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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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蒹葭遇风”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商业模式(共10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商业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混合型

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

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应当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提供的参考合同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节能服务合同。

篇2: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由于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巨大优势,目前世界上各发达国家已将分布式能源作为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布式能源系统定会成为各国能源供给的主要形式。城市能源管理平台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城市各区域建筑设施能源消耗环节食是集中扁平化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系统由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能耗在线监测、能耗预测预警管理、能耗指标管理、自主能源审计管理、综合报表管理、智能决策支持等多个可扩展模块构成,通过与数据采集系统以及自动控制系统的有效集成,能够对区域实现能源在线监测数据分析和综合管理服务功能。

应用场景

数据机房工程及能源一体化解决方案:环境温度居高不下,热岛效应给机房设备的安全运行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而制冷设备配置功率浪费是诸多机房存在的问题。目前机房的制冷能耗占据了机房总耗能的40%以上,通过多种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机房整体温度、减少热岛效应,给设备提供一个可靠的运行环境。利用低温季节时内外温差大的情况,可以进行机房和室外的冷热交换,降低空调设备的使用率,减少能耗的同时延长了设备使用寿命。

作为新的业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简要介绍和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现行状况的基础上,着重从财务核算角度探讨节能项目资产投资额的归集与确认、合同价款结算、成本费用的确认与收益分配等会计处理问题。

一、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公司的介绍

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2.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它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商业性,风险性,多赢性以及整合性。

二、节能服务项目投资的收回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投资的收回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获得高能效设备并享受节能设备在寿命期内的全部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投资收回具有明显的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

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

1.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费用税前扣除等。

2.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财务核算探析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业务也有不同。

2.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

3.合同期内,收益的确认有两方面:(1)按融资租赁确认,EMCo与用能企业比照融资租赁处理;(2)按经营租赁确认,EMCo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

4.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资产的管理按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用能企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合同期内支付服务费(节能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价款总额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设置“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核算,合同期内计提折旧;按经营租赁模式,为了保证节能项目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用能企业应设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产”备查簿作备查登记,以反映和监督节能资产的使用、接受和结存情况。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五、节能效益分享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举例

由于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将视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相关的财务核算处理举例如下。

甲企业是生产型单位,过去的年耗电约5000万千瓦时,需付电费3500万元(0.7元/千瓦时)。10月1日,甲企业与某EMCo达成“节能服务合同方案”;EMCo提供项目资金180万元,用于主要节能设备采购。月底,为提供项目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安装调试、维修、培训等技术服务,EMCo累计支出30万元(有核算清单)。年12月底,节能工程当年完工,甲企业通过验收,接受该节能项目资产和节能技术服务。交付使用后,确保每月节约电费15万元(通过试运行测算获得,假定正常运行)。EMCo从节电效益中获取回报,由甲企业每年底支付(可以每年1期;也可以3个月1期或6个月1期等),其分成比例为6:4(即按节约电费,EMCo获得60%,甲企业获得40%)。节能服务合同内含利率为6%(按同期的贷款利率确认)。合同期:3年。合同期间为1月1日-12月31日。节能设备的使用寿命约。收取甲企业保证金30万元,假设本例合同期内实现的节能收益用于支付节能服务费。

1.引入融资租赁的思路核算

初始投资额=180+30=210(万元);合同期3年每年收款=15×12×60%=108(万元),3年收款=108×3=324(万元);查年金现值系数表:期数=3、折现率=6%的年金现值系数为2.6730;节能项目资产和节能技术服务最低付款额现值=1,080,000×2.6730=2,886,840(元);

对于甲企业而言:引进节能资产入账价值=2,886,84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3,240,000-2,886,840=353,160(元)。

对于EMCo而言:未实现的收益=3,240,000-2,100,000=1,140,000(元)。(具体数据见表1)

2.计算租赁内含报酬率

节能服务费×期数=1,080,000×3=3,240,000(元)

因此有:

l080000×(P/A,R,3)=1,800,000+300,000=2,100,000(元);

(P/A,R,3)=2,100,000/l,080,000=1.944。

(1.981-1.944)/(1.981-1.816)=(24%-R)/(24%-30%)

