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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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加以改进

一、企业经营亏损应既能后转也可前溯抵免

以往我国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国有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为了确保财政收入,企业亏损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企业经营亏损只能后转——从以后年度抵减,不能前溯——向前追抵应税收益。在帐务处理上,我国企业发生亏损,弥补时仅计算调整而不作会计帐务处理。而国外大部分所得税法都规定本期的经营亏损既可前溯也可后转,前溯的时间为1至3年不等,因而营业亏损的前溯和后转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反映。具体来说,前溯是指亏损时从税法规定的过去期限内已交的所得税中办理退税,而后转是指前溯期限的应税收益总额尚不足以抵补应税亏损时,其差额允许后转抵补应税收益,在未来规定的期限内抵减应付所得税。这样,在营业亏损抵回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为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而当营业亏损抵回后时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营业亏损的减少。这两种处理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采用营业亏损回抵,对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使企业尽快扭亏为盈非常有利。笔者建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放宽亏损抵兔,使营业亏损可以向前回抵,并改变经营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逐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994年财政部颁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其中纳税影响法又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债务法可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种。基于我国计算所得税费用的依据为“收入、费用”观——从时间性差异出发,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视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我国采用损益表债务法。该法相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言,计算程序复杂,且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标准不宜把握,有些其他暂时性差异,损益表债务法甄别不出来,不利于计量所得税。

笔者建议,在目前除了鼓励采用损益表债务法之外,要加快制定相关准则并颁布出台,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介绍国际惯例,从而为未来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做好准备。从目前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比较科学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1)此法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计量;(2)对于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可向后期结转确认一项递所得税资产。有利于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延长应交税金的时间,为企业赢得了更多的现金流量,不失为一种不须偿还利息的举债经营方法。

篇2: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

一、区分概念和特点

在实践中,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存在着差异,需要专门的所得税会计,以正确计算课税所得。

会计所得系指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规定,用财务会计的专门方法计算出来的税前纯益或纯损。应税所得是指以会计所得为基础,依税法规定调整后之数额,是计算所得税的直接依据。

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永久性差异。即本期发生的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在以后年度不会抵销。如有些会计所得可以免税,并非应税所得;有些在会计上并非收益,但在税法上作收益课税;有些会计费用在计算课税所得时不予承认等等。

第二,时间性差异。即会计上与税法上承认收益或费用的时间不在同一年度而引起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以后年度可以抵销。包括收入认定时间差异、费用认定时间差异、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因提列各项准备而发生的差异等。

第三,年度间盈亏互抵而发生的差异,根据税法规定,某一年发生的亏损可在其以后若干年度的利润中抵补。此一抵补,仅在计算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时适用,因而计算会计所得时并不适用。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体现不同的要求,差异自不可避免。在我国服从于财政、税收管理的传统会计制度下,这些差异就已经存在。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和企业处理会计事项自主权的扩大将更显突出。故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能直接以会计所得为依据,而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后,才能正确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这一复杂的调整过程需借助专门的所得税会计来完成。

具体讲,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会计核算中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其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也就是不管税前会计利润是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二、正确分析,合理运用

(一)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1.采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需要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2.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对永久差异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即永久性差异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本期所得税费用。3.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某些特殊情况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一定时期的收益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相配比。

(二)在税率变动情况下。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运用债务法时,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而递延法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递延法更注重利润表,即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与其相关期间税前会计利润的配比;债务法更注重资产负债表,即债务法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更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

三、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企业在只发生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只能选用应付税款法核算,而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二)企业在只发生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可以任选其一。为了谨慎起见,如果本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预计能在未来转回时期内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这一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借项或所得税资产反映在资产负载表上;否则,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借项或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三)企业在既有永久性差异,又有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可以同时使用,即对永久性差异使用应付税款法,时间性差异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也可以只使用应付税款一种方法,但不可单独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四)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其结果相同;但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则两种处理方法的结果不完全相同。

(五)虽然采用应付税款法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但是,两者的核算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

