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托存图书馆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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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联合国托存图书馆制度概述

DHL及目前的405个成员馆共同构成了联合国的托存图书馆系统。

2.1 DHL

DHL是联合国托存图书馆系统的中心图书馆。联合国托存图书馆系统的大部分功能基本上都是通过DHL来完成的。

2.1.1 DHL的主要馆藏内容

DHL是位于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图书馆,其主要馆藏内容如下:

(1)联合国书目资料系统(UNBIS)

联合国书目资料系统是联合国主要的书目数据库。该数据库创建于1979年,主要包括纽约总部的DHL和联合国在日内瓦办事处图书馆所收藏的联合国文件和非联合国文件资料的书目数据库。各语种的文献资料一般都是用英文编目的。凡是互连网用户都可以通过联合国书目资料系统的网络版(UNBISnet)免费检索UNBIS的数据库。

(2)联合国文件索引:联合国各办事处图书馆所收藏的联合国文件和出版物的索引,按联合国文件编号编排,包括主题、著者和标题索引。该文件索引每季度更新一次。

(3)联合国主要组织的会议记录索引:该记录索引包括对各会议议程项目进行的讨论、采取的行动、以及表决的结果的标引,还包括联合国历次大会的发言索引。

(4)UNBIS主题词表。

2.1.2 DHL的普通服务

(1)服务办法:DHL是联合国的专业图书馆,DHL的法定任务是向各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同时各国的其他人员在所在国的托存图书馆无法找到自己所需的资料时,经过联合国有关部门的允许也可以直接利用DHL内的资料。另外,因特网用户可通过联合国书目资料系统网络版免费检索UNBIS的数据库。

(2)服务时间:一般情况下,DHL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为开放时间。如果遇联合国大会,每天开放的时间为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

(3)文献借阅办法:凡联合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各代表团的工作人员以及各国的代表均可以持有效证件充分利用DHL的各种文献资料。DHL内的各种期刊、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的文件和出版物一般可借阅两个星期;DHL内各阅览室最新陈列的期刊及联合国刚刚出台的最新文件只供阅览,不提供借阅。一般情况下,读者能够借阅的文献资料都可以延期或续借。

(4)DHL提供馆际互借服务。

2.1.3 DHL的特殊服务

(1)正式文件系统检索服务:正式文件系统是指能够全文检索联合国文件的数据库。DHL内的全文数据库可以通过DHL各个阅览室内的计算机终端检索到。

(2)公共因特网工作站服务:在DHL各阅览室外面的公共空间里如走廊、大厅等等,设置有许多台可用来上网的工作站。每个读者都可以免费利用这些工作站。

(3)对读者进行特殊的培训服务:DHL在完成自己的职责之外,还向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各代表团及各国驻联合国使团的工作人员以及获得联合国认可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高层次的文献信息利用培训服务,培训服务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如何使用联合国的UNBISnet;如何使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以及联合国资料文号数据库(即UN―I―QUE:UNInfo  Quest);②DHL内的“文件基本知识教授”辅导读者如何使用联合国文件,“电子查询教授”(Cyberseek)和“联合国网页检索教授”教育读者如何使用因特网;“介绍联合国局域网上的图书馆数据库教授”培训读者如何通过DHL获得丰富的网上资源;“地图资料教授”展示了地图图书馆丰富的馆藏,等等。

(4)定题资料选报(SDI):DHL除了提供上述的特殊服务外,DHL还从每日订购的电子出版物中摘录国际新闻和其它的相关信息,编制成电子版的资料选报,供读者使用。另外,读者也可以要求DHL进行信息定制服务,DHL会根据读者的要求,量体裁衣,定制出符合读者特定需求的信息。

2.2 托存图书馆成员

托存图书馆成员的指定,一般由联合国出版委员会根据DHL馆长的建议并参照有关政府的意见作出的。挑选托存图书馆的基本标准为:该申请图书馆的发展程度(包括馆藏结构、自动化程度、服务质量等等)和有关国家托存图书馆的通盘地理分布情况等等。

