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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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摘要】法律社会学是以法律和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并且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是很长,但依法治国的社会实践呼唤着我们对它做出更加深入的研究。文章将对其定义、研究对象、理论特征、研究框架、方法和意义予以阐述和探讨。

【关键词】法律;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发展;中国

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首先兴起,时至今日其发展的历史将近百年,是一门发达和繁荣程度较高和较快的学科。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起始甚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学者们才在大胆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结构。并且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如何去推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是让人深省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的分析和阐释。

首先是对法律社会学称谓和含义的界定。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地认为:采用法律社会学的称谓是比较妥当的,也是更容易让人接受的。他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二者的含义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是研究者本人在研究同一问题上所处的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在社会学法学中,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在法律社会学中,法学家则重点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是又不仅限于法律方面。

其次是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者们各持己见,仁智双全。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中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其任务在于研究法的作用、价值、以及法实施的运行机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更为广泛,包括法和社会之间的种种关系;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也要考虑法的社会因素。所以说,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不可太过宽泛,否则就失去了学科划分的意义。通过对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问题,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再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特征。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就法本身来孤立地研究法,而是将其置于丰富的社会实践生活中,通过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来对其进行研究的。因此它首先具有综合整体性的特征。此外,法律社会学还是一门讲求实效的学科,它不奉行本本主义。我们必须把书本上的法的理论贯注到现实生活中去,并通过这些理论来解决实际的问题。我们不能高谈理论,而不注重实践;更不能置身于实践之外,而一味地关起门来皓首穷经般地研究理论。这样的做法是本末倒置,这样的理论则是无源之水。

最后是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法律社会学虽然是一门边缘科学,但对它的研究几乎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和角落。随着法律与社会接触面的延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问题,同时既有的法律规则也需要对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说,这种从法律制度和理论到社会实践、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的研究,不但使得法社会学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而且现实中集聚的经验也会对法学理论的创新作出相应的指导。

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不重视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集中在加强立法,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通过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必然要“以社会为工厂”。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接触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我们寄希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向这一方面迈进。在法学领域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当复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综上所述,由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以及法律社会学在现阶段的研究任务和特点所决定,对于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及其研究方法我们不能全盘否定或是一概拿来;我们要在借鉴吸收的同时,摸索创新出一些适合我国社会现实与国情的原理和本土方法论。惟其如此,法律社会学才能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起来。

篇2:留学生与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留学生与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社会学的引进是近百年间留学生作用的结果。最先把社会学引进中国的是留学生,大量翻译、介绍和广泛传播社会学的主体是留学生;培养中国社会学人才的.主体是留学生;把社会学理论付诸中国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留学生;留学生使社会学实现了中国化,并走上了现代化道路。

作 者:刘洪英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 刊 名: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XUZHOU NORMAL UNIVERSITY 年,卷(期): 27(2) 分类号:G05 关键词:留学生   社会学   引进   中国化  

篇3:法律社会学的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多年以来,企业社会责任一直是企业理论界和企业法学界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我国的法制建设,谈一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原因和范畴。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理论在我国发展较晚,但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企业过去和现在都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从现状分析来看,主要有三种表现:

1企业责任与非企业责任界限不清,许多企业仍承担许多政府或社会的职能。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社会责任承担过重,特别是国有企业集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于一体,承担许多非企业的责任。当然这里有些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有些是应该由社会保障完成的社会责任。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旧体制上未能很好地衔接,企业仍然承担着许多本该由社会承担的责任。

2有些企业在经营中,自身素质逐步提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并不仅仅来自企业经营的结果,而且来自公众消费及企业所处的环境文化、政治原因的互动的结果。企业如果要长期经营,则必须要关心其周围的环境问题。只有良好的外围环境,才会带来长久的利润。因此有些企业注重形象发展,积极接纳下岗工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积极从事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

3有些企业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不愿承担社会责任。有的企业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损害其盈利,因此不仅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就连其自身应尽的义务都做不到。例如企业应该为职工上养老保险,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仍有许多企业并不履行这一义务。更有甚者违反8小时工作制度,变相或是赤裸裸地增加职工的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原因探寻

