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金融机构加强计算机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于星夜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于星夜”参与投稿,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基层金融机构加强计算机管理的思考与建议(共9篇),我们一起来阅读吧!

篇1:基层金融机构加强计算机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基层金融机构加强计算机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在人民银行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地位越来越重要,从会计、国库、发行、金融统计、信贷登记、外汇管理乃至工资、养老保险等业务都广泛应用了计算机管理。但是,计算机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给金融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同样带来巨大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本身的不安全性(如网络缺乏安全保障、软件设计的不周全性、硬件的脆弱性、系统的开放性与安全性的矛盾),人为的攻击破坏(如病毒侵扰、、计算机犯罪),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潜伏着很多安全隐患,严重时可导致系统瘫痪,进而影响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声誉,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近年来,我们对计算机安全工作的重视已提升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计算机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基层金融机构科技力量相对比较薄弱,计算机管理没有完全遵循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1、普遍存在着重应用、轻安全管理的现象。没有把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内控制度不建全或不能严格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的自律,安全管理制度滞后于业务发展,缺乏具体的先进安全设备和安全技术,缺乏智能化监督安全软件,计算机安全管理队伍力量薄弱。

2、科技人员严重不足,管理缺乏有效性。随着各项业务普遍使用计算机应用系统,科技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科技人员长期处在高度紧张的日常工作当中,很少有机会学习新知识、新业务,仅靠一名科技人员来专管计算机工作,行使科技管理职能,往往顾此失彼,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同时,科技人员又兼任计算机安全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为一人,所有工作也一手清,计算机安全管理无从谈起。

3、制度建设不到位,缺乏针对性。基层金融机构虽然也制定了计算机管理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互相抄袭的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应用系统制定的制度少,往往执行起来难,制度与管理工作脱节。

4、系统资料档案不全、管理不规范。存储资料的管理不到位,部分应用系统的用户使用权限未进行有效的管理,出现人员交接而不更换操作代码及口令的现象,同时由于基层人员少,岗位设置与人员产生矛盾,没有相互制约。个别重要业务应用系统有串岗、混岗现象,随时可能出现安全风险。

5、设备配备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基层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设备档次较底,设备老化,大部分办公用机无备用电源,出现过因UPS掉电或停电后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造成文件或数据丢失的现象。

6、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差,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预防不力,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一整套病毒预防措施及制度。病毒检测、诊断、杀除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是查杀毒软件更新不及时、跟不上病毒发展的步伐。

面对金融电子化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我们应充分认识面临的严峻挑战,把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作为基层金融机构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的重要安全保障。一方面要继续做好科技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对现有的技术设施、技术手段全面检查,切实提高计算机安全防范水平,全面防范科技设施引入的风险,构筑金融计算机安全“防护堤”。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管理层到技术人员、业务人员都要高度认识计算机犯罪对基层金融机构信誉和资金危害性的认识,把防范计算机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部署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防范能力。组织业务人员转变观念,自觉加强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利用和发挥科技功能,强化内部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务安全、快速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基层行要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操作规程应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可操作性。要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做到有章必循。各业务部门制订相关的业务操作规范,对原来已有的制度,可以根据计算机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修改后实施。建立、完善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管理维护制度,如各种计算机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制度、密钥管理制度等。并坚持严格纪律、严格管理、严格分工的原则,做到重要业务应用系统的人员不准串岗、不准混岗。终端操作员离开终端必须退出登录画面,避免其它人员非法进入。专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要具体负责计算机安全策略的实施,负责整个系统的安全维护、对整个系统授权、修改、特权、口令、违章报告、报警记录处理,负责日志审阅。对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更应加强安全管理;要建立全方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体系,以动态防护为主、静态杀毒为辅,在系统执行拷贝、运行、改名、创建、收发电子邮件等操作前,自动检测文件是否感染病毒,发现病毒自动消除或由用户选择处理。定期实施静态杀毒,对计算机和大量软盘进行杀毒处理。

