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pegge3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pegge3”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共1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摘 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救济措施。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关规定的分析,探析其内在的法律价值的追求,对我国合同履行的现状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货物买卖违约救济根本违约价值取向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都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违约。不论违约的性质如何,受害方均有权依照合同规定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违约救济措施中,有的仅限于卖方或买方采用,有的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可采用的。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主要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并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然而就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来说,则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惯例都不能比拟的。它的目的不是取代或调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则,而是提出一套适合于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原则和办法供买卖双方选择适用,以实现其序言中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宗旨和目的。在充分考虑各国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一现实以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中的不同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所讨论的违约救济方式就是以公约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来进行阐述的。

一、违约救济方式的类型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如果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很好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受害方要求损害赔偿,除了对方有违约行为这一重要条件外,还需满足另外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是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应该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到的损失,二是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与对方的违约有着因果联系。同时,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式可与其他的救济方式并用。

(二)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属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它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他方式代替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8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所以,公约在原则上认为实际履行属于救济方式之一。然而即使如此,当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法院并无义务作出此类判决,除非法院本国的法律要求这样做。

(三)解除合同

无论是卖方或买方的违约行为达到公约所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 ,对方当事人均有权宣告解除合同 ,终止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因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才开始有效 。此条款包含有二层含义:一方面是当事人宣告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是对方当事人的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面是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如果受害方当事人未适当地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使对方当事人的违约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合同亦不得解除。至于通知的方式,公约并未严格规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四)修理或提供替代物

在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修理货物或重新交付替代物。对买方行使“要求修理”权利的惟一限制条件就是这一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视为不合理,而修理要求的合理与否主要取决于货物的特性、对方所在国的远近以及货物存在缺陷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而不是取决于对方违约的性质。

交付替代物则完全相反。受害方能否采用这一救济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对方违约的程度。换句话说,只有当违约方的违约属于根本违约,受害方才能取得要求对方交付替代物的权利,之所以强调卖方根本违约是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前提条件,目的也只有一个,那就是防止在货物仅存在轻微缺陷的情况下,卖方也不得不无谓地开销一大笔交付替代物的运输费用。

(五)给予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

如果卖方不履行其合同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买方可以给予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即所谓的给予宽限期。但买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对卖方延迟履行义务而享受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给予宽限期是公约赋予买方的救济方式之一,而不是卖方的权利,所以公约第45条第 3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此项救济方法的本质,仍应归纳为实际履行。

(六)减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买方是否已支付了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减价应按照实际交货时的货物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买方在下列情况下不可以要求减价:如果卖方对其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行为采取了实际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买方拒绝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措施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违约救济方法上的差异

由于法律体制不同,各国的法律特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在合同违约救济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公约)规定的当事人违约救济是对两大法系矛盾的调和与折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违约救济上主要有以下分歧:

(一)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

两大法系均把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作为违约的三种救济方法,但实际履行在两大法系中却具有不同的地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救济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英美法则只有损害赔偿而无实际履行,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能诉诸平衡法上的实际履行。一般来说英美法院对货物买卖合同原则上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只有在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别珍贵罕有而在市场上不容易买到时,法院才会判决实际履行,因此英美法中实际履行只是一种在例外情况下采用的辅助性方法。由于两大法系上述重大分歧,公约无法进行完全的统一,只能作出一定程度上的统一,并给与各国法院依本国法律进行判决的自由。公约28条规定:如果按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履行公约范围的类似买卖合同愿意这样做。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院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极少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原因在于按实际履行投诉,原告要负举证责任,被告则会极力抗辩和推脱,待法院作出判决通常要两三年,耗时费力,而且国际买卖货物一般都是非特定物,大多数情况下,买方都可以买到替代物,如果买方购买替代物同时提出赔偿,则通常会得到充分及时的补偿,故实际履行只是从法律上作出规定。

(二)违约责任原则

即请求违约救济是否以违约方有过失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把违约方的过失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合同一方只有在证明违约方有过失时,才能使其承担合同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不以违约方的过失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即当事人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无须证明违约方有过失。

(三)解除合同与请求损害赔偿的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将损害赔偿作为违约的基本救济方法,它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救济方法同时使用,当事人解除合同,不影响其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则规定违约受害一方只能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两者中任选其一,但法国法则规定,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两种救济方法可以同时使用。

