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初探经济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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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初探经济学理论研究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初探经济学理论研究

论文摘要:城市农民工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对城市农民工这个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城市农民工 社会保障 城市化 初探

一、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城市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城镇中务工的具有农村户口身份的劳动者。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从失业保障方面看,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靠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从医疗方面看,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从住房方面看,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就更不必提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目前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近乎缺失的。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农民工在城镇的边缘性社会地位是其社会保障严重滞后的根本原因。正处在转型加速期的中国社会仍带有明显的二元特征,附着了太多利益的户口仍在发挥着作用。没有城镇户口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镇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尽管这种体制具有过渡性),正是这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也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政府及社会重视程度不够。我国尽管在以来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同时很多城市把眼光着眼于地区利益,为解决城市居民就业问题,对农民工频频设卡,不重视、不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更不用说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了。部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认识,错误地认为参保是加重企业负担,瞒报应参保人数。(3)农民工自身社会保障意识较差,这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问题的紧迫性。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其理由主要有: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收入;担心将来社会保障没有“保障”;怕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等。(4)一些思想观念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解决。这些观点认为目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时机不成熟;农民工仍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的权属关系,土地可以做其生存保障的兜底性载体;农民工流动性强,农民工在跨省、跨县市流动就业时,也因为各地标准不统一而使社会保障转移的实践可操作性很差等等。(5)资金问题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提上日程的客观原因之一。近几年,国家和政府集中精力与财力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改革与建设,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仍旧陷入资金困境。随着越来越多的下岗人员走出再就业中心以及企业的'继续裁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越来越多,支出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当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受到资金限制时,若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难。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温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的工作报告时强调,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由于当前农业收入增长缓慢,农民工希望在城市中通过非农产业劳动增加收入,正如此他们与城镇居民一样也面临失业、工伤、职业病等相同的风险。如果我们没有建立与其风险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迫于生计,进城农民就无法摆脱对土地的天然眷恋,那么在每人都拥有一份土地的情形下,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和现代化将遥遥无期。从长远角度看,这不利于“三农问题”的尽快解决。

(二)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城市社会稳定的需要

市场根据经济效率向生产要素供给者提供报酬,要促使经济效率增长,就必须使报酬有差别,这种差别不仅是客观的,并且差别本身是经济运行的动力。但这种差别必须有一个度,就是不能危害社会公平,即经济效率得兼顾公平。农民工对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做出很大的贡献,同时又转移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缩小了城乡差距。可以说,农民工已深化成一种强大的改革力量,推动了中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改革不断深入和发展,提高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总效率。但我们也要看到,大多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另外,农民工容易在遇到生活风险时铤而走险,成为城市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城市遭受到“非国民待遇”,特别是社会保障的严重滞后乃至缺失是诱发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失范的根源。农民工从事着苦、累、脏、险职业或工种,但他们却处于都市的“边缘化”生存状态,这往往容易使农民工萌生对城市文明和城里人的反感情绪,这种情绪从积累到宣泄,则构成了城市不稳定的诱因。因此,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农民工正当的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不仅有利于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

(三)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需要

城市化是指一国在工业化进程中,人口、产业(或资本)不断从农村向城市集聚,城市数量越来越多,城市人口越来越多的过程。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下,在改革开放前的二十多年时间里一直停滞不前,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呈现出“工业国家,农村社会”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处于快速发展期。城市化水平从1990年的18.96%提高到的36.1%,但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仍相差甚远。城市化滞后引起或加剧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农民收入过低和增长乏力、就业压力大等,在很大程度上均与城市化滞后有关。而提高城市化水平最重要的实际措施之一就是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前述种种原因他们至今尚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农民工仍然处于流动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专家预计到及21世纪中叶我国城市化水平将分别达到45%和65% 。笔者认为,如果没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目标是很难顺利实现的。

(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的需要

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相当狭窄,这很难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就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期的发展目标。此目标虽然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但近期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可作为一种过渡。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农民工这一日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考虑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必要的。从长远来看,既能减少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城乡一元化社会保障目标的路径。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建构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设计

