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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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劳动法中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的一种书面合同。其内容主要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其协议约定仅指学生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一份书面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证部门是各级县、市人事调配部门。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载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等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签证机关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毕业生千万不要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万事大吉,应注意报到后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可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条款,毕业生也可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因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通过各级人事调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来落实的。毕业生持学校发放的《毕业生报到证》和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属县、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并凭其开具《行政介绍信》到具体的用人单位报到,此时的毕业生具有干部调动性。否则,毕业生就不具备干部调动性,对今后的技术职称评定、晋升、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限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认识不同的协议

《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在第一次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毕业的学校、学生要去的单位三方签订,故称《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学生报到、学校派遣、单位接收、等内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劳动合同》 是由劳动局负责审查。

《服务协议》是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在北京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学生要去的单位双方签订,由人事局审查。

(二)、如何签订三方协议

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4、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5、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6、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 1 - 3 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 3 个月,不得超过 6 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7、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 5000 元。

8、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有的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不满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三)、签定三方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于是你也许会草草“就范”,让那些忽略的细节扰乱你进入职场后的心情。且听此地事后诸葛亮,帮你防范可能对你的伤害。现象一:工资大缩水。

很多学生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关费用。有的学生大呼上当,一气之下想跳槽,但又因为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压力而犹豫不决。其实在签就业协议前与用人单位充分的沟通,则完全可以避免了这样的烦恼。

你不妨问清几个问题:

1、你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你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你实际拿到的工资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如果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税后工资,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即明确用人单位将为你交“城保”还是“镇保”。如是“镇保”,工资中就不必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与用人单位明确你的工资当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为你承担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

3、确认你的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你被录用后首月的工资金额的 7% 计算。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的工资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都会代扣代缴。

(四)、警惕六种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日益增多的问题,昨天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求职者,警惕劳动合同中的 6 种陷阱。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拒签,也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1 、“霸王合同”:在有一些劳动合同中的“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字样,这些条款只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却把求职者放在了被动从属的地位。

2、“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用各种名目向求职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职者主动要求离开用人单位,这些抵押金就很难要回来了。

3、“暗箱合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来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 、“性命合同”:有一些从事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以此来摆脱用人单位应该负的责任。

5、“卖身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提出几年内求职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或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6、“双面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可在劳动过程中并不照此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五)、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关于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

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核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义务是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同时,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包括对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这个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根据《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

见习期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学徒期

学徒期实际上类似于见习期,只是针对的人群不一样,主要是指工厂在招收工人时进行岗前培训这个阶段。根据原劳动部 年制订的有关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

[劳动法中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合同的规定]

篇2:我国劳动法中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合同的一切条款

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合同的一切条款

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的一种书面合同,其内容主要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其协议约定仅指学生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一份书面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证部门是各级县、市人事调配部门。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载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等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签证机关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毕业生千万不要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万事大吉,应注意报到后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可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条款,毕业生也可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因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通过各级人事调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来落实的。毕业生持学校发放的《毕业生报到证》和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属县、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并凭其开具《行政介绍信》到具体的用人单位报到,此时的毕业生具有干部调动性。否则,毕业生就不具备干部调动性,对今后的技术职称评定、晋升、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限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yinggai如何签订劳动协议

(一)、认识不同的协议

《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在第一次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毕业的学校、学生要去的单位三方签订,故称《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学生报到、学校派遣、单位接收、等内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劳动合同》 是由劳动局负责审查。

《服务协议》是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在北京就业的时候必须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学生要去的单位双方签订,由人事局审查。

(二)、如何签订三方协议

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4、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5、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6、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 1 - 3 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 3 个月,不得超过 6 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7、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 5000 元。

8、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有的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不满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三)、签定三方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于是你也许会草草“就范”,让那些忽略的细节扰乱你进入职场后的心情。且听此地事后诸葛亮,帮你防范可能对你的伤害。现象一:工资大缩水。

很多学生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关费用。有的学生大呼上当,一气之下想跳槽,但又因为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压力而犹豫不决。其实在签就业协议前与用人单位充分的沟通,则完全可以避免了这样的烦恼。

你不妨问清几个问题:

1、你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你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你实际拿到的工资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如果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税后工资,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即明确用人单位将为你交“城保”还是“镇保”。如是“镇保”,工资中就不必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与用人单位明确你的工资当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为你承担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

