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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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篇2: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与合同法第54条相关的合同法条文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篇3:合同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4: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8条【1】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

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

(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篇5:合同法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发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但是,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相应的责任。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和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对方实际得到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交付的费用。

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目的,使因合同无效而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之前的状态,消除无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这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因素。其次,返还财产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必须恢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况。

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二、折价补偿

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

事实上不能返还,如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经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又如有形财产已经变形、毁损、灭失等,不能返还。法律上不能返还,如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当双方在合同无效中都有过错,并且都有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失时,可以相互请求赔偿,就相同的损失数额进行折抵之后,对所余部分进行赔偿。

篇6:合同法214

合同法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14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规定。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

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

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

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

例如,日本民法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20年。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30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30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30年。

德国也规定30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些规定,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的。

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都是临时使用。

例如,租赁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较长的是不动产租赁即房屋租赁。

在房屋租赁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业性租赁是不一样的。

一般讲用于居住租赁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长一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一些。

商业租赁中、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的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一些,租金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

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

这也是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目的。

20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因为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

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

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

篇7: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篇8: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篇9:交通运输简历

交通运输简历模板

个人基本简历

姓名:    -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广州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肇庆    身材:    161 cm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5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交通运输(海陆空)类:司机

工作年限:    1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    随时

月薪要求:    --3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佛山 中山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个人单位起止年月:-10 ~ -12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司机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某某中学

最高学历:    高中    毕业-    -07-01

所学专业一:    司机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9    2005-12    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司机 B2    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一般    粤语水平:    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对珠三角路线熟悉,工作认真,为人诚实,B2牌。

篇10:交通运输简历

月薪要求:2000元以上/月。  

详细个人自传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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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交通运输工作报告

交通运输工作报告

20xx年,XX县交通运输局紧紧围绕建设“全国交通科学发展示范点”奋斗目标,紧扣统筹城乡交通发展这一工作主线,大胆创新谋转型,勇于实践求发展。全系统上下激情干事、主动有为,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完成3.44亿元。截至12月底,实际完成投资3.52亿元,占全年计划的102.3%,其中公路站场建设完成(含绿化)投资3.26亿元,占全年计划的105.8%,水运建设完成投资2663万元,占全年计划的102.8%。

一、坚持提档升级,交通工程建设稳中求进。

1.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推进。a7、a8互通工程正抓紧办理项目前期报批工作;杨姚公路省界段项目已完成水保、项目选址等工作;丁凝公路已完成项目选址、水土保持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土地预审均以完成,“工可”已报省发改委;丁诸线航道整治工程正在“工可”报批;平黎公路东接线(大云至惠民)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评审;其他4个前期项目正加速推进。同时,开展了县城外围拥堵治理规划研究;编制了《XX县农村公路建设(20xx-20xx)》、《城乡统筹交通示范》等规划和《姚庄港区项目建议书》。

2.续建工程步伐加快。丁新公路改建工程年度完成投资8020万元;平黎公路嘉善南站连接线一期工程完成投资7080万元;湖嘉申线嘉兴段航道改造一期工程(嘉善段)航道完成投资1200万元;长江路、黄河路下穿沪昆铁路立交工程年度完成投资2395万元;下甸庙入区报港点项目按期完工。

3.新建工程有序推进。农危桥改造完成20座计万元,连村公路建设完成10.91公里计1846万元;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完成投资1050万元;杭申线杨树浜段重大隐患整治工程完工计投资790万元;绿色通道工程已完成2729万元;其他14项新建工程正有序推进。

4.融入上海工作全面深化。全力加快道路建设,抓紧开展嘉善东互通扩建工程前期工作。与XX市建交委等部门就轨道交通衔接工作进行专题会谈,共同完成《嘉善与上海综合交通对接研究方案》;开展市郊列车前期研究,完成《利用既有沪昆铁路嘉善至上海南段市郊列车》研究报告。

5.交通工程质量持续创优。辖区在建公路水运项目共43个,工程总投资合计约5.81亿元,监督覆盖率和工程质量合格率均为100%。对在建工程中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在此基础上出台《XX县交通工程施工单位考核办法(试行)》、《XX县交通工程施工单位考核评分表(试行)》,并放入施工招标文件内。创新考核机制,组织开展优秀项目部、项目经理评选。积极开展“三个探索”工作,《农村公路施工机械设备配备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工程施工统一用表》、《农村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办法》已基本制定完成,准备明年试行。张仁贵副市长高度肯定质监站在建工程三年“零事故”的成绩,要求向全市推广质监做法。

二、强化宗旨意识,社会民生服务全面推进。

1.公交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原则,拟定《-XX县公交统筹城乡发展五年计划》《计划新增公交线路及车辆更新计划》、《2012-2016XX县公交站场建设计划表》、《2012-2016XX县公交车辆新增、更新计划表》等,出台《XX县公交站场规划》《XX县公交管理办法(试行)》《XX县进一步完善城市、城乡公交财政补贴的若干政策意见》,对善通公司下属城市公交有限公司经营的县城区城市公交和二、三级城乡公交实行“三补一奖”政策(“三补”是指对政策性经营亏损、新购车辆和公交科技建设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一奖”是指为调动公交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行“核定基数,增收考核奖励”的财政激励政策)。

2.公交基础设施加快完善。投资950万元的城市公交服务中心已完成投资410万元;姚庄小城市二级汽车客运站完成投资700万元;城西公交停车场完成项目选址。公交站点在原有685个的基础上新增138个,平均站距由0.8公里降低到0.7公里。新增港湾式停靠站73只。

3.公交线网结构日趋优化。优化调整公交线路27条,新增公交线路10条。视情适时开行如“杜鹃花展”、“西塘旅游公交”等公交专线,积极推广公交一票制及ic卡一卡通,共售出公交ic卡63362张。全面提升公交车辆的车型结构,进一步为全县群众提供安全有序、方便舒适、质优价廉的公共交通服务。

