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约车新规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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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赤頰”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北京市网约车新规新细则(共6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北京市网约车新规新细则

北京网约车新政5个月过渡期不变 机场车站拉活必扣车

近日,一段执法视频引起网约车企业和司机的关注,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开展执法检查时,一位执法人员表示,网约车新政过渡期只针对符合条件车辆,外地牌照从事网约车达不到新政门槛,不设置5个月过渡期。

了解到,该视频由媒体于正月初六拍摄。视频中执法总队第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西站检查非法运营车辆,一辆河北牌照的“易到专车”被执法人员处罚。被查司机辩称:“不是有五个月过渡期吗?也没人通知,我以后不拉还不行吗?”

执法人员在视频中向这位司机介绍,北京网约车新政设置五个月过渡期是只针对符合北京准入条件的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外地车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对于这一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处以2万元以内的处罚。

今日(2月7日),记者向交通委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求证此事,该负责人证实了视频中的执法行动。但他表示,北京网约车新政的5个月过渡期政策没变。

该负责人称,新政设置过渡期,是为了给专车平台时间去注册、给司机办证,并及时做人员和车辆的调整,以符合在北京运营的条件。“现在有些司机理解,过渡期就是能随意拉活,没人管,那可不是。”他说,交通执法总队已经通报了专车运营企业,网约车严重禁止在机场、车站等重点地区揽活拉客,这些地区也是过渡期间交通执法的重点。“在车站、机场拉客已经影响到周边秩序,我们是一查到就扣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容军曾在今年北京市“两会”期间向记者透露,网约车新政缓冲期,得到了企业的积极配合。在这一期间,机场、火车站等将被严控。容军表示,网约车新政不会再有变数,监管会参照新政中的细则。而现在,各大网约车平台正在逐步落地新政细则。

12月21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延续征求意见稿中“京籍京牌”的要求,即外地人、外地车牌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另外,从事网约车运营需将车辆登记为营运性质,驾驶员应考取相应资格证书,为此,政策落地设置5个月过渡期。

北京网约车司机考试合格率达到八成 首批下周领证

从北京交通运输考试中心获悉,北京首批网约车司机将于下周领取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首批参加考试的司机主要为参加转岗考试的出租车司机,合格率在八成左右。另有少部分社会驾驶员已经通过了考试。

去年12月21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北京网约车驾驶员的考试方式。陆续网约车司机在指定地点开始申请考试,并有司机参加考试。

日前,北青报记者前往北京交通运输考试中心探访。昨天,北京交通运输考试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北京已经有将近2万人申请参加了考试,超过1200名司机已经完成了考试。下周首批参加考试合格的司机将领取资格证。“北京的网约车司机考试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租车司机转岗考试,另一种是社会驾驶员考试。首批参加考试的主要为出租车转岗考试,以首汽约车司机为主,但也有其他持有出租车营运资格证的司机。此外,还有少部分社会驾驶员。”

出租车转岗考试方面,此前市交通委运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出租车司机在考证前参加过考试,所以只需参加转岗考试即可,难度略低。而目前看来,出租车转岗考试的合格率在八成左右。社会驾驶员方面,相关负责人员透露,目前社会驾驶员申请的还比较少。“社会驾驶员不仅仅包括神州、滴滴、易到这样的网约车平台驾驶员,也包括未接入任何平台符合资格的人员。目前,社会驾驶员已经有通过考试的了。”

了解到,社会驾驶员可以登录市交通委运输局官网查询考试大纲、考试素材和复习材料。但具体的考试题目是保密的,不会公布。

根据规定,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分为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两部分。考试内容包括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实用英语听力、北京城市交通地理等知识。专业知识部分即为实操,主要考核司机驾驶能力、使用手机软件接单能力及服务规范等。

北京、上海等地实施网约车新政后 不法产业链“改牌”业务兴起

在北京、上海等地实施网约车新政后,外地牌照车辆在滴滴、易道等平台将无法接单。一些不法黑色产业链条,就打起了给外地牌照车主“改牌”的业务。

在多个滴滴、易道司机群,记者发现“改牌服务”的广告不时出现,记者尝试联系到一位从事该业务的男子,以外地牌照司机身份要求办理外地车改京牌业务,对方表示,220元改一次,保证成功。

在缴纳费用后,该男子要求记者提供了此前注册的账户、另外一个手机号和第三人的驾驶证,之后就要求记者提供手机收到的验证码,他告诉记者,“系统里”能帮记者找一辆没有目前车好的北京牌照车。

改牌服务男子:你不是开了奥迪A4嘛,我在系统里面查这车没你车好,我是建议给你注册一个号,在系统里有这种没注册的车,我给你克隆一个车,然后给你,给你之后,然后见着乘客你就告诉他,你那个车去做保养了,就直接开这个奥迪出来了。因为你那车也好,不用担心别人投诉你啥的。

该男子能从什么系统中找到北京牌照的车辆给记者“冒用”?在记者的疑问下,他表示,都是从北京车管所系统里拿来的,他们会筛选里面没有注册过滴滴的车辆来给记者“顶包”。

改牌服务男子:因为每个人买车之后,他会在北京车管所添加这个车辆,然后本身他这个车没有注册滴滴。所有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只要不让你验车,后台根本就查不出来。

篇2:成都网约车新规

成都网约车新规

记者今(5)日从成都市交委获悉,《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0月14日至10月20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建议意见800多条并认真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同意,《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今日正式公布。新规于今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网约车车辆

7座及以下 不小于1.6L或1.4T

网约车车辆应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后,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成都市巡游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二)关于网约车驾驶员

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成都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三)关于网约车经营行为

为乘客购买百万保险

在国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成都市《实施细则》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新增了:

一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

在成都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

二是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

三是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或驾驶员立即停止派发营运任务或解除合同、协议,并及时提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运输证或驾驶员证。

四是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五是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驻点候客区域揽客。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遵守成都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

线上线下都具有服务能力

申请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成都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

网约车60万千米强制报废 8年退出经营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适用该《实施细则》。

细则自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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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起,《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根据该《实施细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将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该《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根据《实施细则》,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有成都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身体健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介绍,在国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成都市《实施细则》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新增了内容。成都市《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在成都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还规定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等。

篇3:深圳网约车新规

深圳网约车新规

以下是深圳网约车新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贸信息、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四)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车辆所有人也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燃油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月31日。

第十六条 依车辆所有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许可变更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车辆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退出经营,或者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户籍和本市居住证信息、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五)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篇4:江门出台网约车新规细则

江门出台网约车新规细则

9月30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微信平台发布了《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门市小客车合乘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网约车必须符合《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3年内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5万元。3年以上6年以下的车辆,须经过具有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格不低于15万元。发动机排量2.0L或1.4T及以上,暂无本地户籍要求。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调整后预计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为4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及健全的制度,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包括: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和停车场地等),其中: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架构和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信访及应急处置专职人员等)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县级辖区内(辖区间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互通的,按互通区域执行)、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满后,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15万以下车辆不能做网约车

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做了明确规定,(此段黑体)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取得江门市机动车行驶证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发动机排量2.0L或1.4T及以上及环保排放标准、车容车貌、轴距等其他做了相关的规定。其中,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为动力,使用新能源为动力的申请车辆发动机排量不作限制。网约安装或喷涂符合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标志标识,且外观、颜色不可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车相似,不可安装出租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网约车属于非自有车辆的应提交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的提供线上服务及车辆使用的相关协议。网约车在同一时间不得加入两个及以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网约车要求是《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3年内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5万元。3年以上6年以下的车辆,须经过具有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格不低于15万元。

网约车司机无本地户籍限制

对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且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经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和解除合同,要依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用工平台进行用工注册、备案、申报。

具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的驾驶员可直接从事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服务。

篇5:宁波版网约车新规细则征求意见

宁波版网约车新规细则征求意见

继北京、上海、重庆、杭州等城市发布网约车新规细则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昨天,宁波版网约车新规细则也出炉了。

昨天下午,宁波发布了《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36条,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宁波登记注册的网约车数量超过15万辆。

关于网约车平台——

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运价实行市场调节

在网约车平台公司资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在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发票。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

单人或单车累计

每日不超过4次

《征求意见稿》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规查处。

要提意见或建议

请联系他们

新出炉的《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确保网约车管理政策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将在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和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13日至月19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热线电话:(0574)81850285(工作日9:00-11:45,14:00-17:30),(0574)81851232(双休日)

2、电子邮件请发:nbcskg@163.com。

3、信函请寄:宁波市江东区通途路838号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邮政编码315040,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约车政策意见建议”。

4、传真请发:(0574)81851221。

附:

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调节机制]网约车数量规模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根据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通信、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督、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许可条件]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资料]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同时提交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2.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维稳、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动态调整最高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许可发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变更登记]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终止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篇6:北京市网约车细则消息

首汽约车回应北京网约车细则规定 称完全符合准入要求

北京市交通委于今天16点整正式颁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这标志着北京网约车行业终于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首汽约车将坚定不移地贯彻《细则》要求,踏实服务,合规经营。

自9月诞生以来,首约在“互联网+”的大潮里,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首汽集团成熟的运营管理经验,不断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搭建起覆盖全国33城,拥有千万级用户,运营15000辆网约车的品质约车平台。首约在北京运营的所有车辆均为B级以上,驾驶员与车辆全部为“京籍京牌”,已完全符合北京市对网约车行业的准入要求。

此次北京《细则》的发布,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深化本市出租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约车发展的精髓。下一步,首约一是要积极完成平台相关资质认证工作,一如既往地配合行业监管。二是不断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舒适、高效的出行体验。三是做好线下服务,不断精雕细琢服务品质。四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缓解交通拥堵、服务特殊人群出行、做好恶劣天气运力保障、引领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做出探索。

健康有序的网约车市场需要大家共建。值此各地《细则》密集出台之际,首约将规行矩步,砥砺前行,以更具特色、更高品质的服务不断赢得广大用户的信赖。

上海的政策跟北京的差异很小,只有在过渡期上做了更严格的要求,首汽约车同样将会积极响应上海新政的要求。

四问北京网约车细则

昨日,北上广同一天公布了网约车细则。三地均对网约车驾驶员户籍有要求,其中北京和上海要求本地户籍,广州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并且,北上广均限制车辆的注册登记地为本地。

此外,北京为网约车新政设置了5个月过渡期,但上海、广州则不设缓冲期,即日起正式实施。

昨日下午,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发布,“京人京车”管理规定没有变化,也就是说,按照最终的北京版专车管理细则,想要从事专车运营,司机需要具有北京户籍,车辆必须是北京市交管部门核发的本地号牌。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结果,专车管理细则还对车辆准入标准、驾驶员准入等作了40处修改。

交通委对此表示,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的发展要求。

二是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北京“城市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口无序过快增长,严重影响了首都核心功能的发挥。治理“城市病”首要的就是严控人口规模,出租汽车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未来发展必然涉及人口规模调控和产业发展及就业导向。

三是治理交通拥堵的要求。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70余万辆,机动车高强度使用、高密度聚集、高速度增长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缓解,交通拥堵由城市核心区向外蔓延,已远远超出道路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第四是政策法规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四是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地方政府有权依法依规做出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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