(四)违约金制度

英美法只承认损害赔偿性质的违约金,认为违约的主要补救措施是损害赔偿,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制裁,具有惩罚性,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如无其他约定,另一方除请求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而大陆法系的法国则认为违约金属于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性质,具有担保作用,原则上受害方不得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延迟履行者除外。

三、违约救济方式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取向

(一)效率

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它原本是经济学上的范畴,后来被引入法律领域,成为人们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尺度。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以及高效地解决争议。

自愿交易的顺利进行,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因此,必须确立违约救济制度,使交易者引以为戒,使违约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促进交易的进行。

大多数情况下,合同订立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就是希望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并得到自己所期待的利益。因此,公约出于严格限制合同解除,尽量保持合同的有效性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通过其所确立的根本违约制度,其目的并非是赋予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让另一方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而是在于严格限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通过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身在一方违约以后,应赋予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说,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形都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实际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例如,违约方交货造成迟延,但非违约方愿意接受,不愿退货;或交付的产品有瑕疵,但非违约方希望通过修补后加以利用,这就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都要导致合同的解除,将会使非违约方被迫接受对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对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没有限制的话,也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而非违约方愿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行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特别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一部分内容,如要求解除合同,将会耗费不必要的费用,造成资源浪费。纵观各国的立法,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违约是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协作与善意

签订合同的全部意义在于履行,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满足自己需要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分工带来的协作之必要途径。而违约破坏这种个人的期待与双方的协作。公约确立违约救济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在违约事实发生之后,通过合同订立双方的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因为一般来讲,合同订立双方订立合同自始至终都希望得到自己所期待的利益,当违约发生之后,只有相互协作使合同继续履行,他们的这种期待才能得以实现。在公约的违约救济方式中除了最严厉的解除合同之外,其余的救济方式其实都是要求在合同双方相互协作的基础上得以实现的。

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正处于一个繁荣时期,合同的签定与履行时刻都在发生,但是我国的履约状态确是令人堪忧,同时在违约发生以后,违约救济方式的采取也不适当,大量案件诉诸法院,结果是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之外,还增加了额外的诉讼与费用的支出,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也破裂。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违约救济方式的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对违约救济的规定不单是能更好地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我们应深刻领会法律所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并非是为了对抗,而是为了相互的协作与善意的表达。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3月版.

[2]杨树明主编.国际经济法学[M],中国检查出版社版.

篇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摘 要随着国际间货物买卖的越来越频繁,如何在交易中尽可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而预期违约制度,这个可以有效解决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有可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上的危险情况的制度,对于保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预期违约的定义、分类、成立要件等进行分析,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预期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明示 默示

一、预期违约的定义和种类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只要违约,有关当事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其违约符合《公约》第79条所规定的免责条件,即该方当事人能够证明此种违约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由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他或他的后果。”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实际违反。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最早起源于英美法,自确立以来,对很多国家都影响深远,中国虽然主要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但也逐渐在法律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公约》第71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前者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以行动表明不准备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坚持合同有效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同时自己也做好履约准备。《公约》第71条和第72条分别规定了预期违约的两种情况:一是在订立合同之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的履约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确认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该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但是他必须将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如对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二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解决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有可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上的危险情况,它对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合同纠纷,进而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滋生。预期违约及其救济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可以有效的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期违约的成立要件

明示预期违约须构成以下要件:

1、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并且预期违约一方的当事人必须在合同履期届满前将其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当事人。

2、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明确的、无条件的以口头或书面表示的。如果该表示是非自愿的、虚假的、含糊不清的,或是有条件的,那么则不能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

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合同规定的决定合同性质的义务,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将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4、明示预期违约没有正当理由。一方当事人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须构成以下要件:

1、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能力履约或不愿意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将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能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当对方出现: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四种情况时,对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其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也可认为其有确切证据,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预见须是合理的确切证据的。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预见到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至于什么证据属于确切证据,则由审判人员在在实践中具体分析。

3、一方当事人必须能预见到对方当事人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其只能预见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合同目的仍然能够实现,那么对方不会构成根本性违约,自然也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否则为实际违约。

5、一方当事人必须没有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即为明示毁约。

三、预期违约的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实际上,预期违约的当事人没有违约行为,预期违约仅仅只是一种假想的违约,因此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承担以下义务:(1)必须立即将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定通知预期违约方;(2)如果预期违约方提供了充分保证,则中止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3)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不能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否则应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预期违约要根据情况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即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