4.交通邮政深度合作。5月7日,我局和邮政局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决定依托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平台示范工程和所建的村邮站建设项目,从长途客运联网代售票、公交卡代收和充值、交通信息发布、邮政邮包和公交小件运输信息化整合、物流分销平台、智能化报刊亭等九个方面入手加强深度合作。这是浙江省首例交通运输与邮政部门的战略合作,此项工作得到了王建满副省长的两次批示。

5.e路畅优惠民生促和谐。把开展“e路畅优”服务品牌创建活动作为助推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与中心工作有机结合,精心设计创建载体,细化分解创建目标,对服务品牌进行充分论证,统一谋划。面向全国征集的“e路畅优”服务品牌标识已经揭幕,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在此基础上还通过“六项工程”(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信息平台示范工程、公共交通优化工程、智慧物流培育工程、交通文化提升工程、人才队伍强基工程)的支撑、服务标准制定和形象宣传展示,力争成为县“十佳服务品牌”。同时,还不断充实内容,拓宽服务品牌范围,创造性地推动服务品牌创建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赢得群众和社会各级的广泛认可。

三、致力统筹发展,行业管理转型持续推进。

1.信息平台建设高效推进。工程建设由我局牵头,整合全县公安、建设、旅游、人防、交通等21个部门信息,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统筹城乡、融入周边、综合交通、跨越体制方面示范。为更好的推进该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邀请国内专家成立专家顾问团进行指导,县委、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领导小组。目前,工程正在按计划加速推进,完成投资2500万元。

篇12:交通运输调查报告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按照政协工作要点安排,县政协从7月至8月对我县交通运输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分别深入交通运输局机关、下属单位、服务对象、县级相关部门、部份乡镇,通过听、看、问、访、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县交通运输局20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客观、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在调查过程中,共召开座谈会16次,参会人员129人次,发出问卷调查129份,收回129份;个别谈话或交换意见107人;走访服务企业和服务对象9户,征求了市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基本了解了县交通运输局2012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总体认为:县交通运输局班子团结协作、凝聚力强,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工作措施有力、扎实有效,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敢于创新、成绩一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2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班子建设坚强有力

工作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关键在一班人。县交通运输局始终坚持把“团结、务实、创新、廉洁”作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上级机关,下属单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主要呈现在:一是强化思想作风建设,提升执行力。严格执行中心组和机关学习制度,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切实抓好民主集中制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保持和发扬交通系统团结拼搏、能打硬仗的优良作风。在人事安排、资金划拨等重大事项上,坚持做到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做到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开成了工作合力,增强了班子战斗力。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进一步落实。

交通运输局党政班子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各项工作同安排、同开展、同检查、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建立健全了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各负其责、党员干部人人有责的反腐倡廉工作格局,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化体系-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开展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具体,针对交通运输工作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的特点,查找廉政风险点409个,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433条,建立完善交通各领域防范机制10个,各类制度55个。完善的制定、具体的措施使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做到了明纪律、讲纪律、守纪律。

(二)项目工作扎实有效

2012年以来,交通运输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四大发展战略和“四个领先、一个赶超”的目标要求,履职尽责,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交通运输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1、全域统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抢抓我县被列入全省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试点县的历史机遇,全力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全面加强项目建设。2012年至今,交通建设累计完成投资25396万元,向上争取到位资金12851万元。

一是全力配合推进省市重点项目。配合完成岷江航电、成贵铁路、仁沐马高速在我县境内的前期工作,力促项目早日开工。目前,岷江航电犍为梯级已报国家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成贵铁路正在进行环评、勘界、拆迁、组卷、报征等前期工作;仁沐马高速公路“可研”已通过,初设线路方案已基本完成,犍为岷江特大桥选址已审定,今年将开工建设井研段;力争开发建设犍为岷江特2桥。同时,配合完成了国道213线沙咀至岷江大桥段9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改造。

二是强力推进县重点项目。2012年以来,投资1.79亿元的国道213线县城过境段5.8公里路基、路面工程已完成投资总额的93%,国庆节将完工通车;投资1.6亿元的清溪至大马旅游干线9.7公里自今年3月28日开工以来,进展较为顺利,正在进行路基、涵洞施工,已完成了投资总额的11.5%;估算投资6亿元的国道213线县城区过境段及岷江二桥12公里除环评、土地预审、地质评估综批以外,其他 批复已全部完成,初步设计测量人员已进场测量;估算投资3826万元的南岸沱马边河大桥及乐宜高速犍为南连接线扩建工程已完成前期工作,进入公开招标阶段;估算投资1.86亿元的国道213线清溪过境段5.8公里线路已确定,工程可行性报告已完成并报县发改局立项,设计单位正在同步进行设计;估算投资8000万元,整体搬迁犍为汽车站和北门车站,新建犍为客运中心汽车站正在进行项目选址和建站股份协商。

三是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2012年以来,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7830万元,完成县乡道路改造升级32公里,其中南阳集镇至荣县界段2.5公里、罗纪路15.4公里、犍宜路新民至宜宾段5.3公里、龙孝路8.8公里,开工建设并可在年内通车18.9公里,其中石西路6.2公里、岷舞路5.5公里、罗南路7.2公里,且年内将建成通车,完成村道公路硬化建设312.6公里。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铁炭路3.5公里力争年内完工,九黄路(泉水镇至沐川黄丹镇)12.2公里准备开展项目工可、设计工作,力争年内完成前期工作。包装县乡道路建设项目11个114公里,预计可争取上级补助资金2464万元。完成了全县和30个乡镇《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立近三年的发展任务和中期发展规划,并以此为契机,已向上争取到位资金4504万元。

2、探索公路管理养护新机制,打造畅通交通。积极探索农村公路长效管养机制,全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一是新组建机械化养护中心。投资316.6万元组建了一支专业从事县乡道公路大中修、路面病害整治、水毁抢修和安保设施维修等应急抢险和公路快速保通的机械化队伍。目前,该中心共配有管理人员、机械操作人员、技术工人41名,新增大中小型养护机械设备20台。今年又完成了沥青储油灌安装和动力电改造,基本能够满足应急抢险和公路快速保通的要求。二是创新公路日常养护方式。

