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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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neverlands”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建设工程造价协议书(共18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浅析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浅析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资源消耗大,如何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手段,遵守价格运动规律和市场运行机制,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对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有关各方合理的.经济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

作 者:朱洪 刘小明  作者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设计院,湖北,武汉,430010 刊 名:水利水电快报 英文刊名:EXPRESS WATER RESOURCES & HYDROPOWER INFORMATION 年,卷(期): 24(15) 分类号:F426.9 关键词:造价管理   造价控制   限额设计   工程造价  

篇2:建设工程造价个人简历

建设工程造价个人简历模板

目前所在: 深圳 年 龄: 21

户口所在: 茂名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诚信徽章: 未申请  身 高: 174 cm

人才测评: 未测评  体 重: 62 kg

◆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 施工员

工作年限: 3 职 称: 中级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2500~2999元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深圳,珠海

◆ 工作经历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03 ~ -05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建筑与工程

担任职位: 资料员

工作描述: 工程名称:中山小榄人民医院妇幼大楼装修工程

工程总造价:53875834.7元;建筑总面积:46552.56m²

工作方面:文件、资料收集,资料整理、分类存档,期间还负责材料复检、送检。

离职原因: 个人原因及工作方面所致。

毕业院校: 华南理工大学

最高学历: 大专 获得学位: 大专 毕业日期: -06

专 业 一: 施工与管理 专 业 二: 工程造价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9 2012-07 广东省城市建设技师学院 建筑施工与管理 土建施工员 L109A0898

◆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较差 粤语水平: 优秀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良好

◆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1、本人毕业于广东省城市建设技师学院(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专业,在上学期间我勤奋、努力学习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及法律法规、实施规范等专业知识,希望能在现场实习期间熟练运用得上。在学习课本理论知识时学校还同时安排我们学习画图软件CAD、天正、广联达。

2、本人现就读华南理工大学建筑系(建设工程造价)专业,在上学期间我勤奋学习专业知识,努力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能熟练运用软件进行土建工程的计量与计价。擅长使用EXCEL的宏协助计算工程量,使用广联达钢筋软件抽钢筋,使用各种套价软件进行套价。

◆ 个人自传

在工作中能够吃苦耐劳,对于领导交待的`任务能够认真独立的完成,在生活中,我热爱生活并且爱好广泛,学习意识及能力强谨于言而敏于行本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渴望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本人性格开朗与人处事融洽,对待工作善始善终能承受日益严峻的竞争压力,并能在成功与失败中完善积累自己.

篇3:建设工程造价论文

摘要:从建筑业的角度来看,也可以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关键是要找到一个平衡的位置,也不会失去水平,掌握项目成本的平衡,既能保证进度和质量,并有效的严格的管理成本,从而进一步整体成本控制,以最终实现最大可能的效益成本少。在合理的成本控制这一过程中,任何一个个体或企业都没有完全控制,但需要致力于专业在各自的岗位上,不断学习,掌握市场动态和严谨的态度,跟上市场的形式。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因素;控制措施

1工程建设项目造价中存在的问题

1.1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不够重视造价问题

许多建筑工人,由于开发项目的好处和发展将重点放在项目的发展,这样的项目管理是肤浅的,而不是采取项目管理的作用。和许多工人过于松散,不自律和建设不严重,造成经济问题的建设不能达到项目预算,最后的关键作用,严重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的实践。

1.2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快,项目成本预算和审计工作的主要途径。但由于项目预算审计对象是不同的,因此,审计方法也不同。在实际工程中,大量的实际需要确定不同内容的具体比例,考虑良好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防止出现“三超”现象。在实际项目中应作为建设成本管理的重点审计工作,促进成本管理的'发展更加科学、规范。

1.3施工技术与造价未得到优化结合

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项目,成本不注重考虑这一方面的施工技术,施工人员的保守和被动,概念短视,他们不能或不敢使用新的科学技术来降低成本,此外,在项目造价工程师参与度不高,通常在成本的问题后,他们出来了,使很多问题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成本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滞后.

