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所得税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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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巧七古”参与投稿,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会计所得税例题(共10篇),希望能帮助大家!

篇1:会计所得税例题

(1)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率一直为33%;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49.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9.7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19.8万元;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

(2)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可在税前抵扣),工资及相关附加超过计税标准60万元。

(3)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营业费用,预计负债余额为4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

(4)至末止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9.8万元。

(5)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年初减值准备为0),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小50万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使存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年初余额90万元减少到年末的2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计算甲公司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和所得税费用,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比较法

1.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利润总额500-国债利息收入20+违法经营罚款10+工资超标60+计提固定资产减值50-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计提保修费40)-弥补亏损60]×33%=[570-60]×33%=510×33%=168.3(万元)

2.确定年末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固定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费用-税法费用 =50

递延所得税资产-固定资产本期发生额=50×33% =16.5

转回存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0

递延所得税资产-存货项目本期发生额=0-70×33%=-23.1

预计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费用-税法费用=40

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项目本期发生额=40×33%=13.2

转回未弥补亏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0

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项目本期发生额=0-60×33%=-19.8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50+40-70-60)×33%+49.5=36.3

其中:固定资产项目=50×33%=16.5

预计负债项目=40×33%=13.2

存货项目=29.7-70×33%=6.6

3.递延所得税负债=0

4.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168.3-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16.5-23.1+13.2-19.8)=181.5

借:所得税181.50

递延所得税资产(固定资产项目)16.5

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项目)13.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8.3

递延所得税资产(存货项目) 23.1

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19.8

(二)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比较法

1.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利润总额500-国债利息收入20+违法经营罚款10+工资超标60+计提固定资产减值50-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计提保修费40)-弥补亏损60]×33%=[570-60]×33%=510×33%=168.3(万元)

2.确定年末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1)固定资产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固定资产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50×33%=16.5万元

应计入本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0-16.5=-16.5万元(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

(2)存货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万元

存货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20×33%=6.6万元

应计入本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29.7-6.6=23.1万元(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

(3)预计负债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万元

预计负债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40×33%=13.2万元

应计入本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13.2万元(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

(4)未弥补亏损项目的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0万元

未弥补亏损项目的年末余额=0

未弥补亏损项目的年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0

未弥补亏损项目的年初余额=19.8

应计入本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19.8-0=19.8万元(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

(5)20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年初余额49.5+借方发生额(16.5+13.2)-贷方发生额(23.1+19.8)=49.5+29.7-42.9=36.3(万元)

3.所得税账务处理

年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168.3+(49.5-36.3)=181.5(万元)

借:所得税 181.50

递延所得税资产(固定资产项目) 16.5

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项目) 13.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8.3

递延所得税资产(存货项目)23.1

递延所得税资产(弥补亏损项目)19.8

由以上计算可以看出,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比较法及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比较法计算结果是相同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比较法更能直观地看出计算过程,而且能利用“丁”字账检验其发生及转回是否正确。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比较法必须有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初及期末余额才能计算。

不管你是谁,请允许我做我自己.

[会计所得税例题]

篇2: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初探

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初探

请欣赏:《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初探》

西南财经大学(何亮、康德彬)

目前,所得税会计是我国会计的一个薄弱环带,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日趋扩大。如何建立一套适合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协调好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已成为当前会计理论研究亟待解决的间题。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所得税会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所得税会计的属性界定

(一)所得税的性质。各国的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对所得税的性质有“收益分配观”和“费用观”两种不同的观点。“收益分配观”认为,向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分配的股利一样,具有分配企业收益的性质,只不过分配的对象是国家而已。“费用观”则认为,在会计报表中,公司所得税可视为企业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如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支出一样,是费用性质的项目。

那么在我国,所得税究竟是费用还是收益的分配呢?笔者认为划分的关键取决于报表的导向。如果一个国家的报表导向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则所得税就应视为费用;如果是为企业管理当局服务,所得税必然被看作收益的分配。而目前我国会计报表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因此把所得税作为实现收益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处理,是符合我国会计报表导向的,也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因为所得税是企业要取得收入(即过去所说的税后利润)所必须花费的代价,即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收入自然也无须花费这笔费用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处理,更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另外把所得税看作费用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所得税会计的属性。首先,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会计是依据现行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计算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并定期编制和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次,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并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

