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管干部谈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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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甘肃省省管干部谈话办法

甘肃省省管干部谈话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谈话在从严管理干部上的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

通过厅党组成员和其他厅领导与厅管干部谈话,从严加强对厅管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对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促进厅管干部守纪律、讲规矩,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慎微,慎权、敬权、畏权,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3783”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厅管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改进厅管干部工作作风,推动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突出“严”字当头,把从严要求贯穿到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全过程。

2.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着眼于治病救人,帮助干部健康成长,对干部的小问题小毛病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3.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谈话,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4.坚持务求实效、改进作风的原则,使干部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谈话类别

1.责任传导类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以及省林业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落实对下约谈制度和谈话提醒制度。严格落实干部任前谈话制度,根据岗位需要和干部自身特点,从坚持党性原则、守纪律讲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履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严肃而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

2.教育提醒类

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精神认识上有偏差、行动上不坚决,落实省委、厅党组决策部署不力,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精神懈怠、不思进取等庸政懒政问题和“四风”方面有问题的厅管干部;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有不良反映,以及组织掌握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厅管干部,进行教育提醒。

3.告诫整改类

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头脑不清、底线不明;不严格执行选人用人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一定后果,本单位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厅党组十二条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班子出现不团结、不稳定等情况;以及在监督检查、巡视、审计、考核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厅管干部,提出告诫,责成限期整改。

4.鼓励鞭策类

从严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对政治坚定、党性坚强,顾全大局、严守规矩,工作执行有力、推进有方、成效明显,作风扎实、群众满意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及时表扬、鼓劲打气,帮助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先锋引领作用,提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要求,激励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同时,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中有关与干部进行谈话的规定。

四、谈话程序

1.情况汇集

运用和发挥好已有工作机制和工作平台的作用,注意从驻厅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平台,厅人事处干部考察、考核和监督平台,机关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平台,以及巡视、信访、审计和督查等途径和渠道,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驻厅纪检组掌握的需要进行谈话的其他情况。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以及年度考核和各类专项考核中掌握的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3)巡视巡察督查。通过上级巡视巡察和专项督查反馈,了解掌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开展批评点出的问题,征求到的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

(5)信访举报线索。上级部门批转或驻厅纪检组、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等渠道收到和掌握的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情况。

(6)经济责任审计和督查调研。经济责任审计和督查调研中了解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

(7)干部考察。干部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不良反映。

(8)网络舆情、群众反映。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具体问题的负面社会舆论。

(9)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情形。

2.信息研判

驻厅纪检组、厅人事处和机关党委分别对收集的情况进行汇总梳理、筛选甄别,了解核实、去伪存真,形成初步判断;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会商研判,确定需要谈话的情形。

3.方案制定

驻厅纪检组、厅人事处和机关党委根据研判会商结果,对照需要谈话的四种类别,按照工作职责和问题归口分别拟定谈话方案,报请安排谈话的厅领导审定。根据谈话类别及时启动与厅管干部谈话。

五、谈话分工

1.厅党组书记主要与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2.厅党组成员和其他厅领导按照分工与厅管干部进行谈话。

3.驻厅纪检组、厅人事处和机关党委按照工作职责与厅管干部进行谈话。重要的谈话情况应及时向厅党组书记口头或书面汇报。

六、有关要求

1.谈话应当严肃认真、严格规范。驻厅纪检组、厅人事处和机关党委按照谈话类别、针对问题制定详细的谈话计划,拟定书面谈话提纲,确定谈话陪同人员,协调组织落实。

2.谈话实行全程记录。根据谈话类别,由驻厅纪检组、厅人事处和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由驻厅纪检组、厅人事处和机关党委保存。

3.谈话方式以单独谈话为主,根据谈话类型和具体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4.谈话人应当严格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应当直言不讳、直奔要害,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使干部心灵受到触动,思想受到警醒,行为受到校正。

5.被谈话人应当认真对待所谈问题,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做到即知即改。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情况,应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需要整改的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驻厅纪检组、厅人事处和机关党委。

6.加强跟踪督查。驻厅纪检组、厅人事处和机关党委对谈话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厅领导。

篇2:青海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对象为新提任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省委管理干部,包括拟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人选、厅级非领导职务人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正职,厅级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新任县(市区)委书记人选,其他需要公示的干部。在换届考察时已公示过的省管干部拟任人选,不再进行任前公示。

第三条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省委组织部对公示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的第二天算起。

第四条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等情况。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第五条公示对象一般在《青海日报》、青海电视台和青海新闻网上公示。国家安全、机要等特殊岗位新提任人选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公示。

第六条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网上举报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也可对公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反映问题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对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或反映,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根据内容、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一)相关部门已作出结论的,不再进行调查。

(二)反映问题笼统,不便进行初步核实的,可进行谈话、函询或留存处理;反映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三)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可视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第八条公示结束后,对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任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对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经调查核实,影响任用的,提请省委常委会复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问题查清后,不影响任用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用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2002年6月印发的《中共青海省委关于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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