企业既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因此一定要适应市场经济下的法制规则,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规范经营。法制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规范运作、协调发展的必要的强制性调节手段。如果没有法律这一确定、强制、权威的天平,企业的利益不仅不会受到保护,而且可能受损。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可以避免国家直接干预的负面效应。国家干预经济是市场失灵的必然结果,但这种干预往往带有干预者的个人偏好、信息失真等缺陷。为保证国家干预的科学、准确,防止干预失灵,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更需要国家干预法律化。在计划年代,企业的功能发生严重的扭曲,企业办社会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当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受学术界重视的时候,一个首要问题就是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范围,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定化,避免政企不分、企业和社会职能混淆的消极后果。

2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方式,企业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有着重要影响,其责任范畴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运行。要保证市场经济运行,首先要规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多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确定企业的社会责任。19美国道齐诉福特汽车公司案表明企业盈利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与消费者利益存在矛盾。虽然法院判决福特公司继续分发股利,但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争议至今从未停止。1953年史密斯制造公司诉巴劳案被视为是公开、明确要求董事会放弃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行动指南的判例。此外,德国的《股份公司法》、英国的《公司法》分别肯定承认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这对缓解劳资关系,保护消费者、提高产品质量都有一定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西方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有了新的意义。欧盟不久前在哥本哈根召开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专门讨论如何解决结构调整造成的失业问题。可以预料,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西方企业将会更加注重调整与社会的关系。

3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大瓶颈在于如何激励企业的活力,改革开放的二十几年经验表明,如果企业社会责任过小,必将损害社会利益,导致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许多社会问题,从而间接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如果企业社会责任过大,必然影响其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在竞争中将会受到很大的冲击,破产现象将会增多。如果企业把多余的人员推给社会,别的什么也不管,那就会对政府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保障。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如果不解决或者解决不好,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进而波及社会稳定和国家竞争力,因此,迫切需要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

4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国际社会的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了“全球协议”并在7月在联合国正式启动。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这九项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对企业特别是公司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种呼吁,它对各国如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应该顺应此趋势,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避免法律空白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范畴的`理性分析

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动因。从经济学意义上讲,企业仅仅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益最大化是其关注的首要目标,它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完成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工作。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盈利最大化的目标越来越受到挑战。如果仅考虑企业和股东的盈利而忽视其他社会利益,将会引起社会对企业信誉的怀疑,从而引起企业产品滞销、工人失业等大量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抛弃社会责任,其自身利益也可能受损。因此,企业承担某些社会责任,不是完全放弃自身的盈利,而是在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进行考量中,把获得利益的方式与时间进行变更和延长而已。

2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可以包括:企业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等六个方面。

3企业社会责任的定性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既有道德责任,又有法律责任,而且首先是一种道德责任。但道德责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各项制度不完善,企业又缺乏承担盈利以外的社会责任自律机制,势必造成一些不良状况发生,阻碍经济进步。因此需要将一些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内容法定化。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过程中,要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分析,将纯粹的道德责任与非纯粹道德责任分开。因此,笔者从企业责任的利益状况进行分类,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社会责任,影响社会效益的企业社会责任和对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

从企业发展来看,只有盈利才能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而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社会责任则不仅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也是直接影响企业利益的自身责任。如果企业以盈利来排斥这一问题,那么不仅不会带来更大的盈利,反而会损害企业的利益。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曾指出:公司的首要责任是提高效率、赚取利润;公司以最低廉的价格提供最大量的产品,就是在履行其社会职责;赚钱与社会责任之间没有任何冲突。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损害股东和全社会的利益。因此,企业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的强化与企业运作的经济性质是一致的,因此可以纳入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如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这一问题不仅关系企业长远发展,而且关系社会的发展,但是企业作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短视性造成其在追求盈利最大化时往往对此缺乏重视的问题,弥补的成本又会远远高出企业预防该问题发生的成本,因此应该提倡企业预防对社会效益的损害,强化可持续原则在经济运行中的贯彻,强化企业社会利益的责任,并将此问题法律化。

