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县级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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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庆市县级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浅析

大庆市县级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浅析

6月,大庆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正式建立,但理论研究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在土地储备制度的初期研究中,大多数站在市区的高度,而缺乏县域性研究,因此在经营县域城市的构思上,我们亟待把土地储备制度迅速建立并开展起来.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科技博览 英文刊名:ZHONGGUO BAOZHUANG KEJI BOLAN 年,卷(期): “”(29) 分类号:X2 关键词:国土资源   土地储备制度   市场调控   投资   环境  

篇2:玉林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

玉林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的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三条 凡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收回或收购,并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供应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

第七条 土地收购可采取现金收购、挂帐收购和无偿收回三种方式。

现金收购,是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土地收购时,收购合同签订后直接以现金给予补偿。

挂帐收购,是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土地收购时,不直接补偿,待被收购的土地出让且受让人交清出让金后再给予补偿。

无偿收回,是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的土地。

第八条 土地收购的对象及方式。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现金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挂帐方式进行收购:

(一)因企业破产或者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要收购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按规定需要补偿收回的闲置土地;

(四)其他需要进行收购的国有土地。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无偿收回:

(一)市区内无主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土地;

(五)依法应收回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一般程序:

(一)确定收购地块;

(二)通知或者公告;

(三)土地收购申请;

(四)权属调查;

(五)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六)地价评估;

(七)商定收购补偿方案,签订收购合同;

(八)审核报批;

(九)收购补偿;

(十)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十一)归档入库。

第十条 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布置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采取现金收购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被收购的土地单位和个人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确定补偿标准、金额及付款时间、方式等。

第十二条 属于无偿收回的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或公告后三十日内其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应主动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注销该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采取挂账收购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账收购合同》,确定补偿标准、金额等。待被收购土地出让且受让人交清出让金后二个月内,再按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予补偿,挂账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采取无偿收回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挂账收购和现金收购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土地收购资金及补偿

第十五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收购储备的专项资金,储备基金的来源:

(一)土地收益。财政部门从每年上缴的土地收益金、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给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收购运作资本金;

(二)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三)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运作后的增值资金。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一)因企业破产或者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要收购土地的,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收购土地的,可按标定地价的60%以下给予补偿。涉及房屋的,应按拆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其他需要进行收购的国有土地,按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的时限:

采取挂账收购土地的,待政府出让该地块并全部收回出让金后二个月内进行补偿。

采取现金收购土地的,待收购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进行补偿。

第四章 土地储备与利用

第十八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库。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可直接进入土地储备库;现金收购的土地经补偿后进入储备库;挂账收购的土地,待收购合同签订后,以挂账方式进入储备库。

第十九条 对已收购储备的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应前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开发、整理,地上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拆除。

篇3:焦作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焦作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等三部委《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和焦作新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等部门及四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是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七条 属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储备;以有偿方式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予以补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储备。

属于依法收购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并予以补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公告终止《划拨土地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用地手续,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储备。

属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征收,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并组织签订补偿协议,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予以补偿后纳入储备。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拟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或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统一收购储备后,通过一级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予以供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九条 经批准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储备。

第十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权属凭证;

(五)申请收购土地地籍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购受理。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受理收购。

(二)用地调查。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受理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四至等情况。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提出规划设计申请,编制相应图纸,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各类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情况、规划条件和收购补偿费用测算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提出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属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属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七)收购补偿。土地补偿费用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核定的补偿金额、《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土地交付后,即纳入储备管理。

(九)权属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共同向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按照下列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一)国有非住宅土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划拨土地按划拨土地权益评估价、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按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协商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按不超过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评估价协商确定。

(二)国有住宅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屋征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纳入储备。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或土地处置批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等原因变为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协商进行补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老城区外迁企业土地,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六)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申报的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补偿。

(七)以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土地,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八)集体土地征收储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商定土地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及权属证明;

(二)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 储备土地管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统一负责储备土地的管护。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管护方式,并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以采取依法出租、作价入股、联营、抵押融资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资源应充分利用。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或委托管护机构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合同,应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构)筑物处理及解除使用关系的处理等事宜。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应依法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用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用途进行登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政府储备。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与供应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是指对储备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实施拆除、场地平整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为。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需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相关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控制性规划申请或修改意见,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信息,包括储备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

第二十五条 凡未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组织供应。

第五章 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土地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补偿以及前期开发等。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分账核算。市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举借贷款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人民政府债务预算,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规定。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开展需要,资金不能回笼,无法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时,由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优先安排予以还贷。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土地供应后,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收购储备成本返还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时核拨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需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根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批准的额度开展融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收购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凡是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储备擅自转让或者用于联营、联建以及其他用途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确属特殊情况的,须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出具意见,并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直接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被征地村、组商谈征地补偿等事宜,不准私自签订土地补偿、买卖协议,否则,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第三十七条 对市人民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报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不得为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时,须依据市土地收购储备部门出具的供地意见,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合同,并及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原土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管护和前期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各方可依合同约定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及参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收购、储备、管护及前期开发利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4:三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

三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和供应的有效调控,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盘活存量土地,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通过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储存,并对储存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三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土地的规划、计划、审核、报批等项工作。

第五条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状况,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

第六条凡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土地使用者,应按照收购储备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第七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内闲置、荒芜的土地;

(二)因国家建设征用后而未利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八)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土地;

(九)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十)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以上所列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八条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指令收购或征用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有关资料,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本规定与被收购土地使用者直接洽商收购事宜,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必须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第十条土地收回补偿、收购价格确定方式:

(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和土地用途按基准地价核定土地收购价。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除依法无偿收回的,其余根据三明市基准地价和该地块现状容积率的大小,按原用途确定土地补偿价格:

