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救助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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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救助制度通知

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救助制度通知

各街道(乡、园、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办67号),根据年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推进区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发展,落实高龄老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效机制,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城乡一体的原则,凡年满80周岁且持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以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二)坚持分档保障原则,按照百岁及以上、90—99周岁、80—89周岁三类人群,分不同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三)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条件界定对象、确定标准,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时间

凡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从20xx年1月1日起,可以按年龄申请享受相应档次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

1、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的80—8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50元/月。人;

2、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

3、10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300元/月。人。

原已经享受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金的人员,同时享受高龄津贴。

三、发放办法

(一)80—99周岁低保家庭老人生活补贴统一由区低保局随低保资金一同发放。

(二)90—99周岁非低保家庭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行属地管理、银行发放。各单位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村)申报、街乡(局)审核公示,报区民政局审批的制度确定发放人数,建立个人帐户。每月上报经认证后的发放名册表由区民政局指定专业银行发放。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直接由亲属凭《百岁老年人津贴发放证》来区民政局领取。

(三)高龄生活补贴实施动态管理。凡年满80周岁、90周岁和100周岁后的高龄老年人下一个月起按照对应的标准发放或调整标准发放,老人户口迁出或去世后的下一个月停止发放。各社区、村应及时掌握老年人口信息和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乡、园、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管理。各单位要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健全档案。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认证,切实做到有进有出。要建立张榜公示、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严格监督。各单位要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篇2:解读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解读最新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优秀精选例文:

其中,全国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天津市给予该市百岁老人的津贴为每月500元,标准最高。浙江高龄津贴标准最低每人每人30元,大多数的省份处于100元左右的位置。高龄补贴制度是一种对老人的关爱。有的地方是对80岁以上老人的照顾,有的地方是对90岁以上老人的照顾。有的是叫高龄补贴,有的是叫老人营养费。目前也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实行了而有的地方只给30元,是不是太抠门了?

这样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在这个物价走高的时代里,30元能干啥?100元能干啥?给老人这点钱不就是走形式了吗,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是的,这些钱真的微不足道。但是,我们应该从这区区几十元里读懂一颗心。高龄补贴有心不在钱多,而是在我们的社会心里,我们的制度怀里,是不是有老人的位置?

当高龄老人领取这笔钱的时候,他们必然会是高兴的,他们会觉得国家没有忘记自己,社会没有忘记自己,人们没有忘记自己,正所谓是有心不在钱多少,老人在意的更会是人们的心里有老人这个位置。有的高龄老人,原本就有退休金,原本就有社会保障,他们未必在意这几个钱。有的'老人虽然没有退休工资,但是儿女都是商人,家里生活也十分优越。即使没有社会保障的老人,恐怕也不会在意这点钱的。到了老年这个时期,人们的诉求越来越少,吃什么不重要,穿什么也不重要,重要的是社会认同感。

高龄补贴也罢,老人营养费也罢,这都能让老人感到社会的认同感。最为关键的是,高龄补贴这类事物,在以前的时候是没有的,这也是社会制度的一种前行,本身就是一种突破。其真正的价值不是给了多少钱,而是社会制度得到了前行的突破。

我们应该宽容高龄补贴的“意思意思”,不论钱多钱少,关键问题在于先搞起来。目前全国已经有不少地方推行了老龄补贴制度,还有一些地方没有搞起来,如果起步的时候,老龄补贴就很多,就会让一些地方有了畏惧心理,会害怕加重财政负担,而不想接招。这反倒对于推行老龄补贴制度变革不利。宽容“给的钱不多”,是为了让各地都能先把这样的事情搞起来,等形成了固有制度之后,这笔费用就会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事业的前行,陆续实现“步步高升”。

就像我们原来推行的农村医疗保险一样,起初的时候也是钱不多,后来慢慢就增加了,目前已经基本可以保障参保群众就医需求。对于新的制度,不妨给他们慢慢来的时间。关键的问题是先搞起来,然后再说多少的问题。