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处于流动不居的状态,加之所从事职业也各具特色,因此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该采取分类分层的保障办法。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可将农民工大致分为两类:1有雇主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绝大部分已在城市生活多年,市民化程度较高;2有雇主但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或者无雇主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一般流动性较强,市民化程度较低。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其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及经费筹集方式均可与城镇居民相同。对于后一类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强,因此,对他们应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

1.工伤保障制度

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这也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障项目。根据我国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里的“职工”也应当包括企业中非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农民工。因为其一,我国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无论对工伤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全部负责受伤害职工的经济损失,这既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也不能以受伤害职工有过失而推却。这种建立在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机制,应当对所有劳动者都发生作用,而不能仅保障城市职工而排除农民工。其二,在工伤发生的高频率下,受支付能力限制,国家在立法上提出了强制保险要求,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投办保险方式或兼用投办保险和直接支付的方式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缴纳义务。而且工伤保险项目不存在诸如养老保险之类的个人帐户积累与接转问题,成本也不高,在实践中亦于操作。因此考究立法原意,农民工是应当在工伤保险之列的,然而在具体执行中却往往发生偏差,将农民工排斥在外。作为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笔者认为这里农民工无需按本文上面所述的分类,而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普遍性的原则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2.医疗保障制度

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首先应按本文前述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第一类农民工,由于他们市民化程度高,可以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对第二类农民工,可让其参加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具体而言,首先该医疗基金有个缴费的底线,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该农民工有特殊的要求,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的费用纳入民工的个人帐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要比仅缴纳最低缴费额的民工要高。而具体高多少需要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其次,农民工也可根据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障待遇。例如农民工在某地劳动时间越长,其享受的保障待遇越高,反之相反。

3.失业保障制度

对于农民工的失业保障,笔者首先认为也应按本文前述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农民工从进人城市开始就要登记,缴纳较低的保险费。在确定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向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同时农民工转而缴纳相对较高的失业保险费。如果农民工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达到一定年限,即成为第一类农民工,则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同时将已在农民工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享有的份额转人城镇失业保险基金中。农民工失业以后,如果在失业保险年限内可以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民工选择回农村,可以一次性返还基金中可返还的数额。其次,有学者建议由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劳动”形式的农民工“失业保障”机制,给他们提供公共劳动机会,同时也将比较散乱的农民工纳入一定管理体系。笔者认为这种失业保障机制对农民工而言是个很有益的设想,可行性颇高。我国目前公共服务很不健全,从市政景观来看,街道上尘土飞扬、垃圾堆积、铺面不洁,城市环卫劳力十分有限;然而同时大量年轻力壮的失业农民工四处游荡、无所适从。如果由有关部门组织他们参加公共服务型的劳动不仅可以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还能发挥“社会安全阀”的特殊保障功能。

4.养老保障制度

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的缴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8%。对于第二类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比如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自愿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机制建设

1.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筹集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障一样,都面临着基金短缺的难题。特别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起步晚,其基金缺口会更大。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该开辟新思路。首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例如,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还可按其缴费额度确定减免税的年限和比例。其次,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成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对于其他农民工,我们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来看,把农业税改为农民社会保障税,并将其收入转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最后,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建立一种横向的财政支付制度。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他们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份额缺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为此,建立这种财政支付制度可以看作是城市对农民工的补偿。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全部进入财政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

2.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

在现今的中国,同样是劳工阶层,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组织——工会,来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但身份尴尬的城市农民工却没有属于自己的组织,他们依法结社的宪法权利被无情的剥夺了。因此,为了让农民工阶层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合法的、制度性的管道加以聚合和表达,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笔者建议在城市中按照街道设立农民工工会,该工会主要负责本街道辖区内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首先,对本辖区的农民工实行登记,按照前文的标准进行分类,并对这些登记数据实行网络化管理,这是确保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的一个前提。其次,在农民工工会中配备农民工社会保障巡视员,负责处理农民工社会保障事宜,充分发挥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监督作用;敦促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陷入劳务纠纷的农民工联系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社会保障利益。最后,农民工工会应当是失业农民工从事社会“公共劳动”的管理机构,当农民工失业时,工会组织应该根据该农民工自身条件为其提供或介绍从事城市社会公共劳动的机会。