2.2.1 托存图书馆的指定:

(1)托存图书馆一般由联合国出版委员会下属的图书馆与出版部门具体指定。在决策重大问题时,委员会会充分考虑到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及联合国秘书处的意见和建议;

(2)托存图书馆成员的所有对外联系一般都要接受DHL馆长的指导。DHL馆长负责与联合国出版委员会及联合国秘书处的一切联系;

2.2.2 托存图书馆的标准:

(1)所有要求申请成为托存图书馆

成员的图书馆必须是各国政府支持或开办的图书馆,私人图书馆没有资格成为托存图书馆的成员。一般情况下,这些图书馆应为各国的国家图书馆,或者大型的研究型图书馆,地点一般在各国的首都。这些图书馆必须对外公开免费开放;

(2)所有的托存图书馆成员在接受DHL寄赠资料的同时,必须向联合国在纽约总部或日内瓦办事处的图书馆提供等价的文献资料或对等的服务;

(3)托存图书馆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托存图书馆一般设置在各国的首都,其他的.大城市也可以适当考虑。但是,除了首都外的其他地方,一个城市一般不设置第二个托存图书馆。另外,设置托存图书馆其他要考虑的因素还有:申请图书馆的文献及馆藏结构、服务的对象及读者需求、申请图书馆的发展程度、所在国的人口结构及地理通盘状况等等。

2.2.3 托存资料的条件:

(1)自1975年以来,托存图书馆的条件有了微小的变化,即对托存图书馆开始收费,收费的标准具体如下:

・发展中国家:部分托存,每年费用为200美元;全部托存,每年费用为300美元。部分托存即只托存官方记录和纸质文献;全部托存,即对图书馆的全部文献进行托存。

・发达国家:部分托存,每年费用为900美元;全部托存,每年费用为1400美元。

(2)托存图书馆的运作始于联合国的指定日而不是合同签约日;

(3)所有的托存图书馆必须安排称职的图书馆馆员,妥善接受并保管联合国寄来的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分类归整,在开馆的时间内对公众免费开放。此外,对那些不能到馆的读者(以异地读者为主),托存图书馆必须以馆际互借或拷贝、照相等形式满足他们的需要。

(4)应联合国DHL的要求,托存图书馆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书目辅导及类似的服务,向用户不但提供那些托存的文献资料,而且尽可能地向用户提供自己本身所藏的一切馆藏文献;

(5)联合国专业图书馆员和新闻事务部干事定期访问各托存图书馆,对联合国文件收藏的管理提供协助和培训。此外,联合国也以调查表问卷的方式定期地对各托存图书馆的托存及利用情况进行调查。一般情况下,调查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查问卷于当年的二月份寄到托存图书馆。各托存图书馆必须把调查问卷寄交联合国。对于那些没有按合约规定时间把调查问卷寄回联合国的托存图书馆,联合国出版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托存图书馆成员的资格,并把该资格转渡给同一城市的其他图书馆。

(6)任何的托存图书馆若想从托存的图书馆系统中退出或将托存权力转让给同一城市的其他有关图书馆,必须征得联合国出版委员会的同意和允可。

2.2.4 托存资料的范围:

(1)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所有的托存图书馆都会自动接收到DHL的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一般情况下,一个托存图书馆获得寄赠资料仅仅局限于一个官方语种。

(2)如果托存图书馆能够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那么该托存图书馆就可以在购买联合国有关文献的电子版本时享受到五折的优惠或让利。

3 托存图书馆在中国

中国为联合国的缔造国和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托存图书馆的当然成员。中国国家图书馆和重庆图书馆都于联合国托存图书馆制度建立的次年即1947年就加入了该项制度,目前中国托存图书馆成员有21个,其中绝大部分是最近五年才加入的,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北京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0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2001.12。