二、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

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由目标、假设、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组成,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一)所得税会计的目标。财务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所得税会计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内各系统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样作为子系统的所得税会计目标自然与母系统的财务会计目标相一致。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作出决策的会计信息,而所得税会计是为了调整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这就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必须围绕财务会计的总目标服务,真实反映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二)所得税会计的假设。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这决定了它的基本假设主要是以下四项:

1、会计主体假设。有人认为,所得税会计执行主体应是税务当局,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众所周知,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而所得税会计服务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其.目标是向外界披露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信息,而税务当局只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一,并非执行主体。因此,所得税会计的执行主体是企事业单位。

2、持续经营假设。有了这种假设,一些公认的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方法才能被广泛采用,如处理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负债法)。同时,企业有关所得税记录和纳税申报才能真实可靠。

3、会计分期假设。从理论上讲,只有待企业各种活动终结时,才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的配比,进行恰当计算。但是,国家税务部门需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需要企业定期提供决策和征税依据的财务信息,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所以企业必须将连绵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个相等期间来计算损益,及时缴纳税金。同时这种假设也为跨期摊配程序提供了理论依据。

4、货币时间假设。当今货币期时间价值日益受到关注,使所得税会计执行主体意识到递延确认收入或加速确认费用可以产虫巨大的财务优势,逐步意识到最少纳税原则和最迟纳税原则的重要性。在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时间性差异导致使用货币的利益并不限于一个年度,真正利益在于当该项目是循环发生时,实际上获得的利益将远远超过在短期内使用资金的利益。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中,应以货币时间价值代替货币计量假设。

(三)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概念。收益概念在所得税会计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由此派生出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概念是所得税会计研究的出发点。同时又据此衍生出所得税会计的归宿性概念―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

1、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会计收益,也称帐面收益、报告收益,是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后的收益。确认税前帐面收益的目的是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尽可能精确地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对外报告的目标。

应税收益也称计税利润、纳税所得,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认的收益,也是企业申报纳税和政府税收机关核定应税额的依据。应税收益的确认受税法的约束,并因政府修订税法而变化。

2、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所得税金额。它是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企业当期所创造的收益所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

应纳所得税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和规定的税基(即应税收益)计算的企业当期对政府的纳税责任。一般来说,公司应付所得税的计算程序也是遵循收益表所使用的概念。

(四)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原则。所得税会计原则内在的关键性的要素至少应包括时间性、一贯性、确定性、可预见性四项。据此可归纳出,在财务报告日期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除非获得批准,纳税人必须一贯地采用某些会计处理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必须清晰地反映纳税人的所得;

3、对于巳在会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4、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所纳税款,以确认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可退还的所得税金额;

5、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须预计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五)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方法。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方法,是指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差异饷会计方法

。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两大类,在纳税影响法下,又有递延法和负债法之分。

l、应付税款法,是指将本期税前帐面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方法。这种方法虽然简便,但违背了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以致已逐渐被淘汰。

2、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余额并不能确切代表应收的权利或应付的义务,因而无法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

3、负债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变化时转销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又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的经验,我国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负债法,因为这种方法既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又有实践上的可行性,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来源:《财会通讯》第6期

篇3:会计之所得税知识

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不是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利润进行调整之后的应纳税利润,可以理解成税法上的利润,这样说来纳税调整就好理解了。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其中:

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这种情况税法上要确认收益,有收益就要交税,那么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要纳税调增。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比如福利费在会计中是可以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而税法上只能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作为福利费扣除限额。成本费用是会减少税前会计利润的,那么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要纳税调增。

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反映到利润表中使税前会计利润增加,但税法上对于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那么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要纳税调减。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比如研究开发形成的研究开发费用,税法中规定该部分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实也是按50%加计扣除的概念)。但在会计上这50%是不作为费用扣除的,那么在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要纳税调减。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点在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站在税法的角度看资产,资产的减少会形成费用或损失。

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按照会计准则该项资产可以作为费用或损失在以后列支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可以作为费用或损失列支的,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异属暂时性差异,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之所得税知识]

