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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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eric”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共2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减免税款的管理,现决定对全市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年检工作。

一、认证、年检的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由各监狱、劳教所办的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审核、认证。今后每年还需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经认证、年检合格的监狱、劳教企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享受有关的减免税照顾。

二、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

1、监狱、劳教企业的`全部产权必须属于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或直属于各监狱、劳教所。

2、监狱、劳教企业必须属于监狱、劳教性质。

3、监狱、劳教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款,必须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并在企业的财务核算中单独反映出减免税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4、监狱、劳教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并接受财政、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下列情况不予认证:

1、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

2、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

3、挂靠监狱、劳教系统的其他企业。

4、产权属于监狱或劳教所的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四、认证、年检的工作程序:

1、在1月15日以前,各区县地税局以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名单另发),按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监狱、劳教企业,非监狱、劳教企业名单一并报市局核实。

2、对经市局核实后被认定为监狱、劳教性质的企业,由企业填报《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附表一),由各直属监狱、劳教所签署意见后,报市监狱局和当地税务部门全面审核,经认证合格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方可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3、为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从19起,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和当地税务部门对监狱、劳教企业的认证资格进行年检、审查,凡经年检合格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在认证年检工作结束后,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将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已享受减免税的停止享受减免税照顾。

五、认证年检时间安排:

1、认证。凡按此规定参加认证工作的监狱、劳教企业,于年4月30日前完成(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完成)。

2、年检。凡持有《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的企业,均须办理年检,每年的年检工作要求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以前完成。企业在此规定的时间内,向其主管部门、当地税务部门提交本企业《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各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上述条件进行年检审核并鉴署意见。

六、经市局核实后被认定为非监狱、劳教企业而又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汇算清缴起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今后凡新办的监狱、劳教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所得税的,须由市监狱局审核并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准,经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八、经市地税局核实被认定为应交纳所得税的市监狱局所属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一律入市级金库。

篇2: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科字〔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推进林业标准化生产,提升林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林科发〔2014〕5号)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林木种苗、林竹藤制品、林化产品等生产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

2.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简表、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汇总表(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还应提供许可证明复印件。

4.关于标准化生产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主要产品及其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化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等。

5.国家监督抽查检验、行业监测或地方抽查检验报告。

6.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各级政府(部门)标准奖励的证明材料,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有效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数量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提交《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简表、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汇总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与电子版。

2.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会同省级质监部门形成推荐意见,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局林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研究中心。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程强

电 话:010—84238708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研究中心 安鑫 段新芳

电 话:010—62889133 62888324

邮 箱:ax@caf.ac.cn xfduan@caf.ac.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东小府1号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邮 编:10009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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