1.4不健全的造价制度和监督力度不足

项目成本控制系统在过程中有一定的漏洞。可以准确地控制成本信息建设过程中,有很多的成本控制和变量之间的关系,如劳动资本的建设者,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等的损失,是影响项目成本控制的各种因素,主要是人为因素,高度不确定性的最终成本,这情况不是很准确和合理。成本控制在施工监理中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影响了成本的效率和质量,使成本信息和成本的实际情况发生了,而成本控制对项目效率的影响不规范。

2建设工程有效控制造价的方法

2.1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以上我们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成本控制进行了详细,你需要对项目设计阶段的项目成本控制。虽然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采用了一些,但整个工程设计对于未来施工指导的有效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我们在设计阶段需要的是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设计为了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我们应该使用一个公平竞争的设计招标,优先使用设计。除了预算工程师在这一阶段的具体分析,并完成了施工计划和周长的具体措施,优化施工、结构设计和合理施工方案。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保证设计的深度,确保设计方案不会经常改变,一旦确定,设计要严格执行。为了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施工过程中,根据建筑材料价格不会改变设计,必须按照分配给各施工环节的相关基金是正确的,如果随机变换的设计会使资金运行的严重障碍,会导致资本严重破裂链。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计算,以保证其准确性。在每一个环节的渗透项目,做好资金的分解和控制,设计标准,提高设计深度,确保设计不会是不必要的因素,因为施工阶段,将被取代。

2.2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是施工管理

在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变化,变化,我们可以做的是严格的管理。一般来说,由于施工单位的变化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的变化、进度计划的变更和工程变更的四个方面。这通常是由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来改变。施工单位通常会设置项目施工现场签证、签证,通常隐藏物品在治疗的第一天,为了避免未来会忘记,整个项目的客观数据不能准确获得。隐蔽工程签证,尤其是需要客观、准确、真实,在描述的过程中必须做的,根据图纸,图纸说,有证据表明,它不仅仅是一幅画,也需要隐藏在图纸上显示,如果有任何隐藏的工程图纸数量不能确定,也必须加入一个地图。施工现场签证,不仅在数量和成本的一般认可的项目是非常糟糕的,所以要完成项目的帐户,因为我不知道它是什么,在原材料,最终过程中所造成的障碍,不能完全控制项目成本。一旦签证完成,你需要按照规定行事,负责人不能改变。在施工过程中,签证的重点是隐蔽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只要两个固定,项目成本控制是一个更安全。

2.3重视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

任何工程建设都是一种风险与效益并存的风险因素,主要体现在合同、控制、索赔、不可抗力、恶劣天气等方面。建立全面、动态的信息网络,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及时的监测,承担风险、承担风险、承担风险和风险。

2.4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关键是竣工决算

项目建成后,项目的成本是非常复杂的,当然是最重要的一步。决算的过程中,不仅引用了目前项目

篇4:建设工程造价论文

建设工程造价论文

1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的具体应用

从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的内涵和编制过程来看,其在建设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在工程决策阶段得到了重要应用。在工程决策阶段,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的运用,为投资方提供了工程总体造价的参考,保证了建设工程项目总体造价能够有一个大致的范围作为依据,满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需要,为满足投资方需求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在工程决策阶段得到了重要应用。保证了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

(2)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在工程施工阶段得到了重要应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来看,工程造价管理是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重要管理手段,对建设工程而言意义重大。结合当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在工程施工阶段中,工程造价指数为施工方法提供了具体的造价依据,便于施工方合理控制总体投资,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同时,有效节约资金,保证工程造价管理能够在施工阶段取得积极效果。

(3)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在工程结算阶段得到了重要应用。在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阶段,其结算依据主要依靠工程前期制定的造价来确定,这不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工程造价指数得到了具体应用,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了具体依据,保证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满足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需要。

2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及其造价预测的实证研究

2.1信息采集

本文以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指数为例进行预测实证分析。为某市一季度~三季度小高层住宅的建筑工程造价指数。拟以20一季度~20一季度的'建筑工程造价指数为建模数据集,以年二季度和2013年三季度的建筑工程造价指数作为测试数据进行预测实证分析。

2.2模型建立

首先利用年一季度~2013年一季度9个季度的造价指数预测2013年二季度的造价指数,则原始序列对Y进行加速平移变换和加权平均处理得序列即2013年二季度造价指数的最终预测值为123.3。接下来将该预测值与前9个季度的实际值作为原始序列,对2013年三季度的造价指数进行预测,得最终预测结果为126.2。