3、加强人员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计算机犯罪不一定具有很高明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但是能发现和利用计算机或监控系统中的一些弱点,因此人事管理是防范金融机构计算机犯罪的重要环节。要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考核、教育和培训,建立和不断完善要害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努力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教育员工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在管理中要分工明确,严格规章制度,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科技人员、计算机机安全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对计算机安全员、科技人员、操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同时,每台计算机的任何使用都需要有超级用户给予授权,以便能控制谁使用机器和机器的使用目的。

4、开展计算机安全检查,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在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计算机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查找计算机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要定期不定期的对计算机房、电脑中心及其各种管理、业务计算机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计算机房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防火情况、人员出入情况;计算机密码、口令的保密状况;计算机软件、程序等电子文件和金融机构卡的保管、使用情况等。通过经常性安全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计算机安全隐患。

5、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联手防范计算机风险。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涉及的面很宽,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鉴别等多方面因素,需依靠业务、科技、保卫、内审、监管等各部门密切配合,携手联动,齐抓共管才能作好。各部门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交流,制定科学的安全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和步骤,形成整体的防范力量,构建起强有力的银行计算机安全体系。

篇2:金融机构计算机管理措施论文

金融机构计算机管理措施论文

1计算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在金融监管部门,当计算机出现安全故障时,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该故障负责并及时安排排除故障等程序,另外,每个级别的代表任何责任人都要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将责任明确到个人。金融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加强不仅可以保证金融业稳定的发展,还可以促进IT行业治理水平的提高。随着金融机构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人们对于计算机安全管理的认识也在不断的加深,而股份制的改变也让金融行业了解到计算机安全管理对金融行业的重要,当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时,不仅影响了银行的运作和金融业务的办理,对金融业的稳定性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提高计算机的安全管理水平是保障金融行业稳定的因素之一。

2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影响因素

2.1相关标准规范体系

在金融机构中有一种操作风险是不容易控制的,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较好的办法可以将操作风险的概率计算出来。尽管近几年有部分金融机构将重心放在操作风险的研究上,并针对操作风险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管理流程和计算方法,但收效甚微。对于国内金融业操作风险的评估,首先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对于金融业信息的衡量如果没有标准规范作为参考,始终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标准规范的设立对我国金融业计算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会起到指导和促进的作用。

2.2灾难备份体系

金融机构开展灾难备份建设工作需要以成本效益作为开展原则,并考虑系统的风险承受能力、系统的重要程度和灾难恢复时间。国际上比较先进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采用了这种方法,在使用这种方法前首先要确定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的灾难备份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灾难备份制定不同的措施,特别是比较关键的.系统和设施的灾难备份等级要高于其他备份等级。因此,国加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应该引导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自身灾难备份的重要程度分级实施,借鉴国际先进金融机构的经验,以有序推进为原则,对关键性设施和重要业务系统进行重点备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将灾难降至最小。

2.3相关业务部门

在金融机构中大部分的工作内容都和计算机的安全管理挂钩,特别是业务部门与计算机的关系更加密切,业务部门制定业务计划、建造灾难备份、中断或者恢复业务等应急工作都离不开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因此,计算机安全管理系统在科技和业务部门充当协助者的角色。产品质量在应用研发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的好坏对系统的正常运行、软件程序的开发应用和检测性能需求等方面都会造成影响。

3计算机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3.1组建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

每个金融机构都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本文以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为例说明,在银行安全管理体系中首先要选出一个组长即安全管理体系的负责人,一般是由银行行长或者副行长担任,其次在办公室、信息科技部、个人金融部和运行管理部分别选出一个代表人作为这个管理体系的成员,这个安全管理体系的人员需处理计算机系统故障带来的问题,负责制定应急措施、灾难备份和信息恢复等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安全管理情况工作的定期汇报,另外在每个分行的科技部门也要建立安全管理部门,让这种体制走向规范化,为金融机构培养出一批优秀的专业性强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

3.2项目开发管理

定期更新金融机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软件版本,保证项目的研发质量。项目开发管理质量的保证首先要从测试管理流程和研发过程两方面进行加强,特别是项目方案的审查和项目质量的控制两个方面要特别注意;在应用版本的发布、投产策略和测试上要及时调整和优化,对版本的投产进行集中处理,可以解决版本投产过于频繁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降低版本投产、生产和变更等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增加业务部门与项目开发部门之间的交流,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在促进工作进展的同时,降低了风险的概率。