利用民间资本、资源组建了2个养护公司,将国道213部分路段、自犍路、犍罗路等国县道养护劳务承包给养护公司,实行公司化养护,不仅降低了公路养护成本,而且提高了公路养护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公路养护规范化建设。修订完善了《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国道19座、县道42座桥梁档案,并及时更新数据库。2012年,公路状况指数(MQI)国道达95.9、县道达87.6,优良路率国道87.8%、县道72.5%,管理规范化居全市前列。

(三)城乡客运创新出彩

一是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建设有序推进。编制完成《犍为县“十二五”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试点县规划》,对“十二五”期间我县城市公共交通、城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划,提出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主管部门。二是城乡客运公交线路改造力度加大。完成了县城至孝姑城乡客运公交线路改造以及县城至泉水、至岷东2条城乡公交线路改造前期工作。三是“便民小客到农家”发展迅速。在清溪镇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新开通镇村客运线路140条,投放颜色、标志、线路牌及安全、监控设施统一的便民小客车235辆,符合条件的镇村客运通达率为100%。四是镇村便民公交探索起步。针对人口密集乡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今年2月,投放小型公交车7辆,开通县城至下渡乡文碧村、至玉津镇朱石滩社区2条镇村便民公交线路,形成了入户到点、灵活运行的农村公共交通新模式。

(四)运营监管严格规范

坚持把安全放在发展的首位,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运营监管,打造平安交通。一是加大投入,提升科技管理手段。估算投资921.8万元,对交通运输安全监控(指挥)中心进行升级改造,将车载终端设备升级为3G视频终端,建立交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乡镇交管站监控平台、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实现营运车辆的智能调度管理,为公众出行提供交通信息查询、订票、投诉、出租车电召等相关服务,为货运车辆提供货源信息查询服务。目前,改造前期相关工作已完成。二是加大查处力度,严防安全责任事故。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车船和重点环节实行严防、严查、严管,有效防范和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实现了安全责任事故“零”的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全县渡口未投保乘客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我县现有运行客运渡口18道(华龙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12道、乡镇维护管理6道),有渡船22艘,1529座,年客运量达200万人次,分布在全县12个乡镇。长期以来对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我县客运渡船多年未发生交通事故,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安全稳定问题,主要是全县客运渡口未投保乘客意外伤害险,客渡运从业人员也未参加保险,一旦发生意外,经营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将可能出现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

(二)农村便民小客车发展的机制问题。农村便民小客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许可给有资质的企业经营管理,目前农村便民小客车发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清溪模式”,即全产权,车主全额投资,接受企业管理,按月缴纳管理费,全额享受燃油和保险补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一种是“股份合作经营模式”,即企业每台车投资2万元,占51%的股份,车主投资近3万元占49%的股份,按月缴纳管理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燃油补助企业和车主各占50%。对“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乡镇、群众、车主意见较大,群众没有切实享受到政府的惠民政策。

(三)出境公路建设滞后。我县出境公路14条,只有5条完成了硬化改造,达到晴雨通车条件,占出境公路的35.7%。尤其是罗城经敖家到五通金山,由于改造时建设标准低,运输量又大,道路破损严重,通行十分困难,干群意见很大,至今没有改造计划。

(四)对村道建设的指导与支持力度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份村道未列入年度计划;二是补助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三是边远乡镇村道建设由于条件差、线路长、投资大,加之人口少,除政府补助外,村民集资额大,相比条件好的村,难度更大,按现有的补助政策和标准难以实现村村通水泥路的目标。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调整交通枢纽规划,切实加快交通枢纽建设步伐。

交通要发展,规划须先行。虽然我县制定了《犍为县“十二五”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和《犍为县“十二五”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试点县规划》,但是从近几年我县交通建设发展情况看,由于岷江航电、成贵铁路、仁沐马高速公路等大项目将相继开工建设,全县社会经济加速发展,我县原有交通格局将有所改变,原有规划已不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县境内交通枢纽还未完全形成,县城客运中心站迟迟未动工,县内乡与乡、村与村、组与组之间交通节点还没有全部打通、网络还不通畅,县内出境公路建设改造滞后。建议:要科学完成我县“十二五”交通规划的中期调整;加快岷江二桥和马边河大桥建设;加速推进犍为客运中心站建设;科学规划乡与乡、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连接公路,使之形成纵横交错的交通网络格局;对部份运营量特别大的公路提高改造建设的标准;尽快打通未改造的9条出境公路,使我县交通枢纽建设走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前列。

(二)进一步规范渡口管理,着力解决渡口乘客意外伤害投保问题。

经调查核实,客运渡口未投保乘客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历史的沿续,县境内客运渡口长期以来成本高,票价低,利润低,一直都未投保乘客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二是客运渡口票价是由政府核定,企业不能自行调整。经核实,在核定票价成本项目中没有乘客意外伤害险的项目,企业无力承担高额的保险费。客运渡口不投保乘客意外伤害险一旦发生事故,将出现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

根据《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渡口码头的建设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船员补助、渡船保险费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乐山市航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要求客运船舶、餐饮娱乐趸船经营者强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全市短途客运、旅游船、客渡船在月1日前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经测算,我县渡船22艘、1529座,需保费39.75万元,从业人员50人需交保费4.5万元,合计44.25万元。综上所述,建议:全县渡口必须投保相关保险,所需保险费参照农村小客车扶持办法,由县财政给予补助;物价部门在核定票价时将经营者承担部分列入经营成本;同时,积极争取政策和项目资金,加快渡改桥建设步伐。

(三)进一步加快城乡客运发展,全力打造惠民交通。

一是兼顾各方利益,促进便民小客到农家的发展。我县农村便民小客车到农家的清溪模式,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市主管部门的高度肯定,并在全省推广。但是在后续的发展中,两个公司(乐山长途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分公司、犍为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单一推行“股份合作经营模式”。调研中,广大车主意见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便民小客车到农家的进一步发展。