2.3预测结果分析

几种模型预测结果精度对比如表2,模型拟合曲线对比。通过对比5种模型的预测结果和拟合效果可以发现,随机振荡GM(1,1)模型的预测精度和拟合效果要好于传统GM(1,1)模型,蚁群改进BP神经网络模型的预测精度和拟合效果要好于BP神经网络模型,而随机振荡GM(1,1)与蚁群改进BP神经网络组合循环模型的预测精度和拟合效果最好。这主要是因为随机振荡GM(1,1)与蚁群改进BP神经网络组合循环模型在改进传统GM(1,1)模型与BP神经网络模型的基础上,能更好地将灰色系统模型弱化数据随机性和波动性的优点与人工神经网络非线性、自适应能力强的特点相融合,不仅提高了模型的稳定性,拓宽了模型的适用性,也大大提高了模型的预测精度。因此可以将其作为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的预测模型。

3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建设工程中,工程造价指数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结合工程造价指数的内涵,工程造价指数定义明确涉及的方面较多,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促进作用明显。因此,应将工程造价指数作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不但应做好工程造价指数的编制工作,还要做好工程造价指数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指数能够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良好的支撑,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取得积极效果。

篇5:工程造价委托协议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委 托 书(工程勘察)

注: 1、边坡支护设计亦填写本表,其设计单位名称填写在勘察单位名称一栏。

2、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存档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

篇6:工程造价委托协议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委 托 书(建筑工程设计)

注: 1、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存档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

篇7:工程造价委托协议书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指以下内容:

①工程概算编制

②工程量清单编制

③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预算编制

④定额计价法预算编制

⑤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

⑥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⑦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⑧竣工决算编制

⑨拦标价的编制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 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1、正常服务酬金:按云价综合6号文件收费优惠20%收取;取费标准为总造价的1。8‰

2、支付时间: 工作成果提交后七日内支付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实施,至 工作成果出具委托人支付咨询服务费后当日 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贰 份;咨询人执 贰 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 话:

20xx年 月 日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 话:

20xx年 月 日

篇8:工程造价委托简单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甲方):

受委托人名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如下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审计项目情况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建设规模:

(三)工程送审造价:

二、委托审计的范围和要求

(一)审计范围

1、检查标底及投标预算的编制质量;

2、检查施工、采购合同订立是否规范;

3、检查甲方确定的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4、检查施工、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5、检查项目批复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实施的情况;

6、检查设计修改、设计变更是否合规、合理,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7、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8、检查过程资料形成的合规性;

9、《贵州省教育厅省属高校日元贷款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范围。

(二)审计要求

1、跟踪审计期间,发现需要及时纠正或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审计处,并报教育厅审计处备案;

2、实行审计情况月报制度,乙方须于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审计处、教育厅审计处报送上月“跟踪审计情况报告”,以反映项目跟踪审计阶段性成果;

3、乙方审计人员应积极进行现场检查复核,特别是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等,并及时书面提供造价及合理性评价;

4、对超出招、投标书外的工程量、工程项目、报价等作出书面意见;

5、对已形成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作出评价;

6、《贵州省教育厅20省属高校日元贷款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审计要求;

7、提供“审计报告”一式捌份。

(三)审计人员要求

1、乙方按上述审计范围和要求成立项目审计组,并报教育厅审计处和甲方审计处备案;

2、审计组成员必须具备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其中审计组长

必须是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审计时间

(一)跟踪审计时间: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

(二)竣工结算审计时间:

1、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40天内完成。

2、单独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除发票可以采用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的形式提供外(但必须保留发票原件备查),其他资料都应提供原件,并按黔教审发 []121号文的要求签署《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二)乙方的责任:按照《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中介机构对省属高校基建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出具的《阶段性审计报告》和《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费用标准及付费方式

(一)费用标准根据贵州省物价局文件黔价费 []327号文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以下标准计算审计费用:

1、基本审计费按送审工程造价的 ‰计取;

2、审减部分审计费按审减金额的 %计取。

(二)付费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一周内,甲方预付乙方审计费用人民币 元,以后按阶段性审计报告支付审计费,待乙方正式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一周内结清审计费用尾款。

六、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报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单位签章) 乙 方:(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联系人:联系人: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协议签定日期:年月 日