3.3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管理也是计算机安全管理的一部分,对信息安全进行管理首先要在管理系统内建立一个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对金融机构的数据及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次针对信息安全防护组建一支特别的防护队伍,制定一些安全等级保护措施,部署一些安全防护工具,如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等,从客户端实现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当计算机系统受到骇客或者其他网络攻击时,由于防御工作的原因,信息系统依然能正常运行,计算机的安全问题不会影响到金融业的业务办理和稳定发展。

篇3: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账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60%。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 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 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 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账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基层审计AO与OA交互思考建议

基层审计AO与OA交互思考建议

作为落实审计署6号令、强化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审计机关相继进行了ao与oa现场审计与审计管理系统的交互。今年,我们在本区义蓬、党山两镇财政决算审计等项目中尝试了ao与oa的交互审计。通过对项目审计资料从开始至审计终结利用计算机进行全过程记录和归类管理,尝试ao与ao交互实现审计现场与后台的联动指导管理,审计人员既体会了ao与oa交互的好处,也感受到了交互中存在的一些难点。现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对基层审计机关开展ao与oa交互谈几点粗浅想法。

一、ao与oa的好处:

1.用ao进行现场审计的好处:应该说ao是严格遵循审计署6号令进行操作的,它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等环节。用ao系统有几个手工审计无法达到的好处:一是方便看账,同一个审计组的成员不会出现抢账本的现象。二是对于常规审计事项,可以通过ao系统部分功能自动审计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积累,审计机关将积累丰富的、基于同一软件平台的电子审计档案资源,审计档案资源的充分挖掘和利用成为现实。

2.用oa系统的好处:一是实现审计实施和审计管理各个环节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实现审计机关领导对审计现场的指挥管理。通过审计管理系统和审计实施系统的交互,及时沟通管理机关和审计现场,加强对现场的管理控制,及时获取领导对现场的指导和帮助。三是实现本级机关办公自动化、无纸化和上下级之间公文传输网络化。四是通过oa可以实现各级审计机关公共信息的共享。

应该说,oa系统的最本质的好处是实现领导的指挥与控制管理,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实现ao与oa的交互。

3.ao与oa交互的好处:通过ao与ao交互,审计现场审计资料和审计证据等审计资源的共享,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同步审计、同步指导,从而控制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具体表现在:一是加强了信息沟通。领导和复核人员不必到审计现场,即可随时掌握所有审计项目的工作进展、审计人员工作完成情况及其遵守6号令等审计准则的情况,并及时向审计组反馈意见和建议;ao数据包的上传,极大地方便了领导、复核人员和审计组之间的信息传输。二是完善了事中的质量控制。通过ao和oa系统的信息交互,为领导根据审计进展情况调整审计重点,以及对审计发现重要问题的定性和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复核人员部门也可通过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将检查中发现的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在执行6号令等方面不够规范的问题,及时与审计组及相关审计人员沟通,进一步完善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三是提高了质量控制的效果和效率。oa和ao系统交互平台的应用,使整个审计从项目计划到审计终结通过这个“平台”实现协调与融合,审计质量与审计效率均有所提高。

二、在ao与oa交互中实际碰到的一些难点:

通过对镇财政决算、医院财务收支、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审计中的ao与oa交互的实践,我们体会到在基层审计机关,要充分实现ao与oa的交互,还存在以下难点:

1.计划项目录入存在滞后性。按照交互管理办法,在oa的管理中,由办公室负责年初在oa中录入审计项目计划,这样就需要一些审计项目的基本资料与数据,如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等等。这与基层审计机关的现状有一定矛盾,目前由于审计项目的不确定性、审计实施的阶段性、审计力量的有限性,基层审计机关的审前调查不可能在每年年初就实施,方案一般也在正式审计前制订,因而项目计划的oa录入存在滞后现象。