3、确认你的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你被录用后首月的工资金额的 7% 计算。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的工资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都会代扣代缴。

(四)、警惕六种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日益增多的问题,昨天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求职者,警惕劳动合同中的 6 种陷阱。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拒签,也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1 、“霸王合同”:在有一些劳动合同中的“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字样,这些条款只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却把求职者放在了被动从属的地位。

2、“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用各种名目向求职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职者主动要求离开用人单位,这些抵押金就很难要回来了。

3、“暗箱合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来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 、“性命合同”:有一些从事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以此来摆脱用人单位应该负的责任,

5、“卖身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提出几年内求职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或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6、“双面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可在劳动过程中并不照此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五)、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关于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

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核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义务是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同时,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包括对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这个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根据《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

见习期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学徒期

学徒期实际上类似于见习期,只是针对的人群不一样,主要是指工厂在招收工人时进行岗前培训这个阶段。根据原劳动部 1996 年制订的有关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2、关于工资、培训费

工资:劳动报酬包括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不应低于法定标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培训费:在用人单位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享受这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即服务期。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单位花费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并且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给其他劳动者的。

试用期内单位出资提供了各类技术培训,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去外企怎样签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国雇员,须通过国家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办理。就是说,法定雇主只能是国内的外事服务机构,雇员只能先跟这些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由他们 “ 派 ” 到外企去工作。如果中国公民绕过外事服务机构,直接与外企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理由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4、辞职与解聘

辞职与解聘的区别在于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辞职;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解聘。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发生劳动争论时应该怎么办

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日。超过仲裁时效的,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换言之,除非对方愿意承担责任,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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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签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一. 报到证

《报到证》,全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也毕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报到证》的作用主要有: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方案的学生;(3)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等手续的凭证;(4)证明毕业生具有毕业资格;(5)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二. 试用期与见习期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满一年的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见习期是国家按有关规定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执行的见习考察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

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1、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使用对象不同。见习期是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

3、双方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

4、法律效率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的,而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搞清楚自己所使用的到底是见习期还是试用期,谨防上当。

三. 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证的劳动者意见,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属于上述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以各项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篇3:求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合同的一切条款

如题,求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合同的一切条款

[求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合同的一切条款]

篇4: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为维护国家毕业生就业

一、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

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及工种岗位安排,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本协议无效。

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

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定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六、毕业生、用人单位两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其他约定事项”栏中逐条明确。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等,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的合法权益。本协议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的使用范围: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毕业生(含高职高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协议就业,不使用本就业协议书(解除定向或委托协议的除外)。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其他约定事项:

(如有其他约定,如双方违约怎么处理、薪金待遇等)

毕业生签字:

用人单位签章:(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甲方(院校):

乙方(学生):

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根据甲方有关就业规定,就甲方为乙方就业推荐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乙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甲方负责100%就业推荐:

(1)已经年满16周岁,体检合格。

(2)是甲方一年制以上专业(含一年)的学员,学习期满,学完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

(3)在校期间没有违纪行为或就业前撤销处分的。

2、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优先进行工作推荐。

3、甲方为乙方推荐的就业地点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南京、成都以及其他新华集团兄弟院校所在地城市。

4、若乙方因技术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以用人单位出具的辞退意见书载明的原因为准),乙方可以在原专业

5、若乙方十六岁周岁以下,应递交就业申请到甲方就业指导部门,等乙方年满十六周岁后为其就业推荐。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地方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

2、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并被纪律处分的。

3、经催告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交清学费、实习费等费用的。

4、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到甲方

5、因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辞职(以用人单位的陈述为准)。

6、乙方已到岗就业的。

7、乙方违反承诺和保证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原因。

第二条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1、就业推荐前已经全面了解学院就业推荐制度与流程,已接受就业前安全和就业注意事项教育,并承诺认真、全面按要求执行,按时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2、在应聘过程中向用人单位

3、本人已经认真听取甲方就业指导部门对就业推荐单位用人性质、就业岗位、福利待遇等招聘情况的介绍,对用人单位已经做了全面的了解,经过慎重考虑并已经取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我同意到甲方推荐的单位面试和就业。

4、在前往用人单位报到前到岗后,及时与家人联系,让家人放心。自行负责面试以及就业推荐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事宜,在校外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与学校无关。