外交学院图书馆,.06。

中国国家图书馆,1947.04。

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03。

上海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系图书馆,1999.12,部分托存。

复旦大学法学院图书馆,2001.09。

上海图书馆,1984.01。

香港地区

香港公共图书馆,1979.01。

香港大学图书馆,.04。

武汉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图书馆.1999.1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图书馆,2001.09。

重庆

重庆图书馆,1947.12。

广州

中山大学法学院图书馆,1999.12。

杭州

浙江大学联合国文献中心,2001.03。

澳门

澳门大学中心图书馆,1992.02。

沈阳

辽宁大学图书馆,.05。

苏州

苏州大学Kenneth  W.(王健)法学院图书馆,2001.09。

厦门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联合文献中心,2001.07。

烟台

烟台大学法学院,2001.12。

郑州

郑州大学法学院联合国文献中心,2001.07。

【参考文献】

1 http://www.un.org./Depts/dhl/dhlchi/deplibc/

2 俞学基.联合国文献资料的组织与管理.大学图书馆学报,(1)

篇2:联合国托存图书馆制度概述

【内容提要】联合国托存图书馆始于1946年。联合国委托联合国图书馆(DHL)把自己所属的文献资料存贮于各国的政府图书馆或其他性质的图书馆之中。本文论述了联合国托存图书馆的制度、体系,并简要论述了托存图书馆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摘  要  题】海外纵览

【关  键  词】联合国/托存图书馆/DHL

【  正  文】

1 联合国托存图书馆(UN  Despository  Libraries)

联合国托存图书馆制度建立于1946年。托存,顾名思义,即委托存贮。所谓的联合国托存图书馆,是指联合国图书馆(即达格.哈马舍尔德图书馆,Dag  Hammarsjold  Library,简称DHL)通过分布在各国的托存图书馆成员馆向世界各地分发联合国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普通出版物,DHL及其各成员图书馆共同构成了联合国托存图书馆系统。截至到底,联合国共在146个国家和地区共建立了405个托存图书馆。受联合国的委托,DHL把联合国的有关重要文件和资料必须无偿寄给分布在各国的各成员馆,各成员馆收到这些资料后,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良好的收藏和妥善管理,然后免费供有关给读者查阅和使用。

二战后,联合国各成员国共同意识到,联合国各成员国及部分非成员国有权建立一个免费的托存图书馆,这些图书馆一般情况下由各所在国的国家图书馆担任。联合国规定,这些图书馆必须向公众开放,并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合国有关重要文件的查询服务。各托存图书馆有权免费接收DHL寄来的重要文献资料。除了一个国家的国家图书馆之外,其他性质的`图书馆如各地方公共图书馆、各高校图书馆等通过申请也可以成为联合国托存图书馆的成员,但是联合国DHL会对这些图书馆象征性地收取年费。联合国托存图书馆运行半个多世纪以来,其成员馆遍及了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为保存、传递联合国的有关文件资料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提高了联合国在普通人心目中的地位,扩大了联合国在全世界的影响。

篇3:联合国托存图书馆制度概述

DHL及目前的405个成员馆共同构成了联合国的托存图书馆系统。

2.1 DHL

DHL是联合国托存图书馆系统的中心图书馆。联合国托存图书馆系统的大部分功能基本上都是通过DHL来完成的。

2.1.1 DHL的主要馆藏内容

DHL是位于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图书馆,其主要馆藏内容如下:

(1)联合国书目资料系统(UNBIS)

联合国书目资料系统是联合国主要的书目数据库。该数据库创建于1979年,主要包括纽约总部的DHL和联合国在日内瓦办事处图书馆所收藏的联合国文件和非联合国文件资料的书目数据库。各语种的文献资料一般都是用英文编目的。凡是互连网用户都可以通过联合国书目资料系统的网络版(UNBISnet)免费检索UNBIS的数据库。