2.交互的及时性较难体现。基层审计与市局或省厅审计项目不同,他们的审计一般战线长、人员多且可能长期在外地,我们的项目一般审计组成员在3至4人、项目小、时间短,且科室负责人往往是审计组长或审计成员,分管领导也充分了解审计进展情况,在这种环境下,ao数据包上传次数与时间无法控制与掌握。应该说,ao与oa交互的目的是审计组成员之间能够互通信息、审计组长能够及时掌握审计成员的审计现场证据、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能够及时了解审计情况,一般要求在期中或期末撤出审计点时上传ao现场数据。在基层审计机关,由于受设备条件、审计力量、审计项目完成时间等的限制,一般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才将ao现场数据上传到oa,交互意义无法体现;同时,在设施配备上也不允许多次上传,由于移动key的限制、网络安全性的考虑等因素,基层审计无法在现场通过在线形式实施交互,通常是通过离线形式,回单位后才能实现交互,口头汇报与书面汇报的同时进行,交互的好处就无法体现了。

3.交互的完整性难以落实。由于交互的时效性较强,而我们的项目在审计实施阶段过于注重取证等一系列实质性的审计,对于ao现场数据的形成、打包上传或者某些技术性加工方面不太重视,上传内容存在不全、不精现象,部分项目存在只上传ao中的分析数据、抽样数据、审计疑点、审计日记、审计证据、审计底稿、审计台账等数据中的某一部分,或者由于在ao操作中,程序不到位,部分上传数据不完整(如在审计日记、证据、底稿的关联上不够、审计底稿的复核忽视、审计底稿中问题的定性及金额未填列导致台账的空白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均导致了交互的.完整性不够。而对于ao系统本身,部分现场审计过程、审计专家经验、sql语句等无法上传到oa,这也影响了项目的完整性。

4.交互的目的性无法体现。由于目前oa审计管理系统中软件本身存在与基层审计不够匹配等原因,

设计不够全面、维护不够及时等原因导致基层审计的审计法规库、公文流程无权限追加更新、修改。按规定,在审计项目的实施中,我们可以从oa中将被审计单位信息、审计师经验数据包等导入ao,从而便于现场审计,实际由于oa功能的限制,目前基层审计机关oa系统中,被审计单位资料库、专家经验及法规库没有配套。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基层审计机关也无法完整地对被审计单位信息进行更新或添加。一个审计项目完成后,特别是已经实现项目ao与oa交互后,按规定可以根据审计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数据库进行更新或添加。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即使在“被审计单位资料树”中采取“维护所属被审计单位”中添加功能,也无法将一些审计所取得的数据或有关资料输入其中,因为目前oa系统中设置的表格过于格式化、而格式又过于企业化,基层审计机关具有很大覆盖面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数据资料等无法对应填入。

5.交互的严肃性不够。审计机关实施ao与oa交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审计项目的全过程控制与指导,由于审计人员在计算机方面知识的缺乏、ao、oa系统操作的不熟练,加上部分审计项目出于多方面考虑,审计项目在交互中不可避免存在多次修改、删除、人为加工包装的因素,交互的严肃性不够。部分审计项目则在交互过程中只注重ao系统审计证据、底稿等的复核,对于上传给oa中的现场审计数据包的二次复核,往往只注重内容的完整性,而忽视复核证据的相关性及审计定性的准确性,或存在不填复核意见、事后补复核的现象。

6.审计人员认可性有待提高。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专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知识并重的复合性人才极其缺乏,审计人员由于传统审计观念的束缚,加上ao本身系统设置中world的编辑功能较弱,oa系统的实时跟踪与修改痕迹的保留,迫使审计人员采取延长现场审计时间来完整交互内容,这也容易使审计人员产生对ao与oa交互抵触的消极、畏难等情绪。

三、对基层审计机关实行ao与oa交互的建议:

1.首先,应从思想上克服基层审计人员的抵触畏难情绪,加大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基层审计机关也涌现一批既精通审计专业又熟悉计算机专业的高端复合型审计人才,为ao、oa系统应用创造先决条件。

2.其次,针对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在ao与oa交互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上级审计部门应及时修改完善oa系统中一些不符合实际、应用繁琐的公文流程,增添一些方便智能易用的管理模块;同时,上级审计机关信息及法制部门应及时维护更新财经审计法规库,添加诸如一些审计常见问题的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的财经法规,为财经领域存在的普遍、共性的违法违规问题提供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和法规保障。

