人无权同意行政机关延长此期限。

十五、《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符合的要求

1、《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在30天内作出并送达申诉当事人;

2、《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及处理决定必须符合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自相矛盾,更不能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列出申诉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受理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经质证予以采信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的法规法规;

4、《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准确无误的载明申诉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即诉权、其他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十六、《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载明哪些申诉当事人应具有的救济权利

1、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法律途径:(1)、行政内部设定的途径:申诉

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法律途径:教师申诉,特别是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教师申诉当事人的两种救济途径。这两种救济途径并非相同性质,申请复核不是法定程序,目前国家没有申诉复核的程序法,且申请复核并非法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况且经复核后,如果申诉当事人不服,应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现不得而知。

因此,应依据《实施意见》载明两种途径供申诉当事人选择。

2、启动救济程序的法定期限(即诉权及其行使时限):对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与程序,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能会知道,也可能不知晓,因此必须在申诉处理决定书中载明。对于申请复核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载明履行告知义务,如某教育局的处理文书这样描述“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对本--若有不服,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当事人根本无法操作。

十七、教师申诉的代理

既然教师申诉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申诉人应当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对于被申诉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甚至行政机关,由于他们与申诉人之间本身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一旦提起申诉,被诉人就负有义务参加、并接受受理机关的调查、举证。因此,被申诉人应当自己参加,不能委托代理人。如果后面进入行政诉讼,被诉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十六、申诉教师启动救济途径的期限

1、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两种情形:

(1)、不服行政复议后的起诉: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诉处理决定书》未载明诉权与起诉期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4、申诉人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

《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复核: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程序规定。

十七、申诉教师救济措施选择与程序启动

1、对于复核,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此途径形同虚设,建议不要采用。

2、行政复议: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复议期限的,申诉教师可提起复议申请。

3、行政诉讼: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处理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篇12:上访潮与申诉制度的出路

上访潮与申诉制度的出路

一 改“上访”为“下访”?

根据有关机构的统计数据,从1994年起全国群众来信来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件数明显扩大,并且在长达十一年的期间内持续递增;近几年越级上访、进京直诉的潮流愈来愈汹涌,各种社会矛盾正在汇集到中央政府 1.夏季以后,公共传媒开始惊呼北京面临空前的上访洪峰 2.前八个月,仅国家信访局一家就受理申诉信函近30万件(与前年度同比增幅为约15%)、接待走访公民近10万人次(与前年度同比增幅为约10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先生把这种分布特点概括为信访案件的数量构成呈现“中央多、基层少”的“倒金字塔”型 3.但是,国家信访局行政编制仅170名 4,显而易见,即使所有人都加班加点从事受理信访的业务也仍然不堪重负。

在这样的背景下考虑对策或信访制度改革,人们自然会提出以下思路:为了缓和上访潮对国家权力结构的冲击、减少业务负荷以及未决案件的积压,首先应该限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同时整顿基层信访机构,力争就地解决问题,为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级信访机构的实权、责任制以及督促系统。自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访条例》修订本,正是这种逻辑关系的再次确认和更具体的表现。

例如,新的信访条例规定采取走访形式的申诉只能对具有处理权限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不得越级上访,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不得重复走访(第16条);走访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5人(第18条);为了缩小走访比率,鼓励以信函、传真以及电子邮件形式进行申诉,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第9条、第11条、第17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与主管单位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相结合的原则(第4条);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并把有关活动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7条);使信访与各种解纷机制直接联系(第13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也有责任督促相应机关执行并可以对失职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32条、第38条),等等。归根结底就是要改变信访的“头重脚轻”畸形,把颠倒了的案件数量“金字塔”再颠倒过来,对信访实现属地管理、逐级化解。

以上规定能否见效并开辟信访工作的新局面,需要由5月1日以后的实践来检验。但结合过去的经验来分析制度设计方案,显然还存在一些疑问有待解答。

二 信访制度的出发点:通过直诉察民意

既存的规范和话语都表明,信访包括行政监察与行政上的申诉处理这两个方面,兼有荟集社会信息、掌握民意舆情的效用。本来行政监察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控和净化机制,职有专司,主要由监察局、审计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奖惩机构承担相关责任。而信访的行政监察功能,是以宪法关于公民通过申诉,控告以及检举行使人民监督权的条款为根据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活动方式具有不同的宗旨,着眼点在于打破科层制的'壁垒,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直接民主制的理想。关于信访制度的初期文献明确指出: “对人民所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凡本机关能办理的,必须及时办理。需要转交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送,并检查催办。如系上级机关交办者,应及时办理,并于办理后将结果回报;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亦应告知来信本人及原交机关”5.

不言而喻,当时的制度设计基本上以越级信访、高层直接办理或检查催办为前提,目的是避免中下层官僚组织的懈怠、勾结以及跋扈,保持政府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其原理与传统的行政司法体制中的越级申诉、进京鸣冤(“直诉”或“京控”)等也一脉相承。正如美国学者欧中坦(Jonathan K. Ocko)教授在一篇分析中国近世的“告御状”现象的法制史研究论文中所分析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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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司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已经从公司辞职(离职、撤退等)的员工。公司和上述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仲裁和劳动纠纷。

第二条 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晰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其相关合同(培训合同等)约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劳动申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劳动申诉是指员工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伤病等原因引起不满的,可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处理的请求。

第四条 发生劳动申诉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面对争议事实,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免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第五条 双方经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必要时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章 劳动申诉程序

第六条 申诉条件:员工对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涉及的相关内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异议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申诉意见表”。

第七条 申诉形式:员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员工申诉意见表”。

第八条 申诉处理:

(一)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申诉人沟通确认并对其申诉意见表进行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提交分管人力资源副总;

(二) 分管副总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资料,决定是否需要召开由申诉人、申诉人直接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的申诉评审会;如不召开申诉评审会,则由人力资源部将结果直接反馈给申诉人;

(三) 如果召开申诉评审会,分管人力资源副总将主持评审会,通过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员工的申诉;或驳回员工的申诉;

(四) 如果申诉人对评审会结果不满意,应在得知评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再次评审的书面报告,否则对评审结果视为默认。

(五) 总经理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二次评审,程序同一次评审,二次评审结果以总经理的最终评审意见为准;

(六) 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对申诉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进入调解或仲裁程序。

第四章 劳动仲裁

第九条 劳动仲裁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中的任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请求,而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情况。

第十条 发生劳动仲裁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仲裁机构作证。

第十一条 若发生劳动仲裁时,公司待该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员工申诉意见表

附件1:

河南腾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申诉意见表

篇14:建立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的思考

建立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的思考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依法治校,听证必不可少.笔者查阅部分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探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f]的听证实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作 者:郭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200042;上海中医大学,201203 刊 名: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英文刊名:CHINESE MEDICINE MODERN DISTANCE EDUCATION OF CHINA 年,卷(期):2010 8(8) 分类号:G64 关键词:听证   高校学生   中医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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