(1)容积率在0.2(不含0.2,下同)以下的,不超过6o%补偿;

(2)容积率在0.2~0.4以下的,不超过50%补偿;

(3)容积率在0.4~0.6以下的,不超过40%补偿;

(4)容积率在0.6~0.8以下的,不超过30%补偿;

(5)容积率在0.8~1以下的,不超过20%补偿;

(6)容积率在1~1.3以下的,不超过10%补偿;

(7)容积率在1.3~1.6以下的,不超过6%补偿;

(8)容积率在1.6~2(含2)的,不超过3%补偿;

(9)容积率在2以上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地上有建筑物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办土地权属调查、地上附着物核实,进行收购储备费用的测算,提出收购储备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为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取缔土地隐形市场,市土地、计划、经委、财政、建设、物价、国资、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收购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时解除。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包括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平整场地、明晰界址。

第十六条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拍卖储备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全额上交财政,土地储备成本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审核结算。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土地收回、收购、征用、储备、前期开发、招商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正常经费。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周转资金由以下组成:

(一)财政安排的调剂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返回的资金;

(三)银行贷款;

(四)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周转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的补偿费;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

(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招商等费用。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周转资金运作受市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应按本规定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未按本规定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三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5: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化管理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供给也呈现出十分紧张的态势。因此需要全面推动土地收集储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地方政府通过对土地资产的有效管理,确保土地的有序供应,实现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好的促进土地储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化管理;重要作用;途径

篇6: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化管理研究论文

1.1有利于保护耕地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工作。通过实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能够有效的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整理和开发,有计划的将土地投入市场。我国人多地少,这就决定了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也决定了我国需要坚守耕地红线,避免耕地无限制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发生。需要着眼于城市存量土地,通过调整结构及节约利用,有效的满足建设的需要。同时还要积极盘活建设用地,有效的减少对耕地的占用,确保更好的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

1.2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土地资源价值显化的重要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能够有效的掌握土地存量,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确保城市综合治承载能力的全力提升。在当前城市建设用地十分紧缺的新形势下,需要充分合理的利用城市的存量土地,实现城市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管理。通过对土地收购储备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更好的推动土地市场的完善,利用集中统一管理及有偿使用这种新的土地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的将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1.3有利于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供应

土地作为国家资源,国家对土地资源具有调节的能力。政府通过各项土地政策来调整土地结构,并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而且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对提高土地地资源利用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下,政府能够运用各种手段及对储备土地的分布、价格和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土地管理的规范性。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能力,确保土地的合理供应和调控。

篇7: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化管理研究论文

2.1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围绕土地收购和房屋征收工作,规范了从项目启动至结束过程中诸多环节的工作程序,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凡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新征集体土地的一律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除依法可以划拨的外,原则上都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从而形成国有土地先储备、后出让或出租的供应机制,由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

2.2建立风险约束管理机制

首先,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收购储备环境。为优化土地收购储备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其次,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等工作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增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土地储备和土地资产运营效益。第三,建立价格补偿机制,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应明确土地价格内涵,由中介机构来完成土地价格评估。土地收益分配应该结合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

2.3强化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力度

对于土地一级市场,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其垄断的力度,从而使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得以实现。并进一步控制好建设用地,做好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工作,加快对土地市场进行培育,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并要强化土地市场秩序管理工作,集中力量来增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土地资产效益得以发挥出来,保证土地市场运行的平稳性。

2.4增强储备土地调控效果

通过制度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及市场供需状况有效的结合,进行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实现对土地的计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来对城市储备土地范围进行规划,明确土地的用途,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变更的情况,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规划及计划的有效衔接。对于储备及规划的土地需要统一进行规划,分期开发,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做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有效的.增加土地的附加值,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前期开发主要涉及到各种基础调入的建设,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方法来选择实施单位,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加快推进土地熟化,确保土地附加值的增加。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需要充分的发挥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及积极性,使各极政府成为什房屋拆迁安置的主体,进一步理顺征地拆迁机制,并使其与行政手段相配合,对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进行调整,从而更好的满足房屋拆迁的需要。落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明确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单位及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储备土地供应涉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原则上应实行原地或就近地段安置。进一步对供地的批量、时序和投入时机进行把握,加大力度盘活城市重要区位的存量土地,加快推动土地熟化,进一步对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完善,通过科学供地,更好的挖掘土地升值的潜力。

3结束语

当前国家在对土地管理工作中,将土地收购储备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以此来有效的实现土地的优化利用。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合理利用土地已成为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及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管理的力度,加快推动其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辉.我国一线城市土地储备的缺陷及其改进措施[J].统计与管理,,12,20.

[2]熊国平,万常庆,蔡安纲.当前土地储备制度的一些思考[J].江西建材,,12,30.

[3]王茜.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问题与对策[J].新疆农垦经济,2014,11,15.

篇8:创新,创出独好风景--容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成效与掠影

创新,创出独好风景--容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成效与掠影

走进广西著名的侨乡--容县县城,除了对风景名胜赞叹不已外,你会为这里欣欣向荣的大发展局面和景象所感奋.近年来,容城的变化有目共睹,侨乡的未来前景美好.看到这一切,容县人深深为之自豪,容县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特别是国土开发储备管理中心的干部、职工更是难以抑制内心的激动,因为容城的变化倾注了他们无数的心血和汗水,溶进了他们不少的辛劳.

作 者:陈光彬 龙青  作者单位: 刊 名:南方国土资源 英文刊名:NANFANG GUOTU ZIYUAN 年,卷(期):2003 “”(11) 分类号:F301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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