R=25.33%,即,租赁内含报酬率为25.33%。

3.EMCo的账务处理

(1)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1,800,000

——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00

(2)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项——应收节能项目资产——甲企业 3,240,000

贷:在建工程——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1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1,140,000

收到保证金3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企业——保证金 300,000

(3)年12月底,收到节能服务费(即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及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贷:长期应收款项——应收节能项目资产 1,080,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531,93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531,930

(注: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贷:长期应收款项——应收节能项目资产 1,080,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393,104

贷: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393,104

(5)2012月底收到节能服务费(即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及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贷:长期应收款项——应收节能项目资产 1,080,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214,966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214,966

(6)如节能项目使用费逾期未能收回,可先用保证金抵付节能项目费用中所含的投资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一一甲企业——保证金 300,000

贷:应收节能项目款一一应收节能项目资产——甲企业 300,000

(7)节能项目使用费逾期未能收回时,EMCo应停止确认节能合同费用中所含的节能服务收入,并将以前期确认的项目服务收入予以冲回,直到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全部收回为止。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一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贷:递延收益一一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8)2012年12月底,如果当年收益超出或低于预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注: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4.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节能项目资产和节能技术服务最低付款额现值=1,080,000×2.6730=2,886,84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3,240,000-2,886,840=353,160(元)。(具体数据见表2)

(1)2010年1月1日,节能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形成长期应付款项。

借: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886,840

——未确认融资费用——X项目 353,160

贷:长期应付款项——应付节能项目资产——EMCo 3,240,000

支付EMCo保证金30万元时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EMCo——保证金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2)2010年12月底支付节能服务费(即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及收益)

借:长期应付款项——应付节能项目资产——EMCo 1,080,000

贷:银行存款 1,080,000

借:财务费用 173,2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X项目

173,210

按直线法计提3年折旧:每年折旧额=2,886,840/3=962,280(假设无残值)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280

贷: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280

(3)12月底支付节能服务费(即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及收益)

借:长期应付款项——应付节能项目资产——EMCo 1,080,000

贷:银行存款 1,080,000

借:财务费用 118,80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X项目

118,803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280

贷: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280

(4)2012年12月底支付节能服务费(即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及收益)

借:长期应付款项——应付节能项目资产——EMCo 1,080,000

贷:银行存款 1,080,000

借:财务费用 61,14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X项目

61,146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000

贷: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962,000

(5)合同期满EMCo移交节能项目资产,节能项目资产已提足折旧,账面净值为零,应转消固定资产原值,将该项资产转为实物管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86,840

贷: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886,840

借: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886,8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886,840

5.按经营租赁模式处理

EMCo账务处理如下:沿用上例(暂不考虑保证金)

(1)提供节能项目资产及初始直接服务投入归集

借:在建工程——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1,800,000

——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00

(2)2010年1月1日,节能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形成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100,000

贷:在建工程——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100,000

(3)2010年12月底收到节能服务费108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1,080,000

年底计提折旧:

借:销售费用——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2100000/3) 700,000

贷: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700,000

(4)20、2012年会计处理同2010年

(5)2012年节能资产移交给甲企业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00,000

贷: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100,000

借:累计折旧——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2,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0,000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1日,收到验收合格的节能项目资产并投入使用,设置账簿备查,不作会计处理。

(2)2010年12月底支付节能服务费108万元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资产——X项目 1,080,000

贷:银行存款 1,080,000

(3)年、2012年支付节能服务费的会计处理同2010年。

(4)2012年接受EMCo节能资产移交。不做账务处理,处置时按正常固定资产处理。

六、总结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租赁的异同

1.与租赁的趋同性。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因合同能源管理双方采取的合作方式和费用结算办法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2.与租赁的差异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业务也有不同:(1)EMC是一个以提供节能技术服务为主,而非向客户企业出售所需先进设备(甚至节能设备)的技术服务性企业;(2)EMC为客户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和设备维护。在客户接受节能项目资产和节能技术服务后,存在一定的投资回报风险,效益分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3)具有建设—经营—移交的过程。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节能公司是否已经把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用能公司,在此基础上确定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3.租赁方式的划分标准。由于EMC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因此采用何种租赁方式进行财务核算应主要从属于EMC的立场加以考虑。笔者认为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1)对投资合同期限相对较长,投资额较大,节能量相对稳定和均衡,节能的效益分享能得到保障,且用能企业信誉良好,可按融资租赁业务核算;(2)投资合同期限较短,适用于季节性生产,节能效益分配不确定或不均衡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经营模式,为体现谨慎性原则,可按经营租赁业务核算。