5、按时到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到岗后遵守用人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不泄漏用人单位秘密,不做有损用人单位利益和甲方声誉的事。

6、甲方根据乙方专业技能的实际水平,按照甲方《关于设定学生就业最低薪酬标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就业推荐。乙方因就业推荐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上岗后在工作中如有困难需要帮助解决,应向班主任和就业指导部门(或驻外办)反馈。如离职应按用人单位规定程序办理。在未进行多方沟通和妥善处理前,不得私自离岗。

8、在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应理解社会现实,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解决,通过合法程序妥善解决问题,不应有过激的行为。

第三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乙方接受就业推荐并成功就业(包括试用期)后终止。

2、乙方通过用人单位面试,并上岗后即视为成功就业。

3、甲方为乙方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4、当乙方接受甲方的就业推荐时,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培训合同关系终止,乙方可以继续在宿舍中居住7天。

5、甲方发出的通知以送达以下地址或者拨打电话视为送达。

乙方的通讯地址:

乙方联系电话:

若乙方变更以上通讯方式,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同意将其肖像和姓名无偿用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高校大学生就业实习协议

高校大学生就业实习协议

甲方:_________大学学生处

丙方:_________

为保证就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丙三方承认《_________大学大学生就业实习管理规定》对三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

一、乙方要求甲方为其介绍丙方从事就业实习工作,其中

1.工作内容:_________

2.工作时间:_________

3.就业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_________

二、在办理实习信息登记时,乙方在就业实习报酬外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_________元。管理费用于为丙方购买人身保险等。

三、乙方在丙方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丙方的劳动报酬。无论乙方辞退或丙方辞职,乙方均需付足学生自劳动开始之日至离开之日的全部报酬。乙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终止与丙方实习用工关系,乙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丙方。如丙方因无故离职,或因表现不佳被辞退,学校将按考勤等校规处理。

四、乙方在_________日以前,将丙方的报酬付给甲方,统一由甲方发放,乙方不直接与丙方发生经济关系。

五、丙方就业实习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乙方不得安排丙方从事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及违法活动;乙方应对丙方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丙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但是,甲方应为丙方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乙方对丙方的医疗不承担责任。在工作期间,乙方对丙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人身伤害事故不负责任。有关劳动保护的其他内容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是具体负责指导大学生就业实习的组织管理机构。在工作中甲方教育丙方遵纪守法,执行用人单位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实习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如乙方与丙方发生纠纷,甲方主持调解双方的争议。在调解前,乙方或丙方不可申请仲裁和诉讼。

七、乙方有权与丙方签定有关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等协议。甲方督促丙方执行上述协议。

八、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7: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同意盖章这一步一定要最后执行保护学生的权益高校毕业生就业必须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如下:

注意事项一:毕业生 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注意事项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注意事项三: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署协议书起的15天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注意事项四: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用人单位,

采用欺骗等手段签署的'就业协议书无效,并由欺骗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事项五:毕业生如需调整就业单位,在本市、县、区范围内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地区,由两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从市、县、区调整到省级、中直单位,或从省级、中直单位调整到市、县、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就业去向,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每位毕业生只允许调整一次就业单位。

篇8:宁夏高校应届毕业生76%实现就业

宁夏高校应届毕业生76%实现就业

7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了最新的大学生就业情况:截至7月24日,我区应届毕业生1.7万人中,已实现就业或明确岗位近1.3万人,占应届毕业生总数的76%,就业率高于全国的.68%。

今年,自治区出台了11项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目前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推进,各相关单位正按各自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下半年,我区还将安排乡镇公务员招录和部分市县公务员招录,全年招录公务员总数将超过1000名;安排1400名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截至7月28日,已有1974名毕业生报名,9月底前派遣到岗。今年全区安排名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截至7月25日,已有1389人踊跃报名,9月毕业生可到培训实习单位报到;此外,另有419名毕业生开始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目前,全区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目已安排岗位总数2.86万个,是20应届毕业生1.7万人的168%,是历届毕业生总数2.2万人的127%。已实现就业或明确岗位近1.3万人,占2.2万人的59%。

篇9: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的注意点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的注意点

很多同学可能已经找到了工作,快要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那么你知道签就业协议的时候有什么注意点吗?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个月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