(六)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是一种账外调整,即仅需在所得税结算申报表中将金额进行调整即可,无须再作分录和登记账簿。正如前述,由于企业的交易事项,是依据会计原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入账的,而税法规定与会计有关规定又有不同之处。故在申报所得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

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是一种一次性的调整,即仅需在结算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平时的所得税可按会计所得暂交。当然为了结算调账的需要,从事所得税会计工作的人员平时要注意记录、整理、分类、汇总有关资料。

为适应所得税会计账外调账的需要,所得税结算中报表必须将各项均分为“账载金额”和“依法自行调整后金额”两栏。同时,预留一定空白供必要的调整说明之用。申报表中,“账载金额”栏登记依会计制度入账的各项目的账载金额,“依法自行调整后金额”栏记载依税法进行调增或调减后的金额。

所得税会计对会计所得的调整,由企业所得税会计人员自行调整,经税务机关或注册会计师审核认可后作为结算所得税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喻长庚.建立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几点思考[J].湖南税专学报,,(2):13-14.

[2] 邵奇松.浅议所得税会计及其处理方法[J].税务与经济,,(12):25-27.

[3] 王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辨析[J].财务会计,,(1):17-18.

篇3: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所得税会计的产生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据会计准则,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编制会计报表,重点是满足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所得税会计是以国家税法为准绳,运用会计的基本理论、准则和方法,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专门会计,使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适当分离,以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

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某些会计方法是税务部门不能接受的,因此,对同一企业同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按照财务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所得,与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之间会产生一些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有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净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造成。如罚款支出,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罚款支出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允许其从会计所得中扣除。这种差异发生在每个会计期间,而且,这种差异发生后,不能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时间性差异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算会计所得与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时间不一致造成,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所得和应税所得额的差异,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将发生相反的变化而得到冲减,使各个时期的总量之和相等。如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但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不能接受后进先出法,这就需要企业对会计所得进行调整。《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来源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所以税务会计往往又称为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额,由于存在永久性和时间性的差异,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列作当期的利润分配。

例:某企业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8万元,19××年实际发放的工资为125万元,公益性捐款100万元,行政罚款5万元。该企业19××年按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68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为17万元(125-108),允许列支的公益性捐款为51.06万元。[(1600 +17+5)×3%],其超过允许列支部分为 48.94万元。

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纳税调整数=17万元+5万元+48.94万元=70.94万元

② 应纳税所得额=680万元+70.94万元=1750.94万元

③应纳所得税额=1750.94万元×33%=577.8102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577810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778102

(二)纳税影响会分法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果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按照企业本期会计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时间性差异额,作为递延税款,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会计处理方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例:某企业某项目长期投资6000万元,该项目投产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年限,按税法规定,不得少于6年,假设该企业每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会计处理采用递延法:

①每月计提折旧额=6000万元÷10÷12=50万元10 年中,每月计提折旧相同。

借:基本生产 50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0

②计算企业所得税

每年会计计提折旧额=6000万元÷10=600万元:

每年税收允许计提额=6000万元÷6=1000 万元。

时同性差额=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

会计计算应缴所得税额=3000万元×33%=990万元。

第一年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9900000

贷:递延税款 132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580000

第2、3、4、5、6年相同。

前六年该项目己提足折旧,后四年企业每年计提折旧 60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调整,600万元×33%=198万元,第7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9900000

递延税款 19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80000

第8、9、10出年相同。

篇4:所得税会计方法研究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用递延法或债务法。通过研究比较,发现债务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明显优于递延法、应付税款法。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1. 基本观点不同。应付税款法所持观点是,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即只有当经济事项所得与确定该期应税所得结合起来时,才产生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一个时期经营成果与所得税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当交易或事项产生会计收益时,应于同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以遵循配比原则。

2. 理论依据不同。应付税款法的理论依据是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观”。企业本期利润中负担的所得税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利润的分配。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正确的所得税“费用观”,“业主权说”。以投资者需要为导向的现代财务报告以净收益为核心,着重揭示企业净收益的构成及其分配情况。

3. 会计思想不同。应付税款法坚持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纳税影响会计法坚持以会计制度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