虽经交通运输局反复协调,但两公司仍坚持股份合作经营模式。建议:严格执行犍府办发[2011]11号《关于加快城乡客运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在清溪模式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统筹兼顾公司与实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保证国家各项补贴政策的正确兑现,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惠民政策的好处。二是加快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发展。虽然我县城乡客运事业发展较快,现有县际以上客运车107辆,县内农村客运车237辆,公交车129辆,出租车75辆,旅游观光车8辆,基本解决了城乡居民出行难的问题。但是离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较大差距,个别乡镇还没有县城直达班车,农村客运、公交车、出租车还有较大发展的空间,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公交发展工作力度,解决好城乡居民的出行问题,确保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和乡村客运发展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村道建设力度,尽快形成城乡交通网络格局。

在全县347个村中,已通水泥路的村331个,还有16个村未通水泥路。据“十二五”规划,规划建设村道781.6公里,截止目前已建成461.3公里,加上在建23公里,共计484.3公里,建成和在建村道公路里程占应建公路的62%,“十二五”村道建设还任重道远。建议:一是加大村道建设力度,确保“十二五”规划如期完成;二是调整规划,将部分因历史原因未纳入规划的村道列入规划,实现村道建设补助全覆盖;三是研究制定支持边远山区村道建设倾斜政策,减轻这些区域群众的筹资压力。

篇13:交通运输毕业论文

当前,路网结构和干线能力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作为路网中的重要节点,昆东编组站承担的改编任务逐年加重,车站运营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站场堵塞的情况时有发生。

今年下半年,车站三级六场改造即将进入实战阶段。届时,大面积施工将会给运输组织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按现有的技术设备和运输组织模式,必须进一步提高车站的改编作业效率,才能适应新形势下运输工作需要,确保干线安全畅通。

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影响车站改编作业效率的环节和因素,探讨提高的对策与措施,全力备战即将到来的三级六场改造。

1 昆明东站现状

1.1昆明东站概况

昆明东站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沪昆线K2629+987米处。站型为单向混合式三级四场。设自动化驼峰一座,驼峰解体作业采用双推单溜作业方式,调车场尾部有牵出线2条,配备调机6台(驼峰、峰尾、货场各2台)。

其技术性质为区域性编组站,业务性质为货运站,查定等级为特等站。是沪昆、成昆、南昆三条干线的交汇点,主要承担沪昆、成昆、南昆三条干线和东王支线到发列车的解编作业。其货场办理整车的到发和各专用线的取送业务,并担负局管内的货车除污、洗刷、消毒及篷布修管业务。 1.2昆明东站改编能力现状分析 1.2.1车站改编能力利用率已趋于饱和

根据最新的《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核定的昆明东站的改编能力为6598辆。据此计算的车站改编能力利用率见表1:

从表中可以看出:车站改编能力利用率已趋于饱和。 1.2.2办理车流量持续快速增长

表2为自来昆明东站日均办理车数数据:

=a+b×趋势基本呈现为一条逐渐上升的直线,因此,可设其拟合直线方程为yt,建立预测模型,有关参数的计算数据见表3:

表3 办理车数拟合直线方程计算表

Y计算得,b=79323

该直线趋势的预测模型为:

根据19以来实际办理车数与回归方程绘制的趋势图如图1:

图1 办理车流趋势分析图

根据回归方程预测:昆明东站的办理车数将达到7826辆,将达到8189辆,将达到8552辆,随着运量的增长,编组站的改编能力与运量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对衔接干线及区域运量的进一步增长将产生较大制约。

2 影响昆明东站改编作业效率的因素分析

2.1点线协调能力不足,列车到发不均衡程度加剧

昆明铁路局是尽头局,日常作业组织受到较多限制,加之受技术设备能力的限制,作业组织中“点”能力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自铁路第六次提速调图后,运输密度日益增大,列车运行图的刚性越来越强,对运输秩序的抗干扰能力相应减弱,遇有突发事故将大面积打乱列车正常运行秩序,点线协调能力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加上目前铁路客货混线运行的方式、设备检修、施工频繁等原因的影响,列车到发不均衡程度加剧。

列车到发不均衡对车站改编能力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列车不均衡到发对改编作业的影响

其一:货物列车集中到达的影响。根据《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查定的作业时间标准,每解体一列货物列车需占用驼峰14.7分钟,据此计算,驼峰每小时最多解体货物列车4列。而在实际工作中,在高峰时每小时有7列货物列车从到达场接入,驼峰解体能力无法适应。同时,由于列车的集中到达,货检、车号、列检、拉风等作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造成列车待解,后续列车因到发线不能及时腾空而接不进来,严重时造成大面积列车等线。

昆东调车场共有24股分类线,扣修车占用3股分类线,其余21股道须分解

33个组号的车流,编组场分类线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在列车密集到达时段,为了不影响接车,避免等线发生,只能混线使用分类线,加大了峰尾区作业的难度,造成驼峰、峰尾调机频繁整场、翻钩,根据统计,20上半年,驼峰调机平均每日整场7次,190辆,峰尾调机平均每日整场8次、43辆,对车站作业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其二:货物列车密集出发的影响。在货物列车密集出发时段,出发作业受列检小组能力、机车供应不足的影响,造成列车待发时间延长,使得出发场线路不能及时腾空,后续列车集结满轴后不能及时送入出发线,长时间占用编组场分类线,影响驼峰解体作业,造成驼峰等股道下车。 2.1.2车流结构不均衡对改编能力的影响

其一:车流过小的影响。当到达某一方向车流过小,由于这类车流长时间占用调车场分类线集结待发,使得车辆长时间在站滞留,降低了货车使用效率。同时,也易造成等流晚点,或无流放单机的情况,浪费运行线,影响运行秩序。

其二:车流集中到达的影响。在某一方向到达车流集中到达时,由于编成车无运行线开行,长时间在站滞留,将造成该方向车流持续增大,严重时形成积压,影响驼峰推峰作业,降低车站的改编作业效率。

2.1.3频繁施工和旅客列车密集到发对车站改编能力的影响

伴随铁路大范围提速,对线路和设备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检修、施工也越来越频繁。仅就驼峰而言,例行的检修项目就有每日1个小时停轮修、每月两个小时的大缓检修和自动化较验。而检修、施工作业一般集中在白班进行,对改编能力的影响较大。从旅客列车的到发情况看,旅客列车的到发相对集中在白班。表4为年上半年各时间段旅客列车到发情况:

从表中数据可看出,旅客列车密集到发集中在白班的7点至12点,16点至18点这两个时间段。因此白班的改编作业受旅客列车密集到发和施工影响较大,易造成到解系统无列车可解,到达和驼峰解体能力虚糜,能力空费严重;编发系统有列车不能出发的局面。货物列车待发时间延长,上、下行出发场股道利用率低下。在旅客列车密集到达和施工结束后,货物列车密集到发,到达场、编组场、

出发场出现阶段性能力紧张。

2.1.4货物列车不均衡到发对机车交路的影响

由于货物列车到发不均衡的影响,易出现某时段机车供应不足,机车交路紧张,机列发生阶段性不匹配,产生机列衔接问题,造成货物列车晚点、停运或是无流放单机,严重影响运行秩序。

2.2上行出发场能力紧张,改编系统出口不畅

根据最新的《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核定,昆明东站解体能力为3318辆,编组能力为3280辆,编组能力略小于解体能力,常态下车站的能力基本上是协调的,但若考虑车流到达不均衡因素,到达场通过能力受制于驼峰解体能力,驼峰解体能力受制于峰尾编组能力,峰尾编组能力受制于上行出发场能力的情况较为突出。

2.2.1上行出发场场股道运用紧张

其一:技术设备的限制。昆东上行出发场仅有6股道的出发线,承担沪昆、南昆、王家营三个方向的列车出发,其Π道为正线通过客车,与货场交换车流。从现行运行图看,每日在上行出发场出发的货物列车58列,通过旅客列车35列,平均每日与货场交换车流17次。上行出发场股道运用极为紧张。

其二:开行无调中转列车的影响。今年上半年,昆明东站无调比重达到23.9%,同比增长5.7%,日均无调中转出入车数为1649辆,同比增加479辆,无调中转列车开行比率大幅提高。具体情况见表5:

表5 无调中转列车开行情况统计表(单位:辆)

无调中转列车接入出发场股道后在出发线的平均停留时间为2.3小时,占用出发线时间较长,造成出发场股道运用紧张。

2.2.2交叉干扰严重

由于上行出发场无机待线,与货场交换车流必须穿越正线。通过客车、出入库机车、货场交换车流、出发列车之间易形成干扰,产生非正常等待时间,导致

上行出发场能力紧张。

2.2.3上行场能力紧张对改编系统的影响

在列车密集到发时段,上行出发场股道运用紧张,峰尾编成车辆无法及时送入发车线,不能及时腾空调车场分类线,对后续列车的编组产生影响,致使调车场保有量激增,使得调车场内驼峰溜放车辆停留空间受到限制,经常产生“堵门车”,由于溜放线路距离不足,小缓定速给定值下降,影响驼峰作业效率,使车辆待解时间延长,影响接车,继而造成等线。可以说,上行出发场能力紧张已成为昆明东站整个改编系统的制约瓶颈。

2.3调车作业计划编制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3.1计划编制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的编制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作业组织缺乏前瞻性、预见性;计划编制缺乏合理性、协调性、连贯性;作业时间预计不准,计划下达不及时;调机和股道运用不合理,盲目下峰取送车、整场;交班计划安排不当,导致调机过点交班影响下班作业等情况。

2.3.2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解体前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峰顶停轮处理;驼峰作业间隔时间延长,车辆技术检查、货运检查、排风摘管等到达作业时间超标,耽误解体作业;提钩错误,造成重复作业,影响解体效率,出现推峰速度掌握、缓行器应用不好,致使车辆溜放不到位,造成调机需下峰顶车作业。

2.4站区联劳协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表6是对2010年上半年技检超时情况的统计。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昆明东站到达技检作业超时的情况十分严重,对驼峰解体作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表7为货物列车始发晚点情况统计。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在晚点原因中,因机务原因造成的晚点是最多的,占晚点列数的41.9%,机务原因晚点中绝大多数是由于机车交路引起的晚点:

表7:2010年上半年货物列车始发晚点情况统计表(单位:列)

铁路是一个大的联动机,运输组织工作涉及车、机、工、电、辆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间的调度指挥模式相对独立,经常出现结合部相互制约、配合不到位、信息不畅通等问题,制约了车站的改编作业能力。因此,必须加强站区的联劳协作,有效减少作业联系脱节的情况,达到车流、机车、技检等作业环节有效接续,方能全面提升运输生产效率。

3 提高昆明东站改编作业效率的对策

3.1超前预控,降低列车到发不均衡的影响

车流有序、均衡到达,是确保车站改编系统正常作业、充分发挥编组站作业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降低列车到发不均衡对改编能力的影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1加强联系,减少列车密集到达程度

车站调度员应加强与路局调度所的联系,在列车密集到达、车流积压超过编组站改编作业能力时,及时向行调报告,使行调能够提前安排到达列车在途中保留,或允许改编作业量小的解体列车直通运行至金马村、羊堡或昆明西站以后再对车流进行适当处理,减少列车密集到达程度。

在列车密集到达时车站值班员加强与行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的联系,根据列车预报合理安排接车顺序,确保按计划接车。可以优先接入不需要进行技检作业的小运转列车,减少调机等检的情况,提高解体效率。

3.1.2优化作业组织,压缩繁忙时间带的技术作业时间

从表8数据可以看出:货物列车的到发相对集中在夜班,高峰期是夜班的第

三、第四个阶段。可根据车流到达的规律性安排出与其相适应的作业时间带,加强繁忙时间段的作业组织工作,在列车密集到达时,车站调度员应根据车流情况合理安排调机工序,并提前告知货检、车号、列检、拉风作业人员,避免等工现象。做好准备工作,努力压缩在这一时间带的技术作业时间。

3.1.3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列检小组能力

在列车密集到达时段,受列检技检能力的影响,等检的情况时有发生,制约

了统筹兼顾、平衡作业的组织原则的开展,造成非生产时间增加,影响了作业效率的发挥。为有效缓解密集出发时段列检小组技检能力不足的情况,建议调整列检小组布局,变现在的上、下行出发场列检人员分场作业的方式为集中作业。安排列检人员在上、下行信号楼中部等待作业,根据上、下行出发场货车始发情况灵活调用列检小组,合理调配列检小组能力,避免某一场列检小组人员无作业,而另一场等列检作业的情况。

