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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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迟迟心动”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有效期(共6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有效期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

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篇2: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什么是代理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代理。

比方说,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继承的一处私房卖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买卖的行情,又没有时间去天津处理卖房子的各种事宜。于是,甲把此事委托给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在找到了买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丙谈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则由甲向丙承担。

由此可见,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甲即为被代理人(本人)、乙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这种代理关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础关系,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代理。来源:

比方说,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继承的一处私房卖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买卖的行情,又没有时间去天津处理卖房子的各种事宜。于是,甲把此事委托给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在找到了买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丙谈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则由甲向丙承担。

由此可见,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甲即为被代理人(本人)、乙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这种代理关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础关系,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代理人进行的代理活动的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中,前一点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两点则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的内外部关系是有机联系、不可割裂的,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石,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篇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委托、承揽等等。为了稳定社会生活秩序,有效地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国家必然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来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便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的调整息息相关。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发挥调整作用的必然结果。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第二、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第三、民事法律关系中,财产关系居多;第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主要为财产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来源: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分为如下几大类: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把握几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能够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其二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能够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其二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此外,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亦可作为民事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构成,彼此相对而存在。

第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不同标准又可分为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来源:

民事行为自愿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其意志,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行为自愿原则,是民事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以当事人依法自由交易、公平竞争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参与民事活动,市场经济是根本不可能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因此,民事行为自愿原则体现为如下法律要求:

第一、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从事某种民事行为,是否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

第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一致的协议。

第四、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行为,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第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由民法所规定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理解民事法律事实,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所规定的客观现象。

第二、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对民事法律事实有不同的要求。

第四、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发生的某种客观情况,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活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首先取决于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如自然人的出生、法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某种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出现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还有赖于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存在,如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设定,租赁合同中确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民事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某一要素发生改变。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原因,是法律所规定的或者合同中约定的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如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协议约定改变履行合同的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结果,是使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了某种变化,如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加以维修,因而相应减少了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绝对消灭,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出现了某种民事法律事实,如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消了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了委托,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等等。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是指原本存在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如商标权人的某项注册商标因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而丧失了商标权,公民死亡后其婚姻关系消灭。

篇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说明

为帮助广大应考人员进一步熟悉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特作如下说明:

一、考试目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产权的交易日趋频繁,土地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土地登记的法律保护作用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为了向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性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经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茬,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人员,已具备承担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职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规定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方式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12月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但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内容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含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或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试卷题型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4个科目中,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三个科目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

篇5: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考条件

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六)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 间的总和,其截止日 期为考试当年年底。

篇6: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就是民事主体取得要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状态,例如,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方有请求卖方交付出卖物的权利和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有请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和向买方交付出卖物的义务。正上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才使得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抽象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变化的状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例如,由于法人的合并和分立,导致债的关系中的主体发生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实际上形成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皮,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也可以看做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的状态,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绝对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有两种情形,一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消费,所有权关系因此被消灭。二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在当事人之间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他人毁灭,所有权关系消灭,同时原所有权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下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产生。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此时,只有在事实构成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都属于事件,它们一旦发生就能够引起婚姻关系、所有权关系的消灭等。来源: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要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的意思表达出来,它是合法行为,是表示行为的一种,但表示行为还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即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引起法律的否定反应,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在行为人和受害人或其他人之间形成民事责任关系。上述不合法的表示行为也是不合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效果,而且还可能会引起一定责任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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