篇9: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专业简历

基本资料

姓 名: YJBYS

目前所在: 广州 年 龄: 23

户口所在: 汕头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身 高: 170 cm 体 重: 55 kg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 预结算员

工作年限: 0 职 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以上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毕业院校: 广州市XX职业技术学校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日期: -04

专 业 一: 工程造价 专 业 二:

语言能力

外语: 其他 一般 粤语水平: 一般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毕业于建设工程造价专业,能熟练运用广联达、鲁班等工程软件进行土建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套价;熟练掌握CAD、Word 文档、Excel 表格等办公软件。

个人自传

本人性格开朗,热爱运动,能吃苦耐劳。工作认真负责,曾在工地学过,对现场施工工艺有一定了解,对以后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有了深入的认识。

本人想寻求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工作,希望在工作上能有更多空间来提升自己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XXX@yjbys.com

手 机:XXXXXXXXXXX

篇10:建设工程造价分析论文

引言

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包括决策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相应形成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及竣工决擎。这些造价形式之间存在着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这样的相互作用关系。因此只有依靠科学的估算方法和合理的管理措施,把建设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使投资控制目标能够实现,保证每一阶段的造价都被控制在合理范围,才能使投资控制目标能够实现,取得较好投资效益。

1项目决策的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

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决策阶段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评选、设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最大,达到80%-90%。因此,决策阶段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关键,直接影响着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是否科学。

1。1项目合理规模的确定

项目合理规模的确定就是要合理选择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解决¥生产多少”的问题。生产规模过小,使得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单位产品成本较高,经济效益低下;生产规模过大,超过了项目产品市场的需求量,则会导致开工不足、产品积压或降价销售,致使项目经济效益也会低下。因此,项目规模的合理选择关系着项目的成败,决定着工程造价合理与否。

1。2建设标准的确定

建设标准水平应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区别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合理确定。

2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工程造价前期控制

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前期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据西方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占75%以上由此可见,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效益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目前尤其应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重施工、轻设计的传统观念必须克服◇能事半功倍,更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2。1积极开展设计招标

积极开展设计招标是通过设计招标和方案竞选,择优选用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这是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第一步。

建设单位首先可以就拟建工程的设计任务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吸引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招标或设计方案竞选,以获得众多的设计方案;然后由专家评定小组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功能全面、结构合理、安全适用、满足建设节能及环境等要求,综合评定各设计方案优劣,从中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或将各方案的可取之处重新组合,提出最佳方案。专家评价法有利于多种设计方案的比较与选择,能集思广益吸收众多设计方案的优点,使设计更完美。同时这种方法也有利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因为选中的项目投资概算一般都能控制在投资者限定的投资范围内。

2。2运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方案

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同的设计方案,就会产生不同的工程造价。设计人员参与价值工程,就可以避免在设计过程中只重视功能而忽视成本的倾向,在明确功能的前提下,发挥设计人员的'创造精神,提出各种实现功能的方案,从中选取最合理的方案。这样既保证了用户所需功能的实现,又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

2。8积极推行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就是按照设计任务书批准的投资估算额进行初步设计,按照初步设计概算造价限额进行施工图设计,按施工图预算造价对施工图设计的各个专业设计文件做出决策。所以限额设计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或称为一项关键措施。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与经济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做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考虑经济支出,做出方案比较,有利于强化设计人员的工程造价意识,优化设计;经济管理人员及时进行造价计算,为设计人员提供信息,使设计小组内部形成有机整体,克服相互脱节现象,改变设计过程不算账、设计完成见分晓的现象,达到动态控制投资的目的。

3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项目经批准新开工建设,项目即进入了施工阶段。施工安装活动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及安全、环保等目标的前提下进行,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这一阶段应注重以下问题;

3。1工程变更

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所以应重点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算帐后变更的方法解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2材料价格

加强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控制住材料价格。材料费用是构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据测算,一般建筑工程造价中材料费用占60%-70%左右,且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选用材料是否经济合理,对降低造价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为此,在保证材料合格的前提下,应努力争取最低价,及时掌握建材市场价格变化规律,制定材料价格的管理措施,建立一个能及时反馈、灵活可靠、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对资金占用额大、采购较困难的大宗材料给予重点管理,使材料总费用降到最低水平。提前做好材料供应计划,掌握市场行情,争取在材料价格波动的低谷时购进材料。