(二)节能项目初始投资额的归集和确认

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项目初始投资额包括:购买的节能设备,在建设—经营—移交的过程中,项目设计、系统改造、安装调试所发生的初始费用支出。

(三)合同期内收益确认及用能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

1.按融资租赁确认:EMC与用能企业比照融资租赁处理。

2.按经营租赁确认:EMC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合同期发生的维修服务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用能企业按节能收益分成支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项目资产不视同固定资产入账,用备查簿作备查登记。

(四)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资产的管理

1.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用能企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合同期内支付服务费(节能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价款总额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设置“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核算。合同期内计提折旧。

2.经营租赁模式:为了保证节能项目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用能企业应设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产”备查簿作备查登记,以反映和监督节能资产的使用、接受和结存情况。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篇3: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就是为大家提供的什么是路灯合同能源,对其一个全面的介绍,请看下面:

模式介绍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城市公共管理特别是城市公共照明领域的终端能效提升的方案应用,以建立城市公共照明领域终端能效项目节能减碳的标杆为方案导向,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机制为方式,帮助各级政府政府在城市能耗基准的数据建立、减碳方案规划设计、减碳方案评估与筛选、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政策配套、城市能耗监测管理体系建立、城市节能量资产与排放权资产的评估与交易体系建立等方面进行全过程服务。

项目核心目标

通过城市公共照明终端能效节能减碳技术方案的投资实施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在改造前终端设备的能耗基准之上实现节能40%-65%的目标,通过排放权核证机制,实现被认可的`项目成果,建成城市道路照明减碳示范项目。

本项目的节能量和减排量,相对于确认的基准线,具备真实性和唯一性,是可测量、可核查、可报告的,确保政府方能够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减排成果的项目核证,并逐步建立公共建筑节电减碳示范区、城市综合减碳示范区。

投资内容与技术措施

项目用采用如下技术设备和措施,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①采用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智能镇流器替换现在路灯的电感镇流器;

②采用符合国家能效评价标准的龙富华光源替换现在路灯的高压钠光源;

③部分设备采用高效率的路灯灯具替换现有陈旧的路灯灯具;

④在路灯中采用能效管理芯片,提升路灯终端的电能质量;

⑤对部分设计不达标的路灯进行改造,以符合国家现行道路照明标准;采用智能芯片,对路灯照明实行分区分时的精细化管理。

项目节电收益来源

1、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后,以双方设定的电费基准,扣除当月缴纳电力部门的电费,剩余的为项目节电收益,由政府与龙富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分享。

2、节能服务公司对采用的节能技术自担风险,除了保证路灯的亮灯率外,如果项目节能率达不到预期收益,自负盈亏,不得对政府提出其它收益要求。

附加投资

1、节能服务公司帮助政府提升公共照明设施质量,对现有道路照明中旧、坏的路灯进行全部更新投资;

2、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对项目进行免费的监测、维护、技术升级。

3、提供全额资金和工程实施帮助政府建立项目标识系统;

4、提供全额资金和工程实施帮助政府建立节能监测中心与城市全景演示系统

篇4: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篇5:能源管理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甲乙双方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甲方将其T5节能灯出租给乙方使用,并负责为乙方安装。作为回报,乙方将节能灯前期运行_三_年节省的电费,按下面的比例与甲方分成以作为设备租赁费。双方分成满三年后,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其后节能效益全部由乙方受益,具体操作如下:

1、分成比例为:自验收投入运行之日起:

第一年年甲方90%,乙方10%。

第二年年甲方80%,乙方20%

第三年年甲方70%,乙方30%

2、总平均节电率的计算:

甲方在安装节能灯前,由乙方提供合格的电度表,并协助甲方在所有的目标回路中安装到位。

总平均节电率%=(Q前-Q后)÷Q前X100%=节电率

其中:Q前=安装节能灯前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Q后=安装节能灯后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在同一线路负载相同的条件下,安装节能灯前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量和安装节能灯后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电量数据,由乙方负责人员会同甲方相关人员共同抄表确认。

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后,所有参加抄表人员均需签名确认,并由双方公司盖章生效,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若发现节能灯节电效果有变化可以随时要求重新确认。

3、设备月租费的计算:

设备月租费=(M前-M后)×当年甲方分成百分比%

其中:M前=M后÷(1-总平均节电率%)

M后=安装节能灯后当月的电费

安装节能灯后当月的电费为:所有已经安装节能灯的回路中所有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总和。

二、付款方式:

节能灯安装完毕,总平均节电率达到35%以上(如乙方电压稳定〈220V以上〉无线路混装现象,节电率可达35%以上)验收合格达到甲方承诺的性能技术指标后,安装完毕之日起,乙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上月的设备月租费,其月租费用的计算方法,即以双方认可的节电率,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设备月租费(元),乙方每月按期支付给甲方。此费用双方约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如乙方限电影响),按时支付。乙方财务每月10日前将应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在每月3日前给乙方开具普通发票便于乙方入账

三、设备归属:

在租赁节电器合约期内,设备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合约期结束,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甲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使用寿命3年,对节能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另签订合同,内容同上。

2、产品发生故障时,甲方保证在得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签订合同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灯的安装工作。

4、负责节能灯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五、乙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甲方,不得无故拖延,但由于甲方发票送达不及时造成的除外。

2、提供甲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节能灯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该修理或损失费由乙方承担。

4、在节电设备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节能灯,如非质量瑕疵原因致使节能灯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月租费,逾期每天应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尚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拆走节能灯,节能灯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支付的设备月租费不予退还。

2、因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固有质量瑕疵,节能灯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必须甲方及时处理。

3、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加节能灯的负载而造成节能灯的损坏以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售后服务:

1、建立客户档案:根据ISO-9001的规范及保持良好之商誉,甲方将为乙方建立客户档案以随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保持节能灯运行的良好状态,并可应乙方的要求随时做出抽样检测报告。

2、对安装于乙方的产品提供相关功能服务。

3、甲方自产品投入运行之日起,对产品提供3年免费保修服务。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合同附件:

本合同第一条中测试的节电率数据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经手人员签字盖章,作为日后双方结算的依据。

十、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此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篇6: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1节:总则

1.1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

则”(GB/T24915-)起草编制。

1.2鉴于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案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 项目的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 KW光伏发电站,所发的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项目建设方案

2.4.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完成电站的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4.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项目实施目标

2.5.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量约 万KWh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 项目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实施,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投运。项目分步实施计划安排见附件1.1。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一经甲方审核通过,不得修改。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的除外。

4.4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附件第1.4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照附件1.2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节能量的计算公式: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

5.3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项目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K为光伏发电单位电价为市电单位电价的8.5折。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确认5.2条所述表计量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2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注明付款金额。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后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付给乙方。

5.3.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5.3.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的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

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4根据国能新能337号文件的规定,在该项目正式运行前,甲

乙双方将与电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届时节能分享方式、计量方法、结算方式等按三方协议执行。

5.5项目所产生节能减排中的碳排放量,由 方负责计量,并在国家碳交易相关政策范围内进行市场交易,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第6节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皮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资料,资质图纸至少提供一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内容正确。涉及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乙方。

6.3 甲方按设计方案提供涉及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项目设备试运行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甲方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5 甲方每月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

无误后甲方应立即签署确认书。

6.6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

收文件上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6.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5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和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