篇4:所得税会计方法研究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用递延法或债务法。通过研究比较,发现债务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明显优于递延法、应付税款法。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1. 基本观点不同。应付税款法所持观点是,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即只有当经济事项所得与确定该期应税所得结合起来时,才产生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一个时期经营成果与所得税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当交易或事项产生会计收益时,应于同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以遵循配比原则。

2. 理论依据不同。应付税款法的理论依据是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观”。企业本期利润中负担的所得税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利润的分配。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正确的所得税“费用观”,“业主权说”。以投资者需要为导向的现代财务报告以净收益为核心,着重揭示企业净收益的构成及其分配情况。

3. 会计思想不同。应付税款法坚持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纳税影响会计法坚持以会计制度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

4. 会计处理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以税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直接将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权利取得、责任发生以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为准绳。主张所得税跨期核算,坚持所得税资产、负债与所得税费用的准确核算,和本期收人、费用配比。

5. 对费用确认不同。针对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发生、转回和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各期,就应付税款法,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无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无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如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即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

6. 配比性不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通过递延税款调整应交所得税,以达到所得税费用与收益相配比。

7. 对未来的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不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法,应该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以至形成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且影响各期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

8. 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不同。虽对永久性差异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但应付税款法依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依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应付税款法,无需进一步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只需按照税法调整税前会计利润,就可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篇5:有关所得税会计的核算

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的概念

1.时间性差异,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基本特征是,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均可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但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时间不同。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①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在会计报表上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照税法规

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需补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补交的所得税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应纳税时间性

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税所得的时间性差异。

②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在会计报表上于以后期间确认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减。如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但是会计采用直线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从应税所得中扣减的折旧金额会大于计入当期

损益的折旧金额,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上述两项差异,会使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会计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会计利润×所得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所得税率】

递延税款【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2)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①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在会计报表上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如产品保修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于产品销售的当期估计可能发生的保修费用,并预提计入当期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当期预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应于实际发生产品保修费用时从应税所得中扣减,从而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此外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也属于这种情况。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②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在会计报表上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税所得。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某项销售收入在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时,不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待以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在以后期间确认收入;但在某些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却要求作为收入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上述两项差异,会使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会计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会计利润×所得税率】

递延税款【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所得税率】

2.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需要交纳所得税的永久性差异

①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确认为收益。如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债所产生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②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允许扣减。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某些费用或损失不能计入利润表;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抵减。

上述两项差异,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产生的永久性差异不需要交所得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从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永久性差异,将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

(2)需要交纳所得税的永久性差异

①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有的项目不作为收益,但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例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税法上规定按该产品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转账,不产生利润,不计入当期损益。

②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有的项目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如各种赞助费,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利润;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

上述两项差异,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产生的永久性差异需要交纳所得税,永久性差异产生的应交所得税应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将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

在仅存在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按照税前会计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调整为应税所得,按照应税所得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

(1)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

(2)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即在应付税款法下,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

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

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纳税影响会计法与应付税款法的主要区别是: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确认为本期所税费用或抵减本期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将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同时确认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

纳税影响会计法与应付税款法的共同点是:按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均在产生的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

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税率变动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其结果相同;但在所得税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则两种处理法的结果不完全相同。

1.递延法

递延法,特点在于:(1)采用递延法核算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因此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2)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

采用递延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1)本期应交所得税;(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公式一: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款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

公式二: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公式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

公式四: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可抵减本期应税所得的时间性差异(即前期确认本期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税

篇6:所得税会计论文会计毕业论文

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DD所得税》规定我国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在1994年以前的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和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差异,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经历了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的会计准则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要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计税基础。当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础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这一改变是会计理念变革的必然结果。显示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所在。核算时应遵循以下方法:

(1)从资产负债表出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2)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计算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用以后期间所得税税率计算处由于暂时性差异造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

(5)根据期末余额和期初余额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发生额;

(6)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一般的判断原则是: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特殊事项的处理办法

(1)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后虽然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条件,但是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认计税基础,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如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超过了税法上准许扣除的部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准许扣除额为当期销售收入的15%;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薪金的2.5%)不得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超过部分准许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类费用既不是资产也不是负债,但是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认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再如当企业本年度发生亏损,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当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会盈利,该事项的发生能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所得税资产或是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一定都对应所得税费用,也可能对应资本公积或是商誉。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直接影响所有者权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再如在免税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资产和负债维持原计税基础不变,但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合并时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因此形成了暂时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计入商誉,而不是计入所得税费用。

