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调查:多数企业从未考虑过购买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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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嘻嘻虾”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企业年金调查:多数企业从未考虑过购买企业年金(共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企业年金调查:多数企业从未考虑过购买企业年金

私企:没有考虑过购买企业年金 股权激励更给力

海涛是一家私营IT公司的老板,公司成立两年了,人员流动不断让他伤透了脑筋:“对于私企,福利没有国企好;收入没有大型外企稳定,特别在创业初期,想要留住人真是难啊,”

海涛也曾想过要为员工增加福利,稳定核心人员。不过,他发现可以利用的工具非常有限。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实,企业年金的初衷是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不够的部分。未来企业职工养老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

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企业年金并非是国家强制缴纳,而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缴纳和缴纳多少。

不过,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十分有限。记者调查发现,目前购买企业年金的企业主要是国企和少数大规模的外资企业。

“中国目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共有30000多家,虽然从数量上看80%是中小企业,但是在资金方面,央企和国企占据了绝对优势。”中国工商银行(601398, )总行养老金业务部吕先生告诉记者。

企业年金在规定范围内可免除企业所得税

一家大型央企的HR乐乐告诉记者:“作为国企,我们给员工的工资并不多,但是收入稳定、福利充分是国企吸引员工的工具。比如企业年金,不是国家规定强制缴纳的,一般都是国企央企才会给员工缴纳,私人企业很少有缴纳的,一方面是人员流动性大,导致企业鲜有为员工制定长期的养老保障计划,在中国养老基本还是由个人和家庭自行规划的,

乐乐告诉记者,购买企业年金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成本中扣除,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7号)规定,自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所以乐乐所在的企业,用足5%的额度,这些费用一部分由员工自己缴纳,一部分由企业缴纳。其中,员工缴纳1%,企业缴纳4%。

记者了解到,雇员和雇主分担缴费义务的比例,通常是1∶1,也有1∶4或者1∶5,视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定。

而职工领取企业年金的主要方式是退休后领取。

“除了正常退休,死亡和出国定居也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可以被继承,也可以因为单位转变而转移,最主要的是,出国定居的人员可以提早支取自己的企业年金。”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销部张先生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一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选择定期领取的,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20个月所得,同时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享受基金投资收益,直至个人账户领取完毕。

篇2: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国家规定了企业年金是要纳税的时候,我们在领取到企业年金的时候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进行交税。如果逃避交纳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的,一但被发现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希望大家都能够遵纪守法,一切依照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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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企业年金基金

unjs网为您带来会计相关的内容。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效益好)的企业才能建立。

企业年金筹集:企业年金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全额积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根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本金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年金方案制定与备案:建立企业年金,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方法、待遇支付办法、组织管理和监督程序等,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执行,并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税务、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管理与营运: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或行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成立的法人机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可选择有资格的金融、保险等投资运营机构为投资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委托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应该强调的是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必须是他们合法的收入。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权处置业务,对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股份金额对公司负责为限。

[企业年金基金]

篇4: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

摘要: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涉及年金计划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的监管效果,对年金治理及受益人权益维护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通过对中外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对比,以理事会受托模式为前提,就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潜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篇5: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

一、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信息披露的规定

(一)国外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1、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

企业年金在美国称为企业养老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先后发布了多项关于养老金的会计规范。

SFAS NO.35―《确定受益制计划的会计与报告》规定了养老金计划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和报告,随后颁布的SFAS NO.36―《养老金信息的披露》,增加了在SFAS NO.35下计量的累计福利的披露,并将该金额分为既定福利和非既定福利两部分。

SFAS NO.87―《雇主对养老金会计处理》重点规范了典型的单个公司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沿用递延确认、净额反映和相互抵销三个基本原则,规定了企业养老金净成本的六个组成部分,并规范附加最小养老金负债的确认,要求当累计养老金负债超过养老金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时,立即确认附加最小养老金负债。

SFAS NO.132―《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要求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进行标准化,并公布关于福利债务和公允价值变更的额外信息。

2、国际企业年金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颁布的IAS26―《养老金计划的会计处理和报告》是规范以养老金计划为主体的会计处理与报告的准则,对确定提存制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的会计处理与报告作了规定。

1983年,IASC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IAS19)―《雇主财务报表中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IAS19和IAS26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的会计政策;对计划类型的一般表述;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调节;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中各项组成的具体金额;损益表中确认的费用组成;计划资产的实际回报及资产负债表日使用的主要精算假设。

(二)我国企业年金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在两个会计准则中予以体现,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准则规定应披露:1.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2.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3.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4.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当前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对年金资产投资组合的披露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对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缺乏明确的标准规定,仅框架性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风险管理政策等”,市场上各年金运营机构尤其是投资管理人披露的`信息标准不够统一,项目也不尽相同,导致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受益人,难以根据报表完整的对其年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情况进行判断。