(2)联合国文件索引:联合国各办事处图书馆所收藏的联合国文件和出版物的索引,按联合国文件编号编排,包括主题、著者和标题索引。该文件索引每季度更新一次。

(3)联合国主要组织的会议记录索引:该记录索引包括对各会议议程项目进行的讨论、采取的行动、以及表决的结果的标引,还包括联合国历次大会的发言索引。

(4)UNBIS主题词表。

2.1.2 DHL的普通服务

(1)服务办法:DHL是联合国的专业图书馆,DHL的法定任务是向各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同时各国的其他人员在所在国的托存图书馆无法找到自己所需的资料时,经过联合国有关部门的允许也可以直接利用DHL内的资料。另外,因特网用户可通过联合国书目资料系统网络版免费检索UNBIS的数据库。

(2)服务时间:一般情况下,DHL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为开放时间。如果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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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DepositoryReceipts,简称DR〕,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1927年,美国人J.P摩根为了方便美国人投资英国的股票发明了存托凭证。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一家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所发行的几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一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该银行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 存...

目录概述管辖优点法律适用收缩展开概述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s, 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管辖

概述

存托凭证是基于一般信托制度演变而成的作为一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蓬勃发展的投资工具,存托凭证是基于一般信托制度演变而成的。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信托的基本构造是:由委托人通过提供信托财产设立或因法院推定设立,受托人执行即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即在信托之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因此,从本质上说,存托凭证是一种由存托银行和保管机构作为共同受托人,外国发行公司作为委托人,存托银行取得基础证券的所有权后发行的证券化的受益凭证。 存托凭证通过扩大发行公司的有价证券市场,增加其在国外的股东,大大扩展了其国外融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存托凭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必然具备涉外因素。具体表现在: 交易所存托凭证发行的地方 (1)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存托银行和投资者相对发行公司来说,一个是名义股东,一个是真正股东,但都是外国股东; (2)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存托凭证,但存托凭证代表的基础证券在另一国保管; (3)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也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研究存托凭证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容忽视。 虽然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但又与一般的信托关系有差异:存托银行和保管机构同为受托人,是两个法人,且分处两个国家,这使得传统英美法中以信托财产地、信托管理地、受托人营业所在地等为管辖根据的做法难以适用于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受托人存托银行和作为信托财产的基础证券分处两国;信托管理地究竟是指保管机构所在国,还是指存托银行所在国,亦难以确定。这就使存托凭证的管辖和法律适用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权益冲突

由于管辖权直接关系到司法主权的行使,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适用法律和实体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判决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因此管辖权问题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最核心的问题。存托凭证的管辖权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存托凭证案件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要依据什么标准和原则来判定一国法院对存托凭证案件是否有权受理。 由于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涉外因素,有关国家的法院会根据本国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管辖权的冲突。存托凭证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由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直接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所以,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国根据其国内法来确定内国法院对某个国际民商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管辖权制度。 英美法国家一般都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对人诉讼中,只要有关传票能够有效送达被告,法院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至于被告的国籍如何,居所何在都无关紧要。对有关法人提起的诉讼,只要该法人在内国注册或有商业活动,内国法院就对该法人具有管辖权。而在对物诉讼中,只要有关财产处于内国境内或被告的住所处于内国境内,内国法院就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此外,英美法还规定内国法院有权对自愿服从其管辖的当事人行使管辖权,同时也对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持肯定态度。 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都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内国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内国法院对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不管内国国民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诉讼是否与内国有关系。 德国法律和奥地利、日本等国的法律在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上与拉丁法系各国的规定不同,它们是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原则,以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例外。此外,这些国家的立法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不与内国专属管辖规范相抵触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内国法院管辖和外国法院管辖。 可见,各国在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方面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如果法国发行公司在美国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须与美国存托银行订立存托协议,那么根据《法国民法典》和美国法律,法国法院和美国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由此就产生了管辖权冲突;又如德国发行公司在美国发行ADR时,对美国投资者有欺诈、误述行为,美国法院受理了美国投资者对德国发行公司的诉讼,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却难以得到德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为以德国法律中的被告住所为管辖权原则,美国法院无管辖权。