3.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

农民工流动性大,特别是有回乡务农的可能性,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成为一大操作难题。在如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形下,农民工的保险无法向农村转移。如果不转移,农民工社会保障就无法连续,农民工只能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就业地时,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来享受其社会保障待遇。这实际上根本起不到社会保障作用,所以现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是必要的。笔者认为欲使异地转移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会组织的作用。初步设想城乡间的转移有农民工工会组织与农民工原农村住所地的县级或乡镇级社会保障机构共同操作,城城间的转移机制有两城市间农民工工会组织共同操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必将遇到很多现实困难,不可一蹴而就,应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循序渐进。但是笔者最后强调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只是暂时、过渡性的,其必将被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所替代。

篇2:农业人口城镇化相关问题简述经济学理论研究

农业人口城镇化相关问题简述经济学理论研究

[文章摘要]城镇化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从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共同构建一个适合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的社会结构,赋予它一个科学有效的机制,从而能够在社会资源并不充裕的情况下完成大的战略调整。

【论文关键词】土地轮转、金融改革、教育改革、社会保障、人口转移

(1)对农业生产中劳动力价值的重新认识以及如何建立农村土地资源的轮转制度

近来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的争论越来越多,多数意见认为土地所有权问题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我觉得明确土地所有权并容许土地轮转并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途径,农村问题主要是农民问题,是多数农民不知道该如何在商业化社会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生存方式的问题。一旦土地私有化,可以自由买卖,大量手头缺少现金、生活贫困的农民会立即以很低的价格出卖土地,而在出卖土地一段时期之后并不能保障自身生活条件的长久改善,这样农村问题就不能得到根本上的解决。我们说农村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中国国情对农村土地和劳动力价值的重新认识。

农村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农村的劳动力价值没有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农业群体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没能得到社会的恰当评价。这牵涉到依据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而形成的理论对发展中国家问题解释能力的问题,涉及到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对相同行业在国家中地位的价值判定是否应该依据相同标准的问题,它的解决涉及到是否要依据自身情况而突破传统理论的问题。

我国农业成本的低廉不是开放的国际环境下的成本低廉,而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二元化结构基础上的农村和城市两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生活水平差距过大造成的相对的低廉。这种低廉是与我们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相违背的,也是诸多农业问题的根源,急需改变。

参照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土地集中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减低生产力水平的根本途径,在我国这样的农业人口大国土地的集中是需要十分慎重的,如果措施不得力就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如前所述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土地集中以及农民与土地分离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承认农民对于土地拥有绝对的使用权就可以作为土地论转的基础,依此以农民现实承包土地为基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具体的土地使用权确认,颁发法律凭证。容许农村现有资金以及城市资金注入成立大型的农业公司,从事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生产,公司依据法律程序向自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征收土地,采取每年或者每月给与一定现金补助的形式把土地征用款发放给农民,在农民进城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农民可以按照自身意愿转让和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于种植业这样有一定周期性的行业,随时交换土地使用权时不现实的,可以采用适当的形式如每年可以在一个特定时间段进行轮转,或者采用农业公司留取一定机动土地进行轮转的方式即可。公司在一定时期后对于已经在城镇安居的农民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得到土地长期使用权,政府和农会共同对此行为进行督管。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公司进行扶持或者补助,以及针对其主体部分对于城镇化的具体措施采取微调以配合整体战略的实施。

采取这种方式的优势是:

a. 实现了土地集中,为现代化农业的实施打下了基础,给中国农业生产力成本的真正降低创造了条件。

b. 避免了土地所有权的争论,土地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不参与对其产业利益的分配,产业利益的分配只在原有使用者和现有使用者之间进行,操作层面仅仅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转换。

c. 避免了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交易可能带来的农民抛售土地后失去长期保障的现象。土地使用费阶段性发放无论是对于进入城镇的农民还是继续在农村的农民都相当于一种社会保障。当然这种保障是比较低的,仍然需要农民在进入城镇后谋求新的职业。

d. 给农业人口城镇化在农村方面的进行打下了基础,做了一定的社会保障作用,为农业资本的形成和积累奠定了基础。

(2)教育改革问题

我们说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人才,这是从社会角度来说的,它需要我们首先能够认清社会现实、了解社会需求。在我国现阶段需要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要求可以从直接增加就业机会和增加就业层次两方面入手。前者在某个层面可以理解为增加企业数量,后者在某个层面可以理解为构建新的就业形式。我们在对人才成长的研究中发现这些能力的产生需要以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增强为基础。针对于此要求学校教育的目的应该调整为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这在一方面让学生能够更迅速更清楚的看清所处环境的结构,运作机制,另一方面让学生能够在具体操作中达到知行统一。那么现阶段教育改革的方向就应该是,重新构建教育的评价体系,增加教育层次,增加教育和社会就业的联系程度。