3.最后,出台制度明确交互内容及职责。各级审计机关应出台ao、oa系统应用的各项制度,明确信息交互内容,以制度规定审计项目全过程的ao与oa交互:在准备阶段,应交互审计项目基本信息、与本项目审计相关的审计专家经验;在现场实施阶段,应交互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发现问题的审计取证记录等情况;在报告阶段,应交互审后会议记录情况、形成专家经验,并更新被审计单位资料库。同时,为了便于交互操作,明确责任,基层审计机关也应以制度明确信息交互时限。如我们可规定审计组长每周五将本周实施审计所形成的审计现场资料上传,重大、紧急问题及时上传;规定科室负责人在三天内审查审计组上传的ao数据包,并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在五天内根据科室负责人审查意见及上传ao数据包作出批示,提出工作要求等等,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推广ao与oa交互的应用与效果。

篇5:基层农信社财务管理工作思考与建议论文

基层农信社财务管理工作思考与建议论文

一、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现正处在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阶段。新的管理理念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推动了农村信用在新时期的体制改革,但还存在着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财务科学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财务管理改革创新意识差。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是现代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先进与落后的重要标志。从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看,在财务管理的创新上尚有较大差距:一是缺乏创新理念,管理方法、模式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财务行为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各个环节的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三是没有建立起一支与现代金融企业相适应的人才队伍,财务指标数据失真、信息扭曲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以财务决策为中心的现代财务管理机制还没有形成,财务管理仍然属于以计划为中心的传统管理。目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主要围绕存贷款、财务收支、利润三个方面的计划展开,侧重于事后核算,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很少涉及。数量指标分析运用相对较少,主要是针对省联社、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下达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

二是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人员多陷于日常事务的操作和管理,大都缺乏有效的、高层次的专业培训,缺乏相对独立的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管理手段、方法落后,习惯按部就班,机械操作,不善于对现有的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农村信用社各个时期的财务制度,都有内在的连续性,要正确理解认识财务制度的要求,就需不断的学习和再认识。同时要依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和要求,把握财务制度的运用;坚持财务制度的运用要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企业内部的发展原则。在坚持财务制度严肃的同时,切忌死搬硬套,事物是在发展的,矛盾是在不断的解决中又不断的产生的,只有不断加强学习,领会各个时期的财务管理要求,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技能才能充分提高。

二、加强财务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一)强化约束,完善监督,实行管理制度化。财务制度是财务活动所遵循的行为规范,是信用社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处理各种财务关系的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有效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石。综合业务系统投产上线以来,为加强管理,规避风险,联社审时度势,及时调整业务经营管理重点,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办法,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制度落实,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全员素质,要求全体临柜人员做到人人熟练操作、个个持证上岗,把管理触角延伸到业务经营发展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加强内部管理的重点,在于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所以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强化一手抓管理,一手抓规范的经营管理理念,针对业务经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调整管理方向,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努力提升自身的业务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探索综合业务系统上线运行后的业务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思路。

(二)建章立制,规范业务操作,规避风险。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做到事前规划、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并重。任何一个综合业务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都要以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的业务流程为基础,要以规范业务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保障系统安全运行为核心,建章立制,狠抓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落实和规范加大对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检查、监督、处罚力度,从而达到有章必依、违章必纠,规范业务操作行为,规避由此带来的业务风险。同时要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系统,会计记账、账务处理和经营成果要完全独立,遵循规范化、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和安全谨慎原则,建立并落实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同时,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其次是在财务管理各项指标测算考核上要多下功夫,合理编制财务预算,优化全社财务资源配置,实施财务指标与经营绩效考核相挂钩。加强事前规划与事中控制,有利于信用社对全年的财务管理计划统筹安排,对日常会计活动进行严密跟踪,从而实现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化解风险、提高效益的目的,使我县联社的网络运行、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三)加强员工培训,努力提升全员综合素质。