连接因素

(一)美国法院的实践 法院对存托凭证案件具有管辖权 美国存托凭证最早出现、最具代表性,发行量和成交量也居世界首位,美国法院在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面的法律实践值得我们关注。 对于二级和三级ADR来说,由于它们能够在美国主要证交所上市,遵循美国SEC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而私募ADR由于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融资,构成了“连续和系统的联系”,因此美国法院有管辖权。目前颇有争议的是对一级ADR的管辖权问题。 如果一级ADR的外国发行公司被诉违反美国证券法,是否要受美国法院管辖?传统观点认为,由于一级ADR的外国发行公司是为了美国投资者投资便利,只在美国进行柜台交易,而不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融资,因此不受美国法院管辖。这种观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美国巡回法院在“罗奇案”(Rochecase)中的判决使人们必须对此问题重新认识。 罗奇公司是一家瑞士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品的生产和零售,如维生素等。1992年,该公司在美国发行了承销型一级ADR,并在SEC以表格F-6进行了登记。由于此种ADR只进行柜台交易,不能上市,罗奇公司即遵照规则12g3-2(b)(注:条款号)豁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登记和信息披露要求,但仍要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向SEC提交年报、与股东联系,并且要遵守其所在国瑞士法律中的要求――无需向SEC登记。在本案中,罗奇公司联合其他市场竞争者,操纵市场上维生素的价格,违反了美国联邦反垄断法和欧盟竞争法。3月12日,明尼阿波利斯(美国一城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对罗奇公司操纵价格行为提起诉讼。195月20日,罗奇公司宣布同意支付5亿美元的罚款。 罗奇公司发行的ADR的持有者先是向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他们诉称,罗奇公司在12月至年3月期间,按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2g3-2(b)(注:条款号)向SEC提交的年报和中报中,违反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则10b-5(注:条款号),进行了虚假陈述,是一种证券欺诈。19至1999年,罗奇公司向新闻界宣称,市场上维生素的生产和销售处于一种竞争激烈的状态。投资者之所以购买这些价格处于高位的ADR,就是因为罗奇公司成功的将市场描述“充满竞争力”。联邦地方法院驳回了诉讼,理由是对罗奇公司没有对人管辖权,即原告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持其诉请。 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它认为,美国法院对罗奇公司有对人管辖权,尽管罗奇公司发行的ADR没有在美国上市、没有依照《证券交易法》进行登记和信息披露。为了认定此种对人管辖权是否恰当,该法院首先考虑罗奇公司是否构成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因此调查了“罗奇公司利用其在美国法律中的特权并预计自己会卷入美国诉讼的程度”。法院认为,尽管罗奇公司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其发行的ADR在美国进行场外交易并达到了一定的交易额;罗奇公司在美国发行承销型ADR足够表明其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它“在美国投资者中存在有目的的控制力”。法院指出,罗奇公司的行动很明显,就是通过在美国发行ADR获取资金――“有目标的指向美国”。该法院的结论是,罗奇公司通过ADR交易直接从美国市场上获取资金,这种行为要求罗奇公司必须注意其因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进行欺诈性操纵市场的行为,因为这会被美国投资者起诉。 罗奇公司认为,美国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违反了传统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因为其仅需要满足美国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罗奇公司不可能按照美国投资者的要求去遵守美国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巡回法院不这样认为,它坚持即使当事人没有起诉,罗奇公司的欺诈性陈述也已构成,这将违反包括瑞士在内的任何一国的证券法规。虽然罗奇公司的ADR没有上市,之所以认为其违反了美国证券法,是因为罗奇公司是按照规则12g3-2(b)(注:条款号)的规定,向SEC提交符合瑞士法律的相关文件的。最后,巡回法院认为,为了更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它能够向诸如罗奇公司这样的外国公司行使管辖权,因为允许罗奇公司免受美国证券法惩罚,无异于是对那些没有选择在外国证券市场购买证券,而购买了ADR的投资者的掠夺。 (二)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从各国对管辖权的价值取向看,主要分为三类:保护本国及本国国民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以及考虑诉讼程序经济简便等。基于存托凭证跨国运作的特征,在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权,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有效便利原则。首先一国行使管辖权必须是有效的。在实践中,法院是否能够方便地调查取证、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过高诉讼成本、管辖权的依据是否会导致判决在国外不被承认和执行等,都是该原则所要求考虑的; 二是国际合作原则。在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上加强国际合作,尽量由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家行使管辖权,能够更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尊重发行地利益原则。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直接作用的对象是发行地国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从国家主权原则的角度来看,这些秩序和利益必须给予适当的尊重,否则发行地国便会充分利用其属地管辖的方便,对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司法秩序采取对抗的态度和举措。 (三)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的建议 尽管存托凭证的运作过程比较复杂,但案件一般涉及发行公司所属国和发行地国。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根据传统的管辖理论和当前存托凭证的实践,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权: 存托凭证中的合同纠纷仍然适用协议管辖优先的原则,即存托银行与外国发行公司、存托银行与保管银行可以分别在存托协议、保管协议中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应与存托凭证法律问题有真实联系。如无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应由存托凭证交易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存托凭证交易的侵权纠纷,如外国发行公司在财务报告作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传统的国际私法原则,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为了投资者的诉讼便利,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 如果是存托凭证投资者与外国发行公司就公司事务提起的诉讼,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因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成立的有效性、解散、清算或者法人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董事或经理人员相互之间就公司事务提起的诉讼,由法人的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优点