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8、毕业生协议书通常备注事宜

录用条件: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职业资格证和身体健康状况。

违约金:3000元至5000元

9、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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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劳动法中关于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劳动法中有下列相关规定: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感觉不太好执行,歧视也不好判定。所以想知道实际上这些法律法规是如何执行的。

[劳动法中关于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篇11:教育部:高校不准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本报讯(记者 刘旭)教育部官网昨日消息,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各地各高校要抓紧建立健全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机制,以精准统计为基础,重点摸清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状况。各高校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针对今年的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半年教育部曾连发两道文件,其中一个就是专门针对就业毕业生统计服务工作的。根据4月下发的文件,从起,各高校开始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机制。文件规定,“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包括求职中、签约中、拟参加公招考试、拟创业、拟应征入伍5类情形。按照教育部“精准就业服务”的要求,大学的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要第一手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详细记录毕业生求职地域、意愿、薪水等就业意向。高校和院系要准确掌握单位性质、工作地点、学历要求、招聘条件等招聘信息,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

除重点摸清未就业的毕业生现状外,《通知》提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问题。高校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要积极主动和人社部门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努力使他们都能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通知》指出,各个高校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维权意识,坚决制止就业欺诈行为,帮助毕业生识别虚假或欺诈就业信息,防范招聘陷阱,保护自身权益。

《通知》还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监管,校园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限定院校、性别、户籍、民族等歧视性条款的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此外,要高度重视心理健康辅导,及时疏导毕业生求职焦虑等心理问题,帮助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此外,针对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性毕业生、农村生源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各高校通过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篇12:浅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及教育管理问题

浅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及教育管理问题

本文对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违约问题做一个整体简要的分析:首先,从成本收益角度入手浅析对其规制的必要;其次,分析违约的.成因;再次,从成因入手,提出解决途径以及教育管理在这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作 者:蒋西河 Jiang Xihe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处,北京,100081 刊 名:中国电力教育 英文刊名:CHINA ELECTRIC POWER EDUCATION 年,卷(期): “”(12) 分类号:G64 关键词:就业协议   就业违约   教育管理  

篇13:非上海生源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细则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非上海生源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今年进沪就业申请户籍的标准分为72分。快来看看自己能得几分吧!

非上海生源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细则

毕业要素分

基本要素

1.最高学位、学历

博士、研究生 :27分硕士、研究生:24分

学士、本科生:21分

2.毕业学校

“985工程”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附件1)15分

其它“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附件2)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3.学习成绩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注: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4.外语水平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 8分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注: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所在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本科前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科20(含)后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7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7分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6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6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

注: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5分

二等奖3分

三等奖1分

注:

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

同类奖励取最高分;

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

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

5分

须提供以下材料:

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

经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指导教师签名的证明材料(须载明该发明专利相对应的科研课题或论文名称);

该发明专利相对应的学位论文、已发表论文、课题立项书复印件(验原件)之一,论文须由落户申请人署名,立项书须载明落户申请人为课题组成员。

4.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

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评分办法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5分

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满按相关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分

1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行为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直接签订录用协议 5分

2导向要素

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点击“阅读原文”附件3)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3分

2.承担重大项目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3分

注:

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予以公布

3.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且经营状况良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

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获得相应的积分。

标准分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为72分。

篇1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功能缺陷及化解策略论文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承载着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学校上报就业计划、用人单位申报进人指标、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和国家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等诸多功能。就业协议的这种功能定位在特定时期对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就业协议的现有功能不仅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越来越充分暴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为此,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及时矫正就业协议的功能缺陷,以便进一步完善就业协议制度,推进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就业协议的功能缺陷及危害