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补偿对方当事人因为自身的违约行为而使财产蒙受的损失。至于赔偿的数额则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数额计算,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则按约定,约定的金额过高或者过低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4)定金。如果一方当事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可由双方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实务中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

下面从两个案例中解读国家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案例一:广东省南方皮箱厂是广电省的一家乡镇皮箱小厂,该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因此颇有市场。1991年2月,香港隆安家具行向南方皮箱厂发出购买1500只皮箱的要约,并且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要求必须4月5日之前交货,每只皮箱1500港元。南方皮箱厂接受了该要约,并于2月1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南方皮箱厂即按照隆安家具行的要求开始生产。3月15日,南方皮箱厂收到隆安家具行的传真,声称由于南方皮箱厂是小厂,产量低,将不能履行合同,其认为南方皮箱厂会预期违约,故宣告撤销合同。南方皮箱厂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说尽管产量不高,但签约后已组织工人加班生产,每日产量达50只,截止到3月15日已完成900多只,完全可能按期交货,隆安家具行撤销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隆安家具行对此并没有回答。4月3日,南方皮箱厂告知隆安家具行1500只皮箱已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是隆安家具行回说合同早已撤销。于是南方皮鞋厂于5月份向北京中国贸易仲裁会提起仲裁。

本案涉及的就是预期违约的问题。买方隆安家具行并不了解卖方南方皮箱厂的生产状况,主观的认为卖方将预期违约然后单方撤销合同是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根据公约规定,只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前,以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才可以宣告撤销合同。买方在卖方说明能履行合同后仍坚持撤销合同,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先中止履行合同,当卖方说明确能履行后得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买方无权撤销合同。

根据《公约》第71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买方隆安家具行认为卖方南方皮箱厂预先违约的证据不足,在对方证明确能履约的,买方仍然执意撤销合同,这实质上是一种毁约行为,因此本案中,买方隆安家具行应继续履约。

案例二:7月,国内A公司与美国买方签署了多份草莓出口合同,总金额约100万美元,合同支付方式均为OA30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买方对草莓品质要求较为苛刻,同时草莓市价不断上升,出口企业A公司遂向买方表示,如果再按照买方要求的品质继续供货,其将难免遭受损失。A公司要求买方同意降低对草莓品质的要求,否则将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美国买方对A公司的提议坚决反对,不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变更,更不同意终止合同执行。买方表示其已经与下家签署了供货合同,因此A公司也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买方随后一再要求A公司明确后续货物的出运日期,但A公司始终回避问题。买方遂停止支付金额为15万美元的已到期货款,并表示将在收到A公司后续供货后再支付到期货款;而如果A公司拒绝继续执行合同,该笔货款将被用来弥补因A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A公司认为继续供货将有可能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坚持只有在买方支付前期欠款的条件下,方能继续向买方供货。贸易双方就此问题相持不下。

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草莓属于时令水果,受市场、气候的影响,因此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遇见到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风险。A公司主张修改合同中实质性条款,否则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规定的。随后在买方的多番要求下A公司一直拒绝履行合同,并且在买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后A公司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见,其行为和声明满足了公约规定了构成要件,已经构成了预期根本违约。此时美国买方可以要求A公司提供充分保证,在其提供充分保证后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五、结语

如今随着国际间交流越来越密切,国际间的货物买卖也越来越频繁,如何正确适用预期违约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从事国际贸易的人都应该掌握的。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保护权益,但是也不是没有限度的。每个国家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都是慎之又慎的,只有符合法定的要件才可以成立预期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贸然提出对方预期违约,而对方并不成立时,提出方也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话,也要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1]吴益民.国际贸易法学[M].上海交通出版社,.

[2]党伟.国际贸易法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

[3]王传丽.国际贸易法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

[4]张丽英.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

[5]郎丽华主编.国际贸易案例精选[M].经济日报出版社, .