现有大学生就业难的现象并不是说高学历的人太多了,更多的是大学生本身和家长没有从以往人才培养的意识下走出来并忽略了社会发展现状,从而对大学生能力的认可程度过高。本科多了读硕士,硕士多了读博士,似乎高学历成了保障,事实上这种考试和评价制度下很多学生的认知能力和社会生存能力都不高。这就需要改变教育制度和评价体系。

a. 在社会舆论方面引导整个社会重新认识教育的目的,把大众从高等教育是为了培养人才的意识下唤回,而真正认识到教育仅仅是社会成员自身丰富并获得一定认识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一个过程。而在人才选拔上丰富各方面人才的选拔评价方法,甚至设立专门的人才评价机构。

b. 在学校和教育部门方面增加教学科目设置,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增加教育的深度,特别是把教学科目和现在的科学研究以及文化研究的前沿相结合。这就为就业层面的丰富打下了基础。同时以学校带动图书馆,带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为接纳和承载更丰富层面的供给打下需求的基础。

c. 增加教育和社会就业的联系程度,一个很好的方式就是建立高效创业实验园区,由城镇与高校相结合,社会各方出资构建一个产业链的龙头,采取共同投资共同受益的方式架构这个产业链条。实验园采取实验组,孵化器,保障机构以及评审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所学计划创业项目,保送评审机构审核,通过审核则启动孵化器进行创业,实验园的保障机构给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辅助,多方共同获利。

篇3:城市社会保障工作计划

城市社会保障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全市改革、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特对20**年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年我市社会保障工作要继续坚持以及时发放为中心,以征缴扩面为重点,以管理服务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保证的指导思想,通过艰苦努力,务实创新,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思路

20**年社会保障工作整体工作思路是:猛攻“三增”(增加缴费人数、增大缴费基数、增强缴费积极性)、严把“三关”(把好资格认定关、把好待遇核定关、把好虚假冒领关)、狠抓“三保”(确保职工参保权益、确保待遇及时发放、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从而全面提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种保险抗风险能力。

三、工作目标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目标

1、企业养老金征缴完成3200万元;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征缴完成5400万元;

3、失业保险金征缴完成400万元;

4、医疗保险金征缴完成1650万元;

5、大病救助金征缴完成120万元;

6、工伤保险金征缴完成90万元;

7、生育保险金征缴完成60万元。

(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目标

1、养老金资格认定及待遇核定准确率和及时支付准确率要分别达到100%。

2、失业保险资格认定准确率、待遇核定和及时支付准确率要分别达到100%。

3、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待遇核定准确率和及时支付准确率要分别达到100%;并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的当年基金收支结余分别达到20%、30%以上。

4、工伤案件认定准确率、待遇核定准确率和及时支付准确率要分别达到100%。

5、生育保险待遇认定准确率、待遇核定准确率要分别达到100%,及时支付率要达到90%以上。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目标

1、企业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人数要达到16000人以上;

2、医疗保险缴费人数要达到27000人(不包括退休人员);

3、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要达到23500人(其中企业16000人、事业7500人);

4、工伤保险缴费人数要达到16000人;

5、生育保险缴费人数要达到15000人;

6、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净增1000人,当年新增保险费100万元以上;

7、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人数稳定在7500人。

四、工作重点

1、开源增收,增强企业养老保险支撑能力

企业养老保险要紧紧扣住“三抓三增”的工作重点,一是抓扩面和续保,增加缴费人数。对已参保单位,要继续深入挖潜,动员其全员参保;对未参保单位,要强化措施,督促其尽快参保;对离岗停保职工,要做好思想动员和引导,做到关系不能断、缴费不能欠。二是抓申报和稽核,增加缴费基数。要抓好月申报与年申报,促缴费基数增长;要强化申报工资稽核,堵塞少报、漏报漏洞,确保每个用人单位申报工资真实准确。三是抓宣传和舆论,增强缴费积极性。首先要通过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反馈,取得各级领导对社保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其次要通过张贴告知告慰书和媒体公示,增强企业法人的缴费意识;同时,要继续开展发送个人账户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另外,要主动协调财政、审计、国土、国资等部门,对长期欠费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及时通过资产变现、实物抵押、债权转移等办法,督促其清欠,确保应收尽收。

