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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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澡堂歌王”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共1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20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

20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20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

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0日

篇2: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答辩人: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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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金融借款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告人):郭××,身份证号:×××××× 电话:××× 被答辩人(系原告人):李××,身份证号:×××××× 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救治被答辩人,电话联系急救中心,交警大队,保险公司。为被答辩人联系家属,垫付押金安排住院诊治。然而住院一周后,被答辩人拒绝复查伤情,坚持住院治疗。直到痊愈出院后才给答辩人开具诊断证明。

二、被答辩人的爱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远远超出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而且至今未提供票据,只是一味的索要赔偿,并不配合答辩人与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材料的准备。

三、住院期间答辩人曾经提示被答辩人住院床费标准为20元/天。但被答辩人不予理会,住的50元/天(监护病房单人间),对此造成的住院床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四、交通大队调解期间,被答辩人的爱人,在交警队坚持自己提出的赔偿标准,对交警通知的赔偿标准不予认可。调解期间,还多次和交警及答辩人发生激烈言语冲突。而且放言说交警受贿偏袒答辩人,最终至使交警大队的调解无果而终。被答辩人提起民事诉讼,实在是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对应被答辩人的无礼索赔申请,我们将坚决不予赔偿,坚决反对“讹人”的歪风邪气。

此致

敬礼

××××人民法院 答辩人:郭×× ×年×月×日

篇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故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

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备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重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平,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签名,承担无限的风险。

答辩人要求法庭,根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张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正当性。

借款人于.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继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答辩人(陈某玲的委托代理人):

篇5:金融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XX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甲乙双方根据《中国XX个人____________贷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一)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指定的商户或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 放款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用。

(二)贷款支用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1.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3.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________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

篇6:金融借款合同

第八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或变更担保权顺位,造成债权人在上述担保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保证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九条 对于债权人实现本合同担保权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

(3)违约金;

(4)逾期付款利息;

(5)货款。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保证及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且不可撤销,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随之转移,保证人应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范文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1-1)根据____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____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即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 个日历月,即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

九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 ‰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_____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甲方(代理人)开户行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

(3-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4-1)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4-2)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4-3)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分,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经济担保

(5-1)甲方同意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 合同的代理监督

(6-1)甲方委托_______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6-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20xx至20xx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20xx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20xx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20xx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乡刘某为村民34个人17笔近200万元贷款担保,**乡张某为村民14人7笔近1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是那种一组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一次能借款10到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赌博,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例如:农行诉薛某等五人贷款一案、信合诉刘某等五人贷款案件等均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死亡或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欠款不还,担保人也都不认可还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

4、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本地,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特别是前几年的粮库和农民个人贷款,有不少是因为银行自己没有按时清收贷款,丧失了起诉索款的最佳时机,无奈银行作为呆死帐处理,这样就给某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的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侥幸心理。

(二)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有的借款人自己有贷款不还,或者不是农民身份,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就用金钱收买农民的身份证和信贷员的感情,一些信贷员在为这些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有些人用房子、车辆或奶牛抵押,但却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担保抵押合同无效。

2、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3、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近几年因为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信用社和银行的信贷员、代办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被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

由于以前各行之间没有微机联网,银行系统对个人诚信情况无法查询,导致一些人到处贷款借债,却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随意挥霍贷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去年我县农业银行经国家政策调整,在剥离不良资产3000亿,被国家打包出售给长城等清欠公司的情况下,还有个别案件起诉到法院。今年由于农业银行集中突击放贷款,年初第一周全国放贷款6000亿元,我县放贷款1.8亿元。有的农户用新贷款还个人抬款。实在还不起了就举家外迁,去向不明。一旦这种新贷还旧帐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

担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今后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这类诉讼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二、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说情的人、帮忙的人,信贷员、审批人等。但仍有部分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该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屯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网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具体做到:(1)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2)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他们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是否欠金融机构、其他村民款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借款人诚信体制管理机制。

2、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

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坚决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一组)贷款9万或15万元,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或1/2,即:借款人和担保人按全部总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资产总额的1/3或1/2提供贷款,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民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

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

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民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将面临下岗清欠的责任,一旦索受将面临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放贷款。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村、屯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地审理、召开执行大会,让那些逃债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无处藏身,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

三、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对策。

1、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审理中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利用巡回法庭、委托调解等司法便民新举措,及时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并在审理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2、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屯、社区和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让拒不履行、逃避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

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法院要协调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曝光,并形成一种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被执行人在各金融部门无款可贷,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

总之,对金融部门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除按上述方法要求金融部门采取责任清收、奖惩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外,还应出台一些有利于金融部门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为县域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8:金融借款合同

债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公司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确保主合同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

现债权人、保证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货款义务。

第二条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支付货款情况下,每个货款支付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其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保证及时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保证人同意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向第三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