提前告知乙方。

6.12 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期内,因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光伏系统所在屋面以及所在屋面光伏设备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7节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7.2 乙方应按照附件1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聘请由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设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7.3 乙方在进行光伏组件涉及安装时应以不改变和破坏甲方屋顶原有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屋面采光带,通风、排烟设备等)的位置及功能为准则。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 乙方应在工程实施之前对所施工的家房屋顶与甲方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全面的防水检查,对需要修缮的部位进行封胶秀山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6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7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8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9 乙方在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10电站建成后,在协议中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7.11项目开始运营之后,乙方应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项目的运营报告,并就该项目运行和维护的相关事宜进行讨论。

7.12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维修,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两年后的屋顶维修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7.13乙方应保证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5月6日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4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15乙方应保证于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运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 项目的更改

8.1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

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

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9节 项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9.l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协议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

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

9.3 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 项目资产所有权由乙方转移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资产的技术资料。

9.5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资产依照第12.4条的约定处理。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照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0.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

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10.4如果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0.5条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定义。

11.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

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况。

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

关的影响。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

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 协议解除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

协议: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2.4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

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 其它

13.1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13.2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详见附录1.6.

第14节 争议的解决

14.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5.1 项目联系人:双方均需指派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5.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在该项目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正式生效。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5.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

附件二、协议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

篇7: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战略研究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战略研究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战略研究就是为大家带来的这类公司如何进行融资的研究范文: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中文摘要受能源短缺和环保问题的双重制约,我国开始倡导以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的主要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实施节能项目改造时,需要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和实施风险,其业务实质是通过外部第三方融资来撬动节能市场,这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外部融资环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虽然我国政府采取银行信贷支持、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和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外部融资环境有所好转,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处于初创期,多为中小型企业,资金实力不足且管理粗放,因此政策实施总体效果不明显,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仍处于融资困境之中。

通过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融资习惯和资金供给的分析,认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而银行信贷出于风险控制的内在要求难以扩大信贷规模,这种资金供需矛盾挡住了大部分公司的融资视线,使得他们采取消极等待的融资态度。

在总结内部融资习惯和外部融资环境缺陷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行机制和融资战略的`关系,强调融资战略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开展的重要性。

最后通过融资战略理论和案例展开研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融资战略工作。

提出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只有开展融资战略工作,才能在我国当前融资环境下拓宽融资渠道、整合资源以构建稳定的融资平台,实现在资本结构合理、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充裕资金的融资目标。

篇8:合同能源管理风险

【摘要】本文通过对DSM项目中的典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项目的风险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了EPC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管理的过程、方式和方法,从项目准备、实施和效益分享阶段探讨了EPC项目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一般策略,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内容和方法,初步明确了EPC项目风险控制策略。

【关键词】风险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过程管理

1.引言

DSM项目尤其是EPC项目与市场联系十分紧密,在项目规划、决策、实施和评估等各个阶段都伴随着风险。

特别在工程类项目过程中,具有投资额较大、周期较长、涉及方较多等特点,因此对风险的管控显得格外重要。

此外,风险管理贯穿于项目的整个过程,较其他要素管理有管理持续时间长、涉及要素多等特点。

为确保实现DSM项目的预定目标,满足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进行风险管理,其主要目的是识别与项目有关的风险,评价和管理改善项目的执行效果,从而使潜在机会或回报最大化、使潜在风险最小化。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 EPC)项目是我国DSM管理大力推广的以节能服务公司(ESCO)为主体的能效项目的融资和实施方式。

相对于一般DSM项目,EPC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其风险也远大于一般DSM项目。

对此,有必要对EPC项目中ESCO所采用的风险管理策略进行研究,以求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的规避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主要研究EPC项目过程风险控制,给出控制策略。

2.EPC风险管理内容

EPC项目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对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EPC的全过程,实现对项目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这对保障EPC项目顺利健康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

根据风险的隐蔽性强、破坏性大等特点,项目风险管理的核心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风险识别;2)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筛选与诊断(风险评估);3)制定出相关的控制措施对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风险监控)。