存托凭证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快发展,除资本市场国际化这个大背景之外,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而言,均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对发行人

对发行人而言,发行存托凭证能够带来下列好处: ⒈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以美国存托凭证为例,美国证券市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市场容量极大,这使在美国发行ADR的外国公司能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的外汇资金,拓宽公司的股东基础,提高其长期筹资能力,提高公司证券的流动性并分散风险。 ⒉避免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除此之外,发行存托凭证还能吸引投资者关注,增强上市公司曝光度,扩大股东基础,增加股票流动性;可以通过调整存托凭证比率将存托凭证价格调整至美国同类上市公司股价范围内,便于上市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提供新的筹集渠道。对于有意在美国拓展业务、实施并购战略的上市公司尤其具有吸引力;便于上市公司加强与美国投资者的联系,改善投资者关系;便于非美国上市公司对美国雇员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

对投资者

与直接投资外国股票相比,投资ADR给投资者也能带来好处。 ⒈ 以美元交易,且通过投资者熟悉的美国清算公司进行清算; ⒉上市交易的ADR须经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 ⒊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时,ADR投资者能及时获得,而且是以美元支付; ⒋某些机构投资者受投资政策限制,不能投资非美国上市证券,ADR可以规避这些限制。

法律适用

存托凭证投资占美国资本市场的比重 存托凭证运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要准确确定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中的准据法。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性规范。它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实体法;应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从美国等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存托凭证运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为地法(lexlociactus),即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还是存托协议适用的准据法,都须以存托凭证发行地的法律为准。这是由于若放松对金融的管制,对一些国家而言就意味着金融秩序的紊乱,从而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各国都将存托凭证的运作规制在本国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相应减少了其他法律适用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在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中的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以美国为代表,属人法在存托凭证法律适用问题上也凸现其作用。这是一国为保护其本国投资者而推行其法律域外效力的方式。

篇5:浅谈高校图书馆存包服务

浅谈高校图书馆存包服务

阐述了高校图书馆存包服务的'现状,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为高校图书馆的存包服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作 者:刘慧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400054 刊 名:中国科技博览 英文刊名:ZHONGGUO BAOZHUANG KEJI BOLAN 年,卷(期): “”(8) 分类号:G258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存包柜   存包服务  

