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门考验创业企业财务把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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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Willwebeok”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三重门考验创业企业财务把关人(共2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三重门考验创业企业财务把关人(三)

三重门

收入确认与研发费用资本化

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诸多特点导致其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时点与传统行业可能有所不同,这就需要企业和中介机构做出灵活的专业判断,而对财务专家而言,另一个难题则是,研发费用哪些部分可以资本化的问题。

针对收入确认问题,深圳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郑馥丽、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宋新潮等财务专家认为,创新型企业的若干收入确认原则还是可以把握的,譬如:

其一,采用“买一赠一”方式进行销售。赠送的商品或劳务不做捐赠处理,而是视同降价销售。

其二,“以货易货”的情况。针对此类业务只有在所交换服务项目不相同或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该收入一般应采用所提供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其三,奖励积分的情况,

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积分兑换时转为收入。

除此之外,专家们还对创新型企业比较常见的预售充值卡、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情形、电子商务服务商收入的确认、网游公司收入的确认、公益性质文化类企业收入的确认、动漫企业收入确认及与成本配比等,给出了专业性的确认意见。

而判断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问题,也令不少财务专家难下结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冯定豪认为,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如企业能证明为无形资产,则开发支出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但当前的症结在于,研究与开发阶段往往具有紧密的联系,准确进行划分的难度较大,且判断开发阶段支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如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等)也存在较多难点。

篇2:三重门考验创业企业财务把关人(二)

二重门

股权激励核算

在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初期,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提供高额薪酬的方式来吸引、留住人才,那么,股权激励就是非常重要的手段,

但据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韩厚军反映,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对股权激励的规定,从公平性角度出发,这些处理规定是正确的,但这些处理方式在体现公平与会计原理的同时,却可能一定程度上限制期权制度的实施,制约期权的激励作用。

“创新型企业向其雇员支付期权作为薪酬或奖励,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股权激励方式,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给予员工报酬,也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在发展阶段将有限的现金流用于企业发展壮大,减少职工薪酬的现金支出。”韩厚军表示。

据了解,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由于创新型公司给予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期权费用经常会有较长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按时间进行分摊,将期权费用递延,对于减少公司当期的费用压力是比较有利的,

另外,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韩厚军建议:“监管部门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为,但出于促进创新型公司发展的目的,是否可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前或上市前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时,在上市公司账面不进行处理。”而另据了解,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也存在类似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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