篇9:金融借款合同

贷款人(银行):

借款人:

保证人:

借款人为进行生产,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保证人为此借款提供担保,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 ,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时间共 年零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归还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 还款资金来源。

2. 还款方式。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 借款人用自有的做抵押。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3.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借款人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人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银行帐户: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银行帐户:

年 月 日

篇10:金融借款合同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支付货款情况下,每个货款支付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其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保证及时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保证人同意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向第三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

第八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或变更担保权顺位,造成债权人在上述担保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保证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九条 对于债权人实现本合同担保权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

(3)违约金;

(4)逾期付款利息;

(5)货款。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保证及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且不可撤销,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随之转移,保证人应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存款金额、存期、利率

乙方同意于 年月 日将(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存款期限 ,到期日为 年 月 日。经甲乙双方协商,存款利率按年利率 %执行。

二、存款凭证

1、在乙方资金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帐户 后,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证实书。

2、乙方须在甲方预留相关印鉴,以便资金的支取。

三、计结息方式和本金及利息支取方式

1、甲方同意对乙方存入的资金自到帐日起计息,利随本清。

2、存款到期后,乙方向甲方出示本合同、定期存款证实书,经甲方审查无误后,甲方应为乙方全额支取本金及利息并以转账方式划入乙方指定的存款账户。到期日如遇节假日,如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变,但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的利息(算头不算尾);如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取的,顺延期间按**银行挂牌公布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如到期后乙方未支取存款,自到期日起存款利率按活期利率执行。

四、保密责任

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存款利率、金额等有关约定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对外披露的除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取存款本息完毕日止。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金融借款合同

(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曾用名李),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LFPX1ACA4A5”)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系被告赵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李支付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2、被告赵、李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20xx年5月6日);3、被告赵、李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李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

“LFPX1ACA4A5”)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李存在抵押借款关系;

证据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

“LFPX1ACA4A5”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放款;

证据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李欠款情况;

证据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李是夫妻关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李未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李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李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47.64元;

二、被告赵、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20xx年5月6日的借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赵、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247.64元为本金,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若被告赵、李xx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赵以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

“LFPX1ACA4A5”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李清偿。

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赵、李承

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 权

20xx年五月十六日

篇12:金融借款合同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住所地:修武县西村乡西村。

负责人郭松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女。

被告张战稳,男。

被告黄爱平,女。

被告许奔艇,男。

被告李有富,男。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西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战稳等4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3.344万元用于养牛,双方约定借款利率7.5‰,还款日期为20xx年2月15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自愿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借款到期后,以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借款人张战稳及其担保人许奔艇、李有富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战稳立即归还20xx年2月28日在原告修武县西村信用社借款3.344元元及20xx年11月30日前利息14385.97元,20xx

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息13.2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张战稳等4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和四被告未到庭的实际情况,本院对本案的调查重点确认如下:1、被告张战稳是否借原告款3.344元,借款利息是多少;2、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是否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在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

2、四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四张;

3、借款借据复印件一张,个人借款书面申请复印件一张,个人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张,个人保证担保书复印件一张,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三张。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于20xx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战稳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5‰,逾期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四二五,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战稳发放借款3.344元。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视其放弃了相关权利,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于20xx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5‰,逾期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四二五,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战稳发放借款3.344元,四被告拒不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义务,被告张战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应当履行连带保证义务,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战稳归还原告西村信用社贷款本金33440元及利息(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11月30日贷款利息14385.97元,20xx年11月30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张战稳承担,暂由原告垫付,被告张战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 昕

二О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文 婧

篇13:借款合同的答辩状

宋雪松 sa13216908

民事答 辩 状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月10日

篇14: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xx省遵义市娄山关镇。

法人代表:何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xx

因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及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我公司对原告诉称的“房屋买卖事实及约定、抵押事实及登记,担保事实及约定,以及贷款金额、尚欠借款本金310122.79、利息、罚息”等事实均没有异议。我公司是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并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等诉讼请求,我公司均没有异议。现被告陈某某、吴某某从xxxx年5月20日起,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也是事实,原告在催告被告陈某某、吴某某还款的同时,我公司也曾经多次催促其按时还款,但陈某某、吴某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由于本案的债务,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既提供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也提供了人我公司进行保证,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在所提供的物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足的部份,答辩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此呈:桐梓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开桐梓分公司

(盖章)

时间:xxxx年二月十四日

篇15: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罗某某,男,汉族,xxx年0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水贝工业区18栋1楼。

委托代理人:龙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37岁,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南山区南油第四工业区三栋3楼。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已到期款项,其余款项还没有到期,原告却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还款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也只能依照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履行后仍然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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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和以非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1、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法律、法规对信贷合同要求比较严格。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利率不能自由确定。对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2、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

我国目前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因这类借款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均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借款人返还本金,对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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