4. 会计处理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以税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直接将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权利取得、责任发生以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为准绳。主张所得税跨期核算,坚持所得税资产、负债与所得税费用的准确核算,和本期收人、费用配比。

5. 对费用确认不同。针对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发生、转回和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各期,就应付税款法,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无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无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如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即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

6. 配比性不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通过递延税款调整应交所得税,以达到所得税费用与收益相配比。

7. 对未来的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不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法,应该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以至形成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且影响各期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

8. 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不同。虽对永久性差异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但应付税款法依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依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应付税款法,无需进一步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只需按照税法调整税前会计利润,就可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篇5:所得税会计方法研究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用递延法或债务法,通过研究比较,发现债务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明显优于递延法、应付税款法。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1. 基本观点不同。应付税款法所持观点是,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即只有当经济事项所得与确定该期应税所得结合起来时,才产生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一个时期经营成果与所得税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当交易或事项产生会计收益时,应于同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以遵循配比原则。

2. 理论依据不同。应付税款法的理论依据是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观”。企业本期利润中负担的所得税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利润的分配。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正确的所得税“费用观”,“业主权说”。以投资者需要为导向的现代财务报告以净收益为核心,着重揭示企业净收益的构成及其分配情况。

3. 会计思想不同。应付税款法坚持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纳税影响会计法坚持以会计制度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

4. 会计处理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以税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直接将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权利取得、责任发生以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为准绳。主张所得税跨期核算,坚持所得税资产、负债与所得税费用的准确核算,和本期收人、费用配比。

5. 对费用确认不同。针对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发生、转回和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各期,就应付税款法,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无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无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如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即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

6. 配比性不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通过递延税款调整应交所得税,以达到所得税费用与收益相配比。

7. 对未来的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不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法,应该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以至形成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且影响各期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

8. 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不同。虽对永久性差异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但应付税款法依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依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应付税款法,无需进一步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只需按照税法调整税前会计利润,就可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9. 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同。随着经济业务日趋复杂,应付税款法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方面已无能为力。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提供信息能用以分析企业将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以及可能的现金流量变动,从而可以大致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及前景,增强报表使用价值。

总之,采用应付税款法易导致财税合一的会计处理模式。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规定而放弃自身一般行为原则,存在许多不合理会计问题,不符合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等原则要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采用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或选用递延法或选用债务法。

二、递延法和债务法的比较

(一) 比较首先建立在税率变化的基础上

1. 发生或转回税率不同。债务法下,本期发生或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现行税率包括当期税率和未来税率;而递延法下,本期发生的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用当初的原税率计算。

2. 对所得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反映不同。税法变化在时间性差异发生或转回期间都可能发生。在此情况下,递延法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方法截然不同。

先讨论税率变动较为确定的情况。(1) 确认当期递延税款的税率未必相同。如果法定税率变动在当期生效,确认递延税款都以当期新税率为根据; 如果法定税率变动在未来生效,递延法按当期税率确定,而债务法则应用未来新税率确认当期递延税款;如果能预计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在转回时税率,债务法则可以按照预计今后的税率计算当期递延税款,以便使时间性差异的预计纳税影响反映为未来的纳税责任或纳税抵减额。递延法不。(2)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处理方式不同。无论法定税率在当期生效还是在未来生效,采用债务法就必须同时按照法定税率,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以便使其亦步亦趋地反映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新税率确认的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递延法则不,即使在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仍然坚持用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形成时的税率转销前期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样如果能预计转回的所得税税率,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债务法就必须同时按照预计税率对其进行调整,即使税率在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发生变动。而递延法则不作调整。

再讨论税率变动为不确定( 不能预计转回) 的情况。递延法不产生这样的问题。债务法下,在递延税款发生的当期只能按适用税率计价,一旦税率的变动由不确定变为确定,我们认为就应调整由于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对递延税款的影响。当期递延税款按新税率计算,同时调整税率变动对递延税款的累计影响数。对于该累计影响数,不能计入税率定期,避免影响当期,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税率变动对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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