至于公益事业和社会、社区福利的责任,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这是一个道德责任,本应由社会承担,如果把所有的道德问题都法律化,那么只会损害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无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这种责任应该从加强企业文明,通过企业自发的行为来完成,而不应是法律强制完成。

四、结论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对企业运行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并不是每一个问题都可以法律化,将道德层面的东西法律化,只是表明企业道德文明的退化。然而当今企业发展自发的关注社会的行为是我们可以看到有些责任可以归入道德层面,不必法律化。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中,可以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对其分别规制,以求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笔者通过以上的分析,认为与企业利益关系密切的责任和直接关系社会利益的社会责任应该法定化,在企业立法中予以加强。

篇4:五一劳动节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起源

中国人民庆祝国际劳动节的活动可追溯至19。这一年,一些革命的知识分子在上海、苏州、杭州、汉口等地向群众散发介绍“五一”的传单。

首次纪念

195月1日,北京、上海、广州、九江、唐山等各工业城市的工人群众浩浩荡荡地走向街市、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集会。李大钊专门在《新青年》上发表了《“五一”运动史》,介绍“五一”节的来历和美法等国工人纪念“五一”的活动,号召中国工人把这年的“五一”作为觉醒的日期。

陈独秀也为庆祝这个节日发表了《上海厚生纱厂湖南女工问题》一文,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真相。陈独秀又在上海船务栈房工界联合会作了《劳苦者的觉悟》的演说,阐明了“劳动创造世界”。“做工的人最有用最贵重”的观点。

在北京,一些青年外出宣传,散发《五月一日劳工宣言》,唤起工人为反对剥削、争取自身权利而斗争。

这是中国首次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

篇5:五一劳动节在中国的发展

19“五一”前夕,在北京的共产主义小组成员邓中夏等人创办的长辛店劳动补习学校里,工人们学唱《五一纪念歌》。其歌词是:“美哉自由,世界明星,拼吾热血,为他牺牲,要把强权制度一切扫除净,记取五月一日之良辰。

红旗飞舞,走光明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不分贫富贵贱,责任唯互助,愿大家努力齐进取。”这首雄壮有力的歌,是由长辛店劳动实习学校的.教员和北京大学的进步学生共同创编而成的。

9月,国务院改革出台新的法定休假制度,每年国庆节、春节和“五一”法定节日加上倒休,全国放假7天。

从此,3个“黄金周”掀起的旅游消费热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新亮点,假日经济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新话题。已基本形成。

从20xx年11月9日开始,经过多方研究论证比较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在一些网站上予以公布,开展民意调查。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春节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由7天调整为3天,减少3天;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五一黄金周也将成为历史。

篇6:科学知识社会学:缘起、发展及启示

科学知识社会学:缘起、发展及启示

科学知识社会学指出,传统的科学知识观抹煞了科学的.社会性,从根本上是错误的.通过科学争论、实验室研究和科学文本话语分析,科学知识社会学为自身研究的合法性进行了重要论证,并试图促进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融合.然而,科学知识社会学彻底否认科学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宣称“科学知识只是一种社会建构”,结果导致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的裂隙进一步加深.

作 者:谭萍 Tan Ping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刊 名:中州学刊  PKU CSSCI英文刊名: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年,卷(期): “”(2) 分类号:C06 关键词:科学知识社会学   社会建构   自然科学   人文科学  

篇7:中国法律名人名言

1)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2) 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3) 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4) 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5) 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6)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7) 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8) 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9) 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10)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14)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5)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6)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7)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8)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9)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20)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篇8:中国法律名人名言

1)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2) 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3)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5)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6)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8)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0)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11)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2)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3) 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14) 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15)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6)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7)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8)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19)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20)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篇9:中国法律格言

1. 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守法小公民。

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4. 做诚信之人,铸法治之国。

5. 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6. 做人要诚信,做事要守法。

7.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8.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9. 诚信走遍天下,法治和谐人间。

10.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11.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12. 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13. 用诚信美化心灵,用法治规范社会。

14. 普及法律知识,倡导法治精神,彰显法律权威。

15. 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16. 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17.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8. 高举宪法旗帜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19.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20. 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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