3.1.4加强车流组织,努力压缩现在车保有量

车站调度员充分利用现车预确报系统,及时掌握车流动态,做到对车流情况心中有数,加强与局调度所的联系,提高车流组织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在车流较大时组织加开列车。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多组织超轴,尽量避免欠轴。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组织列车正点始发,避免晚点和丢运行线。

3.2协调作业,释放改编能力

3.2.1采取措施,缓解上行场能力紧张局面

在兼顾驼峰能力与峰尾能力的基础上,大力提高上行出发场能力,可实现整个改编系统效率的提升。针对上行出发场能力紧张的局面,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加强无调中转列车的作业组织,提高货物列车正点率。避免晚点列车、无调中转列车长期占用上行出发场股道,影响后续列车的出发作业。必要时组织沪昆和南昆车流在下行出发场反发,缓解上行出发场股道运用紧张的局面。

其二:与货场交换车流尽量安排在编组场进行,可有效缓解上行出发场股道运用紧张的局面。

其三:车站值班员要准确掌握待发列车作业进度、机车交路、整备作业和出库时间,加强与机务、列检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减少列车待发时间,使列车快速发出,避免后续列车等线编组的情况发生。

3.3.2巧安排,灵活运用股道

股道的运用应遵循“定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灵活变通,而不是一成不变:

其一:到达场值班员接车时要充分考虑接车股道,减少接发列车与驼峰调机之间的干扰。尽量组织调机的平行作业,提高解体效率。

其二:根据车流情况,适时采取驼峰协助峰尾编组货物列车或是峰尾协助驼峰解体货物列车和禁溜车辆等措施,使各场到发线能力相对均衡。

其三:驼峰下车时尽量组织1、2线束与3、4线束交替作业,可以有效减少钩与钩之间的间隔时间。难行车辆(如空车)下峰时尽量利用驼峰2、3线束,若利用1、4线束下峰,因难行车走行距离相对较短,难以溜放到预定位置,会增加驼峰调机下峰顶车次数,或造成峰尾编组时两股道加车,影响作业效率。

其四:在编组南昆方向的反发列车时尽量将其编入下行出发场1-3道,可有效减少出发列车与峰尾调机之间的干扰。

3.2.3统筹兼顾,施工运输两不误

对信、联、闭停用等施工难度大、影响范围广的大型施工,专门组织制定施工办法及行车组织措施。施工前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与联系,争取路局对施工期间车站的运输组织工作的有力支持,对列车运行、车流组织进行适当调整,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值班站长、站调在编制日班计划、阶段计划时,充分考虑施工影响,克服因施工导致的不均衡运输带来的作业组织困难。强化各作业环节的协调与配合,缓解施工给运输组织带来的压力,确保安全、生产、施工三兼顾,将施工对运输生产的影响减至最少。

3.3科学规划,提高计划编制质量

3.3.1打好“交班基础”,为下班作业创造良好条件

“交班基础”是衡量调度工作完成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下一班工作质量的好与坏。打好“交班基础”,积极为下一班组创造良好的接班条件,是保障运输秩序和车站畅通的首要条件。

3.3.2加强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值班站长、站调缜密编制“班计划”、“阶段计划”,强化全局控制与驾驭能力,加强作业组织的预见性、前瞻性与主动性。班计划的编制做到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全盘兼顾。阶段计划必须保证实现班计划任务,阶段计划编制后,要向机务、车辆等部门认真传达,提出作业难点和作业重点,积极组织实现阶段计划。

助理调度员对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和股道运用要有前瞻性。尽量避免变更计划。驼峰作业做到“解一看三”,根据编组场存车情况,停留车位置,有预见的做好峰下整理。调车区长要加强联系,及时组织机车动车,尽量组织平行作业,掌握调车机作业进度,做好作业衔接,确保调车作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4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加强站区联劳协作

为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努力消除联系脱节和结合部夹层问题,充分挖掘运输生产潜力,进一步提高编组站作业效率,路局在昆明东站推行了编组站、机务、车辆三部门合署办公制度。自5月10日正式开始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合署办公推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问题:车站调度、驻站机务、车辆调度员对相互系统的作业特性,标准还了解不够,导致相互沟通和协作的深度不够。对机车出入库、技检作业盯控协调力度还不够,超时现象时有发生。在

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发挥合署办公的优势,加强运输、机务、车辆、信息等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组织模式,加强站区联劳协作,为提高昆明东站改编作业效率作出更大的贡献。

3.5多余设备,建议拆除

目前,昆明东站峰尾区采用三级停车器,实际使用情况证明,两级停车器已能满足“停车”要求,建议拆除第一级停车器,以增加股道容车数。

4 结束语

分析影响改编作业效率的因素与研究解决对策是一项长期工作,对于昆明东站而言,快速、优质、高效的改编列车是发挥编组站重要作用的前提条件。面对即将到来的站场扩能改造,只有不断地探索与实践,认真落实针对性措施,促进点线能力协调,提高改编作业效率,才能确保编组站的安全和畅通,进而提高路网整体能力和运输效率,为站改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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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交通运输今非昔比

交通运输今非昔比

建国初期,由于经济匮乏,基础设施和设备落后以及缺少燃料等原因,我市的交通运输业发展极为迟缓.全市货运总量不足一千万吨,航空运输为零.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青岛画报 英文刊名:QINGDAO PICTORIAL 年,卷(期):2009 “”(4) 分类号: 关键词: 

篇15: 交通运输工作总结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交通运输厅的指导下,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围绕新发展理念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1661”发展战略,以脱贫攻坚总揽交通运输工作,坚持改革创新、交通先行、民生为先、安全发展,团结拼搏,进取争先,全面完成了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截止20xx年底,全市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7442公里,较上年增加191公里,通车里程排名全省第二,其中国道1739公里,省道847公里,农村公路14856公里,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全部实现通水泥(油)路。公路密度69.35公里/百平方公里,较上年增加0.76公里/百平方公里。

xx市“十字型”高铁枢纽初步形成,原平―太原高铁控制性工作进展顺利,原平―大同高铁开工建设,xx―五台山―保定高铁列入国家铁路“十三五”规划;五台山机场运营良好,旅客吞吐量突破11万人;高速公路建设全面推进,五盂高速、原神高速通车,灵河高速全线贯通。神岢高速、晋蒙黄河大桥正在加快建设。