(3)当企业合并符合免税条件并进行免税处理时,如果合并成本高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会形成商誉,但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商誉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再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是如果确认商誉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减少,商誉又会增加,二者无限循环。

(4)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按照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当税率发生变化时,如1月1日起所得税税率由30%降至25%,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5)对于企业持有的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点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D成本;当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有变动,如企业当年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D权益变动;当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其他权益有所变动,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投资企业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D其他权益变动;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D权益变动。税法上不认可以上事项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因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要考虑企业的投资意图。如果打算长期持有,企业可预见并可控制未来期间该项暂时性差异不会转回,不会对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影响,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打算对外出售,该项暂时性差异会对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6)当企业发生某项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不是企业合并,对应不了商誉,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如企业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或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或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基础确认,因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再如企业自主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税法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按成本的150%摊销,因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新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客观地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能反映全部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如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税法准予在当期扣除部分可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该类费用能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允许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及其转回。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暂时差异带来的经济效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在以后期间判断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则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对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有一定的主观性,当期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利润总额减少,以后期间恢复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利润总额又会增加,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对利润进行操控。

(3)资产负债观理念的分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完全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和负债的界定。资产负债观是直接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确认与计量企业的收益,认为收益是企业期初净资产和期末净资产比较的结果,所有者的投资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引起的权益变化不包括在收益中。资产负债观强调交易实质,要求在交易发生时确认和计量产生的相关资产和负债或是对相关资产和负债造成的影响。资产负债观秉承的是“决策有用”的目标导向,认为会计报表目标是为证券投资决策和信贷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要为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报告企业资产和负责的公允价值,作为评估企业价值的参考。在这样的理念下会计准则与税法渐行渐远。有一种不同的会计理念认为,会计必须根据法律证据记录实际交易价格和真实的财产权利和债务。公允价值是一种金融预期而不是法律事实,会使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法律证据力受到损害。会税差异会使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出现更多的纳税成本。1月1日起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着眼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趋同,允许部分会计要素的核算方法采取税法规定,减少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比,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即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不要求企业计算递延所得,有利于减少小企业的纳税调整,降低纳税成本,也便于税务机关服务企业纳税和进行税收征管。

四、总结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所得税会计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这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水平,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根本要求。相信随着我国的会计理论不断发展,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的问题将会得到不断完善。

篇7:所得税会计方法研究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用递延法或债务法,通过研究比较,发现债务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明显优于递延法、应付税款法。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1. 基本观点不同。应付税款法所持观点是,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即只有当经济事项所得与确定该期应税所得结合起来时,才产生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一个时期经营成果与所得税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当交易或事项产生会计收益时,应于同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以遵循配比原则。

2. 理论依据不同。应付税款法的理论依据是所得税的“收益分配观”。企业本期利润中负担的所得税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利润的分配。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正确的所得税“费用观”,“业主权说”。以投资者需要为导向的现代财务报告以净收益为核心,着重揭示企业净收益的构成及其分配情况。

3. 会计思想不同。应付税款法坚持以税法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纳税影响会计法坚持以会计制度为主导思想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

4. 会计处理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以税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直接将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权利取得、责任发生以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为准绳。主张所得税跨期核算,坚持所得税资产、负债与所得税费用的准确核算,和本期收人、费用配比。

5. 对费用确认不同。针对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发生、转回和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各期,就应付税款法,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无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无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如以本期应税所得为思考起点,即须确认为各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各期所得税费用,也须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

6. 配比性不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通过递延税款调整应交所得税,以达到所得税费用与收益相配比。

7. 对未来的影响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不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法,应该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以至形成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且影响各期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

8. 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不同。虽对永久性差异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但应付税款法依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依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应付税款法,无需进一步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只需按照税法调整税前会计利润,就可得到本期所得税费用。

9. 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同。随着经济业务日趋复杂,应付税款法在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方面已无能为力。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提供信息能用以分析企业将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以及可能的现金流量变动,从而可以大致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及前景,增强报表使用价值。