(一) 就业协议承载过多的行政管理功能,严重阻碍学生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实现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统包统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分配制度,当时用人单位没有用工自主权,毕业生也没有择业自由权,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是派遣证。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对毕业生就业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建立和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为特征的新型毕业生就业体制。就业协议正是这种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就业协议注重行政管理的设计理念和运作模式已成为阻碍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羁绊。尽管教育部门逐步对就业协议制度进行了一些“去行政化”的调整,但成效并不明显,原先固化在就业协议中的诸多管理功能依然存在并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如毕业生就业计划报批、报到证发放、户籍迁移等管理事项至今仍被牢牢地捆绑、嵌入到就业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之中,而且有关部门及高校始终扮演着决定性角色,这足以表明就业协议“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管理功能已经明显掩盖了作为确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功能”。就业协议这种管理功能的固化,完全模糊和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行为的法律界限,其实质就是试图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行为来支配甚至取代以平等协商为特征的协议行为,势必导致行政管理权力的过度扩张和相对人权利的极度萎缩,严重干扰和阻碍学生就业自主权、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实现,既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配置市场化、就业行为自主化、劳动关系契约化的理念格格不入,也与就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目标相去甚远。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就业协议须经学校审核同意方有效力,限制了毕业生就业权利的实现,违反了法律关于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精神,其本质是一种以部门规章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

(二) 就业协议约束功能的弱化,导致随意违约、毁约现象严重

目前,就业协议的主体大都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三方当事人,就业协议因之被称为“三方协议”。在就业协议签订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基于平等主体地位自主协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高校则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充当审查协议内容、鉴证协议成立的角色,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严格地讲,这种“三方协议”是在“私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填加了公力干预的内容,高校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就业协议中来,毫无接受协议约束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基础,其承担的推荐毕业生并督促其依约报到等相关职责,充其量是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各高校向用人单位承担一定保证或担保的一种实践操作,这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人的责任不可相提并论,以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爽约后,高校承担违约责任者甚少”,或根本就没有承担过责任,也就不足为奇了。这就使得高校作为就业协议的主体非但起不到敦促和保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恪守协议的作用,反而会大大破坏和损伤协议的约束功能,降低和弱化协议的拘束力,甚至极有可能会放纵和助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违约失信行为。另外,目前高校普遍使用的就业协议是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其内容除了含有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其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外,还设定一个空白备注栏,任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就服务期、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特别约定。在实践中,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无法从容地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往往采取退而求其次的策略,被动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非常简单、模糊的条文内容,其结果必然使就业协议的约束力大打折扣。由于就业协议约束功能的严重弱化,势必造成违约、毁约的现象日趋严重。据调查,近年来有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率以每年5—10%的速度持续攀升,部分重点大学的违约率更是接近半数0。另据不完全统计,有的地区就业协议的解除率甚至高达70%。

(三) 就业协议统计功能的异化,导致虚假签约现象严重

在对待毕业生就业问题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先是规定:“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议高校设置的主要依据和参数。对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地区,控制新增高校的数量。”教育部2003年4月25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又强调要致力于“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6月3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谈到,这种将事关学校生存和发展的诸多重大事务与学生就业直接挂钩的政策导向,确实起到了促进多数高校积极主动地面向社会和对接市场办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学生就业率的积极作用。但过度放大和扩张毕业生就业率的功能的做法,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例如一些高校设法采取不正当手段给就业率“注水”,热衷于就业协议所反映出来的“虚假”就业率。他们或用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诱惑学生虚假签约,或用不签就业协议就不发毕业证书的方法威胁学生虚假签约,更有甚者,有的高校干脆专门组织人员替毕业生和“接收单位”签署虚假就业协议,学生不明就里地“被就业”。所有这些虚假签约的危害性极大,既破坏了毕业生就业统计的真实性,又损害了政府和高校的形象和信誉。这与原本通过就业协议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便于高校掌握本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掌握全国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而促进高校优化专业设置和提高学生素质的初衷是相悖的。尽管虚假签约固然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诚信缺失有关,但就业协议统计导向功能的严重扭曲和异化所导致的虚假签约现象严重泛滥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二、就业协议功能缺陷的化解策略

(一) 改革毕业生就业管理方式,逐步淡化直至完全剥离依附于就业协议上的行政管理功能

现代行政法理论认为,学校是一个公共机构,既不同于民法上的私法人,也不同于公法上的机关法人和公法社团,而是公务法人。所谓公务法人,“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和义务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作为公务法人的高校,应当紧紧围绕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实施就业管理。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政府促进、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进行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与之相适应,高校要不断更新观念,从计划分配的思维方式中解脱出来,尽快完成角色和职能转变,弱化行政手段,强化服务功能。当前尤其要注重改革毕业生就业管理方式,把行政管理功能从就业协议的功能范围中逐步剥离出去,建立面向市场、彰显服务、注重指导的就业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使毕业生真正成为就业的主体,确保毕业生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对就业协议具有的高校上报就业计划和签发报到证、用人单位上报用人计划的依据之功能,从近期看,应与用人单位性质、毕业生就业形式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取舍,不宜“一刀切”。若毕业生到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这种功能可以暂时保留;若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这种功能无实际意义,应当取消。就就业形式而言,若毕业生实行的是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这种功能自无存在之必要,也应当取消。从长远看,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统一、开放、有序的全国性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依附于就业协议上的管理功能应当彻底取消。