[6]刘德标主编.国际贸易实务篇[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高欣.通过案例看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N].国际商报,9月19日第006版.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篇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编号: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列货物:

1关于进口家具、油画等货物的具体信息:

品名

规格

质量

数量

金额

家具

油画

1.原产地:意大利

2包装:用结实的木箱包装,应适宜长途(海上)运输,。

3装运期限:

4装运口岸:

5目的口岸:

6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_____至_____为止的_____险,费用由____方承担。

7运输:由卖方负责订船并将货物装船,货物运至中国______港,卖方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费用由____方承担。

8装运条件: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船只、装船日期及时通知买方。

9付款情况:买方已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货物货款共计______(元)支付给卖方,买方已经先行履行了付款义务。

10单据: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应将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办理报关手续的文件及时邮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货物质保期为____年。

12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篇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20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 地:____

3.数 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 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

证人:____

日期: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 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篇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交货条款 TERMS OF DELIVERY

1.装船条件:Terms of Shipment;

离岸加运费价条款:卖方应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之时间内,将货物由装船口岸直接船运到中国口岸,在未经征得买方同意前,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

For CFR Terms: The Sellers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time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9) of this Contract by a direct vessel sailing from the port of loading to China Port. Transhipment enroute is not allowed without the Buyers' consent.The goods should not be carried by vessels flying of the countries not acceptable to the Buyers.

离岸价条款:For FOB Terms: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UGZU PEKING)租定舱位。卖放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装船期限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The shipping space for the contracted goods shall be booked by the Buyers or the Buyers'shipping agent,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Address: Er LiGou Beijing Cable Address:ZHOUGZU PEKING)。The Sellers shall undertake to load the contracted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s on any date notified by the Buyers, withi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lause (9) of this Contract.

(B)货物装运前10―15日,买方应电告卖方合同号、船只名称、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可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有关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情况发生,买方或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中租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10―15 days prior to the date of shipment,the Buyers shall inform the Sellers by cable if the contract number,name of vessel, ETA of vessel, quantity to be loaded and the name of shipping agent, so as to enable the latter to contact the shipping agent directly and arrange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The Sellers shall cable in time the Buyers of the result thereof. Should,for certain reasons,it become necessary for the Buyers to replace the named vessel with another one, or should the named vessel arrive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earlier or later than the date of arrival as previously notified to the Sellers, the Buyers or their shipping agent shall advise the Sellers to this effect in due time. The Sellers shall also keep close contact with the agent of Zhougzu.

(C)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港后,卖方不能按买方所通知的时间如期装船时,则空舱费及滞期费等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但如船只临时撤换、延期或退关等情况而未能及时通知卖方停止发货者,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船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应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有关费用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load the goods,within the time as notified by the Buyers, on board the vessel booked by the Buyers after its arriva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all expenses such as dead freight, demurrage, etc.,and consequences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Should the vessel be withdraw or replaced or delayed eventually or the cargo be shut out,etc.,and the Sellers be not informed in good time to stop delivery of the cargo, the calculation of the loss for storage expenses and insurance premium thus sustained at the loading por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loading date notified by the agent to the Sellers(or based on the date of the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loading port in case port in case the cargo should arrive there later than the notified loading date)。The above-mentioned loss to be calculated from the 16th day after expiry of the free storage time at the por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Buyers with the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However, the Sellers still undertaked to load the cargo immediately upon the carrying vessel's arrivel at the loading port at their own risks and expenses. The payment of the afore-said expenses shall be effected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vouchers after being checked.

2.装船通知:货物装运完毕后,卖方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所装数量或重量、发票金额、船名、起运口岸、开船日期及目的口岸。由于卖方不给上述装船通知电报而导致买方不能及时保险时,则所发生之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赔偿。

Advice of Shipment: Immediately after completion of loading of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by cable of the contract numver, name of goods, quantity or weight loaded, invoice value, name of vessel, port of shipment, sailing date and port of destination.

Should the Buyers be made unable to arrange insurance in time owing to the Sellers' failure to give the above mentioned advice of shipment by cable, the Sellers shall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and alll damage and/or loss attributable to such failrue.

3.装船单据:Shipping Documents:

(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如系成本加运费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离岸价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b)已签署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及装船码头。(c)注明尺码的装箱单/或重量单2份。(d)本交货条款第5条规定的品质检验证明书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各1份。(e)本交货条款第2条规定的装船港通知电报副本1份。

The Sellers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pay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of payment:(a)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freight prepaid” for C}F Terms or “freight to collect” for FOB Terms,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notifying 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b) Five copies of signed invoice,indicating contract number and shipping marks.(c)Two copies of packing list and/or weight memo with indication of measurement.(d)One copy each of the certificates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as stipulated in the Clause 5 of the Terms of Delivery.(e) One duplicate copy of the cable advice of shipment,as stipulated in the Chause 2 of the Terms of Delivery.

