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区县限购令内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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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上海各区县限购令内容细则

7月7日,上海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最受关注的除居转户时间缩短政策外,还有将向符合条件者定向微调住房限购政策也受到广泛关注。

《意见》中规定,对达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且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非沪籍人员,定向微调住房限购政策。这部分符合条件的非沪籍人才,今后有资格在沪购房。

20上海各区县限购令内容细则

宝山、闸北、嘉定、普陀

已婚:双方父母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的,还可以买两套。一方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买。

单身汪:和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可以买一套。

长宁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一方同父母共有4套及以上的,不能买。

单身汪: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徐汇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一方同父母共有4套及以上的,不能买。

单身汪: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静安、闵行、松江、青浦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一方同父母共有4套及以上的,不能买。

单身汪: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浦东新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三套及以下且配偶无房,可买一套;

单身汪:与父母共有住房二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本市离婚单身带小孩无房,可买一套;外地离婚带小孩无房,不可买。

虹口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

单身汪:1、名下无任何住房可购买一套;2、跟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

杨浦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4套房是结婚前和父母共有的);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买。

单身汪: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黄浦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

单身汪: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备注:1、此表中所述同父母共有房屋指的是限购政策出台前(1月28日前取得产证)的住房,对于此后购买的住房将按规定计作新购住房,应在还能购买的套数中予以扣除。

2、此表中所述“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N套及以下”指此家庭中,男方和女方各自同父母共有的套数都应符合限制套数的规定,有一方不符合,此家庭将被限购

3、此表中所述“双方同父母共有N套及以下”指此家庭中,男方、女方及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套数总数应符合限制套数的规定,否则此家庭将被限购

4、当夫妻一方为上海人时,参照上海人家庭实行,但上海人必须上产证。

篇2:上海限购令细则

上海限购令细则

法规内容

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细则

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品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上海市政府新闻办3月25日上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顾金山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情况。

长期以来,上海聚焦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坚持“以居为主、以市民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切实将推进住房保障、服务百姓安居作为本市住房发展的主线和首要任务,基本形成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房“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保持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去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进入,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非理性过热的情绪,房价形成了加速上涨的趋势,同时也有投资投机性需求回潮、部分企业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广大上海市民和社会各方十分关注。上海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作为一座特大型城市,上海与许多国际大都市一样,始终面临着人口、交通、环境、住房等共性问题的巨大挑战。特别是住房问题、商品房是特殊商品,需要始终高度关注,及时发布全面客观的权威信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将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继续坚持上海市“两大体系”、“三个为主”和“四位一体”的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住房市场体系继续坚持以居住为主,更加注重支持首套和改善性居住需求;坚持以市民为主,更加注重满足上海市户籍人口和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保障科创中心建设引进人才的居住需求;坚持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更加注重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居住需求。住房保障体系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加快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多策并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尽最大努力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世行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已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即日起发布实施。上海市将建立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联系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即使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协同推进落实。各区县政府结合区域实际,组织、协调、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

《若干意见》明确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强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相关“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利用不正当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上海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若干意见》提出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品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咳嗽谏昵氪钍被褂Τ信凳赘犊钗杂凶式穑シ闯信翟蜃魑判形畔⒛扇肷虾J泄残庞眯畔⒎衿教ā

根据《若干意见》,上海还将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供应比例。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住房。开展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加快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着力扩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体受益面。

篇3:上海限购令细则公布

昨天,上海市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开幕。市政协委员屠海鸣在提案中建议,对确实有自住刚性需求的特定群体,适当放宽非沪籍居民的住房限购政策。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在两会现场表示,目前上海的住房限购政策没有变化,仍将继续执行严格的住房限购政策。

,“限购取消”已成为楼市政策松绑的关键举措之一。到目前为止,全国46个限购城市已有41个退出限购舞台,仍在坚持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仅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一线城市以及三亚市。在上海,住房限购令何时取消还没有时间表。

屠海鸣在其提案中说,2011年1月31日,上海出台了落实新“国八条”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上海版细则。

其中明确规定了上海的住房限购政策:已有1套住房的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6月,上海住房限购政策在执行层面再次收紧――单身、非上海籍购房者,无论是否已有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都被列入住房限购范围。

根据规定,非上海户籍人士购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以家庭为名义购房,所谓家庭名义就是购房者必须已婚;二是该家庭在沪名下无房;三是能提供2年内在沪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

屠海鸣在提案中指出,特别是非沪籍但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单身人士,以及需要到上海与子女团聚的非沪籍老人等群体,住房限购政策导致他们中的很多人或者其子女不得不离开上海。

“毫无疑问的是,上海现行的住房限购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也对稳定房价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项严格的限购令也‘误杀’了不少确实有自住需求的非沪籍居民购房。”屠海鸣说。

他认为,对以上两类群体“一刀切”的禁止购房政策,不仅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上海的人才引进,以及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上海目前的房价仍居高不下,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依然很大,不宜全面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应继续坚持住房限购令。”屠海鸣建议,在此前提下,应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角度出发,针对确实有自住刚性需求的特定群体,适当放宽非沪籍居民的住房限购政策。