(二)准则对委托人供款义务的披露问题

当前年金基金会计准则对实际供款与计划供款之间的差异也未强制规定披露,企业下属极个别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引致当期现金不足,往往过了几个缴费期后才汇缴到托管人账户,影响受益人年金资产的积累和投资,这种情况在当期基金财务报表中难以反映出来。

受托人有维护和确保计划信托资产的法律责任,应该利用其权利保证向该计划进行缴费的公司按时向计划的信托进行缴费(林羿,),而会计信息披露作为管理手段之一,有必要在这方面予以体现。

(三)赋益权产生的特别资产披露

因企业年金方案的差异,部分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收益并非立即归属于个人,属于未归属权益,只有在员工符合退休或基金转出等条件时,这部分权益才能归属到员工的个人账户。

随着年金计划的长期持续运作,这部分资产未来几年的积累水平还在上升,其总额占年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会增大,对报表总体影响也在增加。

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将年金净资产规定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对这部分净值的构成没有明细规定,只有在账户管理人的管理报告中才能揭示基金净值的构成情况,但是账户管理人报告并不属于会计信息。

(四)年金投资管理中的关联交易问题

理事会的内部人特性决定了理事会受托模式会出现企业与受托人利益重叠的现象,企业能够通过控制受托人将年金资产以股票投资或购买债券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尤其是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在拥有上市子公司的情况下,客观上能合法的做出这种选择。

从法理角度和西方的运作情况来看,投资上的关联交易是允许存在的,如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并不限制员工将其年金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股票,但要求在年金计划财务报表的会计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仅仅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对披露的种类和内容没有加以规范。

三、完善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标准,加强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运作涉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等多个主体,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员工作为受益人在信息供给上处于弱势。

要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必须对重要的会计信息实行强制性的详细披露,同时年金资产投资是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及其重要的一环,直接涉及到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对相关的投资组合信息予以充分披露。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中只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缺少反映基金投资结构的投资组合表,因此无法实现充分披露的要求(陈静,)。

笔者建议,理事会财务报表应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投资组合分析附表,对投资组合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使受益人对年金基金资产的投资情况及风险的判断更加全面。

(二)披露委托人的供款义务,明晰受托人的管理职责

根据西方成熟的企业年金制度,各国对委托人的供款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美国《保障法》规定:一个企业养老金计划的受托管理人有维护计划信托资产的法律责任,并应该利用其权力努力保证对该项计划进行缴费的公司或个人按期足额向计划的信托进行缴费,当参与计划的企业或个人出现欠缴情况时,受托人负有追收欠款的法律责任。

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财务会计报告中,对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供款义务需要在报表内或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我国年金会计准则中在报表中仅反映受托人已收到款项的运营和发放,但对委托人中的企业方应缴纳的供款未予以反映,也无法得知受托人催缴职责履行情况,在这一点上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未能与计划运作的实际需求相匹配。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属于缴费确定型计划,因此当期的供款可以经由计划合同予以确认,笔者建议在年金基金报表上单独列示应收未收的年金缴费,在报表附注中按账龄分析法对该项目予以分析,保证受益人对其计划资产有充分的了解。

(三)建立赋益权等特别资产项目,细分年金净值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赋益权一般不超过7年,如美国为7年,英国为2年(Davis.E.P,1995)。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也存在赋益权的情况,由于积累时间长,因赋益权产生的资产总额会逐渐增大,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在加大。

仅有“年金净值”这个项目,不利于反映年金资产的总体结构及个人资产的变动,有可能出现年金净值增长而受益人个人账户资产总额下降的情况,违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

笔者建议在年金资产负债表净资产部分下将“年金净值”分拆成“个人账户净值、赋益权资产、企业特别账户”三个项目,其中个人账户净值项目归集已归属个人账户的年金资产运作情况,赋益权资产项目归集因赋益权产生的资产及其收益,企业特别账户归集因特殊事项、历史遗留等问题而产生的暂无法分配的资产及其收益。

(四)披露投资事项中的委托人关联交易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投资于金融资产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例如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如果参加计划的企业是类似于中石油这类巨型的企业集团,其旗下的上市公司在数量可以规避《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单个企业投资限制,在架构上有操控的条件。

企业年金会计会计报表应全面反映年金投资运营情况及相关风险,以维护计划受益人的利益,笔者建议在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委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的金融投资情况,同时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对关联方投资的股票(或债券)持有量变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票(或债券)占年金净资产的比例及风险分析。

参考文献:

[1]陈静.企业年金会计研究[D]. 黑龙江:东北林业大学,2007

[2]孙璐,赵昌文.中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4):140-144

[3]季晓东.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变迁及发展建议[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1):74-78

[4]李莉,缪秦.SFAS NO.158对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12):74-75