2、突出重点,确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规范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申报,提高缴费工资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全年的工作重点。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利用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政策杠杆,强化政策宣传,激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积极性。通过夯实基础管理,保证单位编制与缴费人数、参保登记与档案资料、缴费工资与档案工资“三个一致”,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3、严格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医疗保险工作要以扩源节流为中心,要通过落实三项制度、强化三种意识、实现三个确保,保证医保工作平稳运行。一是要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优胜劣汰监管制度,强化对参保病人的服务意识,确保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满意。以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为基础,进一步扩大医保覆盖面;二是要真正把管理关口前移到病房落实“三见面制度”,强化医疗和诊治行为的规范意识,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的平稳运行;三是要落实对重点患者核查制度。通过强化对冒名住院、挂牌住院、市外住院、转诊转院行为的管理意识,遏制违规费用,实现统筹基金结余目标。

4、增收节支,提高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失业保险工作要面对当前的严峻形势,紧紧扣住缩小收支缺口这个关键环节,把握三个重点。首先要严把入口关。凡是不符合领取失业待遇的人员坚决不能进失业。其次要大力增加缴费人数、严格核定待遇、加快就业步伐。要通过督促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全部参加失业保险,力争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参保率达到100%;要通过严把政策、规范管理、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实现待遇核定准确率和发放准确率分别达到100%;要通过技能培训、加强与就业中介机构的合作、广开就业渠道。要建立失业人员就业奖励举报制度,真正实现大进快出,全力打造失业保险良性发展机制。

二0XX年元月一日

篇4:谁在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

谁在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

李凌云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居民身份而在城镇从事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他们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的客观结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一大课题。从对农民工一味的管理、限制和防范到对其社会保障权的正视和保护,全国及各地的立法者经过了近二十年艰难探索。如今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社会效益已经初步显现,但是依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全国立法实现突围

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而言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从20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它赋予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标志着农民工社会保障全国性立法的开端。

在此之前,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虽然层出不穷,但其适用范围均采取对企业进行列举的方式,而未对职工作明确规定。就法理而言,其中应当包括农民工。但是,由于农民工具有不同于城镇劳动者的特殊性,这些立法没有就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特殊权益作出规定,因而事实上缺乏可操作性。而《工伤保险条例》则采取了直面问题的态度。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对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以及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详细规定。工伤保险对农民工来说再也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实实在在的权利。

紧接着,2004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的文件。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近日,建设部又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一连串的立法行动说明,国家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漠视已经彻底转向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维护,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在国家层面上实现突围。

地方立法各领风骚

中国的社会保障毕竟是属地化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强烈地依赖于地方的立法与实践。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地方立法肇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进入新世纪后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

“上海模式”是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类型。9月1日,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全额缴费,外来农民工则享受工伤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及老年补贴等三项待遇。用人单位向政府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后,一旦外来民工发生工伤或因病住院时,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个人累计缴费每满一年,外来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时,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一次性兑现。截至2004年底,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参保人数为209.4万,约占全市外来人员的2/3,有9200多人获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最高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44.6万元。

同属于“上海模式”的另一个典型是成都。初,成都市出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实际收入的14.5%,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照本人实际收入的5.5%来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这项社保政策也考虑到了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衔接。在此之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按规定转为综合保险,而非城镇户籍在转成城镇户籍后,也可以由综合保险转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与“上海模式”实行综合保险不同的是“北京模式”,它建立的是专项保险。北京市于8月颁布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同意,农民工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同属于“北京模式”的还包括深圳、厦门、珠海、广西等地。

20,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外来人员只要累计缴满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像本地户口的员工一样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待遇。