(B)卖方需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副本各1份随船带交目的口岸买方收货代理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The Sellers shall despatch,in care of the carrying vessel, one copy each of the duplicates of Bill of Lading,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to the Buyers receiving agent,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C)船启航后立即将1份全套单据副本航空邮寄买方,另2份航空邮寄目的口岸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Immediately after the departure of the carrying vessel,the Sellers shall airmal one set of the duplicate documents to the Buyers and two sets to 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4.危险品说明书: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货物,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质、运输、仓储及装卸注意事项和急救、防治、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将此项说明书随同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各3份。

Dangerous Cargo Instruction Leaflets:For dangerous and/or poisonous cargo,the Sellers must provide instruction leaflets stating the hazardous or poisonous properties,transportation,storage and handling remarks, as well as precautionary and first-aid measures and measures against fire. The Sellers shall airmail, together with other shipping documents, three copies each of the same to the Buyers and the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5.商品检验:双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之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卖方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单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Inspection: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s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篇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文正文: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

中国大学网()

篇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正文: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1] [2] 下一页

篇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交货条款 TERMS OF DELIVERY

1.装船条件:Terms of Shipment;

离岸加运费价条款:卖方应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之时间内,将货物由装船口岸直接船运到中国口岸,在未经征得买方同意前,中途不得转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

For CFR Terms: The Sellers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time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9) of this Contract by a direct vessel sailing from the port of loading to China Port. Transhipment enroute is not allowed without the Buyers' consent.The goods should not be carried by vessels flying of the countries not acceptable to the Buyers.

离岸价条款:For FOB Terms: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UGZU PEKING)租定舱位。卖放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装船期限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The shipping space for the contracted goods shall be booked by the Buyers or the Buyers'shipping agent,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Address: Er LiGou Beijing Cable Address:ZHOUGZU PEKING)。The Sellers shall undertake to load the contracted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s on any date notified by the Buyers, withi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lause (9) of this Contract.

(B)货物装运前10—15日,买方应电告卖方合同号、船只名称、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可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有关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情况发生,买方或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中租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10—15 days prior to the date of shipment,the Buyers shall inform the Sellers by cable if the contract number,name of vessel, ETA of vessel, quantity to be loaded and the name of shipping agent, so as to enable the latter to contact the shipping agent directly and arrange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The Sellers shall cable in time the Buyers of the result thereof. Should,for certain reasons,it become necessary for the Buyers to replace the named vessel with another one, or should the named vessel arrive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earlier or later than the date of arrival as previously notified to the Sellers, the Buyers or their shipping agent shall advise the Sellers to this effect in due time. The Sellers shall also keep close contact with the agent of Zhougzu.

(C)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港后,卖方不能按买方所通知的时间如期装船时,则空舱费及滞期费等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但如船只临时撤换、延期或退关等情况而未能及时通知卖方停止发货者,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船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应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有关费用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load the goods,within the time as notified by the Buyers, on board the vessel booked by the Buyers after its arriva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all expenses such as dead freight, demurrage, etc.,and consequences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Should the vessel be withdraw or replaced or delayed eventually or the cargo be shut out,etc.,and the Sellers be not informed in good time to stop delivery of the cargo, the calculation of the loss for storage expenses and insurance premium thus sustained at the loading por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loading date notified by the agent to the Sellers(or based on the date of the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loading port in case port in case the cargo should arrive there later than the notified loading date)。The above-mentioned loss to be calculated from the 16th day after expiry of the free storage time at the por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Buyers with the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However, the Sellers still undertaked to load the cargo immediately upon the carrying vessel's arrivel at the loading port at their own risks and expenses. The payment of the afore-said expenses shall be effected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vouchers after being checked.

2.装船通知:货物装运完毕后,卖方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所装数量或重量、发票金额、船名、起运口岸、开船日期及目的口岸。由于卖方不给上述装船通知电报而导致买方不能及时保险时,则所发生之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赔偿。

Advice of Shipment: Immediately after completion of loading of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by cable of the contract numver, name of goods, quantity or weight loaded, invoice value, name of vessel, port of shipment, sailing date and port of destination.

Should the Buyers be made unable to arrange insurance in time owing to the Sellers' failure to give the above mentioned advice of shipment by cable, the Sellers shall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and alll damage and/or loss attributable to such failrue.