EPC项目常见的风险分类有以下四种:1)按照项目风险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政治风险、信用风险、金融风险、完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2)按照项目风险的可控制性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3)按照项目的运行阶段可分为项目规划决策阶段风险、项目启动实施阶段风险和审计验收阶段风险;4)按照项目的投入要素可分为人员要素风险、时间要素风险、资金要素风险、技术要素风险和其他要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1)业主提供的现场数据不准确带来的风险;2)物价波动形成的“经济风险”;3)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风险;4)投标报价风险;5)项目分包商的管理风险;6)项目设计与材料采购风险;7)合同责任不清的'风险等。

3.EPC项目过程风险控制策略

3.1 项目准备阶段

本阶段的风险一般为客户信用风险,本阶段的风险管理,首先由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组成企业资信评估小组,根据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分析,进行企业资信评估,并形成分析报告。

评估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偿债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

其次,项目经理对企业的总体特征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内容包括:企业总体情况、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等方面。

再次,项目经理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对项目拟采用的技术进行技术风险评估。

项目评估小组根据以上分析,做出项目可行性结论。

拟实施项目必须得到分管经理和总经理的签字批准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

签署相关的能源管理合同,非文本合同必须经过公司法律顾问的审查。

3.2 项目实施阶段

本阶段风险主要是技术或设备风险以及施工风险。

本阶段的风险管理由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组成项目过程控制小组,及时了解和发现风险,使风险始终处在控制之中。

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是技术或设备风险以及施工风险。

ESCO可采用风险转移的方法,将风险通过合同或协议合理地转移给设备供应商和安装商。

由于EPC项目是在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改造,生产、建设交叉严重,项目建设难度很大。

把住项目技术关、施工质量关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力保证。

为确保项目技术的合理性,在开工前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当现场情况与设计发生冲突时,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对设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及时进行设计变更,使项目趋于完善;在施工过程中,建立现场办公会、项目监理、设计变更传送等制度;坚持每天开现场会汇总施工情况,准备第二天的工作。

监理工程师严把质量关,每一道工序经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以严格控制过程质量,保证整体较高的工程质量。

在施工收尾时,由使用单位及厂内各部门参加,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分头落实处理,再进行试运行。

3.3 项目效益分享阶段

这是EPC业务的独特风险,需要ESCO关注和研究。

根据国内示范ESCO的经验和教训,只有全面了解客户的情况,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并在出现风险时有相应的对策来化解。

必须在合同谈判时就与客户将效益分享比例及分享期限加以明确,并向客户解释清楚分配的原则和方法依据。

制定合理的分享年限,并留有一定的应变余量,以保证在客户方面出现任何不利变化时,ESCO仍然能收回全部投资。

选择权威的能源审计部门监测项目节能量,以保证能公平合理地进行项目的能耗评估和节能效益分析。

审计部门最好是国家有关部门、当地或该行业影响力较大的机构。

ESCO在评估项目效益时,应注意回避与客户的不同意见,以避免可能导致的效益分享风险。

EPC项目带给客户的效益不仅是通过节能方式,还有可能是通过降低设备维护费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产量、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降低环境成本等多种渠道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应密切关注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层变动情况和项目运作状况,定期回访客户,催收节能效益。

4.结论

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方兴未艾,在管理过程的各个阶段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风险,这些风险类型多样,主体各异。

对这些风险的管理不仅关系到电力部门经济效益,也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DSM项目中在我国发展的典型项目EPC项目中的风险管理更是涉及到各个层面,对项目中各个风险指标的控制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与否,以及项目对ESCO的经济回报以及EPC的节能效果和客户的满意程度。

因此,对DSM项目进行规范化的风险管理将十分必要。

篇9: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来看下面:

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办发[2010]25号通知中明确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四项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通知》规定的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事人充分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竞争力。

一、税收优惠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的认定应以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3.3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服务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服务,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服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定义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高一些,原则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基本条件

根据《通知》,无论是营业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公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其特征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

因此,仅仅销售节能设备或提供节能技术服务的行为,即使对节能量做出保证,仍不适用节能产业税收政策。

此外,申报税收优惠的项目还应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

具体讲,项目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测量和验证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应执行相关规范。

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为:①节能效益分享方式、②节能量保证型、③能源费用托管型、④融资租赁型和 ⑤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节能服务产业税收政策仅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没有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进行专门定义。