当然,即便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市场化改革趋于完全成熟,并不意味着彻底排斥政府、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管理职责及相应行为,关键是要实现管理理念和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变“协议管理”为“职责管理”,即政府、高校应有的管理职责根本没有必要通过就业协议来体现,而是完全可以凭借各自特有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加以落实,如为毕业生择业提供大量的就业供需信息和与用人单位接洽商谈的机会,并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教育和指导等。

(二) 重新界定就业协议的主体和内容,强化就业协议在约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功能

约束功能是任何协议(合同)所具有的一项基本功能和本质特征,因而就业协议的约束功能不仅要继续保留,而且必须加以强化。问题是在就业协议中究竟要约束哪些主体的行为,确定协议主体何种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值得探究。笔者认为,就业协议应当约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就业行为并确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学的角度看,就业协议就是一种合同,而合同的基本理念是“基于意思自主的自我决定与自我拘束”,其本质是“实行自决(Selbstbestimmung)而不是他决(Fremd—bestimmung)”。这就意味着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任何一个人都享有以自己的意思与他人协商形成私人法律关系的自由。因而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理应拥有自主订立就业协议的自由和权利。在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发生根本性转变,毕业生享有自主择业权,单位享有自主用人权,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的新形势下,就业的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自主决策和自愿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非法干涉和限制。只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同时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就应当有效。因此将高校从就业协议的主体中剔除出去,实现“三方主体”到“双方主体”的根本性转变,不仅有助于就业协议主体定位的理性回归,强化其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功能,有效遏止违约、毁约现象的滋生和泛滥,而且也是推动高校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和劳动制度改革创新的必然选择。

另外,基于目前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印制的就业协议格式文本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规定较少或没有规定的现状,应当考虑由国家教育部门和人保部门共同印制更为规范、标准的就业协议示范文本。该范本应将服务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列为必备性条款,尤其要通过范本将强制性劳动基准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纳入到就业协议之中,这对强化就业协议的约束力,防范和解决日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突出保护毕业生这一相对弱势方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三) 创新毕业生就业统计和考核模式,优化就业协议的统计导向功能

科学、真实的就业统计,既是国家准确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有效制订相关就业政策和措施、客观考评高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所在,也是高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科学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和培养方案、有效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依据。由于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尚未立即生效,其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往往要等到大学生毕业离校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时才能知晓,这样从就业协议的签订到正式生效履行还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在这期间内常常会出现一些不确定性的主客观因素而影响就业协议的生效和履行。因而从毕业生就业统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考虑,理应以就业协议正式生效、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作为就业统计的起点较为妥当,而就业协议的签订情况仅仅具有参考价值而已。然而,现行将就业协议的签订作为毕业生就业统计主要依据的做法,必然使就业统计的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在教育行政部门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考核高校办学主要依据的政策导向下,一些高校虚假签约现象比较严重,进一步干扰和破坏了毕业生就业统计的真实性。

为扭转这种状况,必须改革毕业生就业统计的模式,建立和完善相关考核机制。一方面,要降低和缩小“协议签约率”在考核毕业生就业状况中的功用和适用范围,提升和加大“协议履约率”在考核毕业生就业状况中的地位和权重,甚至考虑用“履约统计”完全取代“签约统计”,这对充分发挥就业统计在推动高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学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从源头上防治虚假就业现象,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另一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科学地考核高校的办学状况和水平,不仅要增加对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促进和就业维权等与学生就业有关事项的考核内容,而且要加大对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统筹考核的力度,彻底改变过分倚重就业率这一单项指标的倾向。当前尤其要注重改变将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人、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简单挂钩的做法,全面推进高校办学实力的增强和办学水平的提高,这是彻底解决毕业生虚假签约和就业统计严重失真问题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