篇6:图书馆存包柜管理规则

图书馆存包柜管理规则

为了方便读者,维护读者利益和公私财物安全,图书馆在各楼层大厅设有存包柜,请读者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图书馆存包柜由读者自助使用,仅用于读者入馆后临时存放书包、文件夹等不适宜带入阅览室、书库的个人物品。

2、读者请自备挂锁将存包柜锁好,保管好钥匙并记下柜门号码,离馆时务必取走自己物品及锁具。

3、如果钥匙丢失,请立即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后,证实确系本人物品,图书馆方可开锁取走物品,

4、为保证个人物品安全,请勿将个人证件、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到存包柜中。

5、存包柜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违禁、危险物品。如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将由安全保卫部门追究存包人的责任。

6、为防止个别人长期占用存包柜,请读者务必在每天晚上22:00之前将所存物品和挂锁取走,不得过夜。图书馆每天闭馆前将统一开柜清理锁具和超期存放物品。

7、读者使用存包柜时请爱护公共财物。因敲击、刻画、撬损等行为损坏存包柜者须照价赔偿。

8、如违反规定,发生被盗或丢失物品事件,本馆概不负责。

篇7:图书馆存包柜清理通知

关于图书馆存包柜清理通知例文

通 知

图书馆存包柜为广大读者公用资源,为杜绝占位现象,图书馆规章制度规定每天对存包柜进行清理,但考虑到部分考研的学生书籍较多,为缓解压力,也考虑让更多的考研生有利用存包柜的机会,图书馆决定每周日晚对存包柜进行清理(桌面照常每天清理一次)。特此通知。

**图书馆管理处

年月日

篇8: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初探

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初探

介绍高校图书馆建立学科馆员制度的必要性,阐述学科馆员的工作职责及高校图书馆建立学科馆员制度的人才保障措施,并探讨在当今高校图书馆如何有效地建立学科馆员制度.

作 者:徐玲 XU Ling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刊 名:图书馆论坛  PKU CSSCI英文刊名:LIBRARY TRIBUNE 年,卷(期): 26(5) 分类号:G25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学科馆员制度   图书馆管理  

篇9:高校图书馆制度建设毕业论文

高校图书馆制度建设毕业论文

一、民办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及服务运行机制有限

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图书馆是教学的辅助单位,一般情况下受到的重视程度不高,行政上的不重视必然导致沟通过程中也存有障碍,学科馆员制度的推进也必然遇见瓶颈。当前民办高校的图书馆中普遍存在共同的特征是:日常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流程较为清晰等优点,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职能某些方面的不够集中的缺点,比如说,本应该依据本校馆内资源的学科化服务在传统的影响下被格式化,因此就出现了管理程序化与分工之间的矛盾,使得工作在开展中受到不少局限。

2.许多民办高校师生对学科馆员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

目前,很多民办高校在进行院系建设时,往往仅仅注重对院系教师力量的充实,却很少关注本校图书馆的作用,有很大一部分师生对图书馆的教学和科研作用都意识不到,仅仅局限地认为图书馆就是用来查阅资料。还有很多民办高校的图书馆虽然建立了学科联系人的模式,但读者与其的互动性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一部分学科馆员仅仅就是帮助读者提供简单的收集信息或者查阅服务,和学科馆员制度的建立目标还差很大一段距离。同时,在一部分民办高校中,缺少对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的相关宣传,使得学校中的教师和学生对其了解不深。还有一部分民办高校虽然也做了一定的宣传工作,比如在图书馆主页中设定了一定的介绍,但很少有人关注到这点,因而宣传作用也远远不到。

3.学科馆员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办学初期阶段,很多民办高校图书馆聘任了一些已经退休的高职称馆员,涉及多个领域,有的来自公共图书馆,有的来自少儿图书馆。虽然经验丰富,但就学科馆员服务来说,还是难以做到一个学科自身对应的专业图书馆员,且就学科的知识结构方面,虽然馆员的知识层次很高,但面对最新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很难把握。同时,还有一部分民办高校在进行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能深刻的认识该项服务,不能充分理解其对学校的发展的综合作用和重要性,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馆员的'积极性。甚至有部分馆员认为,学科馆员仅仅是承担学科化服务工作的,其他馆员没必要参与这项工作,这样,就使得部室间和馆员间的沟通很少,很难较好的做好协作工作,进而使得部分馆员对工作的开展不采取支持和配合的态度。