实施干线新改建工程101公里,投资5.14亿元。完成干线路面大中修和路面改造150余公里,累计投资1.25亿元。

全年完成农村公路建设投资5.3亿元。完成农村公路建设372.7公里,农村公路完善提质工程146公里,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26公里。完成xx县二级汽车站主体工程,投资1200万元。完成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建制村汽车停靠点项目146个,投资246万元。推进2个码头项目建设,其中1项建成并通过验收,合计投资610万元。车购税存量资金4.8亿全部清零。

二、“四好”农村公路建设

20xx年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实现了“全覆盖”,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养护大中修工程投资1600万元,日常养护投资800万元。完成危桥改造计划1项,投资16.8万元。年末县道优良路率为81.41%,乡道优良路率为75.21%。强化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事故频发路段进行了重点排查,建立了安全隐患档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通知》,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分别制定了5年实施方案,首批推出定襄县和神池县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并圆满完成了年度省检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体制,加快养护专业化、机械化、规范化进程。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是制定了《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确定了主要领导、分管副职、业务科室、各监管部门及监督人员的安全责任,完善了监管体系。局党组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分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中点难点问题,全年共召开安全例会12次。

二是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关于继续做好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的通知》和《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了工作方法和监督频次,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三是深化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定了多个专项整治方案,指导各牵头单位制定“平安公路、平安车船、平安港口、平安渡口、平安工地”等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方法步骤。深入开展平安公路创建活动,制定下发了“平安公路考核评价标准”,并组织各县(市、区)认真实施。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聘请专家辅导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网络、简报、手册等媒介,采取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宣传。

五是加强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的联合执法。会同安监、交警部门对公路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和治理,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杜绝了各类违法行为。全年组织大型稽查活动11次,处罚违规行为19起,罚款2.6万元;移交县办理案件43起,罚款6.7万元。

六是加大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及时修订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等9项应急预案,开展了各行业多次应急演练。

七是深刻汲取近年多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印发了《交通运输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了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八是加强公路水路安全联防工作。召开了全市公路水路安全联防工作第二次小组会议,对年终岁尾工作做了进一步安排部署。

四、道路运输管理

1至12月份累计客运量1453万人,客运周转量96774万人公里,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10%和8.2%;累计货运量8439万吨,货运周转量1725279万吨公里,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15.4%和15.8%。

客运方面。全市新增通客车建制村77个,客运班线覆盖率为81%,完成省厅下达任务的30.8%。完成了8个二级以上汽车站联网售票系统建设任务。积极发展旅游客运,开通了xx至五台山景区、xx至雁门关景区、xx至芦芽山景区3条直通车线路。加强民航与道路运输衔接,成立了xx市五台山空港快线运输有限公司,开通了机场至五台山景区、机场至xx2条专线。继续推进管理职能下放工作,将农村客车安全管理和候车棚管理下放到县级运管部门。

货运方面。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开展了“四车组合”试点工作,努力破我市单向货流严重,实载率低、运输成本高的难题。扩大物流规模,建成繁峙、宁武、原平、保德4家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发展到75家,配送车辆达到624辆,覆盖乡村2741个,网点达到4431个。强化“两客一危”企业监控平台监管,全市31家“两客一危”企业纳入政府监管平台,并进行了巡查,发现问题51处,现场整改18处,限期整改33处。开展了物流运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开通“12328”服务监管热线。建设完成了“12328”独立办公场所,9月20日正式对接启用,实现了部、省、市联网运行,截止12月底共接来电28768个,转人工接听共计23138个,受理事项办结率达99%。

五、城市公共交通

一是以市区公交线路经营权到期为节点,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市区公交经营体制改革。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新的城区公交特许经营主体,9月19日xx城区新公交正式运营,总体运营良好。

二是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行业中的推广应用,20xx年全市共更新纯电动公交车248台(xx城区166台、原平20台、保德38台、偏关24台),其中xx城区新能源公交车辆占比达到100%。全市更新双燃料出租车260辆。

三是规范客运经营行为,组织开展了公交、出租行业专项整治活动。

四是积极推进城区公交枢纽站建设。

五是开展出租汽车网召、电召预约服务。拟定了《x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六是加快推进城市公交一卡通工作,构建公交智能调度管理系统。

七是积极应对xx城区公交运营体制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加强正面宣传通过各新闻媒体和有效手段,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六、法治交通建设

一是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制定印发了《20xx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明确了法治交通政府部门建设重点。积极推进“六权治本”,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上下联动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和《基准》,案卷主体、法律依据合法性达到100%。

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举办了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执法培训3期178人,全市治超执法培训2期197人,城市客运执法培训2期150人,路政治超培训2期72人,同时积极参加部、厅组织的各种执法培训。

三是认真做好承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

进一步厘清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了省级下放的6项许可权力的责任科室,协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承接了市局下放的1项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取消2项行政权力事项,完成率达100%。行政权力全部在网上正常运行,实现了权力清单及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

四是认真整改了执法评议考核、公路执法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省法制办和省厅要求,组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全市共评查20xx至20xx年的执政许可案卷1806份、行政处罚案卷8187份,同时组织开展了互查互评,参加了省厅组织的交叉评查。基层执法站所“三基三化”持续开展,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五是加强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完成了省厅安排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任务,对14个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项目、道路运输管理所、城市客运管理所和局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20xx-20xx年三年来财政下拨公路建设资金、养护资金、城市公共客运燃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20xx年-20xx年3月底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购税资金结存和使用情况做了调查。