提高素质,健全机制,促进财务管理人才最优化。现代金融业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要培养一支专业水平高、素质优良的专业人才队伍,就必须抓好人才准入环节。综合业务系统上线运行以来,虽然基本覆盖了业务经营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有效的提高信用社的同业竞争实力,但是,如何利用这一科技“利剑”,对业务经营各个领域实施更为有效的管理监督,必须着力培养一批懂业务、懂操作、善于管理的.高素质综合性管理人才。“企业最大的财富是拥有高素质的人才。”加之电算化造成的管理方式及理念的变革,使得管理人员短期不能适应,出现管理“断层”,所以必须加强对员工综合知识的培训,采取送出去、引进来的方法,努力提高全员素质,着力培养一批优秀的复合性管理人才,我县联社已新招收一批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充实到一线,使我县信用社的员工素质、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三、转变职能,改革创新,实施财务管理科学化

(一)加强联社财务部门的建设。

实行联社一级核算后,由于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等职能全部集中到联社财务部门,增加了联社财务部门的责任和压力,对联社财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快强化联社财务部门建设步伐。一是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用一批组织能力强、懂管理、业务技术过硬的优秀人才充实联社财务部门;二是有意识地选送财会人员进行政治、业务、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同业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取其精华,更新观念;三是财会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树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职业道德,以确保联社对各项财务工作的具体管理服务职能落到实处。

(二)制定目标,编制财务预算。

信用社财务管理需要信用社内部共同配合,而会计是具体管理财务收支的部门,所以会计人员要利用财务会计的历史资料及有关信息,特别是对存款、贷款、成本、利息收支等各项指标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预测经营前景,确定年度总体的经营目标。对总体经营目标进行分析,找出目标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和措施。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测算和分解资本状况、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资产流动性等几方面的约束指标,确定信用社的目标利润,并寻求实现目标利润的最佳预算方案。同时对总体目标层层分解,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办法,确保经营目标的完成。

(三)落实目标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的控制和约束能力。

对确定和核定的财务目标,信用社要充分考虑财务预算的约束,围绕实现财务预算开展工作,使财务预算渗透到哪里,财务管理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以形成全员和全方位的财务管理局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进行对比分析,发掘成本管理的潜力,同时,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和查清目标管理和项目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准着力点,切实加以解决。

(四)对信用社实行费用限额控制管理。

根据各信用社的业务总量、存贷规模、经营效益和管理区域大小等测算下达费用额。一是对办公费用、业务费用、差旅费、邮电费等项目由联社下达指标,实行限额控制、节约奖励、超支惩罚的管理制度;二是计提费用由联社统一提留、统一列支、统一管理;三是实行财务审批制度,费用开支“集体审批”和“集中管理”。对大额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先请示、再审批”的原则,部分项目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或推行“集中采购”制度,增加费用开支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并按市场法则和集中采购方式搞好联社的财务管理和物资采购。对信用社费用实行集中管理,年初核定费用总额,实行报账制,由联社财务部门统一列支,可以规避信用社在经营和账务处理中的不合规的行为。所以,建立科学、规范、量化、清晰的财务管理体系是农村信用社在新时期谋求发展的必然趋势。

篇6:基层建议

近年来,镇人大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我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围绕党委中心开展人大工作的意识仍不够强。主要表现在各镇人大的工作思路、运作机制、工作方式还不能适应形式发展需要,不善于把握经济发展大局,找不准人大工作与经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未能及时了解党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围绕发展人大工作较少,使人大工作表面化、形式化。

(二)依法监督的力度仍不够大。个别镇人大主席认为自己已退居二线,工作没有奔头,对开展监督工作心有余悸、怕得罪人。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的各种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较少,提出的建议没能跟踪到底,监督力度不够,地方权力机关的性质不能充分显现。

(三)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一是一些代表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识和责任感不强,当“荣誉代表”、“会议代表”;二是代表履行能力较低,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熟悉,议政积极性不高,不善于为民代言,不愿意接触矛盾,当“好好先生”;三是对基层人大代表的培训指导支持不够,较少组织农村代表开展培训学习、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走访选民等活动。