篇6: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

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税征管问题答记者问

2009-12-19 10:55:1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28 文字大小:【大】【中】【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常有反映。这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通知》,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其次,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第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通知》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并明确了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通知》明确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即《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提出了征收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与目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问:《通知》中规定的企业缴费计税方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

答: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

险人数(截至20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6%左右,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应该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即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问:《通知》明确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际上有的国家规定是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征收环节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据我们了解,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

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篇7: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1月15日,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即众所周知的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但这还不够,因为养老金“并轨”后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大降的担心,因此为减少“并轨”阻力,年初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因此6日出台的《职业年金办法》实际是养老金“并轨”改革的配套制度安排,也为养老保险“并轨”减少改革阻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

如何管理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也就是“你缴的年金全部进入看得见摸得着的个人账户,我的是我的,单位交的退休后连本带息也是我的。”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划入核定账户形成职业年金基金,按投资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同时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篇8: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心,实现了长短期激励制度的结合,可以成为企业鼓励竞争、奖励忠诚和贡献的手段,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作为企业的一种福利安排,可以起到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和激励人才的作用;企业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减轻流动资金压力。

对个人而言,有四大好处;一是可以规避部分个人所得税;二是可以对长期看好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获得稳定受益;三是比普通股权或债权投资更具有安全保障,即使企业破产,企业年金计划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范围;四是收益更高,把大家的钱聚成年金去投资运营,比个人单独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要高得多。

篇9:员工福利计划与企业年金

一、什么是员工福利和企业年金

工资之外的企业分配被称作员工福利。员工福利形式包括现金、物质、假期和专项服务等。雇主提供的养老金即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提供员工福利的动机主要有三个: 一是为员工提供风险保障(如工伤赔偿),以解除员工后顾之忧,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建立企业激励机制,以奖励在关键岗位工作,贡献突出的员工和忠实于企业的老员工;三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账户管理技术转移和减少当期用工成本。

二、建立员工福利计划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

1.雇主及员工的目标

任何员工福利计划的设计工作都要从其基本目标开始,而这些目标来自于雇主动机、员工需求及政府态度(国际法律和政策)。

2.应提供哪些福利项目

员工福利计划应该清楚地描述其提供的员工福利类型及它们的原因或目标,这原因和目标既是政府政策的结果,也是员工个人需求的结果。

3.员工福利计划应覆盖哪些人

如果员工福利计划仅仅覆盖全职员工,已退休员工或其供养者怎么办?已故员工的遗属怎么办?这一系列问题必须认真去对待。当然,需要依据有关法律和规章来解决这些问题。还有,补充养老金和医疗服务哪一项应当优先考虑呢,也许幼儿照顾是部分员工目前最需要的服务。

4.员工是否有选择福利的权利

这个问题在员工福利计划中变得越来越至关重要。随着弹性福利计划和自助福利计划的形成,员工的选择权利也在增强。但在没有弹性的福利计划中,员工是否还有自由选择福利计划的可能?美国有“自助餐”式员工福利计划,雇主建立福利计划的成本不变,可是对员工的吸引力却大大提高。

5.如何为员工福利计划筹集资金

在决定员工福利计划资金的筹集方案时,有几个重要问题必需解决。福利资金是否完全由雇主提供(非缴费式方案),还是以分担的形式由员工和雇主共同支付(缴费式方案)?如果选择分担方式,雇主和员工各自分担比例应当是多少,如果有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利用才能获益最大。

选择什么样的基金管理方式?从完全保险管理到完全自我管理,这之间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甚至在选择了某种管理方式之后,还需要使用特殊的管理手段去处理深层次的问题。

6.如何管理员工福利计划

企业自行管理其福利计划,委托保险公司或是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还是由第三方经办机构(TPA)等的其他组织来管理?员工福利计划一旦确定,其特定的管理实体就必须要选定。

7.怎样传递员工福利计划的信息

没有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员工福利计划是无法达到其预期目标的。近几年来,有关法律和政策开始要求员工福利计划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需要通报和公布的信息不断增加。因为员工福利计划是贯穿员工全部职业生涯的延期支付,信息披露对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是检验一个员工福利计划成熟度的重要标准。然而,现代科技已经为这个领域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可供选择的传递方式。

来源:中人网

篇10:平安养老保险直指企业年金

本报8日讯黑龙江省首家专业化养老保险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8日正式诞生,其主营业务是企业年金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团体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为企业客户提供涵盖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综合性福利保障计划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副省长王利民出席开业庆典仪式并讲话。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据悉,中国平安近期将在全国开设35家分公司、127个中心支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的陆续开业,意味着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成为全国首家设立分支机构的专业化养老保险经营机构。平安有关负责人表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全国布点,意在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领跑者。据了解,以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是世界性潮流,中国正在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年金发展前景广阔。

[平安养老保险直指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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