六是制定了《交通运输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七五”规划》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结合公交、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治理超限超载等国家最新政策和标准,增强了学习的针对性。专门安排2次专题学习会议,举办了应急安全法制讲座。七是按照国家、省、市信用建设规划,深入开展宣传和基础性工作,按要求上报“双公示”信息,编制了《xx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目前正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市场主体认领和信息发布,逐步完善落实信用共享制度。八是持续开展公路执法整治,未发生公路“三乱”问题。各县(市、区)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组织路政、公路管理部门实施巡查,路政案件发现率100%、查处率100%、结案率达98%。

七、治理超限超载

一是持续强化超限超载源头监管和路面监控,治超工作效果明显,非法超限率控制在0.2%以内,政府公示源头企业1000个,巡查1000个,监管率达100%,案件移送、抄告、抄报率达100%。各县(市、区)不同程度的已将源头治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拨付情况受地方财政影响较大。

二是7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已全部完成升级改造,安装了不停车检测系统,其中5个已按新标准安装了轮轴识别系统,2个站正在进行升级改造。

继续推广无人值守治超检测系统,全市已建成系统12套。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近期治超工作的通知》,参加了交通运输部举办的治超新政策及车辆荷载强制性国家标准培训。对各县(市、区)197名源头执法人员进行了新标准培训,各县(市、区)进行了广泛深入进行宣传落实,并对货运源头装载人员进行了培训,保证了9月21日国家规定载质量标准的按期实施。

四是各源头企业严把装载关,从9月20日就实行了新的车辆装载标准。9月21日新标准执行以来,累计检车37万余辆,除个别短途运输车辆外,超限超载现象基本杜绝,运价上涨35%左右。

五是向全市生产和半生产公示货源源头企业制作发放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提示牌与警示牌》,同时加强了对7个超限检测站的督导检查,及时整改了问题。

八、交通战备

一是编制完成了《xx市交通战备发展规划》。

二是对20xx年底的县级公路、桥梁、隧道、加油站、运油车、国防公路、国防交通机构和人员等数据进行了更新和补充,整理上报省交战办和市军分区。

三是圆满完成年度交通保障任务。20xx年共保障部队过境11次,出动各类保障车辆、机械100余辆,人员500余人,每次保障任务高度重视,严密部署,全程伴随保障,受到了过境部队官兵的好评。

四是强化交通战备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综合实战演练。7月4日举行了代号为“晋忻.16演”的货运维修道路应急演练,8月20日举行了危货道路运输交通战备应急救援演练。

五是积极参加国防专题研究培训和开展《国防交通法》宣贯工作。10月11日至15日参加了省交战办在运城市夏县组织的全省交通战备干部培训,10月24日至28日参加了山西省处级领导干部国防专题研究班。12月2日组织了60余人,开展了《国防交通法》宣传月活动,翻印《国防交通法》1000余本,各类宣传资料10000余份。

六是按时保质完成了国防公路建设和立项上报工作。完成了繁峙县66064部队进出口道路改造任务和岢岚县李家沟至河曲赵家沟国防公路建设任务。

九、节能减排和科技工作

一是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成立了节能减排领导组,认真开展了宣传活动。

二是继续做好燃料消耗量限值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准入与退出机制。对辖区内运管机构和综检机构执行情况进行了抽查,共计22户次。

三是开展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截至11月3日,淘汰营运类黄标车4815辆,淘汰率100%。

四是依照防止大气污染办考核目标要求,完成了出租汽车和公交车更新工作,更新车辆符合环保要求。

五是构建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考核评价指标监测统计工作体系。在示范企业中开展了节能减排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及监测统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六是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考评工作。

十、党风廉政建设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和狠刹“四风”两个高压态势。开展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检查,对全系统公车使用、发放津贴补贴、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公款吃喝接待等8个方面开展了认真严格的监督检查。开展了交通运输系统“冬季行动”“交通项目攻坚百日行动”监督检查。通过查资料、查进度、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准备开工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和完工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在推进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储备过程中的慵、懒、散、慢、推、拖等现象。支持纪检部门案件查办,依纪依法严肃惩处违规、违纪干部,对1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约谈干部2名,办理了市纪委举报转办材料2起、“四风”随手拍反映问题交办函1起,信访处理率100%。

十一、扶贫、创卫及行业文明建设

深入开展交通惠民活动,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

一是开展了“创建文明示范窗口”活动,以市政务大厅交通分厅和稽查支队执法大厅为示范典型,设立了党员示范岗,公开服务承诺。

二是结合城市公交改革工作,组织公交企业员工及志愿者维护乘车秩序,倡导文明绿色出行,引导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人人参与“文明城市”创建,争做城市文明人。

三是开展市、县联动爱心送考生服务活动。高考两日爱心接送考生达3000余人次,涌现出很多高尚行为和优秀事迹。

四是实施交通扶贫计划,涉及6类农村公路项目和站场建设,全年完成投资47328万元,投资完成率为193.9%。

五是精心开展定点扶贫,争取上级补助资金45万元,帮助繁峙县横涧乡10个贫困行政村进行道路硬化、广场改造和村委会改善等工作。开展了“送温暖”慰问活动,赠送办公桌6套,电脑4台,椅子25把,并对全体贫困户和部分老党员、老干部进行了慰问,赠送白面785袋、食用油和大米752份、慰问金36600元。

六是按xx市创卫领导组要求完成了创卫工作任务的落实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建档、验收等一系列工作。结合“创卫”工作,举办了创卫文艺演出,干部职工自行编排节目,歌颂先进事迹,弘扬创卫精神。

十二、宣传和信息工作

一是按时完成了《山西交通年鉴》《山西交通大事记》等史志书籍文字材料和图片报送任务。

二是大力开展新闻宣传。截至12月份,在《中国交通报》、《山西日报》、《山西交通报》等共发稿18篇,在省、市网络媒体发稿347条。此外积极发挥新媒体作用,在《人民网微博》发稿2426条,《新浪网微博》发稿2282条。电视台播发交通新闻22条。

三是积极回应“xx随手拍”等交通运输方面的网民提问,回复27条,回复办结率达100%。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努力树立交通运输良好形象。

20xx年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交通运输厅的大力支持下,交通运输全体干部职工将坚定信心,不辱使命,攻坚克难,锐意进取,为我市全面脱贫全面小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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