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镇工作做好了,我们的一切工作就有了基础,有了保障。做好新形势下的镇人大工作,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开展,这是我们一贯的指导思想。乡镇人大要进一步强化中心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无论是组织代表活动,还是开展监督工作,都要在指导思想上立足于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工作进程上与党委的工作部署保持一致,在工作方式上既要遵循法定程序,又要做到灵活多样,讲究实际效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决议、决定,保障和推动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推动民主法制化进程中,农村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镇人大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从事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勇于实践,使镇人大工作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要在行使法定职权方面进行实践创新。要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进行实践创新,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方面进行实践创新,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要坚持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法律赋予镇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对政府工作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权、对镇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权。镇人大要认真行使这些职权,做到既积极、又稳妥,确保实效。要把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作为乡镇人大的根本任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定期召开主席团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决定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一般情况下,主席团成员参加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要进一步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乡镇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区各镇人大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实际,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会议、学习、视察、调查、评议、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代表建议办理等各项制度,努力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人大代表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不断推动镇人大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篇7:基层建议

今年是党的十八大的收官之年,也是基层换届之年,安保维稳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自启动“平安建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将落实维护平安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多举措推进平安建设,基层总体保持了平安稳定和谐,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一、基层稳控工作存在的问题侯卫东官场笔记

(一)基层基础工作不够夯实。一是基层综治水平有待提升。“前台一站式受理、后台一体化解决”的运行机制尚未健全,信访、调解、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安全生产等基层管理力量分散。村规民约尚未推行,难以发挥化解村务管理、邻里纠纷等基层实际问题的作用。村干部的基层治理主力军作用发挥不够,受3年任期制影响,大部分综治干部第一年刚上任不熟悉情况,第三年稍微熟悉情况,又因换届影响工作成效。二是治安防控体系不够健全。特别是针对“两抢一盗”等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黄赌毒等治安乱象,在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中尚未做到有的放矢,导致治安乱点监管难。三是平安网格建设流于形式。“两网”融合工程推进不力,平安建设信息系统不够完善,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与综治视联网平台建设尚未统筹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整合乏力、考核激励机制缺失、活动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作为。

(二)重点人员管理乏力。一是重点信访人员管理欠妥。目前基层对这些人员的管理主要以规劝为主,效果甚微,个别重点信访人员难以驾驭。二是流动人口排查管理难。外来流动人口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居住分散隐秘,仅靠公安部门的“单打独斗”、村(社区)干部的排查、出租房房主的配合还远远解决不了流动人口的排查管理难题。

篇8:基层建议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将会带来整个社会的深刻变革。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执行者,作为基层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作为村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基层党组织必须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加快自身功能转型,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一、我区基层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化带来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复杂化,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出了新考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使原来按行政村设置的党的基层组织出现了组织涣散、思想混乱、凝聚力和战斗力下降等情况,增加了基层党员管理工作的难度。一是存在“谈义务和奉献少,讲权利和索取多”的思想。一些党员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开始关注自我价值的实现。有的村民说:“现在村民入党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在今后村里选举时捞些好处。”二是存在“党员不党员无所谓”的思想。一些党员长期游离于组织之外,不缴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服从党组织安排,只有在换届选举时才“抛头露面”。三是存在“信组织不如信天地信自己”的思想。一些党员看不清社会主流,分不清发展方向,甚至因为党内存在一些消极腐败现象而产生信任危机;有的受封建迷信思想迷惑,参与一些封建迷信活动;有的理想信念太空泛,认为挣钱才是硬道理。与此同时,管理环境内部的组织结构由过去相对封闭、单一、线性的形态,逐步演化成为开放、多元、交叉的形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共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则发展成为独立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职能的组织实体,并衍生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等新型机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也获得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基层党组织如何将自身的力量和作用渗透到各类新组织中,着力提升自身在党员干部特别是青年一代人中的影响力和调控力,巩固在基层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已成为党夯实执政基础的关键环节。

(二)城镇化形成的利益群体多元化,对基层党组织利益整合功能提出了新考验。城镇化形成的村(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土地征占的补偿问题。城镇化过程中,农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数量众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打破了农民传统利益结构。二是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城镇化过程就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因此,基层党组织必须解决其就业安置问题。三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如王坛镇,24个村居由多个村合并而成,导致村民在血缘、业缘、人缘关系上互不相通,短期内很难形成利益上的共识。针对典型的多元特征催生的强烈的群体异质性,基层党组织如何发挥好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使其和谐相处、相得益彰,变得越来越紧迫和重要。