厦门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4%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个人不缴纳。珠海也于年8月颁布了《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失业保险办法》,明确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临时工等纳入社会失业保险范畴,正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多可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发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同样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说“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是面向当地全体农民工建立的社会保障主渠道,那么在此基础之上实行的针对特殊群体的特定风险而实行的商业保险,就成为有益的补充。2004年7月1日起,上海市推出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意义的商业保险,年保费为30元,最高赔付额为10万元。如从事家政服务的保姆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可获最高保险金额。

2004年8月1日起,北京市建委出台了《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单位将保险费全额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法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投保,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办法出台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到建委也办不了开工证。

上文提到的只是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代表作”,事实上,各地已经出台的或是正在酝酿的相关立法远不只这些,其复杂程度也不是用几大模式能够简单概括的。综观全国,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呈现出“四个并存”的特点,即综合保险与专项保险并存、市民待遇与差别待遇并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整体保障与特殊群体保障并存。任何一个地方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都是对上述立法向度的排列组合,因而各地的立法实际上是千差万别、极其复杂的。比如,上海是综合保险、差别待遇、商业保险、整体保障与特殊群体保障的混合物,而深圳是专项保险、市民待遇、社会保险与整体保障的结合体。这都充分体现了各地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不同判断。各地异彩纷呈的立法,一方面是践行国家立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为国家的新一轮立法积累了足够的地方经验。

篇5:谁在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

总体而言,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初创时期,很不完善。

第一,全国立法少,地方立法多。而在地方立法中,地方法规少,多是地方行政性规章或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层次低、效力弱,政策性强,稳定性差。

第二,全国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各地方立法之间相互冲突。各地的险种设置、缴费主体、缴费比例、享受方式以及享受标准都不尽一致,因而纵向上不贯通、横向上不协调。这样的`立法无法满足农民工在各地流动又能实现社会保障连续性的梦想。

第三,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实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其中突出的问题是“参保率低、退保率高、无法转移”。无论是在实行市民待遇的深圳、海南,还是在实行差别待遇的北京,普遍存在农民工社会保险收缴率低的问题。一方面因为外来人员本身觉得缴费年限不可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享受条件,因而不愿承担缴费的义务同时也放弃受益的权利;另一方面,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自然也不愿意缴纳或不愿意足额缴纳。实际上大多数打工者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据统计,北京市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仅有30万人,深圳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23.57万人,还不到农民工的一半。()而深圳每年春节前后都有十几万的农民工办理退保手续,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员,广大农村户籍的外来工一旦离开深圳,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无法转回原籍。此外许多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心存疑虑,担心交纳的保险金日后会收不回。

第四,基金运营屡出漏洞。社会保障基金本该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但是在珠三角地区一些地方政府的巧妙操作下,农民工变成了城市社保基金的“提款机”:以农民工参保名义征缴到的巨额保险费源源不断地填充进地方社保基金,落入本地居民的口袋。同样缴纳社保金,农民工的保障待遇与本地居民却有天壤之别,甚至根本得不到保障。

如何破解历史难题

有学者提出,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难题不仅仅是“三农问题”,还有“四农问题”,就是“农民工问题”。笔者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农民工的问题绝不能等同于农民问题,同样,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也绝不能等同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进入城镇从事有工资收入的劳动后,就由农民转化成产业工人。但是由于农民工始终徘徊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夹缝中,其身份具有特殊性、时代性,又不能简单地当作城镇的产业工人来处理其社会保障问题。

结合我国的国情,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当沿着“分步推进,统一规划,及时并轨”的道路走下去。所谓分步推进,就是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诉求程度,首先建立其需求最为迫切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然后再向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推进,这样可以减少齐头并进的经济成本和社会阻力;所谓统一规划,是指国家必须统领社会保障立法的大局,对各地的立法给予具体指导,减少差异性,增加共同点,确保各地同步发展。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统一,破除各自为政、壁垒森严的局面。而“及时并轨”就是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两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合并,让农民工完全享受市民待遇。这样的“三步走”战略,并非一日之功,可能需要几十年甚至半个世纪才能最终实现。

篇6:城市经济学读书笔记

西奥多·帕克说:“城市一直是文明的摇篮,在黑暗中散发光和热。”史蒂夫·麦奎恩说:“我宁愿醒来以后无处可待,也不愿在地球上任何一座城市居住。”他们的话反映了人们对城市复杂的感情。