3.装船单据:Shipping Documents:

篇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买方为_________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买卖标的

1、名称:_________

2、品种:_________

3、规格:_________

4、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

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b、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c、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d、凭说明书买卖: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n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主要适用于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

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量要求:_________。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3)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

(4)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机场;

(3)收货人;

(4)货物名称、规格;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________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 运输

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

a、租船运输: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

b、班轮运输: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

(2)铁路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

(3)航空运输:运送迅速;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

(4)邮政运输:简便、快捷。

2、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4)_________。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_________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地):________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5、装运通知: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_________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_________天,向买方提供_________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_________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_________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_________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_________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_________平安险,或_________水渍险,或_________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________。

第七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计价货币:_________;单位价格金额:_________;总价:_________。

2、付款方式:

(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_____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价款,即________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________装运回后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_______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证________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_________即期________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________提示单据,进行_________承兑_____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4)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5)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_________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6)汇付。买方应于:_________收到所需单据后_________天内;_________提单日后_________天内,以_________电汇,_________信汇,_________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3、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向________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_________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________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_________空白抬头;_________空白背书,并注明_________运费已付或_________运费待付。

b、签发给卖方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_________预付;_________已付或_________待付,通知_________

c、多式联运单据

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e、铁路运输单据

f、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需要原本_________份和副本_________份。

a、商业发票

b、_________保险单_________保险凭证

c、由_________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d、原产地证明_________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

e、装箱单

f、重量单

g、_________发货通知书_________装船通知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________

4、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_________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________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________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篇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模板

20__年__月__日__为卖方和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

2.产 地:____

3.数 量:____

5.合同价格:____FOB____

6.包 装: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立方吨。

15.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篇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宽限期与根本违约的关系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看来,买方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并不公平。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时间长短又没有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各有说法,《公约》仅以合理为限,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此项权利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根本违约的标准问题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经验相当丰富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预期利润的索赔问题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公约》第74条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习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因此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其中确实存在主观因素,所以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会存在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可见,实践中的判断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由此可见,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同时采用的术语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存在很多困难和矛盾的情况。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各国之间贸易实践经验的积累,需要各国对此类问题的相互协商,同时还需要理论的不断突破和创新。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使我们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做到胸有成竹,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篇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

(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三)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地点;

(四)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范围、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相应地,收取货款是卖方的基本合同权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地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七)包装与唛头;

(八)运输;

(九)单证;

(十)保证;

(十一)检验与索赔;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法律适用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十五)其他。

篇13: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 试验方法

①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 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0.9gb 387-64

③含水:重% 最高1.0gb 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

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 电 传:

22553 chemi cn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

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

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

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

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

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

篇1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_________

2.品种:_________

3.规格:_________

4.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_________。

第四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

第五条 装运港  _________。

第六条 目的港  _________。

第七条 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八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银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_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3)_________银行收到合同_________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_____%,金额为_________。

(4)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九条 技术文件  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_________。

第十条 索赔

1.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_________最终目的地_________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加入,则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_________。

2.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_________列出索赔理由: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_________周内。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卖方应对此负责,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或至多_________周内,自己承担_________费用。

(1)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买方不得对所受损失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卖方显然未能修理或替换。

(2)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并且如果买方因卖方而遭受损失的话,则根据如下条款向买方赔偿:

a.卖方的责任应限于直接损失和直接损害。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b.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或因违约而构成的卖方的责任应限于总额_________。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3)根据货物瑕疵程度,如果买方遭受损害、损失,则根据其受损害的程度和损失的数量,通过双方协议对货物降价。

3.如果在双方协商的时间期限内,修理、替换或降价显然没有达到要求,并且/或者此种不符达到了根本性违反合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4.如果买方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索赔,则买方应放弃对数量不足或明显的质量缺陷要求索赔的权利。

5.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_________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

第十一条 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_________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_________支付。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因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旱灾、冰雹、风或其他该方当事人无法控制,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条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_________天向另一方发送由有关机构或某一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_________天,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月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终止,则任一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且不能对解除合同有关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终止 合同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_________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合同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对应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_________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第十五条 通知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有专人送交,传真、电传发送或航空快件寄送,当在合同抬头指定的地点由合同方派专人送交时,或若合同方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送,则发送日后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则另一方收到信函时,通知应被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的条款应依照_________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 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用_________文签署,原本一式_________份,买卖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签字后即生效。

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