(三)城镇化进程中的民众需求扩大化,对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提出了新考验。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加快推进,村民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他们的关注点已不再是有没有服务和有多少服务,而是服务态度的优劣和服务质量的高低。同时,由于村民的服务诉求更加多样,便民服务需求的类别也呈现多样性和差异性,这对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党组织要满足日益扩大和多元的社会需求,任务更重,难度更大。

(四)城镇化导致的基层民主显性化,对基层党组织引导基层治理提出了新考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村民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对城镇化进程中的自身定位有了新的认识,强烈要求拥有并实现自己的权利。随着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自主意识的明显增强,村民高度关注集体资产的处置和运行,希望通过更为广泛的民主途径体现自身的主体地位。这对基层党组织的动员能力提出了更大挑战。如何积极有效地引导日趋显性的民主意识,并充分整合各种民主力量,使其有序参与村级事务,是基层党组织必须破解的重要课题。

二、几点建议

(一)组织设置方式创新:融合型与专业型组织并重。一是打破行政村域和城乡地域限制,以村村联合、村企联合、镇直机关站所与村联合、城乡基层党组织联合等多种形式,构建联建型党组织。二是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以产业链为纽带,建立产业型党组织。三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动型党组织,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动态性。四是以党员个人的兴趣、特长及所发挥的作用为基础,在群众性组织中构建功能型党组织。

(二)领导方式创新:领导核心与社会核心并重。基层党组织不仅是政权系统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系统的领导核心。基层党组织应通过政治领导、利益协调和文化导向等服务,为其他治理主体健康发展创造必要条件,赢得各方的信任和认同。

(三)运行模式创新:淡化行政色彩与彰显非权力性影响并重。随着政党生态的变化,基层党组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一是功能的缺失,该做的没做;二是功能的越位,做了不该做的;三是功能实现机制的不畅,想做的做不好。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基层党组织必须通过创新体制机制,调试原有功能,构建适合新型城镇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模式。从基层党组织运行的价值导向看,这种新模式淡化了管理色彩,以推进服务为基本导向;从基层党组织运行的基本方式看,这种新模式依靠政党自身活动,通过引导和示范,实现党组织的影响。

(四)协调机制创新:利益表达与利益整合并重。在转型社会中既有经济组织,也有社会组织;既有经济能人,也有文化精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使利益关系更为复杂。要维持基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建议把各治理主体纳入体制内,在各主体充分表达的基础上有效整合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利益协调功能的发挥,要求基层党组织成为“整合的工具”,即在维护所代表的阶级和阶层利益的基础上,把农村各种力量有效组织起来,使各种利益群体结合起来,实现各主体利益的均衡化。

(五)成员成长机制创新:先进性与纯洁性并重。转型期,基层党组织能否顺利适应变革,成员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是关键。一是创新选拔任用机制。坚持优胜劣汰的标准,选拔素质好、能力强的社会精英进领导班子。二是创新教育培训机制。以能力和素质为导向,构建成员学习培训常态化机制。三是创新议事决策程序、民主评估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监督约束机制。四是创新成员进出口机制,保持团队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篇9:农药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农药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与从业人员的培训 对<条例>中第十七条、<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农药经营领域不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涉足的规定,本人认为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繁荣的实际,也不符合我国农村农资市场现状,亦不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国际市场运作规则,更何况药品购销体制都在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作积极变化.同时<条例>、<办法>对农药经营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只泛泛地提一句“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缺乏具体量化指标让审查机关难以正确把握.并由于<条例>、<办法>只规定哪些单位可以经营农药,而未同时规定对除此之外的单位经营了农药该如何处罚,也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颇感为难.建议农业部以进一步繁荣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为基本立足点,放开对个体、私营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经营农药的限制,制订<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农药经营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确保正常的经营秩序.

作 者:姚坚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洲市农业法规管理总站 刊 名:农药科学与管理 英文刊名:PESTICIDE SCIENCE AND ADMINISTRATION 年,卷(期):2001 22(2) 分类号:F3 关键词: 

相关专题 金融机构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