篇3:深入的解读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深入的解读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优秀精选例文: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为体现爱老敬老,让老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增加老人收入,让他们过上体面的`生活,各地为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是应有之义。资料显示,国外早就有高龄津贴制度,如英国19、瑞典19就实施了普遍老年津贴制度,这是一种除养老保险之外的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龄老人享受到了老年人补贴制度红利,有的地方老人享受高龄津贴,有的地方除高龄津贴外老人还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切实增强了老人的获得感。但值得注意的是,高龄津贴仍存在不少问题:个别省区市还未出台政策,各地在补贴标准、补贴年龄、发放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说补贴标准。天津每人每月500元,而浙江每人每月30元。两者相差十几倍,这种差距明显不合理,作为经济大省的浙江如此小气令人不解。再比如补贴年龄,浙江是80岁,陕西、青海是70岁,天津是100岁。表面上看天津补贴标准很大方,但百岁以上老人为数太少,实际上并不大方。

另外,在发放方式上,某些地方的做法不够人性化,也不够科学。如武汉有老人反映,高龄津贴复审要带身份证,如果腿脚不方便,家人还需带老人持当天或当月报纸拍的照片去复审,让人心里特别不舒服。还有一些地方发放高龄津贴比较低效,如某市80岁以上老年人约有16万,有8万人未及时领到津贴。

为何高龄津贴发放有这么大差异,让人产生不公平感?原因之一是各地根据老人数量、地方财力等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另一个原因是,现行法律对高龄津贴缺乏有效规范,致使地方各自为政,具体做法各异,部分高龄老人没有享受到公平合理的高龄津贴,因此亟待完善相关法律,让高龄津贴实现规范化操作。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这一法律表述有三个特点:一是鼓励而非强制,地方自然操作各异;二是对象是低收入老年人,未必好界定;三是规定过于简单,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方面缺乏详细规定。

要让高龄津贴成为普惠性制度必须完善法律,既要让高龄津贴成为刚性制度,各地必须为高龄老人如期、足额发放津贴;也要把补贴对象扩大,不局限于低收入老年人;更要统一补贴标准、年龄、发放方式,若违反规定应当追责。如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法作出详细规定,在完善法律后可出台配套制度。

所谓统一标准,并不是说各地老人每月都领一样多的高龄津贴,而是根据各地经济水平、财政收入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指标来确定补贴标准,对欠发达地方国家要加大补贴力度,这样相对公平,避免差距过大。另外,高龄津贴补贴标准还要有正常的增长机制,即根据各地物价、财政收入等指标自动增长。

既然高龄津贴是一种公认的惠民好政策,也是一种补充型养老保障制度,那么,就应该实现规范化操作。

篇4: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书

行为依据

一、政策依据

l 《关于逐步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长老字〔〕21号)

l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雨政办发〔2010〕37号)

l 《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雨花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雨民发〔2010〕5号)

办理条件

二、申报条件

1、凡年满80周岁、且持有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高龄津贴。

2、新增申请:从满80周岁、90周岁和100周岁次月起,按照以下标准享受高龄津贴:

(1)百岁老人: 350元/月标准发放。

(2)90岁老人: 100元/月标准发放。

(3)80岁老人: 50元/月标准发放。

3、变更申请:老人满90周岁和100周岁次月起,高龄津贴调高相应的标准发放;老人户口迁出、去世及出现其他需停发的原因后次月停止发放。

4、个人未及时提交申请的或资料不齐全的,以前可享受部分概不补发。

5、凡本辖区户籍老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到居住地社区(村、筹委会)申请和领取高龄津贴。

办理程序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要自愿申请,每月15日前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筹委会)提出申请,本人填写《雨花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社区初审:社区(村、筹委会)对老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住地以户口簿为准,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将老人信息录入老年人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表、个人审批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整理成册,每月20日前报街道(镇)。

3、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对社区(村、筹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查信息是否录入信息系统,将各社区、村申请情况汇总,连同申请审批材料整理成册,每月27日前上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各街道(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信息系统数据,次月5日前签署审批意见。

办理变更手续参照以上程序实施。

申请材料

三、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价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办理期限