他建议,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沪籍居民拥有1套住房,特别是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的人才类单身人士,以及子女为沪籍并确需与子女一起在上海生活的老人。对于这类居民,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不能让投机投资性购房趁机而入。

对于屠海鸣的这一建议,刘海生在两会现场表示,目前,上海的住房限购政策没有变化,仍将继续执行严格的住房限购政策。根据规定,非上海户籍的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但非上海户籍的单身人士被列入住房限购范围,“非沪籍人士如果组成了家庭,是可以买1套房子的”。

同时,屠海鸣建议,继续严格执行其他群体的住房限购政策,严厉查处非沪籍居民家庭补税购房等违规行为,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于中介帮助购房人弄虚作假违反“限购令”等行为,应该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此外,上海还应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的规划选址、房源数量,让暂时不能买房的青年职工可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居所。

刘海生回应称,在公租房方面,上海正在以区、县为主,继续建设和筹措公租房房源,如耀华路地铁站附近的公租房项目已完成土建工作。

篇4:上海限购令细则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篇5:上海限购令细则

上海的限购政策,外地人在上海买房,必须连续缴纳5年的社保或者个税,如果是和上海户籍居民结婚,而且双方名下在上海都没有房产,那么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两套房。这里上海户籍,成为攻克二房的最大漏洞,一些上海户籍的中介,为了帮客户买房,用自己的婚姻作为筹码,与客户结婚。房子交易过户后,然后在离婚,中介净身出户。

不过也有网友开始担心了:“如果中介不靠谱,离婚要分婚后共同财产,分掉自己一半房那该怎么办!”

然而中介公司推荐了一位靠谱的小伙,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小王,今年30多岁,户籍在上海松江区。他为了给客户买房已经结了4次婚了,其中岁数最大的客户已经70多岁。频繁的结婚离婚,小王和民政局、房地产交易中心都混成了熟脸。

对于担心婚后小王不肯离婚,或者打起了离婚官司,会不会分掉客户的半套房呢?对此小王称在结婚前都要签订合同,合同中写的很清楚自己只占很少的房产份额。离婚后两人一拍两散,小王净身出户,房子产权全归女方所有。而结婚离婚之间,小王能得到6万到8万的报酬。

小王纯属躺赚,啥都不用做,靠着上海户口就能赚普通上班族一年的工资。

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然而在房产面前也低下了高贵的头颅,成为中介机构钻法律空子的牟利工具。通过假结婚过户买房子、买车或者移民的做法,其实都存在着很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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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上海限购令细则

之前为了买房牵着手笑着离婚的夫妻们,而在北京却笑不出来了。北京317新政严打假离婚买二房的夫妻们,面对新政策,他们和中介一起想办法如何能钻空子。

要知道,在法律面前假结婚、假离婚都不收法律保护。一旦领了结婚证,在法律上你们就是夫妻,达到目的后对方又不愿意离婚,可能又要陷入长久是诉讼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婚内的财产在原则上要进行分割,但是如果没有证据,法院就可能会支持分割的诉求。

而假离婚就可能更惨了,结婚后人去楼空的新闻,大家也不是没见过。说不定伴侣在和你商量假离婚买房时,另一方面悄悄出轨,暗度陈仓。

“限购令”催生“假离婚”,政策漏洞不可忽视

为购房而搞假离婚,这不是拿神圣的婚姻当儿戏吗?见利忘义,似乎应为人所不齿。甚至有人认为应以“不当获利”来起诉他们。然而,如果有一对夫妻为购房而假离婚,或许应该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但有这么多人为了购房“扎堆离婚”,以至于形成“离婚潮”,把民政局都“挤爆”,那就要反思我们政策本身的漏洞和问题了。

政府出台住房限购令,本意是为了遏制投机、平抑房价,让更多有正当住房需求的群众能住有所居,安居乐业。但是近年来一些城市的持续限购,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能有效抑制城市房价水平,但是病源未除,只是暂时“镇痛”。因为缺少配套有力的保障房和廉租房供给,部分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无法满足,而收入增加的居民的住房投资意愿却日益旺盛。目前作为强硬行政手段的限购政策虽然看似立竿见影,但无法有效区别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存在机制上的缺陷,难以长久维持。限购严了,成交量下降,库存增加,房价却没有大降。在去库存的巨大压力下,限购政策不可能不放松,一旦限购政策退出,极易造成房地产市场“报复性反弹”。

上海最新限购令细则:或收紧信贷

上一轮楼市限购周期(9月30日前),高峰时期共46个城市发布了限购政策。经历十一长假各地密集发布新政后,记者梳理发现,限购城市迅速从8个增至20个城市,分别是北京、天津、苏州、郑州、成都、济南、无锡、合肥、武汉、南京、广州、深圳、佛山、厦门、东莞、珠海、福州、上海、三亚、杭州。

业内人士分析,未来,石家庄、青岛等房价涨幅较快的城市,仍有出台限购政策的可能。上海等热点城市也不排除会在信贷收紧等方面有动作,政策大体上与-的限购限贷政策内容吻合,思路也基本一致。