从所给出的参考合同文本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这种方式实际上限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只能以项目实现的节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实现利润,从而保证项目本身的收益为正。

比较典型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约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内,约定各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现行法规未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

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一方所有。

二是分享期不固定,约定直到付清全部服务费为止。

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认识。

前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只有一方享有节能收益,不是分享。

后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不符,没有约定效益分享期。

我认为,上述两情况不应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

本质上,这两种情况仍然是以节能效益实现项目投资和项目收益,前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以时间先后在分配节能收益,后一种情况,虽未约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确定的,并不是无限期的。

此外,关于混合型合同,为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议将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节能效益分享的部分,单独签订合同,以利于税务机关的认定。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和《合同法》。

这条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A《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文本。

合同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规定。

税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至少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实施满足以上基本条件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相关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优惠。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特别条件

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

1、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

通知要求,适用节能服务产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八类项目是指:(1) 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 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 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 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 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 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8) 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

实施包括多项相对独立节能改造内容的节能项目时,如果综合计算,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达不到要求,可以考虑分成多个项目,各项目单独计算投资额。

四、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对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对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

2、主体合格的节能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不同项目,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3、节能服务公司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才发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缺乏统一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各自为政。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应尽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范本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

4、节能服务公司应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

《通知》明确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合同不仅意味着项目如何实施,也意味着如何纳税。

而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与相关规范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符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做出综合评价,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5、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

《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篇10:合同能源管理培训资料

合同能源管理培训资料

关于举办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与合同能源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2011]150号

培训中心[2011]1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学习领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优惠政策,掌握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带动功能,更好、更有效地把政策、资金和项目融合到一起,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完成各项节能减排指标,促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定于2011年11月4日-7日在武汉市举办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与合同能源管理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一)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

1、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标准及条件;

2、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3、循环经济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财税优惠及投融资政策介绍;

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中央预算资金相关优惠政策解析;

5、“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申报与优惠政策解析;

6、“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与政策解析;

7、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投融资解析;

8、清洁生产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与财税优惠政策;

9、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各环节分析及案例解析;

10、审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审批上报后的审核与处理;

11、专项资金评审与使用验收要求;

12、节能减排信贷、投融资渠道担保等。

(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与税收优惠实施细则标准

1、“十二五”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相关政策解析;

2、节能服务企业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分析;

3、合同能源管理概念、运作流程及商务模式;

4、重点行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案例介绍;

5、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型及项目运营管理;

6、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国家审核备案工作流程及事项;

7、《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定义与具体内容解析;

8、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写、程序及成功案例解析;

9、节能服务产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实施细则解析;

10、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融资渠道及解决方案等。

(三)节能量审核和节能评估与审查政策与案例

1、《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解析;

2、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在项目审核报告编写及注意事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解析;

4、《能评办法》对节能评估机构与节能审查部门相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解析;

6、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7、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操作流程;

8、节能评估与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注意问题;

9、重点行业节能评估报告案例分析;

10、能源审计报告案例解析。

(四)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奖励及税收优惠政策

1、“十二五”国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2、“十二五”期间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与统计要求;

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解析;

4、国家与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项目国家财政优惠政策解析;

5、循环经济项目国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环节与案例解析;

6、循环经济项目信贷、投融资渠道;

7、《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主要内容;

8、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科研报告编写指导;

9、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审批;

10、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和信贷政策。

二、主讲专家

届时,拟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或宏观经济研究院、著名大学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授课。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培训证书。

三、参加人员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节能服务公司、环保企业、重点耗能企业、第三方审核机构、新能源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可再生能源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节能技术研发单位等相关人员。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1980元/人(含讲课费、资料费、场租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1年11月4日-7日(4日为报到日)

地点:武汉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报名与联系方式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系统培训二部本期班班务组,我们将按报名先后传发报到通知。

具体报名电话、传真见附件。

业务咨询电话:010-63651668 于 浩

培训中心监督电话:010-63908518 国汉海

培训中心网址:www.tnet.gov.cn

国家能源网网址:www.chinaecce.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512室(邮编:100038)。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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