90个工作日

篇5: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生活仍比较困难,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从我省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把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各地要按照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推进的要求,加快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今年内组织实施;其他地区要在全面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救助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3.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

“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方式。

1.农村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3.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4.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由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充分利用各类医疗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兴办面向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惠民医院,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三)救助标准。

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衔接。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标准。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经民政、财政部门审定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1.财政性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人均3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各地医疗救助支出金额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资金管理以及申请、审核、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五)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地卫生、民政部门确定。

四、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各地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互相衔接、配套的运作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各地要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社区的作用,主动接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篇6:深入了解广东高龄老人的津贴制度

深入了解广东高龄老人的津贴制度

优秀精选例文:

自5月20日起,广东全省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方式,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行补贴制度。据6月3日广东省财政厅的消息,近期广东印发《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出了上述规定。《实施意见》实施后,省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将得到进一步缓解。

分档次予以补贴

《实施意见》规定,补贴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实施意见》还表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也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

至于具体谁可以享受到这个补贴,《实施意见》明确,补贴对象由各地根据《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能力等级等评估确定。

补贴方式多元化

《实施意见》称,补贴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方式,视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决定。

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订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篇7: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一、迅速建立市、镇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制度

(一)建立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筹措渠道为市财政每年预算的.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金85万元,红十字基金划入20万元,福利彩票地方留成部分划入100万元,合计205万元,专项用于资助困难镇区建立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

(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必须建立镇(区)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筹措渠道为本镇区红十字基金提取30%,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的提取留成额20%,社会捐款,剩余部分由镇(区)财政预算拨付。

二、市、镇基本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用于资助困难镇区建立镇(区)级基本医疗救助金制度。账户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每年做出具体使用方案。

(二)镇(区)级基本医疗救助金必须真正用于资助低保对象。低保对象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必须由户主持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费收据和全省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街道或镇民政部门按月或季度报销。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基本医疗保障额度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为限。(即城填人口42元/月,农业人口35元/月)。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和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有关落实情况,请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于11月29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府办汇总后报省。(联系人:市府办综合二科 方静,电话:8328031,传真:8316817)

篇8: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

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问责任制度

根据《税务机关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税总发〔〕59号文件印发)规定,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税务机关在落实首问责任制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制度

首问责任人对不能现场办理的涉税事项应建立登记台账和收件回执。登记内容包括:接洽时间、纳税人名称、联系方式、首问事项、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和办理答复时间等相关信息。回执内容包括:首问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限、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实行过程监控

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首问责任事项办理过程的监控,实行痕迹管理,实现首问事项受理、转办、承办、反馈的闭环式管理。

二、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税务机关在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开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或者触摸屏、公告栏等渠道公开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限。税务人员在受理非即办事项时,应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二)延期办理情况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应当由受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办理时限到期之前告知纳税人,并明确延期办理时限。

(三)限时办理监控

税务机关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非即办事项的管理和监控,对临近办理时限的涉税事项进行预警提醒。对无合理原因超时办结的事项,应明确延误环节和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三、预约服务制度

预约服务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预约服务内容包括涉税事项办理、税收政策咨询以及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预约服务可以由纳税人发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发起,服务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税务机关在落实预约服务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拓宽预约服务渠道

税务机关应完善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移动办税平台的预约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线上、线下多元化的预约服务渠道,方便纳税人预约。

(二)推行错峰预约服务

错峰预约服务是指由税务机关发起,错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预约服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期办税业务量峰值高低、办税事项集中度等情况向纳税人提出错峰预约。税务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办税时,税务机关应安排绿色通道快速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三)预约服务变更

对已受理的预约事项,税务机关不得单方面解除。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预约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协商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四、延时服务制度

延时服务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到下班时间正在办理涉税事宜或已在办税服务场所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提供延时办税的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在落实延时服务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延时服务提示

临近下班时间,税务机关应根据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等候情况,预测纳税人需要等候时间,并在纳税人等候或取号时,及时提醒纳税人预计办理时间,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等候办理。