严跃进表示,后续一些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部分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城市,都会有收紧政策的可能。例如,南昌、长沙、重庆、太原、昆明、西安、嘉兴、宁波、常州等城市。而贵阳等房价波动很小的城市则主要还是坚持去库存,同时对租赁市场进行规范。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认为,一些城市仍面临降库存的压力,未来有望出台宽松政策,“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将成为趋势。

张大伟表示,各个城市间的政策会产生叠加的效果。从国庆长假期间的成交量来看,市场成交量比去年同期已经有了一个明显的下滑,特别是在一二线城市大部分市场的成交量跌幅已经超过了30%。

展望未来,中国指数研究院指出,在地方政府一系列收紧政策影响下,有望抑制部分投资投机需求,房价涨幅将逐步趋稳。

“年底前,个别大城市房价依然会上涨,只不过涨幅没有近期的大;部分城市或在明年价格有所下降。”严跃进认为,年底前市场需求依然属于高位,部分房企会加快推盘。到了明年,市场整体成交量或会下滑,但长期看,政策的效力依然会减弱,要警惕各类规避政策的新做法。

篇7:上海限购令细则政策

上海限购令细则新政策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篇8:无锡限购令细则

无锡限购令细则: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10月2日我市成立了无锡市房地

产市场调控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我市就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增加普通住宅用地供应,新增住宅用地年度出让计划100公顷。及时公布土地供应和待开发上市量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二、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按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条件,可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明确现房销售、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和成品住宅配建要求等。

三、设置土地出让最高限价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出让时,要设定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当网上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2家以上单位要求继续竞买的,停止网上竞价,改为重新挂牌或者摇号产生竞得者。

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对未开工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的约定,尽早安排开工建设。凡未按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欠缴出让金、恶意炒作土地和囤积土地的,一律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我市参与土地竞买。

(二)对已开工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开发节奏,推出更多房源,满足市场需求。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不得分期开发建设,由规划、住建部门一次性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适时出台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政策,安置满五年的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可按规定上市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住项目按规定调整商住比例,增加商品住房供应。

五、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40%,报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议通过后实施。

六、调整新建商品住宅购房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同一买受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规定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按不低于20%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八、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宅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

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

九、积极化解商业、办公用房库存

进一步优化商业房地产项目布局,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及不同区域,实施分类处置,做到有保有压。严格控制城市综合体、普通商业、办公等经营

性用地供应,对旅游、文体娱乐等特色产业用地应保尽保,对重点区域开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所配套建设的商业、办公用房应科学论证、有序开发,促进供需平

衡。落实企业或个人购买库存商业、办公用房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商业、办公用房库存去化。

十、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通过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需求。通过提高租赁补贴,引导居民由买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转变。

十一、培育发展租赁市场

加快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研究制定对租赁机构的扶持奖励政策,鼓励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支持社区或专业租赁机构集中搭建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对居民闲置房源统一托管代租。

十二、加强金融风险管控

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合规性排查,遏制各种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控,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

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规范房地产开发及经纪机构的业务准入,审慎开展业务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机构个

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银行机构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对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区域,要加强风险提

示,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

十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安全、环境配套及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炒卖房号、哄抬房

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制造房源紧张的假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

易,要确保网签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严禁数据造假。商品住房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源,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售楼现场未公示全部准售房源的,视作

捂盘惜售行为,一经查实可暂停合同网签备案,且后续房源全部实行现售。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开发企

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十四、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加大市场监测频度,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向,加强房地产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信息数据。坚持正面引导舆论,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引导理性消费,杜绝炒作以及虚假、片面信息误导消费预期,对于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要承担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落实分类调控要求,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和落实加快去化房地产库存政策措施,防控

市场风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各自职能精准施策,确保我市房地

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限购令细则:无锡限购传言四起 新房、二手房成交纷纷大涨

3月的一场土拍让无锡楼市再度升温,各大楼盘涨价的消息也不绝于耳。许多业内人士预测无锡近日或将出台新的限购政策,类似“内部人员透露无锡将限购加码”的消息也纷纷在朋友圈传播开来。

昨日的成交数据也很好地印证了大众对这一消息的认可度:3月23日,全市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房和定销商品房)备案成交量为3.08万平方米,环比增幅102.96%;全日备案成交套数270套,创日成交新高!其中,商品住宅备案成交量提升明显单日备案量为2.88万平方米,备案成交套数为241套,环比增加146套。

相比于此前已经限购过的新房市场,二手房市场的成交则似乎更能反映市场热度,3月23日,无锡二手房备案成交量高达482套,为近期日成交最高值!

当日,商品住宅备案成交量增幅明显,环比增幅高达146.79%;五区中惠山区单日备案成交量猛增至1.59万平方米,区域内西溪碧桂园单日备案成交超过100套,挑起惠山区商品房备案成交大梁。

商品住宅成交按面积段分析:当日90-120平米面积段户型的成交面积最多,占成交总量的比例为41.77%。无论是投资还是自住,这一面积段显然是购房者置业首选。

篇9:北京限购令细则

1.外地人购房须有5年纳税证明,已有1套房的外地人暂停购房

2.不论新房还是二手房都只能限购一套

3.网签前应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4.骗购或超标购房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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