3。3施工进度的网络计划管理

通过小断改进网络计划,寻求最优方案,以求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计划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保证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这种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公认,广泛应用在工业、农业、国防和科研计划与管理中。在工程领域,网络计划技术的应用尤为广泛,称为呵程网络计划技术”网络图把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工作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能全面而明确地表达出各项工作开展的先后顺序和反映出各项工作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依赖的关系;能进行各种时间参数的计算;在名目繁多、错综复杂的计划中找出决定工程进度的关键工作,便于计划管理者集中力量抓主要矛盾,确保工期,避免盲目施工;能够从许多可行方案中,选出最优方案;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某一工作由于某种原因推迟或者提前完成时,可以预见到它对整个计划的影响程度,而且能根据变化的情况迅速进行调整,保证自始至终对计划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利用网络计划中反映出的各项工作的时间储备,可以更好地调配人力、物力,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4结束语

工程造价的控制贯穿于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因此,为了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靠的不单单是某一部门的个别因素,而是需要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工程造价,实现较为理想的投资效益。

篇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  服务的基本信息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铁路街回迁安置工程。

2.服务类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二条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  咨询服务的提供方式: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指派工作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常驻委托人处,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中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咨询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第五条约定的额度、方式、期限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于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项目结束日终结。

篇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第1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黑价协第14号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2条         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范围: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

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索赔控制。

第三条   咨询人应在15日内对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咨询人按照以下项目合计收费,收取费用总计人民币288.50万元

(一)咨询人按合同委托造价金额前期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金额为人民币179.50万元,待整个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造价总额补充计费。(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注:合同标的总金额:一标、二标、三标及消防工程合同金额合计为18,976.00万元。

(二)工程结算收费金额为109.00万元(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第五条   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1、      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      咨询费不予支付。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咨询费:

1、      咨询费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的派驻人员的工作量,依据本合同的计费标准计取,咨询费的数额按不同项目双方另行约定的比例计取,且不得超过此限。

咨询费的计费标准按照省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文件更新则按变化后的相应文件执行。

2、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3、支付时间:委托人按期(年/月)向咨询人的派驻人员支付咨询费,支付日期为每期(年/月)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箱:                   邮   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第一节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段。

第2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节  咨询人的义务

第4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5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6条      咨询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7条      咨询人对于派驻人员负有完全的选定义务,应当保证派驻人员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咨询服务内容的相关资质及能力,并对派驻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节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节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利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www.fwsir.Com)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五节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咨询人增加派驻人员的数量。

第六节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七节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八节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20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节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14: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全文

淮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交通、水利、煤炭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价格、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计价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六)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并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建设工程投标价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超出设计概算,招标人应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再行招标。

一个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当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三)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四)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编制与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估算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二)设计概算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需要进行技术设计(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编制修正概算;

(三)施工图预算根据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等,在设计概算的范围内进行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施工条件、清单计价规则及其规定的相关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

(五)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条件,并结合市场行情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自主编制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六)工程结算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作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测算,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调查采集、测算整理、分析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配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工作。

软件开发企业在本市开展工程计价软件销售、人员培训等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对计价标准数据库及计价软件数据交换规范进行篡改。

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具有三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且符合工程专业需要,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编制、审核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竣工结算等。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工程排污费;

(二)社会保障费;

(三)住房公积金;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五)税金;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八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合同依法变更或者达成补充协议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内容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与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备案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其审核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审核中有异议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核对;

(三)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核对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字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一方有异议拒绝签字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限的,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十日内,发包人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不得拖欠。结算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工资。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建设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争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接业务,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员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者从业手续。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作为价款确定和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出具书面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时限应当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审核时限相符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的咨询业务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执行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或者从业印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单位和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对其编制、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资质证书;

(三)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六)同时承担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七)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六)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从业印章;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及结算等工程造价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检查中发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有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运行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资质审批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价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造价员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资质审批部门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收回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篇15: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审计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审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篇16: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

3.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审计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审计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自 年 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         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7: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审计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工程造价审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审计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审计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审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审计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审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审计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审计人联系。

审计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授予审计人以下权利:

1、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审计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审计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审计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审计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审计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

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审计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审计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审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审计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审计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审计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审计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计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审计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审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审计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需要,审计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审计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审计人及审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审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审计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18: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审计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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