从正面看,城市推动了创新、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因而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从负面看,城市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噪音、污染、拥挤等。而厂商和居民之所以选址于城市,是因为内部集聚所产生的外部性可以抵消这些城市问题所带来的额外成本。

经济学研究在资源稀缺背景下人们的决策问题,如:家庭制定效用最大化决策和厂商制定利润最大化决策。地理学是研究事物如何在空间上配置的学科,并回答人类活动的起源地问题。城市经济学将地理学和经济学融合为一体,研究家庭效用最大化和厂商利润最大化的位置或者区位选择。

城市经济学家把城市地区定义为在相对较小的面积里居住了大量人口的地理区域。也就是说,城市地区的人口密度要高于周边其他地区。此定义之所以把人口密度作为基础,原因在于不同经济活动的频繁接触是城市经济的本质特征,而这只有在大量厂商和家庭集中于相对较小的.区域内才能发生。

城市为什么会存在?人类需要土地去生产粮食和其他资源,而在拥挤的城市中生活的人们完全与种植粮食的土地想脱离。在动物世界中没有其他动物能建造类似城市的建筑。像羚羊那样的食草动物和美洲野牛都有巨大的兽群,但是他们为获得稳定的食物供给,必须不断向长满鲜草的地方迁移;虽然珊瑚虫集中在固定的暗礁上,但是海流会为它们提供稳定的食物来源。城市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类科技已经创造出了生产和交换系统,为人类向自然规律提出挑战奠定了物质基础。一个城市发展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农业产品过剩、城市生产和用于交换的运输体系。城市以外的人口必须生产足够粮食来养活他们自己和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必须从事生产,生产出某种产品或服务,用这些产品和服务去交换农民种植的粮食;为了使农民种植的粮食与城市产品能便利交换,城市必须有一个高效的运输体系。

篇7:城市经济学读书笔记

这本书是关于城市经济学的一部著作,城市经济学属于地理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探讨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区位决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问题,并描述这些决策如何促使不同城市规模与城市形态的形成。什么是城市经济学?城市经济学属于地理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经济学研究在资源稀缺背景下人们的决策问题。家庭制定效用最大化决策,而厂商制定利润最大化决策。地理学是研究事物如何在空间上配置的学科,并回答人类活动的起源地问题。城市经济学将地理学和经济学融合为一体,研究家庭效用最大化和厂商利润最大化下的位置或区位选择。城市经济学还可以用于甄别无效率的区位选择,对可供选择的公共政策进行检验,以便作出有助于提高效率的决策。

这本书共分为6个部分:在第1篇,它解释了城市为什么会存在及导致城市增长与衰退的原因。第2篇主要讲述土地租金和土地利用模式以及政府在决定土地利用模式中的角色。第3篇探讨城市交通体系,包括分析公共交通体系的定价与设计、小汽车使用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拥挤、环境破坏、碰撞)。第4篇利用一个理性模型探讨城市犯罪的起因和空间影响。第5篇解释了住宅市场的特性,检验了政府住宅政策的影响。最后一部分解释了地方政府分割体系的理论基础,并探讨了地方政府对政府间补贴的反应及纳税人对地方税的反应。

书的内容比较浅,相当于专业入门教程,是为本科学城市经济学和城市事务课程的学生所设计的。书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概念可以通过书后面提供的一个附录(“微观经济学工具”)来理解,那里面包括了所有关键的概念。 因此对我们而言,阅读并不是很困难,这本书研究城市和城市问题,这些问题在现代社会都是很热门的话题吗,因此这个研究本身也就很有社会价值,对我们这些心系社会,想要研究,解决城市存在的问题,推动社会前进的学生而言,就更是这样。我们对城市有种复杂的感情。从正面来看,城市推动了创新、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因而也提高了我们的生活水平;从负面来看,城市存在着诸如噪音、污染、拥挤等问题。我们将在本书第一部分看到,厂商和居民之所以选址于城市,是因为城市内部集聚所产生的外部性可以抵消这些城市问题所带来的额外成本。而书的后半部分主题是制定解决拥挤、污染和犯罪等城市问题的政策可以增强城市活力,推动城市发展。有些观点有的和我平时的感觉很不同,但是看过作者的分析后,我的观念并不那么确定了,总而言之,这是本很有价值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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