总之,采用应付税款法易导致财税合一的会计处理模式。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规定而放弃自身一般行为原则,存在许多不合理会计问题,不符合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等原则要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采用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或选用递延法或选用债务法。

二、递延法和债务法的比较

(一) 比较首先建立在税率变化的基础上

1. 发生或转回税率不同。债务法下,本期发生或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现行税率包括当期税率和未来税率;而递延法下,本期发生的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影响金额用当初的原税率计算。

2. 对所得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反映不同。税法变化在时间性差异发生或转回期间都可能发生。在此情况下,递延法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方法截然不同。

先讨论税率变动较为确定的情况。(1) 确认当期递延税款的税率未必相同。如果法定税率变动在当期生效,确认递延税款都以当期新税率为根据; 如果法定税率变动在未来生效,递延法按当期税率确定,而债务法则应用未来新税率确认当期递延税款;如果能预计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在转回时税率,债务法则可以按照预计今后的税率计算当期递延税款,以便使时间性差异的预计纳税影响反映为未来的纳税责任或纳税抵减额。递延法不。(2)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处理方式不同。无论法定税率在当期生效还是在未来生效,采用债务法就必须同时按照法定税率,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以便使其亦步亦趋地反映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新税率确认的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递延法则不,即使在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仍然坚持用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形成时的税率转销前期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样如果能预计转回的所得税税率,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债务法就必须同时按照预计税率对其进行调整,即使税率在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发生变动。而递延法则不作调整。

再讨论税率变动为不确定( 不能预计转回) 的情况。递延法不产生这样的问题。债务法下,在递延税款发生的当期只能按适用税率计价,一旦税率的变动由不确定变为确定,我们认为就应调整由于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对递延税款的影响。当期递延税款按新税率计算,同时调整税率变动对递延税款的累计影响数。对于该累计影响数,不能计入税率定期,避免影响当期,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税率变动对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

篇8: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初探

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初探

西南财经大学(何亮、康德彬)

目前,所得税会计是我国会计的一个薄弱环带,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日趋扩大。如何建立一套适合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协调好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已成为当前会计理论研究亟待解决的间题。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所得税会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所得税会计的属性界定

(一)所得税的性质。各国的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对所得税的性质有“收益分配观”和“费用观”两种不同的观点。“收益分配观”认为,向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分配的股利一样,具有分配企业收益的性质,只不过分配的对象是国家而已。“费用观”则认为,在会计报表中,公司所得税可视为企业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如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支出一样,是费用性质的项目。

那么在我国,所得税究竟是费用还是收益的分配呢?笔者认为划分的关键取决于报表的导向。如果一个国家的报表导向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则所得税就应视为费用;如果是为企业管理当局服务,所得税必然被看作收益的分配。而目前我国会计报表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因此把所得税作为实现收益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处理,是符合我国会计报表导向的,也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因为所得税是企业要取得收入(即过去所说的税后利润)所必须花费的代价,即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收入自然也无须花费这笔费用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处理,更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另外把所得税看作费用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所得税会计的属性。首先,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会计是依据现行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计算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并定期编制和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次,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并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

二、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

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由目标、假设、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组成,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一)所得税会计的目标。财务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所得税会计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内各系统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样作为子系统的所得税会计目标自然与母系统的财务会计目标相一致。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作出决策的会计信息,而所得税会计是为了调整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这就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必须围绕财务会计的总目标服务,真实反映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二)所得税会计的假设。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这决定了它的基本假设主要是以下四项:

1、会计主体假设。有人认为,所得税会计执行主体应是税务当局,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众所周知,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而所得税会计服务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其.目标是向外界披露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信息,而税务当局只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一,并非执行主体。因此,所得税会计的执行主体是企事业单位。

2、持续经营假设。有了这种假设,一些公认的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方法才能被广泛采用,如处理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负债法)。同时,企业有关所得税记录和纳税申报才能真实可靠。

3、会计分期假设。从理论上讲

[1] [2] [3]

篇9: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

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

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篇10: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 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

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

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

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

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因此,会计准则中“ 收入”为“ 狭义”上的收入。

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 狭义) 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

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

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

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

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

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

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 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

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

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

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

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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