二、相应解决措施

1.完善和健全人才培养制度

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应该从图书馆的内部挑选专业知识过硬,工作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作为学科馆员,并定期对他们做好培训,帮助他们及时充电。另外,对于学科馆员制度来说,应该多多重视培养具有综合素质高的学科馆员,从而推动馆中人才队伍的优化,使得馆中的整体水平得以提高。学科馆员不仅要充分了解文献资源,还要充实多门学科的知识资源,并关注他们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从而让自己的知识资源与岗位着实匹配起来。

2.重视管理,逐步健全学科馆员制度

要想保证学科馆员的目标顺利实现,离不开完善的管理体制。应该明确学科馆员的岗位责任,通过健全的管理制度加以保障。同时,结合完善的考核机制,选拔优秀人才上岗。并且,根据学科馆员的实际表现进行量化考评,对于考评不合格的学科馆员要进行新的馆员评聘,从而在优胜劣汰的大环境下激发学科馆员的工作激情,让他们的积极性和潜力得以充分发挥。

3.创新学科化服务模式,重视与院系之间的联系

应该重视学科馆员与教师之间的互动,建立一种新的服务模式,这样一来,学科馆员就可以帮助教师在较短的时间中获取大量的知识信息。而对于教师来说,他们在使用信息的时候,又为学生提供了信息的供应,如此也带动了学生利用图书馆。另外,在互动模式下,教师还可以为图书馆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让其效益发挥至最大化。而在教师的一些课题研究中,学科馆员也可以为他们提供最新的研究动态,真正的实现教学和科研的有效结合。让民办高校的图书馆服务也提高到新的层次。

三、结语

民办高校图书馆为了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脚步保持同步,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管理和服务,使其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能够实现最大化。希望通过建立高校学科馆员制度,能够提升民办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层次和能力,开拓图书馆的服务形式和服务领域,实现高校图书馆的长效服务。但在建设中也难免存在不少问题,使得其真正作用难以发挥,因而应该正确分析存在问题,采取合理对策,从而让民办高校图书馆服务提高到新的层次。

篇10:论高校图书馆的学科馆员制度

论高校图书馆的学科馆员制度

本文对国内外学科馆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我国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的现状,探讨了学科馆员应该具备的素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高校图书馆设置学科馆员的.几种途径.

作 者:孟春红  作者单位:衡水学院,图书馆,河北,衡水,053000 刊 名:文教资料 英文刊名:DATA OF CULTURE AND EDUCATION 年,卷(期): “”(23) 分类号:G64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学科馆员制度   素质要求   设置途径  

篇11:我国图书馆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探讨

关于我国图书馆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探讨

介绍了中外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分析了我国建立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必要性,指出了建立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作 者:宋思进 SONG Si-jin  作者单位:解放军报社图书馆,北京,100832 刊 名: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 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MEDICAL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年,卷(期):2009 18(4) 分类号:G250 关键词: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图书馆   图书馆法  

篇12:党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刍议

党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刍议

学科馆员制度的建立是党校图书馆在信息社会实现主动性、个性化服务的需要.党校图书馆可参照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学科馆员制度.分析了党校图书馆建立学科馆员制度的'必要性,探讨了党校图书馆学科馆员的工作职责,提出了党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策略.

作 者:周光  作者单位:铁岭市银州区委党校图书馆,辽宁,铁岭,112000 刊 名:江西图书馆学刊 英文刊名:THE JOURNAL OF THE LIBRARY SCIENCE IN JIANGXI 年,卷(期):2009 39(4) 分类号:G252.6 关键词:党校图书馆   学科馆员   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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