(二)延时服务特例

延时服务中,对短时间内无法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留存纳税人涉税资料及联系方式,待业务办理完结后,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三)延时服务权益

税务机关应建立延时服务登记台账,记录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长。对提供延时服务累计超过一定时长的,应合理安排相关人员调休。调休时间应避开办税高峰期。

五、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

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向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税务机关在落实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24小时自助办税功能

1.完善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功能。各地要按照《“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税总发〔〕113号文件印发)要求和部署,根据纳税人需求,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24小时自助办税功能,提供包括涉税事项办理、举报投诉、在线咨询、办税预约、信息查询等服务。

2.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各地要按照《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试行)》(税总发〔2015〕110号文件印发)的要求,在通过“人工+自助语音”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打造12366综合服务平台,将传统线下办理的涉税事项拓展为线上线下均能办理。

3.完善自助办税终端功能。自助办税终端一般应具备发票的代开、申报缴税、完税证明打印等基本功能,各地可根据纳税人需求不断加以完善,并做好日常维护,确保自助办税终端24小时提供服务。

(二)自助办税终端部署

自助办税终端可部署在税务机关24小时自助办税厅(点),也可配置在银行、邮政等单位的24小时自助服务区。各地可结合本地自然条件、纳税人数量、纳税人类型以及需求偏好,合理确定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的配置数量。

各地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等5项办税服务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各地在落实过程中的创新做法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3月23日

篇9: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内容提要: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它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制度上的保障。针对司法救助的性质和内容,本文中所说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此规定中司法救助的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践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中司法的需要。因此,在我国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实属急需。本文试就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和进一步完善予以初步探讨。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是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按照此规定第二条的定义: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⑴。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⑵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⑶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⑷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⑸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⑹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⑺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⑻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⑽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⑾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法院在受理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笔者认为事实上我国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司法救助性质的规定:

⒈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指定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况:⑴被告人是盲、聋、哑;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第三十六条对其进行了补充,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七种情况:⑴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⑵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⑶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⑷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⑸具有外国国籍的;⑹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先予执行的内容。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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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保监会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社会监督,保监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公开质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询范围

社会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

(一)公司治理类:包括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

(二)业务经营类:包括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重大保险消费投诉等有关问题;

(三)资金运用类:包括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

(四)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二、质询对象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利益相关方。

三、质询形式

(一)保监会将质询函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质询函,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

(二)保险公司的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保监会,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及保监会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三)如被质询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的,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可以免予披露。

四、质询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被质询人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回答质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被质询人未按规定期限回复,或质询回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保监会将其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质询和调查核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等措施。

(四)质询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3月9日

篇11: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晋政办发〔〕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5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是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困难群众为保障对象建立的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因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范围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

(二)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应启动联动机制:

(一)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全省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方式

当CPI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补贴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下,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依据为当月统计数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计算基数为全省城镇低保月平均标准;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补贴计算基数为全省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当实际测算补贴标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补贴额低于3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月补贴额低于20元时,分别按每月30元、20元标准发放。实际测算补贴标准高于上述底线时,按实际测算标准发放。

联动机制启动后,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核拨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月补贴标准按照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掌握,补贴计算基数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生。测算方法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总额=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3×同期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一次性直补学生食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发放。

六、资金保障

各市、县(市、区)要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助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联动程序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每月在国家公布数据反馈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上月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食品价格指数。当价格涨幅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发展改革、民政、统计调查等部门按规定测算补贴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及时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启动通知。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联动机制的中止程序,参照上述启动程序办理。

八、工作分工

联动机制的实施由各级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统计调查等部门分工负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统计调查等部门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

统计、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负责提供数据、通报有关情况。各级统计、统计调查部门要将每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同时,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统计调查经费保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完善联动机制各项相关工作。各级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并将执行联动机制的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及时发放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订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有关补贴政策、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搞好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意义,大力宣传联动机制建设、实施情况,及时解释相关政策,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月6日

篇12:证监会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规范、独立运作,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有3名以上的董事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

(二)不是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三)不是基金管理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四)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没有利益关系;

(五)不在与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六)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审计事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五)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六)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七)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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